2004年,中国航油因交易员操作石油衍生品出现巨额亏损,时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的陈九霖,于2006年3月21日被新加坡法院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的徒刑外加35万新加坡币罚款。外界对此判决颇有微词,我亦对此心存质疑。陈九霖作为公司高管当然负有重要责任,但据我所知,他并未涉及侵占、挪用公司财产和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这也只是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陈九霖没有任何个人犯罪动机,不能构成犯罪。对新加坡法院的判决,我深感震惊与困惑。作为一个中国的民法学者,我还没有足够的知识和水平去评论新加坡的法律和法院判决,但法的基本要义与价值是贯通的,这不能不使我产生质疑。比如,因母公司出售自己的股票,作为中国航油的总裁对股票承销商德意志银行唯一的一次口头陈述,能不能作为认定其构成欺骗罪的证据?是否充分考虑了中国航油集团售股拯救公司是法人行为而非中国航油总裁的个人行为?同样,披露亏损信息需要得到董事会的全体同意,岂能因公司没有适时披露而让总裁个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呢?
评分 评分 评分 评分总体上讲,陈九霖通过对国际石油衍生品合约和石油衍生品交易监管法律规制的研究,在对相关合约与监管规则进行探讨和反思的基础上,为丰富我国在场外石油衍生品领域的法律原理提供了一定的建设性意见;同时,他结合自身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为我国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相信本书的出版,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法学界对石油衍生品法律监管制度研究的不足,并为我国石油衍生品相关立法和有效监管提供独到而实用的思路,从而在制度研究的层面上为我国石油金融市场的建立与健康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评分 评分若以一句话来概括我对陈九霖的评价,毫无疑问,他是我最为满意的学生之一。
评分感觉还是以叙述为主,缺少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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