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刑法分则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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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富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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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73535
版次:1
商品编码:11234684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出版时间:2013-05-01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刑法分则专题研究》将刑法分则中最为重要的28个罪名进行学术上的解读,对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按照四要件的理论基础,对各犯罪进行分解,并通过典型的案例来说明各罪名的发展和疑难点,对于研究人员进行分则的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

  王作富,(男,1928年12月生),河北唐山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现兼任中国刑法学会资深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咨询员;独著、合著、主编《中国刑法研究》、《刑法论衡》、《刑法分则专题研究》、《刑法各论》、《中国刑法适用》、《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刑法分则要义》、《刑法学》、《刑法分则实务研究》;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
  刘树德,(男,1970年10月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法学博士;2000年至今,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研究室、司改办从事审判、调研和司法改革工作(2004-2006年、2012年借调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94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1996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3年);独著、合著《行为犯研究》、《罪状建构论》、《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政治刑法学》、《实践刑法学》、《司法改革:小问题与大方向》、《中国刑事案例指导规则提炼适用及说理》、《刑法分则专题研究》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刑事法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5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三、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四、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五、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

第二章 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的客体要件
二、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
三、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
四、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要件
五、非法拘禁罪的加重要件
六、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

第三章 绑架罪
一、绑架罪的客体要件
二、绑架罪的客观要件
三、绑架罪的主体要件
四、绑架罪的主观要件
五、绑架罪的减轻要件
六、绑架罪的加重要件
七、绑架罪的司法认定

第四章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要件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要件

第五章 暴力取证罪
一、暴力取证罪的客体要件
二、暴力取证罪的客观要件
三、暴力取证罪的司法认定

第六章 抢劫罪研究
一、抢劫罪的客体要件
二、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三、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四、抢劫罪的加重要件
五、抢劫罪的司法认定

第七章 侵占罪
一、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二、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三、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第八章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要件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要件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要件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认定

第九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第十章 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
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三、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
四、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
五、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要件
六、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

第十一章 强迫交易罪
一、强迫交易罪的客体要件
二、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要件
三、强迫交易罪的主观要件
四、强迫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第十二章 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
二、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三、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
四、非法经营罪的加重要件
五、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

第十三章 聚众斗殴罪
一、聚众斗殴罪的"聚众"、"斗殴"
二、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三、聚众斗殴罪的加重要件
四、聚众斗殴罪的转化形态
五、聚众斗殴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十四章 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
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四、寻衅滋事罪与他罪的界分

第十五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要件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认定

第十六章 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客体要件
二、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三、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四、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五、贪污罪的司法认定

第十七章 受贿罪
一、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二、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三、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四、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五、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第十八章 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要件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
四、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
五、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

第十九章 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
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三、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十章 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
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
三、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

第二十一章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要件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要件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观要件
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索引

主要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现状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确认和实现,有待于刑事立法条款的科学设置和 适用过程中的具体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环节的贯彻,受多方面因素 的影响,例如,既受刑事立法本身的影响,也受刑事司法体制、司法环境 的影响,还受司法者解释法律能力、司法理念 ① 、司法意识(特别是合法 性意识)的影响,等等,因此应该说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实现的过程。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解释
毋庸置疑,我国目前刑事司法解释体制之下的刑事司法解释有其历史 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多项功能(例如,提升适用法律的统一,规范法官自由 裁量权,等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与不足(例如,致使个案处理面临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两难抉择,养成裁判者的司法“惰性”,等等)。从罪 刑法定原则的合法性要求来说,少数刑事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款受到理论界 的追问。例如,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 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 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 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有学者认为,依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的存在 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处 罚情节,而不是独立的罪名,作为公认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不可能 存在共同犯罪。显然,此解释的违法性是明显的。 ① 有学者认为,交通肇 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 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仅 限于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行为人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为逃避 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种情况;在其 他完全以所造成的后果作为定罪情节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 罪,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之下,是不能理解为具有共同犯罪情形的。当然, 即便在上述因为具有逃逸情节而构成交通肇事的场合,也还存在司法机关 的司法解释能否超出刑法条文的规定进行解释的问题。 ②
还有学者在分析 其不合理性的同时指出,在他人交通肇事以后,指使肇事者逃逸的,可考 虑以窝藏罪论处。窝藏罪的“窝藏”完全可以扩张解释为包括提供隐藏处 所在内的一切使真正的罪犯足以逃避刑事追诉的行为,指使肇事者逃逸属 于无形的窝藏。 ③
再如2001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第4款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的制定理由认为,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1)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其购买、使用医用器材的行为属于以牟 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与销售医用器材的行为无异。(2)产品质量法有类 似规定。有学者认为,这一理由是完全不能成立的。销售医用器材与购 买、使用医用器材在性质上是不能等同的,即使把购买后的使用医用器材 行为理解为经营行为,经营当中包含销售的内容,这种销售是有偿提供服 务,它也不能与销售医用器材等同。至于产品质量法有类似规定也不能成 为作出此种刑法解释的根据,因为产品质量法只是行政法,而刑法在性质 上与之完全不同。上述司法解释完全超出了可能的文义,因而属于类推解 释,实际上是在类推立法。

前言/序言


刑法分则专题研究:理论前沿与实践热点 本书汇集了刑法学界在刑法分则领域内最具前沿性的研究成果与最具争议性的实践难点探讨。全书结构严谨,内容涵盖了刑法分则中各个重要罪名体系的深层理论构建、规范解释的困境与出路,以及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本书的价值在于,它并非对既有刑法条文的简单梳理,而是深入挖掘了刑法分则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冲突、法理基础与制度目标。特别是在数字化、全球化和新社会治理背景下,传统刑法分则面临的冲击与重塑,是本书着重探讨的议题。 第一部分:总论性专题与分则基础理论重塑 本部分重点讨论了刑法分则体系构建的底层逻辑,并对一些影响整个分则解释的通用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一、罪责刑制度在分则中的具体化与张力: 本书首先探讨了罪责刑制度在刑法分则具体化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例如,探讨了不同类型犯罪中,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在量刑幅度中的配置关系。重点分析了“特殊身份要件”对罪责基础的重塑作用,以及在具体罪名中如何平衡刑法谦抑原则与惩罚必要性之间的张力。针对一些“口袋罪”或“模糊罪名”,本书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论证了其构成要件要素的严谨性界限,并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限制类推适用的具体路径。 二、犯罪形态的理论深化与实践适用: 本章着重辨析了未遂、中止、犯罪预备等不同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研究深入到行为人“着手”的界限、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特别是对于一些复杂多阶段犯罪(如组织犯罪、跨境犯罪),如何准确认定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与及时性。对于“危险犯”的未遂认定标准,本书引入了风险社会理论,探讨了在预防性刑法观照下,如何划清“积极准备”与“着手实施”的界限,以避免过度刑罚干预。 三、教唆犯、帮助犯的地位与限制: 针对教唆与帮助行为的认定,本书批判性地审视了传统教唆犯理论中对“故意”的要求,尤其是在网络匿名环境下,如何确定教唆的“教唆故意”与“犯罪故意”之间的关联性。同时,对帮助犯的“实质性帮助”标准进行了严格界定,强调了刑法分则的谦抑性要求,避免将一般性的社会支持行为纳入刑罚规制范围。 第二部分:侵犯法益罪名体系的细致解构 本部分是全书的核心,针对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及国家治理秩序的重点罪名进行了逐一的专题研究。 一、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的最新挑战: 1. 生命刑法领域的界限重划: 深入分析了“安乐死”与“帮助自杀”在刑法中的地位变迁,特别关注了新型医疗技术可能引发的生命终结环节的刑法规制难题。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与“放任”,结合最新的精神病学鉴定标准,探讨了量刑的精准化问题。 2. 暴力犯罪中的“程度认定”: 重点分析了故意伤害罪中“重伤”的法医学与刑法学标准统一问题。对于“致人精神损害”的认定,本书引入了侵权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探讨其在刑法中的吸收路径与必要限度。 3. 性犯罪的教义学重构: 针对近年来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性侵害犯罪,本书着重探讨了“违背意愿”的核心要件在不同情境下的解释,如利用精神障碍、年龄差异等特殊情形。对“猥亵”行为的界定,尝试建立一套更符合现代社会对身体自主权保护要求的解释框架。 二、财产犯罪的数字化转型与规制: 1. 侵占与盗窃的界限: 在非接触式支付、虚拟财产交易日益普及的背景下,本书精研了盗窃罪中“秘密窃取”要件的适应性。重点分析了“自动取款机诈骗”、“网络钓鱼”等行为的定性,是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还是其他新型犯罪。 2. 金融犯罪的穿透式分析: 针对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罪等,本书强调了对金融底层逻辑的理解。研究了“关联交易”、“明知故犯”在金融犯罪中的证据要求,并提出了对“洗钱”行为中“财产来源的特定性”的司法认定标准。 三、危害社会秩序类犯罪的刑法适度: 1. 公共安全犯罪的风险评估: 重点研究了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放火、决水”等行为认定标准。特别关注了网络攻击、无人机滥用等新兴风险行为是否可以被纳入“放火、决水”等传统概念的射程,或应单独设立新罪名。 2. 妨害司法犯罪的体系化: 梳理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行为的构成要件,探讨了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有效遏制“串供”、“翻供”行为,同时保障辩护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部分:环境、经济与新型治理领域的刑法前沿 本部分聚焦于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刑法分则所面临的全新领域和交叉学科问题。 一、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与因果关系认定: 本书详细分析了环境污染犯罪中,环境损害与具体污染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难点。探讨了“不作为犯”在环境监管失职中的适用,以及如何平衡“污染者付费”原则与刑法惩罚的衔接。针对“非法采矿”、“非法占用耕地”等财产型环境犯罪,提出了更精细化的量刑阶梯。 二、知识产权犯罪的法益衡量: 针对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犯罪,本书强调了刑法干预的必要性边界。着重分析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在多层级产业链中,如何准确定位和惩罚核心侵权主体。并探讨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罪责要素的量化模型构建。 三、国家安全与反恐怖主义犯罪的体系完善: 本书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部分“软性”犯罪(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进行了严格的教义学审视,强调了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实质性证明要求,以避免对公民言论自由和异议表达的过度压制。针对洗钱、恐怖活动资金支持等行为,研究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衔接与冲突。 本书旨在为刑法理论研究者提供深入的理论工具,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清晰的法律脉络指引,共同推动刑法分则在复杂社会背景下的健康、精确适用。全书力求论证严密、逻辑自洽,充分展现刑法分则研究的深度与广度。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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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对刑法学有着强烈好奇心的爱好者,尤其对刑法分则中那些贴近现实生活的具体罪名非常感兴趣。平日里,我通过新闻报道和一些通俗法律读物了解不少刑事案件,但往往对案件背后的法律条文和定罪量刑的依据感到模糊。这本书,以其“专题研究”的定位,让我看到了深入理解这些问题的希望。我希望能在这本书里找到对诸如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在不同情境下的具体应用和认定标准。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何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以及如何理解“违法在先”和“安全注意义务”在判断责任中的作用。同时,我也对一些涉及人身伤害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其犯罪的界限和主观恶性的认定,充满了疑问。这本书的出现,让我有机会从更专业的角度,理解这些罪名背后的法律逻辑和价值判断。我相信,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能够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更能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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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拿到这本书,就被其厚重的质感和严谨的标题吸引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对刑法分则的研究一直抱有浓厚的兴趣,也深知其复杂性和重要性。刑法分则涵盖了盗窃、诈骗、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罪名,这些犯罪的界定、构成要件以及处罚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秩序。因此,对刑法分则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不仅是学术理论的需要,更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我特别期待书中能够对一些争议性较大的罪名,例如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或者网络犯罪中如何准确适用财产犯罪等问题,提供新的视角和深刻的见解。同时,作为一项后期资助项目,这本书想必凝聚了作者多年的研究心血,承载了作者在某个特定时期内对刑法分则某个专题的深入探索和理论升华。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回应当下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比如在网络诈骗日益猖獗的背景下,刑法分则如何才能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这本书的出现,无疑为我等研究者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学习机会,让我能够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继续探索刑法分则的深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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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这本书,一股浓郁的学术气息扑面而来。我一直对刑法学中那些精妙的理论构建和严谨的逻辑推演深感着迷,而刑法分则的研究恰恰是这一特点的集中体现。每一个罪名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刻的法哲学思辨、精细的社会现实分析以及大量的司法案例支撑。我尤其关注那些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精细化解读,以及对不同罪名之间界限划分的清晰阐释。例如,在处理一些疑难案件时,准确理解盗窃罪与抢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这本书作为一项基金资助项目,相信会以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密的逻辑推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论证。我期待作者能够运用最新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对刑法分则中的一些经典问题进行“再审视”,甚至提出“新解”。同时,对于一些新兴犯罪的出现,例如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制问题,我希望能在这本书中找到一些前瞻性的思考和理论上的指引。总而言之,这本书对我而言,不仅仅是一本理论著作,更是一次与智慧的对话,一次对法治精神的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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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长期的刑法学研究者,我一直关注着国内刑法学界的研究动态。刑法分则的理论研究,虽然不如总则那样具有普适性,但其直接关乎社会治安和个体权益的保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法分则的适用和解释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这本书作为一项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其研究深度和学术价值无疑会得到保证。我期待书中能够聚焦于当前刑法分则研究中的前沿性、争议性问题,例如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准确把握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虚拟财产的盗窃、侵占等问题。此外,对于一些涉及生态环境的犯罪,如污染环境罪、非法狩猎罪等,其构成要件的司法解释和具体适用,也是我非常感兴趣的领域。这本书的出版,有望为这些问题的研究提供新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对于推动刑法分则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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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刑法分则的研究一直有着一种特别的关注,因为这部分法律条文直接规范着人们日常行为的边界,触及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本书的标题“刑法分则专题研究”让我对其内容充满了期待,相信它会以一种深入、系统的方式,对某个或某几个刑法分则的专题进行细致的梳理和探讨。我特别希望书中能够对一些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但又容易引发争议的罪名进行深入的剖析,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情节严重”,以及在网络交易中,如何准确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欺诈。同时,对于一些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其构成要件的理解和适用,也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为这些疑难问题提供富有启发性的解答,并对未来的法律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这本书的出现,对于任何一个渴望深入理解中国刑法的人来说,都是一本不容错过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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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到手就降价,心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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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友军,法学博士、博士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获得德国Hermann-Hesse奖学金资助,在德国图宾根大学法律系进修一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2008年9月,荣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颁发的“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了《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我国民法典体系问题研究》(合著)等著作,主编了《物权法教程》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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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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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依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的存在 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处 罚情节,而不是独立的罪名,作为公认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不可能 存在共同犯罪。显然,此解释的违法性是明显的。 ① 有学者认为,交通肇 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 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仅 限于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行为人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为逃避 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种情况;在其 他完全以所造成的后果作为定罪情节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 罪,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之下,是不能理解为具有共同犯罪情形的。当然, 即便在上述因为具有逃逸情节而构成交通肇事的场合,也还存在司法机关 的司法解释能否超出刑法条文的规定进行解释的问题。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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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我国目前刑事司法解释体制之下的刑事司法解释有其历史 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多项功能(例如,提升适用法律的统一,规范法官自由 裁量权,等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与不足(例如,致使个案处理面临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两难抉择,养成裁判者的司法“惰性”,等等)。从罪 刑法定原则的合法性要求来说,少数刑事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款受到理论界 的追问。例如,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 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 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 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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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写的的书都写得很好,[sm]还是朋友推荐我看的,后来就非非常喜欢,他的书了。除了他的书,我和我家小孩还喜欢看郑渊洁、杨红樱、黄晓阳、小桥老树、王永杰、杨其铎、晓玲叮当、方洲,他们的书我觉得都写得很好。[SM],很值得看,价格也非常便宜,比实体店买便宜好多还省车费。 书的内容直得一读[BJTJ],阅读了一下,写得很好,[NRJJ],内容也很丰富。[QY],一本书多读几次,[SZ]。 快递送货也很快。还送货上楼。非常好。 [SM],超值。买书就来来京东商城。价格还比别家便宜,还免邮费不错,速度还真是快而且都是正版书。[BJTJ],买回来觉得还是非常值的。我喜欢看书,喜欢看各种各样的书,看的很杂,文学名著,流行小说都看,只要作者的文笔不是太差,总能让我从头到脚看完整本书。只不过很多时候是当成故事来看,看完了感叹一番也就丢下了。所在来这里买书是非常明智的。然而,目前社会上还有许多人被一些价值不大的东西所束缚,却自得其乐,还觉得很满足。经过几百年的探索和发展,人们对物质需求已不再迫切,但对于精神自由的需求却无端被抹杀了。总之,我认为现代人最缺乏的就是一种开阔进取,寻找最大自由的精神。 中国人讲“虚实相生,天人合一”的思想,“于空寂处见流行,于流行处见空寂”,从而获得对于“道”的体悟,“唯道集虚”。这在传统的艺术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此中国古代的绘画,提倡“留白”、“布白”,用空白来表现丰富多彩的想象空间和广博深广的人生意味,体现了包纳万物、吞吐一切的胸襟和情怀。让我得到了一种生活情趣和审美方式,伴着笔墨的清香,细细体味,那自由孤寂的灵魂,高尚清真的人格魅力,在寻求美的道路上指引着我,让我抛弃浮躁的世俗,向美学丛林的深处迈进。合上书,闭上眼,书的余香犹存,而我脑海里浮现的,是一个“皎皎明月,仙仙白云,鸿雁高翔,缀叶如雨”的冲淡清幽境界。愿我们身边多一些主教般光明的使者,有更多人能加入到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队伍中来。社会需要这样的人,世界需要这样的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创造我们的生活,[NRJJ]希望下次还呢继续购买这里的书籍,这里的书籍很好,非常的不错,。给我带来了不错的现实享受。希望下次还呢继续购买这里的书籍,这里的书籍很好,非常的不错,。给我带来了不错的现实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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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我国目前刑事司法解释体制之下的刑事司法解释有其历史 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多项功能(例如,提升适用法律的统一,规范法官自由 裁量权,等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与不足(例如,致使个案处理面临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两难抉择,养成裁判者的司法“惰性”,等等)。从罪 刑法定原则的合法性要求来说,少数刑事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款受到理论界 的追问。例如,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 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 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 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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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友军,法学博士、博士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获得德国Hermann-Hesse奖学金资助,在德国图宾根大学法律系进修一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2008年9月,荣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颁发的“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了《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我国民法典体系问题研究》(合著)等著作,主编了《物权法教程》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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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书籍很好的学习必备佳品,,,,希望宣传能给力的,能越做也好,下次还会在来的额,京东给了我不一样的生活,这本书籍给了我不一样的享受,体会到了购物的乐趣,让我深受体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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