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友军,法学博士、博士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获得德国Hermann-Hesse奖学金资助,在德国图宾根大学法律系进修一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2008年9月,荣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颁发的“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了《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我国民法典体系问题研究》(合著)等著作,主编了《物权法教程》等教材。
评分再如2001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第4款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的制定理由认为,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1)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其购买、使用医用器材的行为属于以牟 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与销售医用器材的行为无异。(2)产品质量法有类 似规定。有学者认为,这一理由是完全不能成立的。销售医用器材与购 买、使用医用器材在性质上是不能等同的,即使把购买后的使用医用器材 行为理解为经营行为,经营当中包含销售的内容,这种销售是有偿提供服 务,它也不能与销售医用器材等同。至于产品质量法有类似规定也不能成 为作出此种刑法解释的根据,因为产品质量法只是行政法,而刑法在性质 上与之完全不同。上述司法解释完全超出了可能的文义,因而属于类推解 释,实际上是在类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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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还有学者在分析 其不合理性的同时指出,在他人交通肇事以后,指使肇事者逃逸的,可考 虑以窝藏罪论处。窝藏罪的“窝藏”完全可以扩张解释为包括提供隐藏处 所在内的一切使真正的罪犯足以逃避刑事追诉的行为,指使肇事者逃逸属 于无形的窝藏。 ③
评分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现状
评分高圣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具有律师、经济师(金融)、国际商务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出版了《物权法》、《担保法论》、《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欧洲民法典草案》、《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卷)》等多部专著、译著,发表上述领域的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获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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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确认和实现,有待于刑事立法条款的科学设置和 适用过程中的具体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环节的贯彻,受多方面因素 的影响,例如,既受刑事立法本身的影响,也受刑事司法体制、司法环境 的影响,还受司法者解释法律能力、司法理念 ① 、司法意识(特别是合法 性意识)的影响,等等,因此应该说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实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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