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國航油因交易員操作石油衍生品齣現巨額虧損,時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總裁的陳九霖,於2006年3月21日被新加坡法院判處四年零三個月的徒刑外加35萬新加坡幣罰款。外界對此判決頗有微詞,我亦對此心存質疑。陳九霖作為公司高管當然負有重要責任,但據我所知,他並未涉及侵占、挪用公司財産和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等刑事犯罪。這也隻是公司運營過程中齣現的工作失誤,陳九霖沒有任何個人犯罪動機,不能構成犯罪。對新加坡法院的判決,我深感震驚與睏惑。作為一個中國的民法學者,我還沒有足夠的知識和水平去評論新加坡的法律和法院判決,但法的基本要義與價值是貫通的,這不能不使我産生質疑。比如,因母公司齣售自己的股票,作為中國航油的總裁對股票承銷商德意誌銀行唯一的一次口頭陳述,能不能作為認定其構成欺騙罪的證據?是否充分考慮瞭中國航油集團售股拯救公司是法人行為而非中國航油總裁的個人行為?同樣,披露虧損信息需要得到董事會的全體同意,豈能因公司沒有適時披露而讓總裁個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呢?
評分若以一句話來概括我對陳九霖的評價,毫無疑問,他是我最為滿意的學生之一。
評分 評分上述問題,可以由接觸過石油衍生品交易的企業人去反思;也可以由具備相關知識的學術人士去研究。而本書作者陳九霖,則兼備上述雙重背景,且在兩個領域都有一定成就和研究。他所進行的思考和探討,必當更為深刻與全麵,值得關注與重視。
評分本書所探討的問題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
評分 評分 評分國際石油衍生品交易,是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航油)經董事會批準而進行的公司主要業務之一。陳九霖站在管理層的角度曾經接觸過國際石油衍生品交易。後因交易員的操作等因素,中國航油和他本人均遭受瞭巨大挫摺,他也因此對國際石油衍生品交易的閤約與法律監管問題有瞭更加深刻的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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