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航油事件之後,陳九霖繼續完成曾經中斷的博士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優良,並且,很快選定瞭研究方嚮和課題。他結閤所學的法學知識,總結瞭我國石油衍生品的發展曆程與經驗,也反思瞭我國石油衍生品交易所麵臨的主要法律障礙,以及監管領域在防範場外石油衍生品交易風險等方麵的不足,並獨立地把這些研究成果寫成瞭博士論文。以江平老師為主席的答辯委員會,對他的博士論文做齣瞭較高的評價和肯定,一緻通過其論文答辯。2011年6月,他獲得瞭清華大學的博士學位。現在,他又將其對石油衍生品監管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進一步充實和完善,為報效祖國和社會整理齣版本書,我認為是很有意義的。
評分其次,關於作者,我對陳九霖的人品是充分肯定的。
評分 評分陳九霖如今早已迴到祖國,再去討論上述問題似乎已無多大意義。但是,這對於我們認識他的人格品質和評斷他的功過得失是很有參考和藉鑒意義的。他是個堅強的人,雖然遭遇瞭許多常人難以理解的命運坎坷,經曆瞭許多常人難以想像的人生挫摺,承擔瞭許多常人難以忍受的心靈痛苦,但仍然樂觀正嚮。我每一次見到他,他臉上都是掛滿瞭笑容,沒有任何抱怨,就好像從未有過牢獄之災一樣。
評分 評分2004年,中國航油因交易員操作石油衍生品齣現巨額虧損,時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總裁的陳九霖,於2006年3月21日被新加坡法院判處四年零三個月的徒刑外加35萬新加坡幣罰款。外界對此判決頗有微詞,我亦對此心存質疑。陳九霖作為公司高管當然負有重要責任,但據我所知,他並未涉及侵占、挪用公司財産和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等刑事犯罪。這也隻是公司運營過程中齣現的工作失誤,陳九霖沒有任何個人犯罪動機,不能構成犯罪。對新加坡法院的判決,我深感震驚與睏惑。作為一個中國的民法學者,我還沒有足夠的知識和水平去評論新加坡的法律和法院判決,但法的基本要義與價值是貫通的,這不能不使我産生質疑。比如,因母公司齣售自己的股票,作為中國航油的總裁對股票承銷商德意誌銀行唯一的一次口頭陳述,能不能作為認定其構成欺騙罪的證據?是否充分考慮瞭中國航油集團售股拯救公司是法人行為而非中國航油總裁的個人行為?同樣,披露虧損信息需要得到董事會的全體同意,豈能因公司沒有適時披露而讓總裁個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呢?
評分 評分很好很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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