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这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英美法原论”时,我最先吸引我的就是它庄重的书名和“文库”的定位,预感这不会是一般通俗读物,而是承载着深入研究和学术分量的著作。迫不及待地翻开上册,映入眼帘的是严谨的理论框架和清晰的逻辑脉络,作者似乎并未试图用华丽的辞藻去包装,而是力求以最本真的学术语言,将英美法系这一宏大的体系抽丝剥茧,展现在读者面前。我尤其喜欢其中关于法律渊源部分的论述,无论是判例法、制定法还是习惯法,作者都深入剖析了它们在英美法体系中的历史演变、相互关系及其各自的优势与局限。这种细致入微的分析,让我对法律是如何在实践中形成、发展并最终构建起一套复杂而又富有生命力的体系有了全新的认识。书中穿插的一些历史案例,更是将抽象的法律原则与鲜活的社会现实紧密联系起来,使得原本可能枯燥的理论变得生动起来,仿佛穿越时空,亲眼见证了法律智慧的形成过程。对于任何想要深入理解西方法律文化根基的读者而言,这套书无疑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起点,其内容深度和广度都足以满足其探索的欲望。
评分说实话,我一开始对“英美法原论”这个书名有点望而却步,觉得它可能过于理论化、学术化,离我日常阅读的习惯有些远。但当我真正开始阅读的时候,却被作者那种沉稳而又富有洞察力的笔触深深吸引。上册在对英美法系基本概念的梳理上,显得尤为扎实,作者并没有急于展示高深的理论,而是从最基础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入手,循序渐进地引导读者进入这个复杂的领域。尤其对“普通法”的阐释,让我受益匪浅。书中对普通法独特的发展路径、其核心价值以及它如何在不同历史时期应对社会变革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种追根溯源的分析方式,让我得以理解为何英美法系与其他大陆法系有着如此显著的差异。作者的论述逻辑严密,引用资料详实,但又不乏思想的火花。读到某些章节时,我甚至会停下来反复思考,甚至拿起笔来做一些笔记,试图将那些精辟的观点内化。这本书最大的魅力在于,它让你在理解理论的同时,也能感受到一种思想的碰撞,仿佛在与一位学识渊博的智者进行一场深刻的对话,不断激发新的思考。
评分购买这套《英美法原论》纯属偶然,当时只是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这几个字吸引,想着或许能学到些东西。然而,读进去之后,却发现这套书远超我的预期。上册的内容,尤其是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探讨,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者并没有直接跳到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先着重分析了英美法系律师和法官是如何思考的,他们的推理方式、分析问题的方法,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律原则。这种对“法律方法论”的深入剖析,让我明白了为什么英美法系在处理疑难案件时,能够展现出如此高的灵活性和创造性。书中列举的一些经典案例,虽然我可能并不完全理解其法律细节,但通过作者的解读,我能够感受到其中蕴含的严谨逻辑和深邃智慧。它教会了我如何去理解一个判决背后的原因,而不仅仅是接受结果。这种培养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对于任何领域的学习者来说,都是极其宝贵的。
评分老实说,我对法律的了解非常有限,所以一开始对这套《英美法原论》并没有抱有太高的期望,只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去翻阅。但出乎意料的是,上册的语言风格相当的平易近人,作者并没有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即使有,也做了详细的解释。这对于像我这样的法律门外汉来说,简直是福音。书中关于法律制度是如何运作的介绍,比如法院的组织结构、审判程序等,都用一种非常直观的方式呈现。我特别喜欢其中关于“法官造法”的讨论,作者通过生动的例子,解释了法官在判决中如何遵循先例,又如何在必要时突破先例,从而推动法律的进步。这种对司法实践的细致描绘,让我觉得法律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由鲜活的人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创造和应用的。它帮助我打破了对法律的刻板印象,让我看到了法律背后的人文关怀和社会功能,非常有启发性。
评分我一直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抱有浓厚的兴趣,尤其对英美法系那种独特的判例传统感到好奇。这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英美法原论”正好满足了我的这份好奇。上册的开篇就以一种宏观的视角,为我勾勒出了英美法系的大致轮廓,从其历史渊源到核心特征,都进行了清晰的介绍。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论述法律原则时,并没有停留在概念的罗列,而是通过对重要法律概念的演变过程的细致梳理,展现了这些原则是如何在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被修正和发展的。例如,关于“衡平法”的起源和作用的章节,作者将其与普通法进行了鲜明的对比,并详细阐述了衡平法如何弥补了普通法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这种对历史进程的关注,让我觉得法律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僵化规则,而是一个活生生的、不断适应社会需求的有机体。阅读过程中,我仿佛能够看到历代法官们如何在具体的案件中,通过判决来塑造法律,这种“法律生长”的过程,充满了智慧和力量。
评分历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推事、嘉义地方法院推事,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推事、台南分院检察处检察官,台湾高等法院推事,最高法院推事,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推事兼院长,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官兼院长,“司法院”民事厅厅长,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长,“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讲座,民法物权编修正委员会委员,兼任东吴大学、辅仁大学副教授。1999年任“司法院”大法官。 2007年9月27日台湾“立法院”投票通过“司法院”正副院长提名人,谢在全当选“司法院”副院长。
评分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
评分“王子明天晚上要开舞会,”年轻学生喃喃自语地说,“我所爱的人将要前往。假如我送她一朵红玫瑰,她就会同我跳舞到天明;假如我送她一朵红玫瑰,我就能搂着她的腰,她也会把头靠在我的肩上,她的手将捏在我的手心里。可是我的花园里却没有红玫瑰,我只能孤零零地坐在那边,看着她从身旁经过。她不会注意到我,我的心会碎的。”
评分很棒的一套书,翻译的也不错
评分优惠时买的,性价比还不错。
评分(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一直保留到。
评分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评分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一直保留到。
评分有人说得好:浮躁的社会,心静者胜出.读书的力量常常不是通过肉体感官体现,而是源源不断地潜移默化.书中有人,人在书里,书人合一.这“人”,是作者,更是阅读者.读《巴黎圣母院》,在道德与罪恶的较量中,一位丑陋而善良的敲钟人伽西莫多,给美的分类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读《史记》,在历史长河中闪现的各色人生,我们不免要思考生与死的大问题.读《少年维特之烦恼》,读出了纯真的青涩之恋,读《飞鸟集》,读出了博爱和仁慈,读巴金《随想录》,沉重得忧伤,在忧伤在奋进.所有的好书,都将给我们的骨骼补钙,给心脏输血,教会我们怎样靠近本真生活.这种美,源于广袤的自然,成熟于和谐社会,所以它的力量得以永恒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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