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释本(含最新民法总则含担保法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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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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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8252
版次:4
商品编码:12096847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7-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08
字数:360000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权wei文本:所有文件选取标准文本,核心法律附带条文主旨
★专业解读:对重要法条进行详细讲解,揭示重点、难点内容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和图表
★相关规定:附录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业务文件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中心,通过条文注释的形式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并附录与物权法相关的民事立法、司法解释等。是大众了解国家物权法律制度的实用法规工具书.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guan、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wei、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四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第八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登记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第十九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登记收费问题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
第四十二条征收
第四十三条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第四十四条征用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七条国家所有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五十六条国有财产保护
第五十七条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集体财产范围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财产权保护
第六十四条私有财产范围
第六十五条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权利
第六十八条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九条保护社会团体财产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
第七十六条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第七十七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第八十六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利用相邻土地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
第九十一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九十二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管理
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第九十八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一百条共有物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
第一百零五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的原有权利消灭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返还
第一百一十条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遗失物保管
第一百一十二条拾金不昧
第一百一十三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双层经营体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土地承包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
第一百二十八条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一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地调整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地收回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以招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与限制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百四十条土地用途
第一百四十一条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第一百四十四条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
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定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法律的衔接性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
第一百五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效力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权利义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享有和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消灭
第一百六十九条地役权变动后的登记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的含义
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从属性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六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第一百七十七条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效力衔接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抵押权基本权利
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范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浮动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关系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效力
第一百八十九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及变更
第一百九十五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条抵押财产确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抵押财产孳息
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变现后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抵押权清偿顺序
第二百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
第二百零五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的有关内容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相关条款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动产质权基本权利
第二百零九条禁止出质的动产
第二百一十条质权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
第二百一十二条动产质权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
第二百一十六条质物保全
第二百一十七条转质权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第二百二十条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物变价款归属原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额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等出质的质权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二百三十二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第二百三十三条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六条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权实现
第二百三十九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四十二条恶意占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
附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授权地方性法规暂时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百四十七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
第三条担保活动基本原则
第四条反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保证
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保证的定义
第七条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
第八条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九条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十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一条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第十二条共同保证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一时保证与最高额保证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第二十条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第三节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
第二十二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七条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八条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第三十条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第三章抵押
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超额抵押之禁止
第三十六条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间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内容
第四十条流质合同
第四十一条抵押物登记及其效力
第四十二条抵押物登记机关
第四十三条抵押物的自愿登记
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第四十五条抵押登记资料的公开
第三节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抵押权对抵押物上已存在的租赁权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抵押权的效力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
第五十条抵押权转移的从属性
第五十一条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受侵害时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十四条抵押权的次序
第五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六条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七条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五十八条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最高额抵押的定义
第六十条最高额抵押适用范围
第六十一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的禁止
第六十二条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质押
第一节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动产质押的定义
第六十四条质押合同的订立及其生效
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内容
第六十六条流质契约的禁止
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第六十九条质物的保管义务
第七十条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第七十一条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及质权的实现
第七十二条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七十三条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四条质权消灭的从属性
第二节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可以质押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证券债权质押的设定
第七十七条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
第七十八条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股权质权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第八十条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
第八十一条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
第五章留置
第八十二条留置与留置权
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
第八十四条留置的适用范围
第八十五条留置物的价值
第八十六条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第八十七条留置权的实现
第八十八条留置权的消灭
第六章定金
第八十九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定金的成立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动产与不动产
第九十三条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第九十四条担保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格确定
第九十五条本法适用的例外
第九十六条生效日期
附录
一、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修正)
二、 物权公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11.2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1.1)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2016.12.20)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7.5修订)
土地登记办法(2007.12.30)
房屋登记办法(2008.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1.5)
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四、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10.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10.12.3修正)
五、担保物权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8.15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释本(含最新民法总则含担保法注释)》:
  第五十七条 (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 (乡村建设用地规划及审批)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前言/序言

编辑出版说明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
(1)专业人员编写。本丛书皆由相关法律专家编写,内容准确,并力求语言通俗,使普通大众读者能更轻松地理解。
(2)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3)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注释”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17年5月









民法典物权编精要解析与实践指引 图书名称: 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下的物权规范与案例精析 内容概要: 本书聚焦于中国《民法典》中物权编的核心法律制度、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实务案例,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法学研究者及关注财产权益的社会大众提供一套全面、深入且具有实操价值的物权法学习资料。本书不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的单独注释或与《担保法》(已并入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部分内容)的独立对比分析,而是完全以现行《民法典》物权编为蓝本,进行系统性的条文阐释与制度梳理。 --- 第一部分:物权总则与基本原则的深度解读 本部分首先对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精神、调整范围及其基本原则进行详尽阐述。重点剖析了“物权法定原则”在当前法律框架下的最新界限与扩张可能性,以及“公示公信原则”在不动产和动产领域中的具体适用路径。 第一章:物权的效力与物权法定 详细阐释了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特别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更新。深入探讨了法定的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流转与消灭的法定要件,并结合物权法定原则,分析了非典型用益物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第二章:物权的保护 系统梳理了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行使范围,包括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重点对比了物权保护与债权保护在请求权基础上的差异,并辅以具体案例说明在相邻关系纠纷中,物权保护请求权如何优先于一般侵权责任的适用。 --- 第二部分:所有权的制度构建与权能行使 本部分是全书的核心,对民法典规定的各类所有权形态进行了精细化的分析,尤其关注了在新型社会经济关系中,对传统所有权概念的延伸与重塑。 第三章: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 分析了我国特定的所有权体系,对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行使机关的职权划分进行了梳理。特别关注了集体所有权中,对农村土地、林地等集体资产的处分权力的界定,以及村民(社员)的成员权益如何通过物权制度得到保障。 第四章:私人所有权:法定界限与社会责任 全面解读自然人、法人享有的私人所有权。详细论述了所有权的三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定边界。重点剖析了所有权“不得滥用”的社会责任导向,包括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条款。 第五章:共有制度的类型化处理 深入探讨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特别是夫妻共同共有和家庭共同共有)的差异化规则。在按份共有部分,重点分析了份额的推定、处分规则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在共同共有部分,着重分析了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共同财产的分割基础与操作流程。 --- 第三部分:用益物权与占有的规范化研究 本部分详细阐述了法律赋予特定主体在他人所有物上享有有限支配权的制度,这是平衡物权保护与资源有效利用的关键。 第六章:用益物权的类型化分析 系统讲解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法定用益物权。在居住权方面,本书特别关注了其作为新型用益物权的设立登记要件、存续期限及其与继承制度的衔接问题。在地役权方面,强调了需役地与供役地的分离性、从属性要求。 第七章:占有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阐明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区分了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详细解析了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独立性,以及善意占有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动产善意取得)与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之间的适用顺序与竞合处理。 --- 第四部分:担保物权的基础制度与存续要件 本部分依据《民法典》对担保物权进行系统梳理,但严格聚焦于物权编中涉及的担保物权设立、公示和效力相关的规定,不展开合同编中关于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及违约责任。 第八章:担保物权的设立、公示与效力 重点分析了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规则。在抵押权方面,详述了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尤其是企业的应收账款抵押)的登记机构、登记生效要件及优先受偿范围。在质押权方面,区分了动产质押(占有转移)与权利质押(出质凭证的交付或通知)。 第九章: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与特别问题 阐述了担保物权的法定清偿顺位,特别是涉及共同担保和多重担保的清偿顺序冲突。详细研究了留置权在货物占有期间的注意义务与超过法定期限后的处理方式。书中通过大量案例解析了物权法定框架下,担保物权与租赁权、相邻权等其他用益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解决路径。 --- 附录:物权规范的实践适用与疑难问题对谈 本书的实践价值体现在对司法裁判中高频出现的疑难问题的深入剖析。例如,混合财产的区分所有、不动产“一房多卖”的效力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物权化争议等。本书旨在提供一种基于现行民法典物权编的、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分析视角。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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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研究者,我深知一部优秀法律注释本的重要性。它不仅要准确解读法律条文,更要反映最新的法律发展和司法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释本(含最新民法总则含担保法注释)》这本书,在我看来,无疑达到了极高的水准。首先,其对物权法条文的注释,不仅对立法原意进行了深入挖掘,还广泛引用了国内外相关的法学理论和学者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多维度的理解视角。其次,本书对最新民法总则的整合,体现了编著者对法律体系变迁的敏锐洞察,确保了注释的时代性和前瞻性。特别是担保法的注释部分,结合了大量的司法判例和实践经验,对于理解担保物权在实践中的适用和争议焦点,有着极强的指导意义。本书的语言严谨而不失通俗,逻辑清晰,结构合理,无论是作为学术研究的参考,还是作为法律实务的工具,都具有非常高的价值。它不仅是一本法律书,更像是一本关于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的深度解读,强烈推荐给所有对中国物权法感兴趣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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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正在准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法律条文浩如烟海,而且更新迭代的速度也很快,这让我感到压力倍增。在备考过程中,我尝试了多种教材和辅导资料,但总觉得欠缺了点什么,尤其是对于一些关键法条的理解,常常会陷入死胡同。偶然的机会,我听说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释本》,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入手了。没想到,这本书给了我巨大的惊喜!它的注释部分写得极其精炼而深刻,不仅解释了法条的字面意思,更揭示了其背后的逻辑和价值取向。作者在注释中大量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这对于我们理解法律在实际中的应用非常有帮助。尤其是关于区分所有权、共有关系、相邻关系等复杂问题,注释都进行了条分缕析的讲解,让我豁然开朗。而且,本书还包含了最新的民法总则和担保法的注释,这简直是省去了我大量查阅其他资料的时间,把相关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大大提高了我的备考效率。这本书绝对是我备考路上的“神助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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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房地产从业人员,我对物权法的掌握程度直接关系到我的工作效率和专业素养。以往,我们更多地依靠经验和口头传授来处理各种产权问题,但随着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我意识到必须系统学习和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条文。这本书为我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学习平台。它不仅包含了完整的物权法条文,更重要的是,其注释部分具有极高的实操价值。例如,在处理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物权时,注释部分详细解释了各种担保方式的设立、生效、行使和消灭的条件,以及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点和法律规避方法。此外,本书还整合了最新的民法总则的规定,这对于理解物权变动的原因和法律后果至关重要。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于典型案例的剖析,这些案例涵盖了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继承等多种情况,通过对案例的解读,我能够更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这本书让我能够更自信、更专业地处理工作中的各种法律事务,也大大提升了我的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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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起初我购买这本书是因为它包含了“最新民法总则”和“担保法注释”,这两个内容对我来说非常实用。我对法律的理解总是断断续续的,希望通过一本注释本能帮助我梳理清楚。而这本书在这方面做得相当出色。物权法的注释部分,我感觉作者是站在一个非常贴近读者的角度去写的,很多时候一些看似枯燥的法律条文,经过他们的解释,变得生动起来。比如,在解释“所有权的绝对性”时,没有简单地说“物权人可以依法排除他人的干涉”,而是举了很多生活中的例子,说明在什么情况下,物权人的权利会受到限制,这些限制是出于何种法律上的考量。这种“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讲解方式,让我这种法律小白也能轻松理解。更值得称赞的是,担保法的注释部分,写得非常具体,对于我们理解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法律概念,以及它们在实际中的操作流程,提供了非常清晰的指导。总体来说,这本书是一本非常接地气、实用性极强的法律参考书,对于任何希望深入了解中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人来说,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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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真是太棒了!我一直以来都对中国的物权法律法规非常感兴趣,但苦于找不到一本既权威又易于理解的参考书。市面上有很多版本的法律条文,但往往只是生硬的条文堆砌,对于普通读者来说,理解起来非常吃力。直到我发现了这本书,简直是我的救星!它在每个法条后面都附有详尽的注释,这些注释不是简单的释义,而是深入剖析了法条的立法意图、适用范围、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被解释和应用的。特别是关于不动产权利、动产权利以及担保物权等核心内容,注释都非常到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复杂的法律概念,还结合了大量的案例分析,让我能够更直观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实际效力。更让我惊喜的是,这本书还包含了最新的民法总则和担保法的相关内容,这对于理解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脉络至关重要。作为一名法律爱好者,这本书极大地提升了我对物权法的理解深度和广度,让我能够更自信地应对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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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很快,第二天到了,最近京东的书都没有泡沫纸保护直接放箱子里的?买了几本专业书,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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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版,不错,包装完好,这次送货很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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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错,学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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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错?,印刷等还可以,比书店是否便宜不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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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错感觉还可以的值得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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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质量不错,注释本有助于理解法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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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红兴民him公益性丁宁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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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有用的 还可以 是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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