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6月5日和1930年7月7日南京國民政府先後公布和修正公布《縣組織法》﹐改稱縣知事為縣長﹐縣知事公署為縣政府。縣政府設縣長一人﹐由民政廳提齣閤格人員二至三人﹐經省政府委員會議決任用﹐任期三年﹐政績優良者得連任。其職權為綜理縣政﹐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和主持縣政會議等。又設秘書一人﹐分置一至二科﹐各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二人或四人。秘書﹑科長由縣長遴請民政廳委任﹐科員由縣長委任。縣政府之下設公安﹑財政﹑建設﹑教育等局﹐各局設局長一人﹐由縣長遴請省政府核準委任。縣以下組織劃分為區﹑鄉(鎮)﹑閭﹑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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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1929年6月5日和1930年7月7日南京國民政府先後公布和修正公布《縣組織法》﹐改稱縣知事為縣長﹐縣知事公署為縣政府。縣政府設縣長一人﹐由民政廳提齣閤格人員二至三人﹐經省政府委員會議決任用﹐任期三年﹐政績優良者得連任。其職權為綜理縣政﹐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和主持縣政會議等。又設秘書一人﹐分置一至二科﹐各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二人或四人。秘書﹑科長由縣長遴請民政廳委任﹐科員由縣長委任。縣政府之下設公安﹑財政﹑建設﹑教育等局﹐各局設局長一人﹐由縣長遴請省政府核準委任。縣以下組織劃分為區﹑鄉(鎮)﹑閭﹑鄰。
評分縣製是民國時期初級地方行政的組織製度,最早由1913年1月8日北洋政府《劃一現行各縣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提齣,但當時全國沒形成統一製度。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政府先後於1929年6月5日和1930年7月7日公布和修正公布《縣組織法》,正式在全國實行縣製,並在此後多次調整,推動縣製改革。1949年南京國明政府垮颱,縣製隨之廢止。
評分《中國縣製》按照時間的順序,縱嚮上從三代時期的國傢形態、春鞦戰國的紛爭與郡縣製度的起源、兩漢魏晉之際“雙軌製”直到近代官製改革,剖析瞭縣製這一中國基層政權結構的發展演變及其曆史得失;
評分民國時期初級地方行政組織製度。初無全國統一製度。1913年1月8日北洋政府《劃一現行各縣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公布後﹐正式改稱縣行政長官為縣知事﹐縣行政機關為縣知事公署。縣知事由民政長呈內務總長提請國務總理薦請大總統任命﹐具有依法執行縣行政事務等職權。縣知事公署依縣的大小和事務繁簡分置二至四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二至四人﹐同為佐治員﹐並設技士等襄辦縣政。另設公款局﹑勸學所(後改稱教育局)﹑勸業所(後改稱實業局)﹑警察所等署外行政機關。縣以下組織﹐北方各省多劃分為城﹑鎮﹑鄉﹐南方各省多劃分為市﹑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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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書中沒有材料堆積、宏大敘事;文字流暢犀利,分析入木三分,問題意識突齣,有很強的思想性與可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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