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保險案件審判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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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奚曉明,宋曉明 等 編
圖書標籤:
  • 商事審判
  • 保險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審判指導
  • 法律
  • 司法
  • 案例
  • 實務
  • 金融
  • 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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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64154
版次:1
商品編碼:11613738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21
字數:412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保險案件相關法律實務工作者
    ★簡明精準的問題提煉。叢書所涉問題均為司法實踐中齣現的疑難、新型問題,經反復歸納和篩選,加入新觀點和依據,凝煉匯總而成。  ★係統深入的解答。叢書在每一標題之下分審判專論、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審判政策與精神等10個欄目對所涉問題進行係統而深入的解答。其中,審判專論囊括學者、立法者、法官的觀點及最高法院對重要法律文件的理解與適用;審判政策與精神主要是領導講話、答記者問等,具有極強的參考性。  ★豐富典型的案例指導。叢書選用瞭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終審的案例。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具有專業性和指導性;案例指導多數有民二庭主審法官撰寫的評析,極具實用性與參考性。  ★重點時新的法律依據。叢書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及地方意見均為現行有效的文本,並且囊括瞭商事領域新齣颱的法律規範。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保險案件審判指導》力求涵蓋商事審判領域常見的疑難、新型問題以及應對策略,突齣實用性,重在指導性,體現專業性,使讀者能全麵理解和把握每一問題的具體處理方法和依據,為讀者辦理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參考與藉鑒。

目錄

第一章 保險案件基本問題
第一節 保險案件類型及爭議
001.保險案件的主要類型
002.保險案件審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爭議
第二節 新舊《保險法》的銜接
003.《保險法》新舊法適用的溯及力原則及例外情形
004.應將閤同成立作為《保險法》新舊法適用的原則區分時點
005.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閤同,適用當時的法律認定無效而適用新法認定有效的,適用新法的規定
006.適用新法的行為和事件
007.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閤同的法律適用
008.適用新法時一些期間的起算

第二章 保險閤同的成立與生效
第一節 保險閤同的成立
009.預收保費或口頭通知續保而未簽訂書麵閤同的,宜補簽
010.保險閤同應當以當事人作齣承諾時,為閤同成立時間
011.保險人在閤理期限內既未作齣承保,又未作齣拒保,保險閤同是否成立
012.保險閤同約定有“猶豫期”的不影響閤同成立時間,保險閤同自保險人承保時成立
013.體檢不是人身保險閤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014.保險閤同記載內容不一緻時的認定規則
015.保險閤同的任意解除權
第二節 保險閤同的生效
016.保險閤同一般自成立時生效
017.附生效條件的保險閤同,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
018.附生效期限的保險閤同,在所附期限屆至時生效
019.保險費支付與否不影響閤同成立與生效,約定以支付保險費為閤同生效條件的除外
020.保險閤同的附條件應當加以適度限製,所附條件為免責條件時,不能對抗閤同其他有效條款
021.投保人簽訂保險閤同時應當親筆簽字或簽章,他人代簽的,除投保人追認外,閤同不生效
022.關於代簽保險單證的處理

第三章 可保利益
第一節 可保利益的基本理論
023.財産保險利益的內容
024.人身保險利益的內容
第二節 可保利益的法律適用
025.不同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分彆投保,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範圍內可依據閤同主張賠償
026.被保險人與保險利益不匹配的處理
027.關於保險競閤的處理
028.人身保險因不具有保險利益導緻保險閤同無效的後果
029.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的判定及不定值保險的保險價值認定
【案例指導】不定值保險保險標的保險價值應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

第四章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030.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時,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否及於被保險人
031.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範圍
032.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緻時的告知
033.詢問告知主義
034.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後果
【公報案例】江蘇外企公司訴上海豐泰保險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閤同
糾紛案
035.保險人在保險閤同成立後知道或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收保費的不得解除閤同
【公報案例】一韓龍梅等訴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公報案例】二何麗紅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036.保險閤同解除與拒絕賠償的關係
037.《保險法》如實告知義務製度與《閤同法》可撤銷製度的關係
038.體檢程序能否減輕或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039.人身保險閤同中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認定

第五章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第一節 說明義務的基本理論
040.保險人說明義務的法理基礎及特點
041.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範圍
042.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
043.關於說明與明確說明的區彆
044.關於明確說明的證明
045.保險人提示義務的履行
046.關於以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的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
047.違反明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生效
【公報案例】一楊樹嶺訴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公報案例】二段天國訴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第二節 說明義務的法律適用
048.特彆約定條款如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平等協商、自願達成閤意,可不進行特彆說明
049.對保險監管機關審核過的格式條款,保險人仍負說明義務
050.投保人再次簽訂同種類保險閤同,保險人對相同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說明義務問題
051.保險公司擬定的投保單中書麵載明提醒客戶注意閱讀保險條款,不能認定保險人履行瞭說明義務
052.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一欄簽字,能否認定保險公司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053.投保人在猶豫期未提齣退保、在異議期未提齣異議,不能視為保險人已經履行瞭明確說明義務

第六章 保險閤同格式條款的解釋與效力
第一節 保險閤同格式條款的不利解釋原則
054.在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做齣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055.不利解釋原則適用於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閤同中發生爭議的格式條款
056.不利解釋原則適用於非保險術語的解釋,不適用於保險術語、法律術語的解釋
057.不利解釋原則的解釋主體不應限定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
058.不利解釋原則適用於“通常解釋”無法解決對格式條款理解的爭議
059.《保險法》第30條規定的不利解釋原則與《閤同法》第125條規定的關係
第二節 格式條款的效力
060.格式條款效力評價的考慮因素
061.保險閤同中特定格式條款無效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062.保險閤同中的特彆約定的效力

第七章 保險理賠與責任承擔
第一節 保險理賠
063.保險責任開始的含義及保險責任開始的性質
064.保險責任開始和保險期間開始的區分
065.近因原則在保險案件中的適用
066.保險核保期間的計算
067.保險費的支付與否對保險責任的影響
068.保險費支付問題的爭議及保險費交付約定的法律缺陷
069.發生事故後,未通知保險公司而自行修理的,後因理賠金額有爭議的
處理
070.理賠中支齣的公估費等必要費用的承擔
071.依法成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可以成為訴訟主體
072.保險糾紛中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是否可以作為案件審理依據
第二節 保險責任的承擔
073.第三人導緻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受益人的選擇權
074.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處理
075.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就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簽訂部分免除責任或以物抵債協議的處理
076.第三者在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前,已經嚮被保險人作齣賠償的處理
077.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法確定時的責任承擔
078.第三者在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後,仍嚮被保險人作齣賠償的處理
079.保險人收取保費後簽發保單前發生保險事故時的責任承擔
080.保險人行使變更權或者解除權前,發生保險事故的處理
081.部分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該部分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
082.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製措施導緻其傷殘或者死亡的處理
083.暫保保險的適用情形及暫保責任與保險責任的區彆
084.臨時保險保障製度的理解及其與暫保承諾的區彆
085.追溯保險製度的理解與適用

第八章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第一節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基本理論
086.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權利範圍
087.禁止保險人對“傢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之“傢庭成員”的範圍
088.禁止保險人對“傢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之“其組成人員”的範圍
089.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案例指導】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紅支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090.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對第三者提起訴訟的管轄確定
【指導案例】25號華泰財産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李誌貴、天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傢口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091.交強險中,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適用
092.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適用
093.再保險中,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094.補償性醫療費用保險中,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適用
第二節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法律適用
095.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請求權同時存在的,第三者的賠償金額的確定
096.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請求權同時存在的處理
097.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請求權同時存在時判決主文的錶述
098.被保險人對同一第三者享有數個競閤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099.保險人能否對第三者的保證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100.保險人能否嚮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101.保險人能否就已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特定項目以外的賠償項目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102.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後,能否再行對外轉讓其取得的權利
103.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中,法院應否審查第三者提齣的有關保險閤同無效等抗辯
104.損害保險標的的第三者為公法人時,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第九章 人身保險
105.可為未成年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閤同的主體範圍
106.如何認定被保險人同意團體人身險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條款
107.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的責任承擔
108.用工單位與其有勞動關係的成員投保人身險的,保險告知義務主體和被保險人的確定
109.人身保險閤同中受益人的確定
110.人身保險的訴訟時效及管轄確定
【公報案例】一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從實施緻害行為的第三者處獲得侵權賠償後,仍可嚮保險人主張理賠
【公報案例】二李思佳訴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險閤同糾紛案

第十章 機動車保險
111.善意投保人通過保險公司營銷部購買到假保單的,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責任
【公報案例】劉雷訴汪維劍、硃開榮、天安保險鹽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112.主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
113.掛靠車輛轉掛靠的保險金請求權
114.掛靠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的保險金請求權
115.車輛藉用人在使用投保瞭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時發生事故的,保險金請求權的主體問題
116.精神損害撫慰金承擔主體的確定
117.第三者責任險訴訟中的訴訟當事人與訴訟時效
118.車上人員離開被保險車輛後發生事故的責任承擔
【公報案例】鄭剋寶訴徐偉良、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119.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係非法組裝的車輛,車輛行駛證係僞造,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
120.交強險脫保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問題
121.車輛維修、養護過程中造成車輛損失時,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

第十一章 保證保險
第一節 保證保險的基本理論
122.保證保險性質界定問題
【案例指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葫蘆島分公司訴建設銀行葫蘆島分行保證保險
糾紛案
123.保證保險糾紛案件的特殊性及涉嫌犯罪的程序處理
124.保證保險閤同與基礎民事閤同的關係
125.保證保險閤同與保證保險閤作協議的關係
126.保證保險和擔保並存時保險人的責任承擔
第二節 保證保險的法律適用
127.保證保險糾紛案件的審理程序
128.對被保險人將投保人、擔保人、保險人等一同起訴的案件的審理
129.保證保險糾紛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130.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資信審查義務分擔問題
131.銀行未盡到審查義務時保險公司的免責問題
132.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時保險人的閤同解除權
133.保險人理賠之後的求償權
134.保證保險中投保人或投保人與經銷商惡意串通,騙取保險公司承保的處理
135.保證保險中的保險事故的認定
136.保證保險閤同或者保證保險閤作協議中附加投保人投保其他車險作為保險人承保條件的條款效力
137.頂貸頂保行為的處理
138.經銷商或藉款人虛構購車價格,實行“高貸低購”的處理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關於印發《關於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解答(一)》的通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關於印發《關於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解答(二)》的通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關於印發《關於審理保險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解答(一)》的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保險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討論紀要》的通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審理保險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意見(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補充通知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關於審理保險閤同糾紛案件的規範指引》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財産保險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精彩書摘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保險案件審判指導》:
  在規範保險市場中,投保人訂立保險閤同時應親自填寫相關保險單證,並簽字、蓋章,以確保保險單證所填寫內容及保險閤同的訂立是其真實意思錶示。但在我國當前保險市場中,齣於各方麵原因,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蓋章的行為時有發生,對於這些代簽名的行為,如果一律否認其效力將導緻大量閤同失去效力,不僅破壞正常保險市場秩序,也不利於投保人利益的保護,故《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閤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對於本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理解:
  第一,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蓋章的閤同,屬效力待定閤同。保險閤同訂立時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簽章,如果事先沒有得到投保人的授權,本質上是個無權代理問題。無權代理閤同從效力上屬於效力待定閤同,故實踐中不能將其視為未成立、未生效或者可撤銷閤同。第二,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蓋章的閤同,經投保人追認後對投保人産生效力。無權代理閤同雖存在瑕疵,但該瑕疵可以治愈,經投保人追認後對投保人産生效力。投保人的追認可以采取明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形式。投保人如在保險人的電話迴訪中對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代簽章行為錶示認可的。則屬於明示追認。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負有的主要閤同義務,投保人主動交納保險費應當視為其對保險閤同的默示追認。投保人單純的不作為不産生追認的效力。投保人在收到代簽章的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後,沒有采取任何行動,也未提齣任何異議的,不能視為投保人的默認,即使保險人簽發的保單上記載有“如投保人未在閤理期間內提齣異議視為追認”等內容。
  第三,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仍可以進行追認。在閤同法理論中,無權代理閤同履行期間開始後被保險人是否仍可進行追認存在爭議。就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蓋章的情形而言,從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閤法權益的角度齣發,應允許投保人在保險閤同履行期開始包括損失發生之後進行追認,隻要是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這也有利於督促保險公司規範保險展業行為,減少代簽章行為的發生。
  第四,投保人追認不及於對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確認。實踐中,投保單需要投保人簽章的地方可能會有兩處,一是以訂約人(要約人)的身份在投保單相應部分簽章;二是在“投保人聲明欄”處簽章。一旦投保單上發生代簽名現象,往往是上述兩處本應由投保人簽章的地方均係代簽名。需要指齣的是,兩處簽名的目的和意義不同.在發生代簽名現象後認定投保人以繳納保險費的形式追認的效果亦不同。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僅錶明其願意訂立該保險閤同,是對代簽保險閤同行為的追認,保險閤同對其生效。但不能因此認定保險人已經嚮其履行瞭保險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因為保險人是否已經嚮其履行瞭保險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是個事實問題,應當實事求是地認定,如果保險人事實上並未嚮其履行該項義務,不能僅因為投保人繳納瞭保險費而推定保險人嚮其履行瞭該項義務。
  ……

前言/序言

    齣版說明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司法規律的客觀要求。新一輪的司法改革對法官的綜閤素質、司法能力、專業水平、司法實踐經驗都提齣瞭更高的要求。商事審判糾紛由於主體的多元和法律關係的復雜,導緻疑難、新型問題層齣不窮,案件審理難度日益加大,給法律職業人員辦案造成諸多睏惑。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吸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法院的審判經驗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閤商事審判基本理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指導案例,依據最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與政策,分門彆類,全麵係統地總結瞭商事審判實踐中的裁判理念和法律適用問題,編輯齣版瞭本套《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叢書力求涵蓋商事審判領域常見的疑難、新型問題以及應對策略,突齣實用性,重在指導性,體現權威性,使讀者能全麵理解和把握每一問題的具體處理方法和依據,為讀者辦理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參考與藉鑒。叢書包括公司、閤同、金融、保險、擔保、企業改製破産與重整、商事審判程序問題7個分冊以及《商事辦案指導手冊》。具體特點如下:  1.簡明精準的問題提煉  叢書所涉問題均為司法實踐中齣現的疑難、新型問題,經反復歸納和篩選,剔除陳舊過時的,摒棄理論性過強而實踐中缺乏參考價值的,精簡拖遝冗長的,加入最新觀點和依據,最終凝煉匯總而成。  2.係統深入的權威解答  叢書在每一標題之下分審判專論、指導案例、公報案例、請示與答復、司法解釋、審判政策與精神等10個欄目對所涉問題進行解答,力求係統而深入地分析每個疑難問題,使之得到最全麵的解答。其中,審判專論囊括瞭權威學者、立法者、法官對該問題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權威專傢對某些重要法律文件的理解與適用;案例均為真實案例;請示與答復、司法解釋以及司法文件均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重要法律文件;審判政策與精神主要是領導講話、答記者問等,具有極強的參考性。  3豐富典型的案例指導  叢書選用瞭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終審的案例。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具有權威性和指導性;案例指導多數有民二庭主審法官撰寫的評析意見,極具實用性與參考性。編寫中盡量保持瞭案例的完整性,個彆案例的適當簡化並未影響案件事實的分析認定與法律適用的解讀。  4重點時新的法律依據  叢書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及地方意見均為現行有效的文本,並且囊括瞭商事領域最新齣颱的法律規範。需要特彆說明的是,為忠實於案件原貌,叢書中案例適用的法律均為案件發生當時有效的法律文本。  叢書的齣版凝聚瞭編者的智慧和心血,但鑒於編者水平和精力的有限以及商事審判領域內容的龐雜,錯漏、不足之處在所難免,敬請讀者批評指正,我們將在叢書的修訂再版中予以完善。  編者  2014年12月20日
《公司治理與法律風險防範實務全書》 內容簡介 本書聚焦於現代企業運營中的核心環節——公司治理結構設計、內部控製體係構建與法律風險的識彆、評估及應對策略。在當前復雜多變的商業環境下,企業麵臨的閤規壓力與潛在的法律風險日益加劇,有效的公司治理已成為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石。本書旨在為企業管理者、法務人員及相關從業者提供一套係統、深入且極具實操性的理論指導與實務操作手冊。 第一部分:公司治理的基礎與架構 第一章:現代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與價值重塑 本章深入探討瞭公司治理的演進曆程,從早期的股東利益最大化視角,過渡到利益相關者平衡理論。重點分析瞭股權結構、董事會構成、高管激勵與約束機製等核心要素,如何共同構築起穩健的公司治理體係。內容涵蓋瞭委托代理問題在不同類型企業中的具體錶現及應對思路,強調瞭透明度、責任製與公平性在現代公司治理中的不可替代性。此外,本章還探討瞭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及上市公司在治理結構上的差異化需求與最佳實踐。 第二章:董事會運作的效能提升與法律責任 董事會是公司決策的核心機構,其有效性直接決定瞭公司的戰略執行力與風險抵禦能力。本章詳盡闡述瞭董事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包括勤勉義務、忠實義務的司法解釋與實踐要求。重點剖析瞭董事會下設的專業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設立標準、職權範圍與運作規範。通過大量案例分析,揭示瞭董事會決策失誤引發的法律後果,並提供瞭提升董事會會議質量、優化議事程序、有效運用外部董事資源的操作指南。特彆關注瞭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徑和保護機製。 第三章:股東會與股東權利的行使 股東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其召集、召開、決議程序是否閤法閤規至關重要。本章細緻梳理瞭股東大會的各項職權,包括對公司章程的製定與修改、重大資産重組、利潤分配等關鍵事項的決策流程。同時,詳細闡述瞭少數股東在公司治理中應享有的知情權、質詢權、錶決權及其受到侵害時的司法救濟途徑,如解散公司之訴、股東代錶訴訟等。對網絡投票、徵集投票權的法律規範進行瞭專題解讀。 第四章: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考核與法律關係 高級管理人員(CEO、CFO、總經理等)是公司運營的直接執行者。本章聚焦於管理層的人事管理法律實務,包括聘任閤同的擬定、薪酬與股權激勵方案的設計,以及績效考核體係的建立。重點分析瞭管理人員在越權代錶、職務侵占、違反競業限製協議等情形下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提供瞭識彆和預防“內部人控製”風險的實用工具。 第二部分:內部控製與閤規體係的構建 第五章:內部控製體係的框架設計與落地實施 本章基於COSO等國際公認的內部控製框架,指導企業構建全麵、有效的內部控製體係。內容涵蓋瞭控製環境的建立、風險評估的流程、控製活動的執行、信息與溝通的暢通,以及內部監督機製的運行。特彆強調瞭信息係統在內控中的作用及其安全保障措施。本書提供瞭從梳理關鍵業務流程到設計控製點的詳細步驟指南。 第六章:反腐敗與反舞弊的內控防綫 腐敗和舞弊行為是公司治理的重大威脅。本章係統梳理瞭《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中關於商業賄賂、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條款的最新司法適用。詳細介紹瞭企業應如何建立有效的“吹哨人”製度、內部調查機製、利益衝突申報與管理製度,以構建堅固的反腐敗防綫。提供瞭內部調查取證的法律邊界與操作規範。 第七章:數據閤規與信息安全管理 隨著數字化轉型深入,數據已成為企業的核心資産,同時也帶來瞭巨大的閤規挑戰。《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落地要求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數據治理體係。本章詳細解析瞭企業收集、使用、存儲、傳輸個人信息的閤規要求,數據齣境的審批流程,以及數據泄露事件發生後的應急響應機製和法律責任承擔。 第八章:勞動用工閤規與人力資源風險控製 勞動爭議是企業麵臨的高頻法律風險之一。本章從招聘環節的平等就業歧視風險,到用工過程中的考勤管理、薪酬支付、解除與終止勞動閤同的閤法性,提供瞭全方位的閤規建議。重點解析瞭裁員程序、競業限製與保密協議的有效性,以及工會與職工代錶大會在企業治理中的地位與作用。 第三部分:重大交易與法律風險應對 第九章:公司並購(M&A)中的治理與風險控製 公司並購涉及股權架構調整、資産整閤及管理層更迭,是治理風險集中的領域。本章側重於並購過程中的法律盡職調查(Legal Due Diligence),特彆是針對目標公司治理結構、重大閤同、知識産權、勞動關係及或有負債的全麵審查。指導讀者如何通過並購協議中的治理條款(如交割前後的管理權過渡、治理結構的重塑)來固化交易安全。 第十章:關聯交易的規範與透明化 關聯交易是利益輸送和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常見途徑。本章詳細闡述瞭《公司法》、《證券法》對關聯交易的嚴格規製,包括信息披露要求、獨立董事的審查職權及迴避製度。提供瞭關聯交易定價的公允性評估標準和治理層麵對不公允關聯交易的追責機製。 第十一章:公司重大訴訟與爭議解決機製的構建 本章指導企業如何建立統一、高效的法律事務管理體係,以應對外部訴訟、仲裁及行政爭議。內容包括:訴訟風險的早期識彆與量化評估、證據管理規範、外部律師團隊的遴選與協作、以及和解與調解策略的運用。強調瞭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預設爭議解決機製(如仲裁條款)的重要性。 第十二章:公司退齣機製與清算重整中的治理責任 當公司麵臨解散、破産或進入重整程序時,董事、高管的責任會進一步被放大。本章解析瞭破産法框架下,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在財産申報、債務清理過程中的法律義務與責任。重點探討瞭“資不抵債”情形下,管理層未及時啓動破産程序的“盲目經營”責任界定。 附錄 公司治理與閤規檢查清單 董事會會議決議範本參考 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模闆 內部調查工作指引 本書結構嚴謹,理論聯係實際,旨在幫助企業構建起“事前預防、事中控製、事後追責”的全周期法律風險防範體係,實現公司治理的現代化和精細化管理。

用戶評價

評分

這本書無疑是法律從業者,尤其是商事案件領域的寶貴財富。它並沒有試圖將所有保險法的細枝末節都一一羅列,而是以一種更為精煉和指導性的方式,聚焦於最高人民法院在保險案件審判中的關鍵思路和原則。我特彆欣賞它在理論深度與實務操作之間的平衡。作者並非簡單地堆砌判例,而是深入剖析瞭這些判例背後所蘊含的法理,以及這些法理如何在復雜的商事保險糾紛中得到體現和應用。例如,在涉及巨災風險、再保險分齣和分入的條款解釋時,書中提供的分析框架和考量因素,能夠幫助讀者迅速抓住問題的核心,避免陷入繁復的細節泥沼。更重要的是,它能夠引導讀者思考,在麵對新的、具有挑戰性的保險案件時,如何從最高法院的審判精神中汲取智慧,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案思路。對於那些希望在保險法律領域有所建樹的年輕律師,或者需要不斷更新知識體係的資深法官而言,這本書無疑提供瞭一個極佳的學習平颱,能夠顯著提升他們處理商事保險案件的專業能力和裁判水平。

評分

在瞬息萬變的商事保險領域,法律的適用和解釋常常麵臨挑戰。這本書最大的價值在於,它沒有止步於理論的探討,而是緊密結閤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為我們提供瞭一份切實可行的“操作指南”。它就像一位經驗豐富的“裁判助手”,能夠幫助我們理解最高法院在處理各類保險糾紛時所遵循的裁判邏輯和價值取嚮。書中對一些關鍵性法律問題的分析,例如保險欺詐的認定標準、代位求償權的行使限製等,都充滿瞭深刻的洞見。我尤其欣賞的是,作者並沒有簡單地羅列判例,而是將這些判例置於宏觀的法律體係下進行審視,揭示瞭它們背後所蘊含的統一的裁判理念。對於那些希望在保險法領域深入研究的學者,或者在實踐中尋求突破的法律工作者而言,這本書無疑提供瞭一個寶貴的起點,能夠幫助我們更準確地把握法律的脈搏,更有效地解決復雜的商事保險案件。

評分

這是一本讓我眼前一亮的作品,它以一種非常獨特的視角,揭示瞭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棘手的保險案件時所遵循的“遊戲規則”。與其他偏重於法律條文羅列或理論探討的著作不同,它更側重於“如何思考”和“如何判斷”。我印象最深的是書中對於一些爭議焦點的解讀,比如關於“不可抗力”在保險閤同中的適用邊界,以及“免責條款”解釋的度。作者並沒有直接給齣標準答案,而是通過分析最高法院如何平衡閤同自由與公平原則,如何審慎對待免責條款的效力,為讀者提供瞭一個思考的維度。這就像是為我們打開瞭一扇窗,讓我們看到瞭法官們在做齣裁判時所經曆的思想過程。對於我這樣一個常年在商事訴訟一綫摸爬滾打的律師來說,這種“解密式”的指導尤為珍貴。它讓我能夠更精準地把握案件的關鍵點,預測對方的論證思路,從而製定齣更有針對性的訴訟策略。這本書絕對不是那種讀一遍就束之高閣的書,而是一本需要反復研讀、從中汲取智慧的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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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覺得,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正是這種生命力的集中體現。這本書,恰恰是這座寶藏的“探險指南”。它沒有賣弄華麗的辭藻,也沒有故弄玄虛的理論,而是用最直接、最清晰的方式,嚮我們展示瞭在復雜多變的商事保險案件中,最高法院是如何運用法律智慧,化解紛爭,維護正義的。我特彆喜歡書中對一些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不僅僅是復述案情和判決結果,更重要的是對裁判理由的細緻解讀,以及對背後法理的深刻挖掘。例如,在關於“保險利益”是否具有持續性的問題上,書中通過幾個案例的橫嚮比較,揭示瞭最高法院在不同時期、不同情境下的考量側重點,這對於理解法律的動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於我這樣一位長期從事保險法律實務的專業人士而言,這本書就像一位經驗豐富的老者,循循善誘地引導我走嚮更深的理解,讓我能夠站在更高的視角審視問題,從而在實際工作中做齣更明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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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對商事保險案件中的一些疑難問題感到睏惑,比如如何界定“重大誤述”的程度,或者在涉及責任保險時,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如何調和。這本書就像一道及時的曙光,為我照亮瞭前行的道路。它並沒有試圖麵麵俱到,而是如同一個經驗豐富的嚮導,帶領我穿梭於最高人民法院的海量判例之中,提煉齣最具指導意義的原則和方法。我非常欣賞書中對於審判實踐中一些“潛規則”的揭示,這些規則往往隱藏在看似尋常的判決理由之下,卻對案件的走嚮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對這些“潛規則”的深入剖析,我能夠更清晰地理解最高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的考量邏輯,從而更好地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而是一種思維方式的培養,一種解決問題的能力的提升。我強烈推薦給所有在商事保險領域工作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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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充實 不錯,還是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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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方麵的法律類工具書,用著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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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瞭很久,趁活動趕緊下手!書很不錯,內容詳實,非常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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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貨來的,東東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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