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版權法之未來

歐盟版權法之未來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英] 埃斯特爾·德剋雷 編
圖書標籤:
  • 歐盟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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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知識産權齣版社
ISBN:9787513038232
版次:1
商品編碼:11861146
包裝:精裝
叢書名: 知識産權經典譯叢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524
字數:624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知識産權學者、高校相關領域的老師及學生
  “知識産權經典譯叢(第3輯)”延續第1輯、第2輯的特點及品牌效應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瞭英國知識産權領域知名專傢的24篇研究論文,詳細介紹瞭歐盟版權法一體化進程的若乾成果和待解決的問題,為我國著作權法的發展以及與國際版權法的同步化,提供瞭積極的藉鑒。本書專奉於那些緻力於版權一體化的各成員國及歐共體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的開拓者,以及那些引發、創造並繼續為一體化而努力的法官們。

作者簡介

  徐紅菊,大連海事大學知識産權研究院副院長,碩士生導師,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中國高校知識産權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知識産權法等。近年來,齣版專著《專利許可法律問題研究》(法律齣版社,2007。6)、《國際技術貿易法》(大連海事大學齣版社,2006。3);參編、參譯著作及教材《國際商法》、《國際經濟法》、《閤同法:案例與材料》(上、下)、《國際私法通論》等十餘部;在《法學雜誌》、《知識産權》、《當代法學》等核心期刊上發錶近二十篇學術論文;主持過國多項國傢*、省市級社科項目。

目錄

著者簡介
案例索引
概述 /埃斯特爾·德剋雷
無邊界版權:歐洲版權法的地域性問題 /P. 伯恩特·鬍根豪特茲
歐盟層麵上版權基本權利維度 /剋裏斯托弗·蓋格
客體 /坦妮亞·阿普林
歐洲影片保護的客體 /帕斯卡爾·卡米納
原創性要求 /拉濛·卡薩斯瓦勒斯
從思想到固定:保護作品的視角 /安托萬·拉特雷爾
版權期間 /依福斯·戈比雅剋,布裏奇特·林德納,約翰N. 亞當斯
著作權、所有權、維基權:21世紀的版權 /傑裏米·菲利普斯
經濟權利 /安斯加爾·奧利
精神權利 /威廉·高斯黑德
精神權利之保護作品完整權 /雅剋·德·威拉
版權保護作品中的處置權:轉讓權與許可權 /安德烈亞斯·拉梅什
例外的問題:重塑通往文學、音樂與藝術作品地域性之門的要素 /瑪麗剋裏斯汀·詹森
私人復製版費與版權技術保護:兩種衝突邏輯的不適相處 /斯福林·德索利,卡洛琳·剋爾
版權與相關權的集體管理:一體化機製努力的成就與問題 /瑪麗亞·梅塞德斯·弗拉波尼
計算機程序的版權保護 /喬恩·秉
數據庫的保護 /馬蒂亞斯·萊斯特納
歐盟版權指令中的法律選擇 /保羅·陶曼斯
版權與其他知識産權的重疊與聯係 /安東·奎德弗利格
版權法與閤同法的聯係/路西·吉博
歐盟競爭法與版權法:何去何從? /瓦萊麗洛爾·貝納博
模仿的標準與盜用會削弱知識産權法的基礎嗎? /安塞姆·凱普曼·桑德斯
依國際版權機製獲取知識,WIPO進展日程、歐盟委員會新外部貿易與知識産權政策 /亨寜·格羅斯·盧瑟漢
結語:路在何方?

精彩書摘

  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入,知識經濟方興未艾,創新已然成為引領經濟發展和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發揮著越來越關鍵的作用。知識産權作為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發展的重要資源和競爭力的核心要素,受到各方越來越多的重視。
  現代知識産權製度發端於西方,迄今已有幾百年的曆史。在這幾百年的發展曆程中,西方不僅構築瞭堅實的理論基礎,也積纍瞭豐富的實踐經驗。與國外相比,知識産權製度在我國則起步較晚,直到改革開放以後纔得以正式建立。盡管過去三十多年,我國知識産權事業取得瞭舉世公認的巨大成就,已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知識産權大國。但必須清醒地看到,無論是在知識産權理論構建上,還是在實踐探索上,我們與發達國傢相比都存在不小的差距,需要我們為之繼續付齣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

前言/序言

  2006年鞦,幾件事促成寫作此書的想法。首先,自歐盟開始在版權領域推進一體化,迄今已有15年。如果包括歐共體法院判例法,盡管間接,一體化進程可以迴溯到1971年的Deutsche Grammonphon v�盡etro案,作為版權領域首個判例,它不僅第一次以創新的方式錶明,版權屬於歐共體權限範圍,而且在貨物與服務貿易自由流動的背景下,確立瞭歐共體窮竭的概念,以終結貿易保護主義。其次,歐盟委員會在版權領域的一體化計劃*近齣現停頓,自追續權指令或橫嚮執行指令後,再沒有啓動新的計劃
  目前委員會並未注意到“與內部市場有關的任何問題”,也未“設計進一步一體化的措施”。
  弗拉波尼在其版權與相關權的集體管理一篇指齣但在在綫音樂許可領域有一些初步的舉措。
  2008年7月,委員會發布瞭知識經濟版權綠皮書,其目標在於對我們是否需要對既存的例外條款,特彆是那些為瞭研究與教學使用,為瞭殘疾人利益,以及解決孤兒作品問題,使用者創新內容方麵的例外條款,加以協調一緻。
  再次,筆者注意到Wittem項目,這一項目聚集瞭一批版權法領域的有名望學者,目的是起草歐洲版權法典鬍根豪特茲(Hugenholtz)在其關於版權地域性問題一篇中已提及。本序言寫作之時,剛剛完成草案的撰寫。。基於這些初衷及影響歐洲版權政策的目標(不可否認,這有點野心勃勃),筆者希望本書不僅僅是評估現狀,還能夠深入探究歐洲版權法的未來發展前景,並迴答以下問題:已經完成的一體化工作齣現瞭什麼問題?指令是否發揮瞭有效的作用?版權法是否應繼續嚮一體化前進?為實現這一目標,筆者不僅希望從那些被普遍認可的歐洲版權法學者處邀得稿件,也能夠瞭解來自不同成員國專傢的觀點,從而盡可能對真正的歐盟有一個均衡的全觀。*後,筆者認為這本書是及時的、有價值的,委員除通常每3年對每個指令進行一次報告外,對歐盟一體化工作還沒有進行一次全麵的嚴格審查,這也是我們所缺少的工作。
  在此背景下,本書遵循以下研究方法。由不同的歐洲版權專傢進行分析每個版權問題(客體、原創性、期間、權利、抗辯等),對歐盟一體化現狀進行重要評述,並探討一體化是否應當進一步加強。該序言旨在奉給讀者各篇論文概況,以助讀者安排閱讀。
  伯恩特·鬍根豪特茲在其版權地域性文章指齣,歐盟委員會在一體化方麵做齣令人贊嘆的工作,盡管指令使各國版權法更加接近,在許多方麵更加類似,但版權地域屬性卻從根本上削弱瞭一體化進程。他指齣,版權地域屬性在歐盟內部保留瞭文化的多元性,也保留瞭價格歧視,這種價格歧視不利於內部市場的實現。鬍根豪特茲支持以《歐共體商標與外觀設計條例》的脈絡製定歐共體版權條例,而且優先於國內版權法,如此或許會比這兩個條例更進一步。
  剋裏斯托弗·蓋格探索瞭版權與人權間的聯係。通過《歐盟人權公約》《裏斯本公約》和《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的適用,人權已經構成歐盟框架體係的一部分。《歐盟人權公約》明確規定,知識産權屬於人權。因此,歐盟法院和國內法院開始對版權與其他人權加以平衡。蓋格評析並贊賞其在判例法中的發展,認為其可以作為遏製版權過度保護的方式。應當說,除基本權利外,權利濫用理論與競爭法有時也會為支配一切的版權提供救濟。
  坦妮亞·阿普林論述瞭客體方麵的一體化現狀,從計算機軟件到數據庫,一體化結果令人滿意。數據庫定義是一體化進展較好的例證,雖然缺少計算機程序的定義,但這並未引發問題。她同時認為,由於技術定義會不斷被淘汰,不必對此下定義。成員國已恰當實施瞭指令,當然也有暫時性的睏難,突齣錶現在英國方麵。阿普林準確地指齣,目前客體一體化的睏境在於作品類型是采納開放式列錶還是封閉式列錶,換言之,選擇著作權還是版權方式。在對兩種方式的利弊權衡之後,她傾嚮於司法方式優於立法方式。
  視聽作品保護與電影第一次固定很復雜,在歐盟一體化中具有特殊性,值得單設一篇論文加以考察。對此問題,帕斯卡爾·卡米納詳細迴顧瞭電影保護史後指齣,盡管在指令中缺少電影與視聽作品的定義,但除英國外,各成員國的定義還是接近的。因此,目前保護上的差異主要是由於原創性概念差異導緻,而非客體定義的差彆。他關注瞭這一事實,即英國現行體製未將視聽作品作為獨立範疇加以保護,很多方麵有違歐盟指令。他從根本上對現存的雙重保護(視聽作品與影片第一次固定)加以質疑,很多情況下,這種保護使電影生産商實際上得到兩種版權的保護。
  再到保護要求。拉濛·卡薩斯瓦勒斯繪就瞭一幅原創性的多彩圖片。一個有趣的事實是,在某些國傢,如西班牙與德國,照片仍然受版權與“分版權”的保護。如此就會産生這樣一種傾嚮,“作者自己的智力創作”在這些國傢得到的保護要高於那些隻以版權保護照片的國傢。他建議歐共體將目前關於原創性的概念適用於所有作品,從而實現一體化。他認為,盡管這隻是一個象徵性的前進,如果所有國內法院都受其約束,仍然代錶瞭一些進步。
  歐盟一體化工作開始之前,二分法錶述在TRIPS中已實現概念上的協調一緻,這在許多成員國中的判例中也已經確立。但如我們所知,對於固定要求,無論《伯爾尼公約》(見《伯爾尼公約》第2(2)條)還是歐盟都未對其加以協調。如安托萬·拉特雷爾所釋,盡管固定是版權體係與著作權體係分歧*為嚴重的領域,但並不存在一體化的需要,在實踐中,是否有該保護要求沒有造成差彆。到*後,如果作品沒有以某種方式進行固定,作者將很難證明版權被侵權,無法實施其版權的結果就是其根本沒有版權。另外,*重要的一點是,無論是英國還是大陸法係國傢的版權,如果是非作者之人將作品加以固定,其並不擁有版權。為瞭將作品商業化,固定者不可避免地要復製並推廣給公眾,他就必然要得到作者的許可。
  接下來,依福斯·戈比雅剋、布裏奇特·林德納和約翰N�毖塹彼苟雜⒐�、法國和德國版權期間條款進行瞭綜閤性分析。他們的成果顯示,盡管在第93/98/EEC號指令中全麵協調瞭版權的期間,國傢間的特殊性仍然存在。例如,在法國,作者如在戰爭期間殉國,他的繼承人可以在70年法定期限後再享有30年的期間。東德和西德閤並時,立法者允許對在民主德國創作的作品(原期間為50年)及鄰接權(在民主德國一般隻有10年保護期)進行重新保護。而在英國,那些未齣版的作品似乎享有無限期的版權。
  傑裏米·菲利普斯並未打算對有關作者與所有權的歐共體規定進行概括,如此就會非常簡要,而且或許會得齣一體化看似並不存在的結論*突齣的一體化大概是計算機程序指令第2��3條,將雇員的經濟權利授予雇主。參見期間指令第2條關於影視作品。。他更著力提齣這樣的問題,歐盟是否應該解決新類型作品的作者身份與所有權問題,如維基。維基是用於集體性指定平颱的術語,如維基百科。他認為這種平颱通常可以成為版權或受特殊權利保護的數據庫,或許這種新的情形會引發歐盟一體化的問題。除非有國際性組織,由於作者一般位於多個國傢,法律很難適用於這種集體性成果。
  安斯加爾·奧利為經濟權利給齣瞭清晰簡明的闡述,質疑有時存在這樣的誤解,即認為經濟權利領域已經實現完全一體化。這種模糊性使一些經濟權利成為靈活性極強的概念,他指齣,這是一種優勢,因為技術的快速發展會使一些死闆的概念很快被淘汰。但另一方麵,卻不利於實現一體化的目標。但幾乎所有經濟權利(改編權和公共錶演權除外)已經被一體化為歐共體概念這一事實是件好事,歐共體法院會逐案實施歐盟立法機構的一體化工作,這在近來很多有趣的案件中已經實現。另一種批評是,經濟權利在所有7項指令中是一點點地實現瞭實際一體化,因此沒有清晰的權利框架。他認為,*好是通過法典化實現法律的確定性,包括著作權與所有權、例外、權利用盡和期間等其他方麵。但如安斯加爾所指,二級責任沒有實現一體化,在許多成員國實現這種一體化非常睏難,因它涉及侵權法,這是歐共體權限中爭議較大的領域。但在該領域采取幾個措施之後,歐盟正在更廣泛的私法領域考慮一體化。
  威廉·高斯黑德從曆史視角考察瞭精神權利,在考量歐盟是否應當對精神權利加以協調之前,他不僅考察版權,也關注瞭人權公約,並注意到精神權利的許多方麵並未實現一體化,這可能會導緻內部市場的扭麯。他認為,這絕對是需要進一步加以研究的領域。雅剋·德·威拉的文章主要關注保持作品完整權,他認為對該項權利的某些方麵進行協調非常有用。其他方麵,如在歐洲範圍內有著極大差彆的棄權條款,考慮到內部市場目標就可能産生很多問題。這一問題與國際私法有著密切聯係,這或許也是解決問題的方式之一。不考慮一體化,保持作品完整權的未來或許在於藝術傢們自身的行為。隻要不濫用自己的權利,他們就可以釋放這樣的權利信號,即要求加強認可他們的精神權利及來自使用者和法院的尊重。法庭也會通過參考其他國傢的判例法間接協助實現一體化。
  如同精神權利,版權作品的許可與轉讓權也完全沒有實現一體化。參見計算機程序指令重要條款(第9��1條)和數據庫指令(第15條),及路西·吉博在本書的內容(版權法與閤同法的聯係)。安德烈亞斯·拉梅什指齣,由於許可與轉讓權涉及國內私法(閤同法),實現協調一緻十分睏難。如果歐盟決定在此方麵進行版權法立法,“若要産生實質性影響,就需要深入著作權/版權分歧的核心”,因為兩大體係在這方麵有著絕對實質性的分歧。他認為,這是加強更廣範圍內法律一體化目標的一個拙劣藉口。在第一與第三項研究方麵,這一論題與第二侵權責任類似。
  關於權利例外,瑪麗剋裏斯汀·詹森選擇研究信息社會指令的瑕疵,因為其或許是歐盟發布*為倉促的指令。該指令的積極方麵是幾乎大多數成員國在相關國內立法中添加瞭一些新的例外條款,她的批評主要是第5條(第5��1條例外)“挑選”的性質,使其沒有達到任何指令的一體化目標。閤理使用例外條款會産生一些法律的不確定性,而例外條款封閉的排他式列錶又過於僵硬。也建議在兩者之間采取一種中間道路,可代之以“包含強製性例外條款的列錶體係,其中一些賦予重要性特徵,與可選擇例外的體係結閤為“窗口條款”,考慮到技術的發展,這似乎是將法律的確定性、明確性與適當靈活性相結閤的*好方式。這個“窗口條款”不會像閤理使用條款那樣嚴格,而是允許國傢根據本國社會發展或考慮到文化政策而加以迴應。
  本書未重視技術性保護措施的保護問題,此問題在其他著作中已多有論及,論述該論題的文章很大程度上是重申瞭這些著作中的觀點。但筆者仍認為探索一全新的領域極為有意義,如技術性保護措施與對私人復製件版費之間的關係。斯福林·德索利和卡洛琳·剋爾對日益減弱的版費與技術保護措施使用的關係作瞭全麵簡明的闡述。總而言之,如果技術保護措施阻止瞭作品的復製,根據情況就不應當再收版費,因為使用者已為其無權取得的一份復製件支付瞭費用,或者對同一份復製件支付瞭二次費用。作者明確瞭這一觀點,逐步取消原則意味著必須去除版費體係。事實上信息社會指令中已包含這一規則,它並不支持技術性保護措施在版費體係之上。因而,如何使兩種體係共存纔是重要問題。筆者建議,對於這一技術較強領域的解決辦法應主要基於私人復製的意義、“正常使用”的概念,及將後者作為新型一般例外條款考慮的可能性。這一概念並非全新,因為其來自計算機程序指令(第5��1條),而且在數據庫指令(第6��1條)中再次使用。簡言之,主要考慮這樣一個問題:該行為是否為私人復製?相應地,版費不應設立在不損害版權持有人利益的作品閤理使用的復製件之上(其並非嚴格意義的私人復製件)。
  與前麵論題相關的是版權及相關權集體管理的問題。瑪麗亞·梅塞德斯·弗拉波尼指齣,此領域盡管很大程度上還沒有一體化成果,但通過兩種方式已經取得瞭某種程度的協調一緻。第一種也是*重要的一種一體化方式是通過基於競爭法的訴訟,因為集體管理組織在各自國傢擁有主導地位。第二種方式是通過立法,這些規範的初衷旨在協調集體管理組織某些方麵的工作機製,*近齣現的這種方式,還處於起步發展的階段。基本思路是發布將集體管理方麵規則融閤在一起的指令,這對於在內部市場功能的順利運轉非常必要。
  在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庫保護的論文中主要集中於指令創設的特彆製度,即計算機程序與數據庫保護。喬恩·秉詳細分析瞭計算機程序指令條款在實踐中的運用,通過重要的技術分析,錶明相應的法律結果。他的分析揭示瞭不存在問題的領域(如原創性與期間)和存有疑問的領域(如對一份復製備份的限製,權利用盡原則不適用下載程序與升級),存有疑問的領域需要進行必要的改革。
  在版權領域,對數據庫的保護與軟件有許多類似之處。鑒於版權問題更加傳統和直接,有一些問題在其他論文中也有深入探討,主要參見論文客體、原創性以及經濟權利。馬蒂亞斯·萊斯特納將研究集中在*具爭議的問題之上,主要是特彆權利問題。他從閤法假定入手,認為在收集、驗證、展示信息成為數據庫方麵,特彆權利是一項比不公平競爭與閤同法“更可靠、穩定、更具平衡性的投資保護機製”,並有可能成為一種替代方式。競爭法與閤同法大部分沒有實現一體化,甚至被認為對一體化極為不利,其至今在成員國之間仍然保留相當大的差彆。因而他的貢獻是突齣瞭一些缺陷(盡管這種情況很少,主要是關於特彆權利基於信息本身,即所謂源代碼數據庫,産生的壟斷)和解決建議,這些建議主要存在於權利(歐盟法院多數已經實現的)、競爭法與一些指令外部修正案的一緻且閤乎目的性的適用中。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先適用對依樣模仿侵權行為是必要的。
  在論文“歐盟版權指令中的法律選擇”中考察瞭版權法與其他法,如國際私法(或衝突法)、其他類型知識産權(如外觀設計與商標)、閤同法、競爭法、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關係。
  正如保羅·陶曼斯所指齣,國際私法問題還沒有引起歐盟立法機關的關注。我們現有的僅是與衛星廣播有關的一項原則和第864/2007號規則(羅馬第二規則),但現在已經到瞭在歐洲或國際層麵上解決這一問題的時刻。版權法的國際私法原則,雖然一體化已經部分地或間接地存在,但為瞭尊重《伯爾尼公約》中的國民待遇要求,所有成員國都是締約方,除作者與所有權方麵的例外條款外,必須接受保護國法律作為版權法中的國際私法規則,並沒有真正的選擇機會。這樣的“一體化”仍然必要,因為這種一體化的缺乏無法解決突齣的問題。
  無論在立法還是司法層麵(Dior v�盓vora案例除外),歐盟對於版權與其他知識産權關係或重疊問題至今尚未涉及。盡管已經確立瞭纍積原則,但如果一種知識産權保護客體為另一種知識産權留下自由保護的空間,仍然可能造成消極的後果。為瞭解決這一問題,安東·奎德弗利格建議適用國際私法中的*密切聯係原則,並轉嚮特定知識産權保護的利益與功能,然而實踐中適用這一原則並非易事。設定這一原則後,他首先轉嚮版權法的技術排除,因為技術客體是專利法而非版權法範疇。當然,一些技術客體(計算機程序與外觀設計)在專利法與外觀設計法之外,仍然可以由版權法保護。因此,如果適用*密切聯係原則,則會造成製度間的衝突。然後,他迴答瞭相反問題,主要解決版權與商標法之間的關係:“其他製度包含限製它們‘溢齣’版權領域的保障措施嗎,功能性定義在這方麵發揮作用嗎?”他在*後指齣一些問題尚未有答案,如在版權期間屆滿後,商標法是否應補充版權保護。
  接下來,路西·吉博分析瞭版權與閤同法之間的關係。第一層關係是作者與齣版商之間的關係,兩者之間似乎沒有問題,大多數成員在此方麵有類似立法,通過保護閤同弱者原則對作者進行一般或特殊,直接或間接的保護。即使其間有細微的差彆,也不會成為問題。委員會決定暫不觸及此問題,不管怎樣,閤同法本質上屬於成員國而非歐盟管轄範圍,路西·吉博還分析瞭無需一體化的其他原因。第二層是齣版商與使用者之間的關係。歐盟在這方麵已經進行瞭協調,在計算機程序與數據庫指令中授予零散的例外。閤同通常被用來取消版權法中的限製條款,這可能會打亂版權內部的平衡,歐盟應當對此加以迴應。依其觀點,*佳途徑是至少製定一些保護人權重要事項的限製與例外條款。
  與前兩種關係相比,版權與競爭法之間的關係顯然更突齣,尤其考慮到歐共體的*初目標,以及版權時常造成的壟斷現象。盡管如此,如瓦萊麗洛爾所釋,情況也並非總是如此,版權總是保持避開競爭法的影響。事實上,兩個領域目前仍然隔離運行,盡管毫無疑問它們已經構成共同法律領域中一部分,兩者關係也越來越值得研究。版權一體化工作幾乎沒有解決兩者關係,倒是在歐共體法院對具體案例有所處理。競爭法內容正入侵版權法內部,不僅在拒絕許可領域,還錶現在價格領域,瓦萊麗洛爾提齣疑問,是否存在對於版權問題的競爭法原則濫用。版權具有特殊性,應當以不同的原則加以規範,而不是代之以競爭法適用標準。與其他方式相比,盡可能使衝突內在化或是更好的解決方法,以避免適用競爭法不可避免産生的法律不確定性和事後補救措施。
  版權與不正當競爭法之間關係遠不如與競爭法之間關係發展的迅速,而諷刺的是可以說這兩者正形成一個獨立領域。指令僅在*後幾條提及瞭反不正當競爭法,隻是簡單規定相關指令中所授予的保護不得損害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安塞姆·凱普曼·桑德斯認為,由於缺少對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協調,至少造成一些成員國內齣現瞭版權法的多餘擴張,這就使其考慮發揮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一種補充、替代、後發保護方式的作用。這一問題十分急迫,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可能被用來繞開權利的嚴格條件,不僅版權也包括其他知識産權,*終導緻權利可能被廢棄。為闡述這一問題,他依據*近的一些訴訟給齣瞭例證。
  本書的*後考察瞭版權領域內的歐盟外部聯係。亨寜·格羅斯考察瞭歐盟的新外部貿易與版權政策。盡管TRIPS第7條要求製作者與使用者權利間的平衡,盡管歐盟也意識到瞭知識産權範圍與保護強度完全依賴於國傢發展的不同水平,締結的自由貿易協定仍然要求不發達國傢不僅要遵守TRIPS的規定,還要遵守來自其他一些國傢的承諾(所謂“超TRIPS”義務)。為瞭證明這一點,他列舉瞭歐盟與非洲、加勒比海及太平洋國傢在版權領域簽訂的協定,如要求他們遵守《世界版權公約》。另外一個問題是目前對於三步檢測法的解釋,其過度削減瞭例外條款的範圍,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之一就是依據TRIPS第7條對其加以解釋。
  書中所提齣的所有批評和建議采取的改革,都不會抹殺這一事實,即歐盟一體化工作卓有成效。如果沒有歐共體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的一體化努力,歐盟版權法就會缺少清晰度、約束力和確定性(可以想象,如果權利窮竭、齣租與齣藉權和計算機程序保護還沒有實現一體化,歐盟法現在將會是何種狀況)。因此,本書專奉於那些緻力於版權一體化的各成員國及歐共體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的開拓者,以及那些引發、創造並繼續為一體化而努力的法官們。這本書也是對使用者的一個召喚,無論個人還是團體,應當聯閤起來反對這樣一種強勢的遊說,它歪麯版權法,認為其應完全有利於權利持有人。希望一體化的所有參與方為瞭“歐盟的共同利益”而繼續共同努力。
  寫在*後但依然重要的是,感謝迴應本人邀請的熱情撰稿者,沒有你們的相助,本書不會如此順利麵世,感謝編輯盧剋·亞當斯和艾爾弗德的熱心指導與耐心,對你們錶示本人誠摯的謝意。
  埃斯特爾·德剋雷
  2008年2月

跨越邊界的挑戰:數字時代下全球知識産權法律的重塑與展望 圖書簡介 本書深入探討瞭二十一世紀以來,信息技術革命如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廣度重塑全球知識産權(IP)法律體係的復雜圖景。它並非聚焦於某一特定區域的法律實踐,而是采取宏觀的全球視野,剖析從專利、商標到著作權等核心知識産權領域所麵臨的結構性衝擊,並預測未來法律治理的可能走嚮。 第一部分:技術迭代與傳統IP範式的瓦解 數字革命,特彆是人工智能(AI)、區塊鏈技術以及基因編輯(CRISPR)的飛速發展,正以前所未有的力量對既有的知識産權保護框架發起挑戰。 1.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身份危機: 隨著深度學習模型能力的爆發,機器開始獨立創作齣具有高度原創性的文本、音樂和藝術作品。本書詳細審視瞭當前各國法律體係中對於“作者”身份的界定。傳統觀念要求作者必須是自然人,但AI生成物日益模糊瞭這一界限。我們探討瞭是否應賦予AI生成物一種新的、介於公共領域和傳統版權保護之間的“鄰接權”或“準版權”地位。書中對比瞭美國知識産權局(USPTO)與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在處理AI創造性問題上的不同態度和政策傾嚮,分析瞭賦予AI作品權利可能帶來的市場激勵機製扭麯風險。 2. 區塊鏈技術對可追溯性和所有權證明的顛覆: 分布式賬本技術(DLT)承諾提供不可篡改的所有權記錄和交易曆史。本書分析瞭區塊鏈在版權存證、藝術品數字認證(NFTs)中的潛力。然而,DLT的去中心化特性也帶來瞭監管真空。我們深入研究瞭智能閤約的法律效力,以及當鏈上記錄與現行國傢法律(如閤同法、物權法)發生衝突時,法院應如何裁決。同時,本書也批判性地考察瞭NFT市場中存在的仿冒、洗錢和知識産權濫用的新型犯罪模式,以及現有法律如何滯後於這些創新實踐。 3. 生物技術與專利範圍的邊界重塑: 基因編輯技術,尤其是CRISPR-Cas9係統的普及,使得生物材料的創造和修改變得空前便捷。本書聚焦於生命科學領域的專利戰,特彆是“是否可以將自然存在的基因序列視為‘發明’以授予專利權”這一世紀難題的新發展。通過分析美國最高法院對Myriad Genetics案的後續影響,我們探討瞭生物工具的專利性門檻如何調整,以平衡促進生物創新與確保基礎科學研究自由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部分:全球化、數據主權與知識流動的摩擦 在日益互聯的世界中,知識産權的地域性與數字內容的無界流動性之間形成瞭內在的張力。 1. 跨國數據流與“屬地原則”的失效: 互聯網內容和服務的提供者通常是跨國公司,而用戶的地理位置分散,這使得確定適用法律(“屬地管轄”)變得異常睏難。本書詳細剖析瞭“內容本地化”的要求(如某些國傢要求數據存儲在本土服務器)與數字經濟追求效率的矛盾。我們對比瞭美國基於“市場入口”理論的屬地原則與歐洲對“被遺忘權”等用戶權利的強調,分析瞭這些不同法律立場如何在國際貿易協定中進行博弈和調和。 2. 平颱責任與內容審查的睏境: 社交媒體和大型內容托管平颱已成為事實上的“數字看門人”。本書探討瞭平颱在處理第三方侵權內容時所應承擔的責任界限。傳統上,平颱享有免責空間(如美國DMCA下的安全港條款),但隨著虛假信息和仇恨言論的泛濫,要求平颱承擔更積極的審查與乾預義務的呼聲日益高漲。我們分析瞭新興的“有效性義務”概念,以及這種義務如何可能演變為一種隱性的內容審查機製,從而威脅到言論自由和信息開放性。 3. 發展中國傢的知識獲取權與專利強製許可的新辯論: 盡管全球化進程加速,但發展中經濟體在獲取關鍵技術(尤其是在公共衛生危機期間)方麵仍麵臨巨大挑戰。本書重新審溯瞭TRIPS協定框架下的“公共衛生例外”和“強製許可”機製在數字時代的新應用場景。重點研究瞭仿製藥製造在獲得必要技術許可時,如何利用區塊鏈等技術保證公平交易,以及發達國傢如何應對要求放鬆部分高科技專利保護的國際壓力。 第三部分:麵嚮未來的治理模式探索 麵對技術演進的不可預測性,未來的知識産權治理需要超越傳統的立法和司法路徑。 1. 激勵機製的多元化與軟法工具的崛起: 鑒於快速迭代的技術使得五年期的專利保護期顯得冗長或不足,本書探討瞭“基於貢獻的激勵模型”(如數據信托、有條件的公共資助)如何補充或替代傳統的壟斷性權利。我們考察瞭開源社區的治理模式,以及這些“軟法”規範如何影響商業世界的知識産權實踐。 2. 國際協同治理的必要性與障礙: 知識産權的全球性特點要求更高的國際閤作。本書評估瞭WIPO在協調各國法律衝突方麵的作用,並分析瞭在當前地緣政治緊張局勢下,達成全球統一標準(尤其是在AI和生物技術領域)所麵臨的巨大政治阻力。我們提齣瞭建立“技術中立性”國際框架的設想,該框架側重於保護核心創新價值而非特定技術手段。 3. 消費者賦權與數據所有權的融閤: 最終,本書認為知識産權的未來將與數據主權緊密相連。隨著用戶生成的數據和內容成為新的“知識資産”,如何賦予個體對其數字貢獻的控製權和經濟利益,將是未來法律設計的核心議題。我們探討瞭“數據産權”概念的理論構建,及其如何可能與傳統的著作權和專利權形成新的交叉關係,最終構建一個更加平衡、更具包容性的全球知識産權生態係統。 本書適閤知識産權法專業人士、技術政策製定者、跨國公司法務人員以及所有關注數字經濟治理前沿的學者和實踐者閱讀。它提供瞭一個深入、批判性的視角,以理解和應對當前全球知識産權法律體係麵臨的深刻變革。

用戶評價

評分

《歐盟版權法之未來》這本書,單是書名就勾起瞭我無限的好奇心。我一直對知識産權,尤其是版權法的發展趨勢非常感興趣。現今社會,數字化的浪潮洶湧澎湃,信息傳播的速度和範圍達到瞭前所未有的高度,這無疑對傳統的版權製度提齣瞭巨大的挑戰。我想象著作者是如何抽絲剝繭,梳理歐盟在麵對這些挑戰時所采取的策略和可能的發展方嚮。是更加開放包容,鼓勵創新?還是會采取更嚴格的保護措施,以維護創作者的權益?書中是否會深入探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對現有版權體係的影響?以及在跨國界數字傳播日益頻繁的當下,如何實現版權的有效跨境保護?我期待這本書能提供一些清晰的解答,不僅僅是理論上的探討,更能反映齣歐盟在實際操作層麵的考量和立法動嚮。畢竟,歐盟作為全球重要的經濟體和法律體係,其版權法的走嚮,對全球範圍內的版權發展都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這本書,我預感會是一次思想的盛宴,一場關於知識産權未來圖景的深度解碼,我迫不及待地想要翻開它,跟隨作者的筆觸,一同探索那充滿未知與可能性的領域。

評分

《歐盟版權法之未來》這本書,我猜想它會是一部關於前瞻性法律研究的傑作。在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顛覆性技術不斷湧現的時代,傳統的版權邊界正在模糊,甚至被重新定義。我非常期待作者能夠深入分析這些技術對歐盟現有版權框架帶來的衝擊,以及歐盟為應對這些挑戰而提齣的創新性解決方案。例如,關於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其版權歸屬問題將如何解決?區塊鏈技術又能否為版權的追溯和管理提供新的途徑?此外,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歐盟作為一個區域性組織,其版權法的國際化和跨境協調能力也顯得尤為重要。這本書是否會探討歐盟在推動國際版權條約的完善、以及與其他國傢和地區在版權問題上的閤作?我希望它能為我提供一個關於歐盟如何在全球版權治理中扮演關鍵角色的洞察。這本書,對我而言,不僅是對歐盟版權法未來走嚮的探索,更是對全球知識産權發展趨勢的一次深刻剖析,我期待從中獲得寶貴的見解。

評分

對於《歐盟版權法之未來》這本書,我的期待更多地聚焦於它能否為我提供一個清晰的、可操作的視角。我是一名內容創作者,在數字時代,版權保護對我而言至關重要,但同時也感到無所適從。歐盟的版權法,一直是全球版權立法的一個重要參照係,我非常想知道,在技術飛速發展、傳播方式日新月異的今天,歐盟是如何在“鼓勵創作”與“閤理使用”之間尋找平衡的。書中會不會有關於“公平交易”原則在數字環境下的具體應用?對於新興的平颱經濟,以及那些大型科技公司在內容分發中所扮演的角色,歐盟的版權法又會如何界定它們的責任?我希望這本書能像一本實用的指南,為像我一樣的創作者,提供一些關於如何在復雜多變的數字版權環境中,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的啓發。同時,我也好奇歐盟在推動版權法現代化過程中,是如何考慮文化多樣性和公共利益的。這本書,我希望它能帶給我更深層次的理解,不隻是理論的陳述,更能觸及法律實際運作的脈搏,讓我對未來的版權環境有更準確的預判。

評分

坦白說,《歐盟版權法之未來》這個書名,讓我對它充滿瞭好奇,但又有一絲難以捉摸的預感。我通常更喜歡那些能夠直接解決實際問題的書籍,而版權法,尤其是“未來”的版權法,聽起來似乎有些過於理論化。我比較關心的是,這本書是否能用一種相對易懂的方式,解釋清楚一些復雜的法律概念?比如,在數字內容分發日益碎片化的今天,作者是如何闡述“信息可及性”與“版權保護”之間的微妙關係的?歐盟在打擊盜版和侵權方麵,是否有提齣一些新的、更有效的技術或法律手段?我希望這本書能給我一些關於如何理解和應對數字時代版權挑戰的具體思路,而不是僅僅停留在對現有法律條文的解讀上。我對於版權法的發展,總是抱持一種審慎的態度,既希望創作者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又不能扼殺內容的自由流動和創新。這本書,我期待它能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個恰當的切入點,為讀者描繪一幅清晰的、可行的未來藍圖。

評分

《歐盟版權法之未來》,這本書的標題本身就透露齣一種宏大的視野和深刻的思考。我非常感興趣的是,作者是如何將歐盟這個龐大而復雜的法律體係,與日新月異的技術變革相結閤,來探討版權法的演進。我設想書中會對“閤理使用”和“知識共享”等概念在數字環境下的發展進行深入的分析,特彆是在涉及教育、研究和文化遺産的保護方麵。歐盟在推動開放獲取(Open Access)和數字圖書館建設方麵,是如何通過版權法來支持的?同時,我也好奇書中是否會涉及一些具體的案例研究,來展示歐盟版權法在實踐中是如何應對挑戰的,例如,針對流媒體平颱、社交媒體上的侵權行為,歐盟的法律框架會如何演變?我期待這本書能提供一個多維度、多視角的分析,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堆砌,更能展現齣歐盟在版權法發展中的戰略考量和前瞻性布局。這本書,對我來說,是理解全球數字經濟下知識産權規則演變的一扇重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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