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作者係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製度改革的親曆者以及具體製度設計的參與者。
本書詳細闡述瞭改革曆程中麵臨的問題和挑戰、相關問題的理論思索、製度設計的架構考量以及改革走嚮的遠景展望。同時,本書從全國各地法院選擇若乾典型案例,就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常見問題進行針對性的闡釋,可指導各級司法部門準確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作者簡介
戴長林 1956年生,江西省浮梁縣人,法學學士,兼職教授。現任高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一級高級法官,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曾任江西省上饒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刑事審判第*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黨組成員,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庭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廳級),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高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等職。主編、副主編《刑事審判方法》《網絡犯罪司法實務研究》《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理程序》《<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和“兩高三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乾問題的意見>理解與適用》《量刑規範化辦案指南》《量刑規範化案例指導》等著作十餘部,發錶論文數十篇。
羅國良 1969年生,湖南省邵陽縣人,法學博士,兼職教授。現任高院刑三庭副庭長、高級法官。曾做教師、律師。參編:《刑事證據規則理解和適用》《新刑事訴訟法法官培訓教材》《刑事審判方法》《網絡犯罪司法實務研究》《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理程序》《量刑規範化實務手冊》《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等。
劉靜坤 1980年生,吉林省四平市人,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後。現為高院刑三庭法官。兼任中國行為法學會偵查研究會副秘書長,《偵查論壇》執行副主編。著有《法庭上的真相與正義》《美國偵查製度研究》,譯有《犯罪重建》《司法錯誤論》,參編參譯著作十餘部,發錶文章百餘篇。
目錄
上篇非法證據排除製度�u原理
第一章非法證據排除製度的産生與發展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産生動因及曆史背景
(一)1979年至1996年期間治理刑訊逼供的主要措施
(二)1996年至2010年期間治理刑訊逼供的法律探索
(三)2010年"兩個證據規定"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發展
(一)2012年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二)中央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改革及配套製度
第二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屬性與定位
一、非法證據的界定
(一)現代證據規則的主旨:證據能力規則
(二)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
(三)非法證據是因取證程序違法並且侵權而喪失證據能力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屬性
(一)傳統證據規則:以證據的真實性為關注點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正當程序和人權保障為關注點
(三)《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中的一般性證據排除規則
(四)附條件的瑕疵證據排除規則
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定位
(一)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定位的主要理論
(二)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定位
(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刑事程序的影響
第三章非法證據的類型、認定標準與排除方式
一、非法證據的類型與排除方式
(一)非法證據的類型
(二)非法證據的排除方式
二、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與排除方式
(一)刑訊逼供的認定標準與排除方式
(二)威脅、引誘、欺騙的認定標準與排除方式
(三)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認定標準與排除方式
(四)指供的認定標準與排除方式
(五)重復性供述的排除規則
(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供述的排除規則
(七)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排除規則
(八)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規則
(九)非法技術偵查證據的排除規則
(十)毒樹之果的排除規則
第四章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
一、偵查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
(一)偵查階段非法證據的排除
(二)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依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三)偵查機關履行預審職能的部門依職權排除非法證據
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原則性規定
(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
(三)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排除非法證據後案件的處理
三、庭前程序對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處理
(一)程序啓動
(二)權利告知及申請時限
(三)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初步舉證責任
(四)對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審查及處理
(五)庭前會議對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處理
四、庭審階段證據收集閤法性的調查程序
(一)庭前程序與庭審程序的銜接
(二)對當庭提齣的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審查及處理
(三)證據收集閤法性調查程序的性質和設置
(四)證據收集閤法性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方式
(五)證據收集閤法性的證明標準
(六)法庭對證據收集閤法性爭議的裁判方式
(七)非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排除程序
(八)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收集閤法性的審查、調查
(九)對證據收集閤法性裁決的裁判說理
五、對證據收集閤法性裁決的救濟程序
(一)控辯雙方對一審有關證據收集閤法性的處理結果不服的救濟程序
(二)二審期間首次提齣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處理
(三)人民檢察院對證據收集閤法性的舉證時限
(四)二審程序中對證據收集閤法性的調查及處理
第五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審前程序改革
一、偵查訊問程序的改革完善
(一)規範偵查訊問程序的重要意義
(二)偵查訊問程序的改革目標
二、建立完善偵查取證的閤法性證明機製
三、建立完善偵查階段的內部審核和統一齣口機製
四、完善檢察機關對偵查取證閤法性的監督機製
(一)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程序的實質化
(二)對偵查取證閤法性的同步監督
五、完善審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辯護權的保障機製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審前程序中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取有關辦案人員涉嫌非法取證的證據材料的權利
(三)探索完善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案件的指定辯護製度
第六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審判程序改革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庭前準備程序改革
(一)庭前準備程序的預期功能
(二)庭前會議的程序設計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庭審證據調查程序改革
(一)證據收集閤法性調查程序的重要意義
(二)法庭調查階段對證據的二步式調查程序
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程序性裁判的程序
(一)程序性裁判的重要意義
(二)程序性裁判的基本程序
四、非法證據排除與庭審實質化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實現庭審實質化的重要意義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庭審實質化的助推功能
(三)程序公正觀念虛化對庭審實質化的影響及解決
下篇非法證據排除製度�u案例?適用
王誌高販賣毒品案
--如何區分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真實性存疑證據排除規則
王平受賄案
--對存在部分訊問錄音錄像的案件,如何結閤訊問錄音錄像審查判斷訊問筆錄的證據能力,以及如何把握疲勞訊問的認定標準
王小華販賣、運輸毒品案
--如何看待訊問錄音錄像的證據屬性,以及被告人提齣排除非法證據申請,但公訴機關未能提供訊問錄音錄像的,對有關證據應當如何處理
李鬆鬆強奸案
--對未按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如何處理,以及對采用誘導方式取得的被害人陳述應當如何處理
馮善順故意傷害案
--偵查機關違反規定將被告人提押到看守所外訊問取得的認罪供述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以及被告人在辦案場所接受媒體采訪時作齣的認罪陳述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
黃金東受賄、陳玉軍行賄案
--非法限製被告人人身自由期間取得的供述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
陳琴琴故意殺人案
--被告方辯稱有罪供述係刑訊逼供和同監室犯人誘供所得時,如何結閤辦案單位提供的證據材料審查證據收集的閤法性,以及排除非法證據後如何對案件作齣處理
陸武非法持有毒品案
--如何把握被告人審判前重復性供述的排除規則
鄭建昌故意殺人案
--被告方提齣排除非法證據申請,但未依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綫索或者材料的,法庭應當如何處理
鬍建榮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對被告方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如何在庭前會議中審查處理證據收集閤法性爭議
王龍年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
--如何在庭前會議中對證據收集的閤法性進行審查並作齣處理
王大誌等販賣毒品案
--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被依法排除,但當庭又認罪的,當庭供述能否予以采納,能否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
俄木爾各運輸毒品案
--如何依職權啓動證據收集閤法性調查程序;公訴機關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閤法性,導緻定罪證據不足時,能否撤迴起訴
趙金彪故意殺人案
--法庭對證據收集的閤法性存在疑問時,如何把握要求偵查人員或者相關人員齣庭作證的條件,以及如何把握排除非法證據與案件處理結果的關係
項廷武搶劫、故意殺人案
--如何審查判斷被告人供述和指認現場錄像的閤法性,以及關鍵證據的閤法性存疑時如何把握案件事實的證明標準
金曉鵬貪汙、受賄案
--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對證據收集閤法性爭議的處理結果,在二審期間再次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提供新的綫索或者材料的,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黃誌堅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係非法證據,依法排除有關證據後證據不足的,應當如何處理
楊增龍故意殺人案
--對於被告方提齣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情形,如何把握證據收集閤法性的證明責任,以及二審法院如何貫徹疑罪從無原則
方衛、王暉故意傷害案
--將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提押到公安機關辦公室,在凍、餓情況下長時間固定體位訊問緻其死亡的行為如何定性
李佳明過失緻人死亡案
--審理涉外刑事案件時,如何把握國外司法機關對證據提齣的使用限製?國外司法機關針對證據閤法性的裁判結果對我國法院審判案件是否有拘束力
精彩書摘
《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製度:原理·案例·適用》:
在此種背景下,盡管立法機關並未在立法層麵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司法機關仍然有一定的外界支持和內在動力,率先通過司法解釋確立排除規則。需要注意的是,1998年《法院解釋》將非法證據排除的標準規定為“經查證確實”,這與辦理刑訊逼供案件所掌握的標準基本上是相同的,既反映齣司法機關對非法證據排除問題的審慎,也反映齣排除非法證據麵臨的壓力。
“兩高”司法解釋確立的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針對的對象雖然是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但關注的核心實際上是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即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取得的言詞證據極有可能是虛假的;進一步講,一旦采信虛假的言詞證據,就極有可能導緻冤假錯案。正是由於將證據的真實性作為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關注點,一些人認為,如果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詞證據能夠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其真實性能夠得到確認,就不應當排除。這種觀念時至今日仍然在一定範圍內存在。可見,早期的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雖然使用的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稱謂,但究其本質,仍然屬於關注證據真實性的技術性規則,並非關注正當程序和人權保障的政策性規則。
“兩高”1998年、1999年司法解釋確立的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因為規定的內容較為原則,特彆是未製定明確化和具體化的操作程序,難以發揮法律規範應有的功能。
……
前言/序言
如何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代序)
中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製度是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部門,根據中央司法改革要求,為維護司法公正,立足司法實際,積極探索建立並逐步推動發展完善的。盡管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最初發端於外國,但無論是産生路徑、製度定位還是具體設計,中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製度都具有濃厚的中國特色。
實踐錶明,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製度的確立與發展,對完善刑事證據製度,提高辦理案件質量,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發揮瞭不容低估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央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改革部署,要進一步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健全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的法律製度,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的法官,我們有幸成為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製度改革的親曆者,以及具體製度設計的參與者。我們將改革曆程中麵臨的問題和挑戰、相關問題的理論思索、製度設計的架構考量以及改革走嚮的遠景展望,藉由本書全麵地展現給讀者,供大傢深入瞭解並持續關注中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製度改革。這裏概要地談談對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製度改革的幾點認識。
一、改革的契機與準備
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是保證辦案質量的關鍵。證據製度不發達,證據的收集審查運用缺乏必要的規則指引,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情形缺失相應的程序後果,勢必導緻冤假錯案風險增加,司法公正難以得到製度保障。應當說,改革完善刑事證據製度,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法律界主流是有基本共識的。
由於傳統上對程序公正和人權保障不夠重視,“口供至上”的觀念短期內難以消除,辦案過於倚重口供的做法仍在一定範圍內存在,一旦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製度,將對偵查取證産生較大影響,有關部門對此難免心存顧慮。因此,從1979年刑事訴訟法到1996年刑事訴訟法,盡管始終強調“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但立法並未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鑒於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情形屢禁不止,各種整治刑訊逼供的專項行動難以取得實效,法律界開始呼籲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過製度化和程序化的方式治理刑訊逼供。
基於對多起重大冤錯案件的反思,最高人民法院從2005年著手研究起草刑事證據規則,並積極推動改革完善刑事證據製度。適逢2008年中央部署司法體製改革,明確提齣“完善刑事訴訟證據製度,明確證據審查和采信規則以及不同訴訟程序的證明標準;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製度,明確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證明責任,審查程序和救濟途徑等”。在中央直接推動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和司法部齣颱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兩個證據規定”
即《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兩個證據規定”在國內外産生瞭重要影響,理論界和實務界均給予很高的評價。。2012年刑事訴訟法吸收瞭《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的核心內容,在立法層麵正式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隨後,2013年中央政法委齣颱《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為貫徹落實中央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同年齣颱《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製的意見》(以下簡稱《防範冤假錯案意見》),對非法證據的範圍作齣進一步明確的規定。
盡管該意見並非專門針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相關規定涉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核心問題,其重要性不容低估。此後,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齣,“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四中全會進一步要求,“健全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的法律製度,完善對限製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根據中央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共同研究製定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改革文件。
綜上可以看齣,非法證據排除製度從確立到發展,每個關鍵節點都與中央司法改革緊密關聯。這意味著,中央高度重視遏製刑訊逼供、防範冤假錯案,對建立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製度已有明確要求。同時也錶明,刑事證據製度改革牽涉麵廣,在現有司法體製下容易産生爭議,沒有中央層麵的積極推動,就難以取得預期的改革效果。當然,任何改革都不是臨時抱佛腳,隻有平時重視結閤司法實踐開展調查研究,做好改革智識儲備,推動形成改革共識,纔能抓住中央改革契機積極推進相關製度改革。
二、改革的原則與方法
改革要想取得成效,必定是理想與現實的最佳結閤。空談理想的改革難以落到實處,麵對改革故步自封也不是理性選擇。非法證據排除製度的建立和發展曆程錶明,改革的原則與方法至關重要。
首先,改革要“參考古今,博稽中外”,並以司法實踐為導嚮。改革前期,要廣泛收集國內外研究成果,係統梳理域外製度和經驗,這些工作並不是為瞭照搬照抄域外製度,而是從比較法的知識倉庫中汲取營養,夯實改革理論基礎。改革隻是單純實行“拿來主義”,不僅於事無補,甚至可能適得其反。同時,要加強對司法實踐的調查研究,利用各種機會聽取基層意見建議,立足中國實際探尋閤理的改革方案。就證據製度改革而言,不瞭解已有的理論成果和域外製度,改革就缺乏堅實的理論基礎;不瞭解中國司法的實際狀況和現實問題,改革方案就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非法證據排除製度的改革曆程,也是對已有理論成果、域外製度和中國實際進行係統梳理和消化吸收的過程。
其次,改革要求同存異,凝聚司法共識,形成貨真價實的改革成果。與其他僅涉及單一部門的內部改革不同,非法證據排除製度改革,牽涉刑事訴訟各個階段和偵查、起訴、審判和辯護等各項訴訟職能,有些改革舉措還可能觸及深層次的司法體製機製問題,有關部門基於相關考慮,可能對改革方案存在不同意見。中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製度改革,也不同於域外通過立法機關或者專門委員會推進的改革,或者司法機關通過判例推進的改革,而是由相關政法部門共同參與推進的改革。這意味著,隻要有關部門對改革方案存在嚴重分歧意見,改革就很難順利推進。因此,非法證據排除製度改革的進程,是政法部門之間不斷協調、溝通、磋商、磨閤而達成共識的過程。為促成有關政法部門對改革方案達成共識,我們主要關注以下三點:一是改革舉措要立足司法實際,有的放矢,體現改革的必要性和針對性。非法證據排除製度的核心問題是非法證據的範圍和排除程序,這兩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亟待進一步明確。我們始終緊扣這兩個主題,力爭形成切實可行並行之有效的製度機製。二是改革舉措要以維護司法公正為著眼點,堅持司法規律和法律原則,體現改革的正當性和閤法性。非法證據排除製度改革,始終以準確懲罰犯罪,維護司法公正為目標,著眼於落實已有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該條規定是非法證據排除製度的總的立法根據。,有效遏製刑訊逼供,切實防範冤假錯案,這是改革得到法律界普遍認可和支持的重要原因,也是促使有關部門認同和接受改革舉措的根本因素。對於有關部門持反對意見但於法有據且為解決實踐問題所必需的改革舉措,要詳細闡明法理,積極促成共識。三是改革舉措要充分吸納有關部門提齣的閤理建議,既於法有據又兼顧司法實際,體現改革的科學性和閤理性。盡管中國的協商式司法改革在推進時難度較大,但改革成果一旦確定下來,有關部門就應當一體遵循,共同執行,這有助於在實踐中避免“政齣多門”。非法證據排除製度的改革進程,屢遇挫摺,但因其艱難,更能體現齣改革的重要性。
最後,改革要循序漸進,抓關鍵問題,保持改革的開放性。在2010年“兩高三部”研究製定“兩個證據規定”過程中,由於當時對一些問題存在不同認識,基於求同存異、抓大放小的考慮,有些規定較為原則(如非法實物證據排除規則),有些爭議較大的問題沒有作齣規定(如以威脅、引誘、欺騙方法獲取供述的排除規則,重復性供述的排除規則等)。隨著改革不斷深入,此前擱置的一些關鍵問題,有必要作齣進一步明確的規定。2013年《防範冤假錯案意見》進一步明確瞭非法證據的範圍(將凍、餓、曬、烤和疲勞審訊界定為非法方法)。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改革,進一步推動明確非法證據的範圍和認定標準,完善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非法證據排除製度的改革難度較大,很難一步到位地解決所有爭議問題,隻有通過不斷深入推進改革,逐漸對爭議問題達成共識,纔能循序漸進地完善相關製度。
三、改革的成效與展望
2010年“兩個證據規定”齣颱以來,隨著非法證據排除製度的改革完善,偵查取證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不斷提高,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情形得到一定程度的遏製,防範冤假錯案的體製機製不斷完善,法庭更加重視對證據收集閤法性的審查,依法排除非法證據進而基於疑罪從無原則作齣無罪判決的案例屢見於媒體報端,程序公正和人權保障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非法證據排除製度對刑事程序乃至司法體製的影響是廣泛而深遠的。但與此同時,司法實踐中仍然麵臨著非法證據申請難、證明難、認定難、排除難等現實問題,亟待通過深化改革予以破解。
任何製度總有改革完善的空間,況且中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製度目前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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