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服务形态的不断创新,电子商务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义务是引导网络中介服务商积极构建网络知识产权秩序的有效工具。为了正确指引网络中介服务商参与电子商务,准确课加网络中介服务商的知识产权共同侵权责任,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网络知识产权秩序,本书以“网络中介服务商的知识产权法律义务”为主题展开探讨和论述。
作者简介
于波,1983年1月出生,山东邹平人,法国埃克斯—马赛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青年东方学者,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主要从事网络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基本理论、文化产业政策与法制等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先后在中法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目录
总序
序
绪论
第一章网络中介服务商法律义务基本理论范畴
第一节“ISPs”概念体系下的网络中介服务商
一、网络中介服务商
二、网络内容提供商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
四、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网络中介服务商与网络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
一、法理基础: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政策考量:保证不同产业间的均衡发展
第三节法律义务与侵权过错类型的对应机理
一、法理基础:法律义务直接引起法律责任
二、义务类型与过错类型的对应关系
第二章网络中介服务商知识产权义务制度比较
第一节信息保存与披露义务
一、适用主体:范围各异
二、义务内容:判例对立法的拓展
三、义务性质:一元与二元并存
第二节监督义务与审查义务
一、基本立法态度:不承担监督义务
二、司法态势:审查义务与较高注意义务间的徘徊与纠结
第三节注意义务与“删除义务”
一、注意义务的立法阙如与司法扩张
二、“删除义务”:适用条件各异
第四节断网或封帐义务
一、法国Hadopi首创的义务类型
二、DMCA的类似规定及SOPA的突破
第三章网络中介服务商知识产权义务分配的合理性
第一节外部系统:必要性判断
一、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理论下的义务分配
二、网络中介服务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必要性
第二节内部系统:适度性判断
一、区分传播的对象
二、区分经营模式
三、区分获益因素
第四章网络中介服务商知识产权义务的系统化分配及立法构想
第一节保存并提交用户身份信息义务的细化
一、法律性质界定:多重属性
二、适用要件分析
第二节注意义务的回归
一、本旨功能的特定性决定着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二、注意义务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审查义务的确立
一、设立审查义务的合理性
二、与政府监督义务的关系
三、审查义务的适用要件
第四节断网或封帐义务的引入
一、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断网或封帐义务的适用要件
第五节义务的系统化分配与修法建议
一、“删除义务”并不是独立的义务类型
二、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关系
三、义务的层次与系统化
四、立法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案例表
相关法律条文
后记
精彩书摘
《网络中介服务商知识产权法律义务研究》:
同时,相较于非直接获益而言,直接获益意味着服务商面对的网络内容更为具体,往往意味着利润追逐上的更加主动,往往意味着主动选择了更高的法律风险,因此,直接获益时网络中介服务商应该承担较重的义务,而非直接获益应该承担较轻的义务。如“慈文诉土豆网”案就是在认定了服务商构成直接获益的基础上,认定其应该承担审查义务。该案判决中写道,“上海全土豆公司不仅在《家》剧的在线播放页面中登载诸多广告,而且在用户搜索《家》后、在线播放《家》剧前的视频中独立地播放广告,可见上海全土豆公司从《家》剧的在线播放中已经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在此情况下,上海全土豆公司应当对《家》剧的在线播放负足够的审查注意义务,而不能以‘用户上传’懈怠自己的审查义务”。
……
前言/序言
序
互联网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在中国,丰富的产品结构、庞大的消费群体以及便利低廉的快递造就了比国外更为发达和复杂的网络经济。这就决定了中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类型更新更快更复杂而且救济难度更大。
该难题如何破解?长期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围绕着“避风港”规则和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同时,中国借鉴美国的DMCA、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等代表性国外立法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多年以来,中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形势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良好的网络知识产权秩序仍然没有建立起来。
面对这一网络难题,面对当时铺天盖地的归责研究,本书作者于波博士在八年前另辟蹊径,选择从义务角度引导网络中介服务商及其用户以尊重知识产权的方式从事电子商务,以期实现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预防和遏制。近一两年,无论是美国DMCA的修法动向,还是欧盟的最新立法,均明显地倾向于通过完善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事前义务来引导网络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不再一味地探讨网络中介服务商侵权责任的事后课加。这充分说明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具有前瞻性。
于波是我的博士研究生,在华东政法大学求学十载,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民商法功底扎实。新颖的选题和良好的研究基础,使他在华政以优异的成绩获得了博士学位,在法国继续从事网络知识产权法研究并以très honorable(非常优秀)的答辩成绩获得法国博士学位。
现在他又对论文进行了完善,使之成为一本颇有见地、富有开创性观点的专著。该书的研究特色如下:
第一,研究目的具有开拓性。该书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通过完善网络中介服务商的知识产权义务从而准确界定其过错类型进而精准课加其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更在于通过多元的义务类型来规制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商事行为,进而引导网络中介服务商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和开展商业活动。
第二,研究方法具有新颖性。作者没有照搬欧盟、美国及法国不同的立法,而是借助系统论对移植自不同法系的制度进行本土化融合,将系统思维引入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义务分配关系的研究中,有效避免了将源自不同法系的制度进行生硬组合的问题。
第三,对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定义进行了系统研究。鉴于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在责任承担上的不同会影响到义务分配的准确性,该书摒弃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使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和“ICP”等概念,主张知识产权法主要是商法,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主体身份。同时,在“ISP”概念体系下对网络中介服务商的概念进行了准确定位和界定。
第四,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权利属性进行了应用性研究。该书引入并拓展德国法国宪法理论中著名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论证知识产权是一种基本财产权利,代表了知识经济时代的基本财产秩序。网络中介服务商在消极地不侵害知识产权的同时,还负有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五,对网络中介服务商的知识产权义务体系进行了系统性研究。本着义务设定的多元性、渐进性、开放性及系统性目标,作者从必要性和适度性两个方面对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义务设定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在对信息保存与披露义务、注意义务、审查义务及断网或封帐义务进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分别论证了其各自的适用要件并构建了一个有机的义务系统。
现在,于波的博士论文形成专著即将出版,作为导师,我感到十分欣慰!相信该书对网络中介服务商的界定,知识产权的基本权利属性,义务设定的合理性、层次性、系统性等问题的创新性研究成果,一定会对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完善带来积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于波博士选择了一个值得长期深耕的研究方向。博士学位论文的出版仅是研究的第一步。作为导师,我建议他在接下来的研究工作中以本书作为总论,分别对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信息保存与披露义务、注意义务、审查义务和断网义务进行专题研究,最终形成五本系列性专著。
研究无止境,希望于波博士继续努力,为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做出新的贡献!
是为序!
何敏
2017年2月12日于华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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