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服務形態的不斷創新,電子商務在迅猛發展的同時,也引發瞭諸多網絡知識産權侵權行為。法律義務是引導網絡中介服務商積極構建網絡知識産權秩序的有效工具。為瞭正確指引網絡中介服務商參與電子商務,準確課加網絡中介服務商的知識産權共同侵權責任,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網絡知識産權秩序,本書以“網絡中介服務商的知識産權法律義務”為主題展開探討和論述。
作者簡介
於波,1983年1月齣生,山東鄒平人,法國埃剋斯—馬賽大學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産權專業法學博士,現為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産權學院講師,青年東方學者,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理事。主要從事網絡知識産權法、知識産權基本理論、文化産業政策與法製等領域的教學和研究。先後在中法法學核心期刊上發錶學術論文十餘篇。
目錄
總序
序
緒論
第一章網絡中介服務商法律義務基本理論範疇
第一節“ISPs”概念體係下的網絡中介服務商
一、網絡中介服務商
二、網絡內容提供商
三、網絡服務提供商
四、三者之間的關係
第二節網絡中介服務商與網絡相關主體的利益平衡
一、法理基礎: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
二、政策考量:保證不同産業間的均衡發展
第三節法律義務與侵權過錯類型的對應機理
一、法理基礎:法律義務直接引起法律責任
二、義務類型與過錯類型的對應關係
第二章網絡中介服務商知識産權義務製度比較
第一節信息保存與披露義務
一、適用主體:範圍各異
二、義務內容:判例對立法的拓展
三、義務性質:一元與二元並存
第二節監督義務與審查義務
一、基本立法態度:不承擔監督義務
二、司法態勢:審查義務與較高注意義務間的徘徊與糾結
第三節注意義務與“刪除義務”
一、注意義務的立法闕如與司法擴張
二、“刪除義務”:適用條件各異
第四節斷網或封帳義務
一、法國Hadopi首創的義務類型
二、DMCA的類似規定及SOPA的突破
第三章網絡中介服務商知識産權義務分配的閤理性
第一節外部係統:必要性判斷
一、基本權利雙重性質理論下的義務分配
二、網絡中介服務商知識産權保護義務的必要性
第二節內部係統:適度性判斷
一、區分傳播的對象
二、區分經營模式
三、區分獲益因素
第四章網絡中介服務商知識産權義務的係統化分配及立法構想
第一節保存並提交用戶身份信息義務的細化
一、法律性質界定:多重屬性
二、適用要件分析
第二節注意義務的迴歸
一、本旨功能的特定性決定著適用範圍的有限性
二、注意義務的適用條件
第三節審查義務的確立
一、設立審查義務的閤理性
二、與政府監督義務的關係
三、審查義務的適用要件
第四節斷網或封帳義務的引入
一、引入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二、斷網或封帳義務的適用要件
第五節義務的係統化分配與修法建議
一、“刪除義務”並不是獨立的義務類型
二、審查義務與注意義務的關係
三、義務的層次與係統化
四、立法完善建議
結語
參考文獻
案例錶
相關法律條文
後記
精彩書摘
《網絡中介服務商知識産權法律義務研究》:
同時,相較於非直接獲益而言,直接獲益意味著服務商麵對的網絡內容更為具體,往往意味著利潤追逐上的更加主動,往往意味著主動選擇瞭更高的法律風險,因此,直接獲益時網絡中介服務商應該承擔較重的義務,而非直接獲益應該承擔較輕的義務。如“慈文訴土豆網”案就是在認定瞭服務商構成直接獲益的基礎上,認定其應該承擔審查義務。該案判決中寫道,“上海全土豆公司不僅在《傢》劇的在綫播放頁麵中登載諸多廣告,而且在用戶搜索《傢》後、在綫播放《傢》劇前的視頻中獨立地播放廣告,可見上海全土豆公司從《傢》劇的在綫播放中已經直接獲得瞭經濟利益。在此情況下,上海全土豆公司應當對《傢》劇的在綫播放負足夠的審查注意義務,而不能以‘用戶上傳’懈怠自己的審查義務”。
……
前言/序言
序
互聯網為知識産權的發展既帶來瞭機遇也帶來瞭挑戰。在中國,豐富的産品結構、龐大的消費群體以及便利低廉的快遞造就瞭比國外更為發達和復雜的網絡經濟。這就決定瞭中國的網絡知識産權侵權範圍更廣、程度更深、類型更新更快更復雜而且救濟難度更大。
該難題如何破解?長期以來,中國知識産權法學界圍繞著“避風港”規則和網絡中介服務商的侵權責任開展瞭大量的研究。同時,中國藉鑒美國的DMCA、歐盟的《電子商務指令》等代錶性國外立法製定瞭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多年以來,中國的網絡知識産權侵權形勢仍然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良好的網絡知識産權秩序仍然沒有建立起來。
麵對這一網絡難題,麵對當時鋪天蓋地的歸責研究,本書作者於波博士在八年前另闢蹊徑,選擇從義務角度引導網絡中介服務商及其用戶以尊重知識産權的方式從事電子商務,以期實現對網絡知識産權侵權的預防和遏製。近一兩年,無論是美國DMCA的修法動嚮,還是歐盟的最新立法,均明顯地傾嚮於通過完善網絡中介服務商的事前義務來引導網絡知識産權秩序的構建,不再一味地探討網絡中介服務商侵權責任的事後課加。這充分說明作者的博士學位論文選題具有前瞻性。
於波是我的博士研究生,在華東政法大學求學十載,接受瞭係統的法學教育,民商法功底紮實。新穎的選題和良好的研究基礎,使他在華政以優異的成績獲得瞭博士學位,在法國繼續從事網絡知識産權法研究並以très honorable(非常優秀)的答辯成績獲得法國博士學位。
現在他又對論文進行瞭完善,使之成為一本頗有見地、富有開創性觀點的專著。該書的研究特色如下:
第一,研究目的具有開拓性。該書的目的並不僅僅在於通過完善網絡中介服務商的知識産權義務從而準確界定其過錯類型進而精準課加其知識産權侵權責任,更在於通過多元的義務類型來規製網絡中介服務商的商事行為,進而引導網絡中介服務商在尊重知識産權的前提下進行商業模式創新和開展商業活動。
第二,研究方法具有新穎性。作者沒有照搬歐盟、美國及法國不同的立法,而是藉助係統論對移植自不同法係的製度進行本土化融閤,將係統思維引入網絡服務商知識産權義務分配關係的研究中,有效避免瞭將源自不同法係的製度進行生硬組閤的問題。
第三,對網絡中介服務商的定義進行瞭係統研究。鑒於民事主體與商事主體在責任承擔上的不同會影響到義務分配的準確性,該書摒棄瞭我國知識産權法學界長期使用的“網絡服務提供者”、“ISP”和“ICP”等概念,主張知識産權法主要是商法,強調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商主體身份。同時,在“ISP”概念體係下對網絡中介服務商的概念進行瞭準確定位和界定。
第四,對知識産權的基本權利屬性進行瞭應用性研究。該書引入並拓展德國法國憲法理論中著名的客觀價值秩序理論,論證知識産權是一種基本財産權利,代錶瞭知識經濟時代的基本財産秩序。網絡中介服務商在消極地不侵害知識産權的同時,還負有積極的知識産權保護義務。
第五,對網絡中介服務商的知識産權義務體係進行瞭係統性研究。本著義務設定的多元性、漸進性、開放性及係統性目標,作者從必要性和適度性兩個方麵對網絡服務商知識産權義務設定的閤理性進行瞭論證。在對信息保存與披露義務、注意義務、審查義務及斷網或封帳義務進行功能定位的基礎上,分彆論證瞭其各自的適用要件並構建瞭一個有機的義務係統。
現在,於波的博士論文形成專著即將齣版,作為導師,我感到十分欣慰!相信該書對網絡中介服務商的界定,知識産權的基本權利屬性,義務設定的閤理性、層次性、係統性等問題的創新性研究成果,一定會對我國網絡知識産權法的立法完善帶來積極的參考價值和藉鑒意義。
於波博士選擇瞭一個值得長期深耕的研究方嚮。博士學位論文的齣版僅是研究的第一步。作為導師,我建議他在接下來的研究工作中以本書作為總論,分彆對網絡中介服務商的信息保存與披露義務、注意義務、審查義務和斷網義務進行專題研究,最終形成五本係列性專著。
研究無止境,希望於波博士繼續努力,為我國知識産權學術研究做齣新的貢獻!
是為序!
何敏
2017年2月12日於華政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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