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经济法学(第5版)/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是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教材共分五编三十一章,不但阐述了经济法制度,也分析了经济法原理。具体内容包括:经济法基本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
李昌麒,男,1936年生,重庆潼南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教学团队带头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课程带头人等。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成员、国级重点学科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带头人、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和重庆市社科联副主席等。
主要从事经济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出版个人专著有《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和《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等,主编《中国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产品质量法学研究》、《经济法理念研究》、《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近80篇,主编司法部、教育部统编和规划的各类层次的《经济法学》教材。教学和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8项,其中获得国家二等奖3项,省部级一等奖4项,省部级二等奖6项。
在中共中央第九次法制讲座上为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主讲了《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
目录
绪论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兴起
第一节 研究经济法兴起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 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第三节 经济法兴起的历史轨迹
第四节 经济法兴起的原因及发展前景
第二章 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经济法的定义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和功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功能
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第五章 经济法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及属性
第二节 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分类
第三节 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节 经济法责任的认定和实现
第二编 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
第六章 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市场主体规制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我国的企业立法
第三节 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法
第七章 企业形态法定化与企业法律形态
第一节 企业形态法定化
第二节 企业法律形态
第八章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工商登记制度
第三节 审批许可制度
第九章 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在国外的确立
第二节 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与企业自主经营的关系
第三节 我国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
第十章 企业社会责任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在国外的确立
第三节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立法
第三编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含义
第二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体系规制法概述
第二节 商品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四节 技术、信息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五节 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六节 产权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七节 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概述
第二节 欺骗性交易及其法律规制
第三节 不当低价销售及其法律规制
第四节 不当有奖销售及其法律规制
第五节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及其法律规制
第六节 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
第七节 侵犯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规制
第八节 诋毁他人商誉及其法律规制
第十四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法律规制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行为法律规制
第五节 行政性垄断行为法律规制
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
第十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第十六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产品责任
第十七章 广告法律制度
第一节 广告法概述
第二节 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节 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节 广告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一节 倾销和补贴
第二节 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
第三节 反倾销、反补贴法的适用
第四编 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十章 产业调节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业调节法概述
第二节 产业调节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产业组织与产业技术调节制度
第二十一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第一节 计划法概述
第二节 计划制订的法律调整
第三节 计划实施的法律调整
第二十二章 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固定资产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体制及其改革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投资监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三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法
第二十四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 价格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价格义务
第五节 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价格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章 环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环境法概述
第二节 环境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环境要素保护法
第四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章 自然资源与能源法律制度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
第二节 能源法
第五编 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第二十八章 社会分配法概述
第一节 社会分配法的作用
第二节 社会分配法的定义
第三节 社会分配法的调整对象
第四节 社会分配法的体系
第五节 社会分配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九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 预算法
第三节 税法
第四节 国债法和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章 劳动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节 劳动保护制度
第四节 劳动纪律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制度
第三十一章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二节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第四节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第五节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第六节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节 遗属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八节 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第九节 社会保险监督及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精彩书摘
《经济法学(第5版)/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基本含义
中外经济法研究者一直都很重视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研究。几乎所有的论者都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与经济法本质属性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相联系的一个概念。因此,每一个论者对经济法调整方法的阐述,都是建立在自己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调整对象的揭示的基础之上的,从而也就出现了若干差异。日本学者金泽良雄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大致分为国家权力的强制调整和非权力的调整两类。苏联学者拉普捷夫曾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归纳为强制性命令方法、自主决定的方法、许可的方法和建议的方法。我国有的学者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表述为经济法借以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的方式。根据本书对经济法本质属性和调整对象的揭示,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二、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
对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可以作如下概括:
(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1.指令性调整方法。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强制干预的产物,是国家在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过程中,从全社会利益出发,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反映,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刚性调整”或者“刚性干预”。这种调整方法是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规章为依据的。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指令通常体现在命令、许可、禁止、撤销、免除、确认等具体的经济干预活动中。经济法的指令性调整方法有两个显著的特点:①指令总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与经济目的无关的指令不具有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②这种指令对于相对人来讲,具有必须服从的性质,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多以这种调整方法形成。
2.指导性调整方法。这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与指令性调整方法相比,指导性的调整方法所体现的是一种“柔性调整”或者“柔性干预”。这种调整方法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行政指导的调整方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经济民主化”的产物,首先在日本推行,后来又为许多欧美国家所效仿。行政指导从根本上来讲,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是,由于现在为我国所认同的经济法,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行政管理需要而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因此,行政指导也必然要成为经济法的一个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调整方法的行政指导,与作为行政法调整方法的行政指导,在表现形式和本质特征上并没有多大区别,即它们在形式上都表现为指引、劝告、建议、告诫等具体的行政措施;在本质特征上都具有指导性或者说非强制性,对相对人不产生必须接受的法律效果。所不同的是,经济法上的行政指导相对而言更是以经济内容为指向的,或者说是为了达到经济法规定的经济干预目的的。这里须明确两个问题:①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经济法调整方法,其存在具有法律上的依据;②行政指导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析言之,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经济法调整方法具有法律依据,原因在于行政指导是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可以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对公民和法人实施某种行政措施的一种“特殊权力”。这表明行政指导不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权外行为,而是法律承认的一种职权行为。行政指导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即行政指导对于其所涉及的相对人不会产生必须服从的法律上的义务。但一旦接受行政指导,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并获得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在我国过去高度集中的体制下,行政指导是以必须服从的行政手段的形式而被广泛采用的,严格来讲,它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在日本及欧美等发达国家所采用的行政指导,而仅是行政指导的一种“变异形态”。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当使我国的行政指导既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又符合中国的国情。应当肯定行政指导作用的发挥,不能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为后盾,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但是,又不能把行政指导的价值降低到没有人愿意接受的程度。这就需要寻求行政指导本身的科学性和可信性,以使人们相信,如果按照行政指导的方向行事,那他们就可能在国内和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否则,就可能招致损失或者失败。行政指导的全部意义就在这里。
与行政指导具有同一特征的计划指导也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严格讲,计划指导可归入行政指导的范畴,但它以计划为其实现形式,故又有其特殊性。运用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源于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苏联甚至把计划推崇到了法律的极端。在这种情况下,计划本身就成了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强制性的调整方法。新中国成立后的某个时期,我们也把计划当成为必须执行的法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抛弃了计划就是法律的观念,但另一方面又通过制定《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使我国的计划呈现出两种形式,即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违反计划作为无效经济合同的条件在1993年修订的《经济合同法》中被删除,该法在缩小指令性计划的同时,只保留了指令性计划是签订经济合同的前提的规定,这表明计划的范围和强制力在逐步削弱。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被正名为民事合同之后,计划就不再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了。从根本上说,指令性计划与市场经济体制是背道而驰的,现在之所以还保留一定范围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仅仅是作为一种将来取消指令性计划而只保留指导性计划的过渡性措施。随着市场体制的成熟,指令性计划可能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消失。但是,指导性计划仍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手段而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的计划是由行政机关编制、权力机关批准、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的,因而,我们不能笼统地将计划纳入行政指导的范畴。但是,从性质和作用来看,计划指导与行政指导大体一致,都属于经济法的指导性调整方法。
……
前言/序言
本书是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经济法学》(第四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在修订中,作者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有关“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完备的经济法规范体系”的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个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有关“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认识,以最新的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力求使本书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统一,使本书的论述更贴近经济法的本源精神。
本书不但有经济法制度的阐述,也有经济法原理的分析。这样安排,不仅有利于学生理解经济法理论和制度设计,还可以启发学生对经济法问题的创新性思考。
本书由李昌麒担任主编,吕忠梅、黄河、卢代富担任副主编,修订稿形成之后,先由各位副主编分工进行了审定,最后由主编定稿。
本书写作分工如下:
李昌麒绪论,第一、二、三、四、五、二十八章;
徐晓松第六、七章;
许明月第八、十二章;
卢代富第九、十、十六、十七、二十二章;
徐士英第十一、十四章;
胡光志第十三、十八章;
张玲第十五、三十一章;
黄河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章;
吕忠梅第二十、二十六、二十七、三十章;
王兴运第二十五、二十九章。
本书在写作中参考了一些学者的观点;本书的修订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及其编辑艾文婷的大力支持;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元聪教授为本书的修订做了不少工作。在此向他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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