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检察理论文库: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公诉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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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建明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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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ISBN:9787510218330
版次:1
商品编码:12168484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76
字数:455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必将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也将带来重大挑战。其中,公诉作为检察机关核心的职能之一,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所受影响*为直接,也*深刻。如何适应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化挑战为机遇,在保证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中发挥应有作用,是当前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与基本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当前一项牵涉面很广的司法改革任务,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是顺利推进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表述,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和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
  《决定》提出,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决定》说明中强调:“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鲜明指出:“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将成为审判过程的决定性环节。”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本质要求,就是突出庭审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机关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来进行,防止庭审的形式化、虚置化。检察机关实现以庭审为中心,就是要紧紧围绕庭审要求的事实、证据标准开展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把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贯彻刑事诉讼全过程;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侦查机关以庭审标准调查取证,严把批捕、起诉关,把庭审要求准确传导到侦查活动中去;强化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把握庭审主动权,指控犯罪,引导庭审顺利进行,让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控辩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有效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
  (二)以审判为中心,内在要求是以证据为核心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定罪量刑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事实认定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近年来,一些刑事冤假错案件经媒体披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在事实证据认定环节还存在问题,证据裁判规则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循。《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决定》说明中讲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就是要实现审判环节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终决定权。这也要求侦查、起诉阶段必须牢牢抓住证据这个核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全面客观审查运用证据,既审查影响定罪的事实和证据,又审查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既重视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又重视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瑕疵证据要补正,非法证据无论在哪个环节都要坚决予以排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严格审查把关,防止将矛盾推向下一诉讼环节。

目录

总序
代序

第一章 导论
一、域外刑事审判的地位及其保障
二、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
三、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
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诉机制的完善

第二章 诉前主导
第一节 诉前主导概述
一、诉前主导的内涵
二、诉前主导的原则
三、诉前主导的价值
第二节 诉前主导的工作要求
一、诉前主导的一般工作要求
二、退回补充侦查阶段诉前主导的工作要求
三、检察机关自行侦查
第三节 诉前主导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诉前主导实践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诉前主导的对策建议

第三章 审前过滤
第一节 审前过滤概述
一、审前过滤概念的提出
二、审前过滤的功能
三、审前过滤的原则
第二节 审前过滤的途径和工作要求
一、审前过滤的途径
二、审前过滤对不起诉工作的要求
三、审前过滤对繁简分流工作的要求
第三节 审前过滤实践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一、审前过滤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二、完善审前过滤的措施
三、加强审前过滤的监督

第四章 庭审指控
第一节 庭审指控概述
一、庭审指控的内涵
二、庭审指控的价值
三、庭审指控的原则
四、庭审指控现状及基本方略
第二节 庭前准备
一、域外的庭前审查及庭前准备
二、我国庭前审查及庭前准备工作
三、庭前证据审查的主要任务
四、有效运用庭前会议解决争议问题
五、庭前准备程序中的文书制作
第三节 出席法庭
一、法庭调查
二、法庭辩论
第四节 审判监督
一、庭审监督
二、对一审判决、裁定的监督

第五章 人权保障
第一节 公诉工作中的人权保障
一、公诉工作中人权保障的概念
二、公诉工作中人权保障的原则
三、公诉工作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第六章 综合保障

附录
后记

精彩书摘

  《燕赵检察理论文库: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公诉实务研究》:
  (一)不起诉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的功能应当适当调整和优化。不起诉制度属于检察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体现了非犯罪化、轻刑化和诉讼效益的原则,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是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后的重要出口。当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一套完备、行之有效的不起诉工作机制,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自行摸索,做法五花八门、良莠不齐,使得不起诉率长期低位徘徊,过滤的整体社会效果没有凸显出来。
  1.追诉倾向浓厚,不起诉权怠于行使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心在于侦查阶段,核心价值在于治罪效率。因为刑事案件的发生意味着法益已经遭受到损害,必须通过侦查活动有效确定行为人才能予以定罪。为了实现效率价值,侦查活动被高度信任,且对辩护功能产生相对的否定,并对可能出现的错误予以容忍。在这样的刑事诉讼模式下,诉讼活动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层面的价值诉求过分倚重,而忽视了个人权益,导致在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产生片面强调打击犯罪的倾向,并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视为一种必要的代价,从而步入“重打击、轻人权”的误区。如上个世纪80年代在“严打”活动中,形成了一种报应性的司法观,即将追究犯罪、处以刑罚作为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能。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案件的实质调查都在侦查阶段完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仅仅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审查确认,审查起诉的滞后性与非同步性及过分依赖卷宗使得公诉人员缺少发现、识别和纠正侦查违法的途径,对漏罪、漏犯等消极侦查行为的监督不足,即便公诉人发现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往往迁就侦查行为,甚至为侦查机关“背书”。受传统追诉观念影响,多数检察官司法理念滞后,思想僵化,就案办案,认为案件不起诉就是打击不力、放纵犯罪,不起诉率高就存在“猫腻”或是检察官个人倾向性因素导致,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导致一部分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宁愿起诉到审判机关,也不愿适用不起诉,片面追求有罪判决率。另外,检察机关内部虽然取消了对不起诉率的限制性业务考核指标,但很多地方仍将其作为案件质量指标进行通报,在各种执法检查中不起诉案件往往是特殊关注点,导致不起诉案件成为可能出现问题的重灾区。如果出现问题办案检察官就要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有可能被追责,这无疑会给直接办案的检察官裁量诉与不诉案件时施以无形的负面影响,增加办案检察官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且程序繁琐,又容易受制于人为因素干扰,从而怠于行使不起诉权。
  当然,怠于行使的反面就是滥用,办理不起诉案件还应当谨防两种倾向:.一是滥用不起诉权,即放纵犯罪,将不该过滤的案件过滤掉;二是怠于行使不起诉权,对过滤的标准把握不严,流于形式,将原本达不到公诉标准的案件简单一诉了之,既省心、省力,又谁也不惹,却是不负责任地把矛盾和责任转推给审判机关。例如,办理当事人和解案件,较普通案件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情况下,检察官对刑事和解不积极,导致在检察环节可以和解的案件也被诉至审判机关,审判阶段和解了,被告人多数被判缓刑结案,间接使被告人丧失了不起诉的机会。至于如何在诉与不诉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除了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找到根据外,更有赖于检察官高水平职业素养来保障。再如,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强,受地理环境、司法成本、人力资源等因素制约,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制度在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上遇到困难,检察官多不愿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外地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起诉率远低于本地人。
  另外,需要解决对罚金刑犯罪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因无财产罚没权而造成的法律空白等问题。
  2.违背司法规律,人为限定不起诉率
  鉴于免予起诉后期滥用的历史教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实行严格的内部考核控制,①造成我国刑事案件不起诉率极低。如1997年全国不起诉率为4.2%,1998年至2000年均为2%,极少数刑事案件才有适用不起诉的可能。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起诉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但仍处在低位运行,不起诉率与起诉率不相称。大量应该在检察机关过滤掉的案件进入审判环节,而多数被告人被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影响到社会安定,也无法避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可谓“费力不讨好”。
  影响不起诉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1)侦查机关(部门)的因素。主要是在某一时期内(如严打、开展专项活动),侦查机关(部门)刑事侦查质量下降,一些案件原本达不到移送起诉的法定标准,而侦查机关(部门)坚持移送起诉。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只能作法定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处理,此时自然会导致不起诉率上升,这种情况不是检察机关能够左右的。(2)检察机关的因素。在2007年之前,还没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能够自由裁量、控制的都是相对不起诉案件。
  ……

前言/序言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必将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也将带来重大挑战。其中,公诉作为检察机关核心的职能之一,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所受影响最为直接,也最深刻。如何适应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化挑战为机遇,在保证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中发挥应有作用,是当前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与基本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当前一项牵涉面很广的司法改革任务,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是顺利推进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表述,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和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
  《决定》提出,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说明中强调:“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鲜明指出:“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将成为审判过程的决定性环节。”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本质要求,就是突出庭审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机关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来进行,防止庭审的形式化、虚置化。检察机关实现以庭审为中心,就是要紧紧围绕庭审要求的事实、证据标准开展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把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贯彻刑事诉讼全过程;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侦查机关以庭审标准调查取证,严把批捕、起诉关,把庭审要求准确传导到侦查活动中去;强化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把握庭审主动权,更好地指控犯罪,引导庭审顺利进行,让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控辩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有效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
  (二)以审判为中心,内在要求是以证据为核心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定罪量刑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事实认定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近年来,一些刑事冤假错案件经媒体披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在事实证据认定环节还存在问题,证据裁判规则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循。《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说明中讲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就是要实现审判环节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最终决定权。这也要求侦查、起诉阶段必须牢牢抓住证据这个核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全面客观审查运用证据,既审查影响定罪的事实和证据,又审查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既重视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又重视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瑕疵证据要补正,非法证据无论在哪个环节都要坚决予以排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严格审查把关,防止将矛盾推向下一诉讼环节。
好的,这是一份针对您提供的书名《燕赵检察理论文库: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公诉实务研究》不包含该书内容的图书简介,内容力求详实,力求自然流畅。 --- 《法治视域下的历史转型:中国古代基层治理模式的演变与现代启示》 作者: [此处可插入一位知名历史学或社会学学者的笔名或化名,例如:张文远] 出版社: [此处可插入一个具有人文社科气息的出版社名称,例如:东方文库出版社] 字数: 约 55 万字 定价: 168.00 元 ISBN: 978-7-80123-XXXX-X ---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深入探讨中国古代社会,特别是秦汉至明清时期,基层治理结构、权力运行逻辑及其与中央集权体系互动关系的重量级学术专著。它立足于社会史、制度史和法制史的交叉地带,试图超越传统的政治史叙事,聚焦于“地方性知识”与“国家权力”在乡村层面的张力与融合。 核心关切与研究方法: 不同于侧重于国家法律条文或中央官制的研究,本书的核心关切在于考察“看不见的帝国”——即古代基层社会是如何被有效组织和管理的。作者摒弃了将古代基层社会视为均质化、被动接受者的传统观点,而是采用了“自下而上”的视角,结合地方志、宗族谱牒、案例档案(如清代的《则例》和民间的诉讼文书残卷)等多元史料,重构了古代基层治理的复杂图景。研究方法上,本书融汇了社会网络分析、比较制度分析以及微观史学的细腻观察。 第一部分:权力下沉与地方性合法性(秦汉至魏晋南北朝) 本部分考察了中国早期中央集权国家如何在广袤的疆域内实现对乡村的有效控制。重点分析了秦代的郡县制在地方层面的“转化”过程,以及汉代“察举制”对地方士绅阶层的吸纳与利用。一个核心论点是:早期治理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权力对地方宗族领袖或地域贤能的“借力”,而非完全的直接渗透。魏晋时期的门阀制度,被视为中央权力削弱后,地方性政治力量(即士族)对国家权力进行“局部重塑”的体现,揭示了权力真空期基层自治的形态。 第二部分:制度固化与治理的“双轨制”(唐宋时期) 唐宋时期,国家治理体系趋于成熟,本书详细剖析了“保甲制”、“均田制”等制度在基层执行中的变异与异化。作者指出,宋代形成了一种精妙的“双轨制”:一是国家律令轨道,通过户籍、赋税、徭役等强制性工具实现对人口和资源的控制;二是地方惯例与儒家伦理轨道,即通过乡约、族规、义仓等“软性”制度,实现对社会冲突的内部调解与道德规训。本书通过对宋代县衙司法文书的个案分析,展示了官员如何在判案时,将国家法典与地方习俗进行复杂的权衡与折衷,以确保社会的基本稳定。 第三部分:理学化、宗族化与治理的精细化(明清时期) 明清两代是中国古代基层治理模式的顶峰,也是其内在矛盾开始显现的时期。本书将大量的篇幅用于分析“理学教化”对基层社会的渗透,以及“宗族组织”在国家权力衰弱时的强化。作者认为,明清时期,国家通过赋役黄册和里甲制度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精细化管理,但这种精细化是以“宗族化”为代价的。宗族不仅承担了部分治理职能(如地方治安、救助),也逐渐成为对抗国家干预的潜在屏障。特别是在清代中后期的水利、赈灾等公共事务中,地方精英的“自主性”达到了一个高峰,这为后来的社会动荡埋下了伏笔。 第四部分:古代治理的遗产与现代反思 本书的最后一部分,是面向当代的深刻反思。作者总结了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几个核心特征:实用性高于纯粹的法治性、国家治理与宗族自治的共生关系、以及地方精英在维护稳定中的不可替代性。这些历史遗产,对于理解当代中国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如何平衡中央权威与地方活力、如何在现代法治框架下整合传统社会资本等议题,提供了深刻的参照系和警示。本书并非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古代经验,而是旨在提供一套认识中国地方社会演化脉络的深度分析工具。 本书的价值: 《法治视域下的历史转型》打破了传统史学中对古代基层治理的刻板印象,将乡村社会视为一个充满能动性、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动态场域。它为历史学、法学、社会学、行政管理学乃至当代政治学研究者提供了一部兼具学术深度与历史洞察力的必读书籍。读者将从中领略到古代中国社会在权力、伦理与规则之间寻求微妙平衡的非凡智慧与历史宿命。 --- 作者简介(示例): [张文远],著名清史专家、社会史学者。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长期致力于明清田野调查与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其著作《江南士绅的权力边界》曾获XXX学术奖。现为[某著名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特聘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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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读《燕赵检察理论文库: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公诉实务研究》,脑海中浮现的是一幅宏大的司法改革图景。我一直对“以审判为中心”这一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落地充满好奇,而这本书恰恰以其独特的视角,深入探讨了公诉实务在这一转型中的挑战与机遇。作者并没有回避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而是细致地剖析了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等环节如何紧密围绕审判需求展开,着力于构建一个更加高效、公正的诉讼流程。读到书中关于如何提升公诉人庭审驾驭能力的部分,我仿佛亲临了一场精彩的庭审,感受到了公诉人在证据呈现、事实论证、法律适用的严谨与智慧。书中穿插的案例分析更是生动形象,将抽象的理论转化为鲜活的实践,让我对公诉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特别是对于如何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状况,以及如何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书中提出的观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认为,这本书不仅对检察官而言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对于法学研究者、律师以及任何关注司法公正的普通读者来说,都提供了宝贵的洞察。它不仅仅是一本学术著作,更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引路人,带领我们穿越司法改革的迷雾,抵达更加光明、公正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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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魅力在于其深刻的理论洞察与扎实的实践联系。我一直认为,再精深的理论也需要落脚于鲜活的实践,而《燕赵检察理论文库: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公诉实务研究》完美地做到了这一点。作者并没有泛泛而谈,而是深入到公诉工作的每一个细节,特别是围绕“以审判为中心”这一核心展开了系统性的论述。我尤其关注书中关于如何通过优化公诉指控,使之更加贴合庭审的实际需要,从而避免庭审“空转”或“走过场”的讨论。读到关于侦查阶段如何为庭审提供充分、可靠证据的分析时,我深有感触。这种前置性的思考,对于提高案件质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反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书中对新证据规则的解读,以及如何在新规则下进行有效的庭审发问,也为我提供了许多启发。我能感受到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一定经历了大量的实践调研,才能够如此精准地把握公诉工作的脉搏,并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前瞻性的预测。对于我这样一个长期关注司法改革动态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份难得的宝藏,它不仅解答了我的一些疑问,更激发了我对未来司法实践的无限畅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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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须承认,在翻阅《燕赵检察理论文库: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公诉实务研究》这本书之前,我对公诉实务的理解还比较片面,总觉得是法律条文的简单应用。然而,这本书的出现,彻底颠覆了我的这种认知。作者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对公诉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精细的解构和重塑,让我看到了公诉工作背后隐藏的深厚理论基础和复杂实践考量。我特别喜欢书中关于如何构建高效庭审秩序的论述,作者从证据的呈现方式、证人证言的组织,到控辩双方的有效互动,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指导。这种注重细节、注重实效的写作方式,让我对公诉工作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兴趣。读到书中关于如何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探讨时,我深感震撼。作者并没有简单地将两者对立起来,而是强调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框架下,如何更好地实现两者的统一。这本书不仅为我提供了丰富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它激发了我对司法公正的更深层次的思考,让我看到了公诉工作在维护社会正义方面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以及公诉人所肩负的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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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检察理论文库: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公诉实务研究》这本书,以其独特的切入点,为我打开了一扇认识公诉实务的新窗口。我一直认为,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而“以审判为中心”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环节。本书作者深刻把握了这一核心,从公诉实践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挖掘和论述。我尤其关注书中关于如何提高公诉质量,避免“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的论述。作者通过对大量案例的梳理和分析,揭示了公诉人在证据认定、事实呈现方面的关键作用。读到书中关于如何通过完善讯问技巧,有效获取口供,并确保其合法性的部分,我仿佛看到了一个充满智慧和技巧的公诉人形象。书中对于风险防控的探讨,特别是如何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也为我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这本书不仅仅是一部理论著作,更像是一份来自实务一线的研究报告,它用生动的语言和翔实的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公诉工作在司法改革浪潮中的新面貌,以及公诉人肩负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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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燕赵检察理论文库: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公诉实务研究》这本书,我首先被其严谨的学术框架所吸引。作者从“以审判为中心”这一时代命题出发,层层剥茧,将公诉实务中的诸多难题一一呈现,并试图给出富有建设性的解答。我曾对公诉人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更有效地实现其职能感到疑惑,而这本书恰恰提供了详尽的阐释。书中对于如何强化公诉人在庭审中的主体地位,如何通过充分的庭前准备,确保庭审的实质化,有非常深入的探讨。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剖析,作者能够站在公诉人的立场,细致地分析案件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这些分析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推演,更是基于大量实际案例的总结,充满了实践的智慧。读到书中关于如何平衡公诉权与辩护权,如何构建更加和谐的诉辩关系的部分,我感到眼前一亮。这不仅仅是法律程序的问题,更是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深刻思考。这本书让我看到了公诉工作在新的司法理念指导下的转型与进步,也让我对未来的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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