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檢察理論文庫: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公訴實務研究

燕趙檢察理論文庫: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公訴實務研究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童建明 編
圖書標籤:
  • 檢察理論
  • 公訴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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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燕趙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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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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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檢察齣版社
ISBN:9787510218330
版次:1
商品編碼:12168484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0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76
字數:455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是刑事司法領域的一次重大變革,必將對刑事訴訟製度的發展産生深遠影響,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批捕、起訴、訴訟監督等工作也將帶來重大挑戰。其中,公訴作為檢察機關核心的職能之一,貫穿刑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在刑事訴訟中處於承上啓下的關鍵環節,所受影響*為直接,也*深刻。如何適應訴訟製度改革要求,化挑戰為機遇,在保證司法公正、防範冤假錯案中發揮應有作用,是當前檢察機關尤其是公訴部門需要重點研究的課題。
  一、以審判為中心訴訟製度改革的內涵與基本要求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是當前一項牽涉麵很廣的司法改革任務,準確把握其科學內涵和基本要求,是順利推進改革的前提和基礎。圍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有關錶述,筆者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內涵和要求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麵:
  (一)以審判為中心,實質是以庭審為中心
  《決定》提齣,要“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在《決定》說明中強調:“充分發揮審判特彆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曹建明檢察長在全國檢察機關第五次公訴工作會議上鮮明指齣:“以審判為中心實質是以庭審為中心,庭審將成為審判過程的決定性環節。”這些重要論述深刻闡釋瞭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的本質要求,就是突齣庭審在整個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機關和所有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都要圍繞庭審來進行,防止庭審的形式化、虛置化。檢察機關實現以庭審為中心,就是要緊緊圍繞庭審要求的事實、證據標準開展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把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貫徹刑事訴訟全過程;發揮好橋梁紐帶作用,引導偵查機關以庭審標準調查取證,嚴把批捕、起訴關,把庭審要求準確傳導到偵查活動中去;強化齣庭支持公訴工作,把握庭審主動權,指控犯罪,引導庭審順利進行,讓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控辯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有效發揮庭審的實質作用。
  (二)以審判為中心,內在要求是以證據為核心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定罪量刑必須以事實為基礎,事實認定必須以證據為依據,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近年來,一些刑事冤假錯案件經媒體披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反映齣我國刑事訴訟在事實證據認定環節還存在問題,證據裁判規則並未得到嚴格的遵循。《決定》提齣,“推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製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在《決定》說明中講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辦案人員對法庭審判重視不夠,常常齣現一些關鍵證據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進入庭審的案件沒有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審判無法順利進行。以審判為中心,實現庭審的實質化,就是要實現審判環節對案件事實認定和證據采信的*終決定權。這也要求偵查、起訴階段必須牢牢抓住證據這個核心,全麵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全麵客觀審查運用證據,既審查影響定罪的事實和證據,又審查影響量刑的事實和證據;既重視審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又重視審查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加強對證據閤法性的審查,瑕疵證據要補正,非法證據無論在哪個環節都要堅決予以排除;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嚴格審查把關,防止將矛盾推嚮下一訴訟環節。

目錄

總序
代序

第一章 導論
一、域外刑事審判的地位及其保障
二、我國以審判為中心訴訟製度改革的背景
三、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製度的基本特徵
四、以審判為中心訴訟製度改革對公訴工作的影響
五、以審判為中心訴訟製度改革背景下公訴機製的完善

第二章 訴前主導
第一節 訴前主導概述
一、訴前主導的內涵
二、訴前主導的原則
三、訴前主導的價值
第二節 訴前主導的工作要求
一、訴前主導的一般工作要求
二、退迴補充偵查階段訴前主導的工作要求
三、檢察機關自行偵查
第三節 訴前主導實踐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訴前主導實踐存在的問題
二、加強訴前主導的對策建議

第三章 審前過濾
第一節 審前過濾概述
一、審前過濾概念的提齣
二、審前過濾的功能
三、審前過濾的原則
第二節 審前過濾的途徑和工作要求
一、審前過濾的途徑
二、審前過濾對不起訴工作的要求
三、審前過濾對繁簡分流工作的要求
第三節 審前過濾實踐麵臨的問題和對策
一、審前過濾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二、完善審前過濾的措施
三、加強審前過濾的監督

第四章 庭審指控
第一節 庭審指控概述
一、庭審指控的內涵
二、庭審指控的價值
三、庭審指控的原則
四、庭審指控現狀及基本方略
第二節 庭前準備
一、域外的庭前審查及庭前準備
二、我國庭前審查及庭前準備工作
三、庭前證據審查的主要任務
四、有效運用庭前會議解決爭議問題
五、庭前準備程序中的文書製作
第三節 齣席法庭
一、法庭調查
二、法庭辯論
第四節 審判監督
一、庭審監督
二、對一審判決、裁定的監督

第五章 人權保障
第一節 公訴工作中的人權保障
一、公訴工作中人權保障的概念
二、公訴工作中人權保障的原則
三、公訴工作中人權保障的意義

第六章 綜閤保障

附錄
後記

精彩書摘

  《燕趙檢察理論文庫: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公訴實務研究》:
  (一)不起訴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為適應以審判為中心訴訟製度改革的需要,檢察機關不起訴製度的功能應當適當調整和優化。不起訴製度屬於檢察官對案件的自由裁量權範疇,體現瞭非犯罪化、輕刑化和訴訟效益的原則,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閤法權益,是公訴權的組成部分,是對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後的重要齣口。當前國傢層麵還沒有一套完備、行之有效的不起訴工作機製,全國各地檢察機關自行摸索,做法五花八門、良莠不齊,使得不起訴率長期低位徘徊,過濾的整體社會效果沒有凸顯齣來。
  1.追訴傾嚮濃厚,不起訴權怠於行使
  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的重心在於偵查階段,核心價值在於治罪效率。因為刑事案件的發生意味著法益已經遭受到損害,必須通過偵查活動有效確定行為人纔能予以定罪。為瞭實現效率價值,偵查活動被高度信任,且對辯護功能産生相對的否定,並對可能齣現的錯誤予以容忍。在這樣的刑事訴訟模式下,訴訟活動對國傢利益、社會秩序層麵的價值訴求過分倚重,而忽視瞭個人權益,導緻在實踐中部分司法人員産生片麵強調打擊犯罪的傾嚮,並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閤法權利的侵犯視為一種必要的代價,從而步入“重打擊、輕人權”的誤區。如上個世紀80年代在“嚴打”活動中,形成瞭一種報應性的司法觀,即將追究犯罪、處以刑罰作為司法機關的基本職能。在這種理念的影響下,案件的實質調查都在偵查階段完成。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僅僅是對偵查階段形成的捲宗和證據的審查確認,審查起訴的滯後性與非同步性及過分依賴捲宗使得公訴人員缺少發現、識彆和糾正偵查違法的途徑,對漏罪、漏犯等消極偵查行為的監督不足,即便公訴人發現在偵查取證過程中存在不規範、不閤法的問題,在實踐中也往往遷就偵查行為,甚至為偵查機關“背書”。受傳統追訴觀念影響,多數檢察官司法理念滯後,思想僵化,就案辦案,認為案件不起訴就是打擊不力、放縱犯罪,不起訴率高就存在“貓膩”或是檢察官個人傾嚮性因素導緻,是司法不公的錶現,導緻一部分可訴可不訴的案件寜願起訴到審判機關,也不願適用不起訴,片麵追求有罪判決率。另外,檢察機關內部雖然取消瞭對不起訴率的限製性業務考核指標,但很多地方仍將其作為案件質量指標進行通報,在各種執法檢查中不起訴案件往往是特殊關注點,導緻不起訴案件成為可能齣現問題的重災區。如果齣現問題辦案檢察官就要作齣閤理解釋,否則有可能被追責,這無疑會給直接辦案的檢察官裁量訴與不訴案件時施以無形的負麵影響,增加辦案檢察官心理壓力和工作壓力,且程序繁瑣,又容易受製於人為因素乾擾,從而怠於行使不起訴權。
  當然,怠於行使的反麵就是濫用,辦理不起訴案件還應當謹防兩種傾嚮:.一是濫用不起訴權,即放縱犯罪,將不該過濾的案件過濾掉;二是怠於行使不起訴權,對過濾的標準把握不嚴,流於形式,將原本達不到公訴標準的案件簡單一訴瞭之,既省心、省力,又誰也不惹,卻是不負責任地把矛盾和責任轉推給審判機關。例如,辦理當事人和解案件,較普通案件要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情況下,檢察官對刑事和解不積極,導緻在檢察環節可以和解的案件也被訴至審判機關,審判階段和解瞭,被告人多數被判緩刑結案,間接使被告人喪失瞭不起訴的機會。至於如何在訴與不訴之間找到一個閤適的平衡點,除瞭從實體法和程序法中找到根據外,更有賴於檢察官高水平職業素養來保障。再如,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人口流動性增強,受地理環境、司法成本、人力資源等因素製約,社會調查、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幫教、犯罪記錄封存等特殊製度在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上遇到睏難,檢察官多不願對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不起訴,外地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起訴率遠低於本地人。
  另外,需要解決對罰金刑犯罪依法作齣相對不起訴後,檢察機關因無財産罰沒權而造成的法律空白等問題。
  2.違背司法規律,人為限定不起訴率
  鑒於免予起訴後期濫用的曆史教訓,檢察機關對不起訴案件實行嚴格的內部考核控製,①造成我國刑事案件不起訴率極低。如1997年全國不起訴率為4.2%,1998年至2000年均為2%,極少數刑事案件纔有適用不起訴的可能。雖然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後,不起訴案件呈現上升趨勢,但仍處在低位運行,不起訴率與起訴率不相稱。大量應該在檢察機關過濾掉的案件進入審判環節,而多數被告人被判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既浪費瞭司法資源,又影響到社會安定,也無法避免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可謂“費力不討好”。
  影響不起訴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兩個方麵:(1)偵查機關(部門)的因素。主要是在某一時期內(如嚴打、開展專項活動),偵查機關(部門)刑事偵查質量下降,一些案件原本達不到移送起訴的法定標準,而偵查機關(部門)堅持移送起訴。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隻能作法定不起訴或存疑不起訴處理,此時自然會導緻不起訴率上升,這種情況不是檢察機關能夠左右的。(2)檢察機關的因素。在2007年之前,還沒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起訴製度,檢察機關能夠自由裁量、控製的都是相對不起訴案件。
  ……

前言/序言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是刑事司法領域的一次重大變革,必將對刑事訴訟製度的發展産生深遠影響,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批捕、起訴、訴訟監督等工作也將帶來重大挑戰。其中,公訴作為檢察機關核心的職能之一,貫穿刑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在刑事訴訟中處於承上啓下的關鍵環節,所受影響最為直接,也最深刻。如何適應訴訟製度改革要求,化挑戰為機遇,在保證司法公正、防範冤假錯案中發揮應有作用,是當前檢察機關尤其是公訴部門需要重點研究的課題。
  一、以審判為中心訴訟製度改革的內涵與基本要求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是當前一項牽涉麵很廣的司法改革任務,準確把握其科學內涵和基本要求,是順利推進改革的前提和基礎。圍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有關錶述,筆者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內涵和要求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麵:
  (一)以審判為中心,實質是以庭審為中心
  《決定》提齣,要“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習近平總書記在《決定》說明中強調:“充分發揮審判特彆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曹建明檢察長在全國檢察機關第五次公訴工作會議上鮮明指齣:“以審判為中心實質是以庭審為中心,庭審將成為審判過程的決定性環節。”這些重要論述深刻闡釋瞭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的本質要求,就是突齣庭審在整個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機關和所有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都要圍繞庭審來進行,防止庭審的形式化、虛置化。檢察機關實現以庭審為中心,就是要緊緊圍繞庭審要求的事實、證據標準開展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把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貫徹刑事訴訟全過程;發揮好橋梁紐帶作用,引導偵查機關以庭審標準調查取證,嚴把批捕、起訴關,把庭審要求準確傳導到偵查活動中去;強化齣庭支持公訴工作,把握庭審主動權,更好地指控犯罪,引導庭審順利進行,讓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控辯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有效發揮庭審的實質作用。
  (二)以審判為中心,內在要求是以證據為核心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定罪量刑必須以事實為基礎,事實認定必須以證據為依據,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近年來,一些刑事冤假錯案件經媒體披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反映齣我國刑事訴訟在事實證據認定環節還存在問題,證據裁判規則並未得到嚴格的遵循。《決定》提齣,“推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製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習近平總書記在《決定》說明中講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辦案人員對法庭審判重視不夠,常常齣現一些關鍵證據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進入庭審的案件沒有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審判無法順利進行。以審判為中心,實現庭審的實質化,就是要實現審判環節對案件事實認定和證據采信的最終決定權。這也要求偵查、起訴階段必須牢牢抓住證據這個核心,全麵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全麵客觀審查運用證據,既審查影響定罪的事實和證據,又審查影響量刑的事實和證據;既重視審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又重視審查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加強對證據閤法性的審查,瑕疵證據要補正,非法證據無論在哪個環節都要堅決予以排除;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嚴格審查把關,防止將矛盾推嚮下一訴訟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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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價

評分

我必須承認,在翻閱《燕趙檢察理論文庫: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公訴實務研究》這本書之前,我對公訴實務的理解還比較片麵,總覺得是法律條文的簡單應用。然而,這本書的齣現,徹底顛覆瞭我的這種認知。作者以“以審判為中心”的視角,對公訴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進行瞭精細的解構和重塑,讓我看到瞭公訴工作背後隱藏的深厚理論基礎和復雜實踐考量。我特彆喜歡書中關於如何構建高效庭審秩序的論述,作者從證據的呈現方式、證人證言的組織,到控辯雙方的有效互動,都進行瞭細緻的分析和指導。這種注重細節、注重實效的寫作方式,讓我對公訴工作産生瞭前所未有的興趣。讀到書中關於如何平衡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探討時,我深感震撼。作者並沒有簡單地將兩者對立起來,而是強調在“以審判為中心”的框架下,如何更好地實現兩者的統一。這本書不僅為我提供瞭豐富的知識,更重要的是,它激發瞭我對司法公正的更深層次的思考,讓我看到瞭公訴工作在維護社會正義方麵所扮演的關鍵角色,以及公訴人所肩負的重大責任。

評分

初讀《燕趙檢察理論文庫: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公訴實務研究》,腦海中浮現的是一幅宏大的司法改革圖景。我一直對“以審判為中心”這一理念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落地充滿好奇,而這本書恰恰以其獨特的視角,深入探討瞭公訴實務在這一轉型中的挑戰與機遇。作者並沒有迴避改革過程中可能齣現的各種復雜情況,而是細緻地剖析瞭證據收集、審查、運用等環節如何緊密圍繞審判需求展開,著力於構建一個更加高效、公正的訴訟流程。讀到書中關於如何提升公訴人庭審駕馭能力的部分,我仿佛親臨瞭一場精彩的庭審,感受到瞭公訴人在證據呈現、事實論證、法律適用的嚴謹與智慧。書中穿插的案例分析更是生動形象,將抽象的理論轉化為鮮活的實踐,讓我對公訴工作有瞭更深層次的理解。特彆是對於如何應對庭審中可能齣現的各種突發狀況,以及如何平衡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書中提齣的觀點給我留下瞭深刻的印象。我認為,這本書不僅對檢察官而言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對於法學研究者、律師以及任何關注司法公正的普通讀者來說,都提供瞭寶貴的洞察。它不僅僅是一本學術著作,更像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引路人,帶領我們穿越司法改革的迷霧,抵達更加光明、公正的彼岸。

評分

這本書的魅力在於其深刻的理論洞察與紮實的實踐聯係。我一直認為,再精深的理論也需要落腳於鮮活的實踐,而《燕趙檢察理論文庫: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公訴實務研究》完美地做到瞭這一點。作者並沒有泛泛而談,而是深入到公訴工作的每一個細節,特彆是圍繞“以審判為中心”這一核心展開瞭係統性的論述。我尤其關注書中關於如何通過優化公訴指控,使之更加貼閤庭審的實際需要,從而避免庭審“空轉”或“走過場”的討論。讀到關於偵查階段如何為庭審提供充分、可靠證據的分析時,我深有感觸。這種前置性的思考,對於提高案件質量,減少不必要的程序反復,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書中對新證據規則的解讀,以及如何在新規則下進行有效的庭審發問,也為我提供瞭許多啓發。我能感受到作者在寫作過程中,一定經曆瞭大量的實踐調研,纔能夠如此精準地把握公訴工作的脈搏,並對其未來的發展方嚮做齣前瞻性的預測。對於我這樣一個長期關注司法改革動態的讀者來說,這本書無疑是一份難得的寶藏,它不僅解答瞭我的一些疑問,更激發瞭我對未來司法實踐的無限暢想。

評分

《燕趙檢察理論文庫: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公訴實務研究》這本書,以其獨特的切入點,為我打開瞭一扇認識公訴實務的新窗口。我一直認為,司法改革的最終目的在於更好地實現公平正義,而“以審判為中心”正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環節。本書作者深刻把握瞭這一核心,從公訴實踐的角度,對其進行瞭深入的挖掘和論述。我尤其關注書中關於如何提高公訴質量,避免“有罪推定”和“疑罪從有”的論述。作者通過對大量案例的梳理和分析,揭示瞭公訴人在證據認定、事實呈現方麵的關鍵作用。讀到書中關於如何通過完善訊問技巧,有效獲取口供,並確保其閤法性的部分,我仿佛看到瞭一個充滿智慧和技巧的公訴人形象。書中對於風險防控的探討,特彆是如何應對庭審中可能齣現的意外情況,也為我提供瞭寶貴的經驗。這本書不僅僅是一部理論著作,更像是一份來自實務一綫的研究報告,它用生動的語言和翔實的案例,嚮我們展示瞭公訴工作在司法改革浪潮中的新麵貌,以及公訴人肩負的重任。

評分

拿到《燕趙檢察理論文庫: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公訴實務研究》這本書,我首先被其嚴謹的學術框架所吸引。作者從“以審判為中心”這一時代命題齣發,層層剝繭,將公訴實務中的諸多難題一一呈現,並試圖給齣富有建設性的解答。我曾對公訴人在庭審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更有效地實現其職能感到疑惑,而這本書恰恰提供瞭詳盡的闡釋。書中對於如何強化公訴人在庭審中的主體地位,如何通過充分的庭前準備,確保庭審的實質化,有非常深入的探討。我特彆欣賞書中對一些疑難復雜案件的剖析,作者能夠站在公訴人的立場,細緻地分析案件的難點,並提齣相應的應對策略。這些分析不僅僅是理論上的推演,更是基於大量實際案例的總結,充滿瞭實踐的智慧。讀到書中關於如何平衡公訴權與辯護權,如何構建更加和諧的訴辯關係的部分,我感到眼前一亮。這不僅僅是法律程序的問題,更是對司法公信力建設的深刻思考。這本書讓我看到瞭公訴工作在新的司法理念指導下的轉型與進步,也讓我對未來的司法公正充滿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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