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衛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谘詢委員、《清華法學》主編。1999年初調清華大學法學院任教。1996年任《現代法學》主編,同年獲博士生導師資格,司法部、勞動人事部“英雄模範”稱號,國傢政府津貼獲得者。1993年從講師直接破格評聘為教授,同年作為訪問學者赴日本,分彆在東京大學法學部和一橋大學法學部學習研究。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雜誌上發錶學術論文120餘篇。獨著:《轉換的邏輯——民事訴訟體製轉型分析》(修訂版)(2007)《民事訴訟法》(第二版)(2009)《民事訴訟:關鍵詞展開》(2005)《程序公正實現中的衝突與衡平》(1992)《破産程序導論》(1993)《訴訟構架與程式》(2000)《探究與構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論》(2003)《守望想象的空間》(論文集)(2003)《瑣話司法》(隨筆集)(2005)《那門是窄的》(講演錄)(2005)《知嚮誰邊集》(隨筆集)(2006)《推開程序理性之門》(講演錄)(2008)《法學藍調》(隨筆集)(2009)。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評分民事訴訟就是民事官司,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利益衝突,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經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動,以及這些訴訟活動中所産生的法律關係的總和。通俗地講就是你的人身和經濟的閤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通過打民事官司,達到製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自己的閤法權益的目的。[1]
評分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倫理上的衝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評分程序性
評分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周邊法律製度如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等保障著民事訴訟的正義性,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蝕。程序規則的嚴格性並不等同於程序的復雜性,其含義是指確保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性規定不得違反,否則即産生一定的程序製裁。民事訴訟的嚴格規範性限製瞭法官的恣意,消除瞭對社會統一規範的背離,滿足瞭國傢和社會維護統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
評分特定性
評分在書中,提齣瞭許多觀點,並加以論證,看瞭很有啓發。
評分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倫理上的衝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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