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衛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谘詢委員、《清華法學》主編。1999年初調清華大學法學院任教。1996年任《現代法學》主編,同年獲博士生導師資格,司法部、勞動人事部“英雄模範”稱號,國傢政府津貼獲得者。1993年從講師直接破格評聘為教授,同年作為訪問學者赴日本,分彆在東京大學法學部和一橋大學法學部學習研究。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雜誌上發錶學術論文120餘篇。獨著:《轉換的邏輯——民事訴訟體製轉型分析》(修訂版)(2007)《民事訴訟法》(第二版)(2009)《民事訴訟:關鍵詞展開》(2005)《程序公正實現中的衝突與衡平》(1992)《破産程序導論》(1993)《訴訟構架與程式》(2000)《探究與構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論》(2003)《守望想象的空間》(論文集)(2003)《瑣話司法》(隨筆集)(2005)《那門是窄的》(講演錄)(2005)《知嚮誰邊集》(隨筆集)(2006)《推開程序理性之門》(講演錄)(2008)《法學藍調》(隨筆集)(2009)。
對於無訟爭性的非訟事件,雖然各國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規定瞭與民事訴訟程序不同的非訟程序來處理。[2]
評分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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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自由性
評分不錯
評分強製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製性既錶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隻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隻要原告起訴符閤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依賴於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製力,法院裁判則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製執行。
評分規範性與正當性
評分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也較大。
評分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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