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新债法:历史与比较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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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莱因哈德·齐默曼 著,韩光明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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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39282
版次:1
商品编码:11143870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2-1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69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德国新债法:历史与比较的视角》是对德国新债法的评述,同时也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对立法改革进行了分析。

内容简介

  《德国新债法:历史与比较的视角》是对德国新债法的评述,同时也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对立法改革进行了分析。

作者简介

    莱因哈德·齐默曼,毕业于汉堡大学,1981年,他成为了在南非开普敦大学教授,1988年,成为雷根斯堡大学的全职教授。自2002年以来,任汉堡的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主任。从2006年到2010年间,他曾担任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部的马克斯普朗克学会。2008年,他被任命为布塞留斯法学院的教授。由于他在雷根斯堡的时间,他担任过客座教授,包括在芝加哥大学,杜兰大学,康奈尔大学,斯泰伦博斯,爱丁堡大学伯克利分校,奥克兰,耶鲁大学法学院,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德国民法典》与德国私法的发展
一、欧洲的法典编纂运动
二、法典编纂运动的后期成果:《德国民法典》
三、历史法学派
四、历史法学与法典编纂
五、通过立法实现法律统
六、画地为牢的《德国民法典》
七、法院的反应
八、私法制度的统一
九、《德国民法典》的弹性
十、民法典下的私法发展
十一、对《德国民法典》的批评
十二、债法的现代化
十三、私法的欧洲化

第二章 债务不履行之救济:以《欧洲合同法原则》为背景
一、通往新规则之路
二、实际履行与实际履行请求权的排除
三、损害赔偿
四、履行不能时的替代给付请求权
五、履行信赖的费用开销
六、自始履行障碍
七、合同解除
八、其他救济方式
九、结论性观察

第三章 德国买卖法中给付不一致责任的发展
一、导论
二、隐蔽瑕疵责任:旧《德国民法典》及其历史背景
三、问题范围
四、改革
五、补充履行
六、次级权利
七、解除
八、损害赔偿
九、减价
十、尚未解决的问题
十一、结论

第四章 德国新时效法与《欧洲合同法原则》
一、导论
二、时效法的发展
三、主观或客观制度
四、三十年时效期间
五、给付不一致责任
六、时效的开始
七、时效期间的重新开始
八、时效经过的中止和延期
九、时效的法律效力
十、协议变更
十一、另一种改革
十二、结论

第五章 消费合同法与一般合同法

前言/序言


好的,以下是一份关于《德国新债法:历史与比较的视角》的图书简介,旨在详尽阐述该书的内容范围和研究视角,同时避免提及或暗示该书本身的具体内容。 --- 探寻民法演进的宏大叙事:从罗马法源流到现代商事实践 本书是一部跨越数个世纪、聚焦于民法原理与实践演变的深度研究专著。它并非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体系的细节剖析,而是致力于构建一个宏观的、具有历史纵深感的法律思想脉络图景。全书以一种兼具学术严谨性与叙事张力的笔触,勾勒出私法规范如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面对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时,进行自我调适、重塑和创新的复杂过程。 本书的核心关注点在于,探讨影响现代民法形态的诸多深层驱动力——包括哲学思辨、社会经济变革、以及不同法域之间的相互借鉴与冲突。作者采取了一种“大历史观”的视角,将法律的变迁置于更广阔的文明史和社会史的背景之下进行审视,力求揭示看似抽象的法律规则背后所蕴含的权力结构、道德观念和社会需求。 第一部分:古典法源的继承与重构 本部分首先将读者的目光引向西方私法思想的摇篮——古罗马法。此处并非简单罗列法条,而是着重分析罗马法中的核心概念,如所有权、契约自由、以及法人格理论,如何在古典时期被系统化、理论化。尤其关注罗马法在查士丁尼法典中最终定型的过程,以及这种“古典范式”如何为后世提供了基础性的结构框架。 随后,叙事线索转向中世纪的法学复兴。重点阐述了博洛尼亚大学法学派(Glossators和Commentators)如何通过对《民法大全》的注释和阐释,将已经沉寂的古典法重新激活,并使其适应日益复杂的封建社会和早期商业活动的需要。这一时期的法律活动,本质上是一场将古老文本与新兴现实进行创造性结合的智力冒险。作者详细考察了这一时期教会法、习惯法与罗马法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揭示了法律多元化对现代法律体系融合性的早期影响。 第二部分:理性时代与法律体系化运动 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和民族国家的构建,法律理念进入了强调理性、体系化和普遍适用性的新阶段。本部分深入分析了自然法学说对民法典编纂思想的深刻影响。自然法试图在人类理性中寻找超越经验和地方差异的永恒法律原则,这直接催生了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第一次大规模民法典编纂浪潮。 此处,本书将重点置于分析早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汇编工作。研究的重点在于,立法者们如何试图将数百年积累的、碎片化的法律知识,整合进一个逻辑自洽、结构严谨的封闭体系之中。这涉及对个人权利的界定、对财产关系的抽象化处理,以及对合同的价值基础进行哲学论证。这一过程不仅是技术性的法律重组,更是一场关于国家主权与公民自由边界的深刻政治哲学实践。 第三部分:工业革命与法律应对:从抽象到功能的转变 工业革命的爆发及其带来的生产力飞跃和社会阶层剧变,对传统的民法理念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市场活动变得高度专业化、生产过程日益复杂化,以及劳动关系出现显著的权力失衡时,原有的、基于平等个体之间简单交易的法律假设开始显得力不从心。 本书详细探讨了在此背景下,法律领域内出现的关键性回应。例如,商事习惯如何逐渐渗透并改造传统民法中的契约理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定领域(如产品责任或公共事业责任)的萌芽;以及对“公平”与“善良风俗”等弹性条款的司法能动性解释,如何成为弥合僵硬法规与社会现实鸿沟的工具。这一阶段的研究,强调了法律功能主义的抬头——法律规范不再仅仅是逻辑推演的结果,而是解决特定社会经济冲突的实用工具。 第四部分:跨国比较视野下的现代私法形态 最后一部分将研究的视角投向全球化背景下,现代私法体系的多元发展与相互参照。作者并非简单地对比各国法典的条文差异,而是分析不同法律传统在面对全球市场、技术革新(如信息技术、生物科技)和跨文化交流时所展现出的适应策略。 比较的维度涵盖了不同法系在处理现代商业组织形式(如跨国公司、复杂的金融工具)时所采取的制度设计差异;在知识产权和数据保护等新兴领域,不同司法管辖区如何平衡创新激励与个人权利保障;以及国际私法和准国际法规则(如国际商事惯例)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反过来影响和塑造国内私法结构。本书旨在揭示,在高度互联的世界中,法律体系的演进不再是孤立的国内进程,而是一个持续的、相互影响的比较研究场域。 通过以上四个维度的深入探讨,本书为读者提供了一个理解民法如何从古代经验走向现代复杂性的、富有洞察力的框架。它是一部关于法律思想如何适应和塑造人类社会形态的学术史诗。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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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债法:历史与比较的视角》这个书名,让我联想到法律的演变并非直线向前,而是充满曲折与回响。我猜测,这本书或许会从历史的角度,细致地梳理德国债法是如何在不同时代背景下,经历思想的碰撞与制度的革新,最终形成我们现在所说的“新”债法。这种“新”,是否意味着对传统契约精神的重新定义?是否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了对经济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现代社会问题的关照?例如,我很好奇,在物权法、侵权法等领域,新债法是否引入了新的概念或原则,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而“比较的视角”则让我看到了更广阔的研究视野。我猜想,书中可能会将德国新债法与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其他国家的债法进行对比,比如法国民法典、瑞士债法典,甚至是远距离的普通法系国家的合同法。通过这种比较,我们不仅能理解德国债法自身的逻辑体系和政策选择,也能看到不同法律文化在解决类似法律问题时所采取的不同路径,以及其间的优劣得失。这种跨文化的法律对话,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多元性以及全球法律发展的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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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德国新债法:历史与比较的视角》这个标题,我立刻联想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与时俱进。所谓“新债法”,必然是对过往法律体系的扬弃与发展,我非常想知道,这种“新”体现在哪些核心理念或具体制度的变革上。它是否回应了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比如数字合同、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或者,它是否在继承德国传统法学严谨性的基础上,融入了更多关于风险分散、契约精神的现代化解读?“历史的视角”让我期待这本书能够追溯这些变革的源头,理解在怎样的社会土壤中,德国的债法学家们进行着怎样的理论构建和制度设计。这种溯源,或许能帮助我们理解某些法律规则的“为什么”,而不仅仅是“是什么”。而“比较的视角”则提供了另一层解读的维度。我猜想,作者很可能不仅仅将德国债法孤立地看待,而是会将其置于英美法系、浪漫法系等不同的法律传统之中进行审视,甚至可能会探讨其对中国等新兴经济体法律体系的影响。这种横向的比较,不仅能凸显德国债法的特色,也能启发我们反思自身法律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或许能找到一些值得借鉴的思路,从而推动本土法律理论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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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书名《德国新债法:历史与比较的视角》激发了我对法律发展动态的兴趣。我设想,作者大概会从宏观层面入手,审视德国债法在近现代史上的几次重要转型。这种“新”,或许并非一夜之间的革新,而是一系列渐进式调整的成果,背后可能蕴含着深刻的法学理论争鸣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很想知道,在这些法律条文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人文关怀和经济逻辑。例如,在涉及合同自由、责任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德国新债法是如何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找到平衡点的?“比较的视角”则更像是一扇窗户,让我得以窥见德国债法在世界法律舞台上的定位。我期盼书中能够详细阐述,德国新债法在借鉴了哪些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又在哪些方面展现出其独特性,甚至可能引领了某些法律趋势。比如,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跨境交易和合同的普遍性,必然要求各国债法能够更好地适应国际间的法律冲突和协调。因此,本书对德国新债法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很可能为理解当代国际商事法律的发展提供重要线索,或许也会触及一些关于法律的普遍性问题,比如关于正义、风险承担以及社会信任的法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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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这本《德国新债法:历史与比较的视角》的书名,我脑海中瞬间浮现出几个可能的方向,即便我尚未翻阅内页。首先,我非常好奇作者将如何展开对德国“新”债法的阐述。这个“新”字暗示着对旧法的改革或更新,因此,我期待书中能够清晰地梳理出德国债法演进的历史脉络。这不仅仅是罗列条文的变化,更是要深入探讨促成这些变化的历史动因、社会背景以及法律思想的演变。例如,是否涉及了某个历史时期重大的经济或社会变革,比如工业化浪潮、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或是战后重建的需求,这些都可能深刻地塑造了债法条文的逻辑与精神。同时,我对“比较的视角”也充满期待。在法律领域,比较法研究往往能带来深刻的洞见,帮助我们理解特定法律体系的独特性及其优劣。我猜想,书中很可能不仅仅停留在德国国内,而是会将德国的新债法置于一个更广阔的国际背景下进行审视。这可能意味着与英美法系、法国法系,甚至是大陆法系内其他国家(如瑞士、奥地利)的债法进行对比,分析其异同、借鉴与融合。这样的比较,不仅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德国债法的精髓,也能为我们自身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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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看到《德国新债法:历史与比较的视角》这个书名时,我的脑海中立刻勾勒出这本书可能包含的深度内容。我推测,作者大概会先从宏观的历史角度切入,解析德国债法是如何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演进,特别是“新”债法的出台,究竟是怎样的一个历史节点,它又克服了哪些旧债法体系中的弊端。这可能涉及到对德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治格局以及法律思想流变的深入剖析,从而解释为何会出现如此的法律变革。例如,我很好奇,新债法是否回应了工业革命、两次世界大战等重大历史事件带来的法律挑战,以及对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等思潮的吸收。紧接着,“比较的视角”这一关键词,则让我期待作者能将德国新债法置于一个更广阔的国际法律环境中进行考察。我猜想,书中很可能不会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会深入研究德国新债法在与英美合同法、法国民法典等不同法律体系进行对话时的特征、借鉴和创新。这样的比较研究,不仅能够揭示德国债法的独特之处,也可能为我们理解世界范围内法律发展的共性与个性,以及借鉴域外优秀法律成果提供重要的理论参考,甚至或许能为我国的法律改革提供一些启发性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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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调整中国五伦之一“朋友”关系的是义理,属于道德范畴,意味着“义”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履行的是人对人之间的义务,并不是在现代法制下,对一种超然的价值施加在个人身上的带有神或者信仰层面的义务。传统的“义理”不仅强化了私情在道德上的义务,在法治的形式下不仅阻隔了义理的消极作用,相反还为私情提供了合理性甚至正当性,导致了现代法治下刚性规则追求的普世价值抽象原则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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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正品,且物流服务态度好、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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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会貌似要读这个了 估计能不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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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错,看看大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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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自愿原则】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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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2O09年2月2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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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有的行为虽有法律的意义,特别是根据法律能产生后果,这些后果是依法产生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都要产生,对这些准法律行为而言,有关法律行为是否适用于它们?或至少是否应准用于它们。这类行为相对纯粹的情谊行为来,就显得非常的模棱两可了。关于这方面比如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辆受到的伤害;在日常生活中带有情谊性的纯粹社会交往性质的承诺行为;过车水马龙的街上意味着提供一种帮助建议的招手产生的误判发生的事故;帮助邻居照看孩子等等。在德国则有两则关于模棱两可的判例,一则是五人组成了一个摸彩共同体,每人每周付10马克,然后其中一人用50马克购买事先确定了顺序的数字。有一次买彩票的没买,导致了错失一万马克的奖,其中三人起诉应购买彩票要求赔偿应得份额。引起学术界广泛讨论的一则案例说的是一对男女结成了非婚姻共同体,约定由女方服用避孕药,但女方则没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因此生下一个孩子。男方要求女方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非婚姻共同体,本身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自由的亲密的一种伙伴关系,不愿意置于法律的规则之下的意愿。在我们中国,这样的案例则在我看来就是2006年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决自助游中的12名同行的旅伴向其中一死者家属赔偿21.1万元,户外活动组织者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判赔16万元。此判决让极像”情谊行为“的户外爱好者表示了不满,因为大多户外活动者不仅是自愿的,而且还是费用”AA“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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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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