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作为一种特殊的民法规范,推定性规范强调的是其逻辑构造和法律属性的特殊性,其在本质上是一种连接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法律构造。与推定性规范为接近的是拟制性规范。现代诉讼目标从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的转向以及经验法则的立法化,构成推定性规范的认识论基础;约简司法成本、克服法官恣意、彰显程序公正、映照法律政策,构成推定性规范的价值论基础。在创建民法推定性规范时,应从基本要素、修辞要素和反驳要素三个角度进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死亡推定在失踪状态、利害关系人顺序、死亡撤销等方面有待完善。善意推定主要适用于占有和交易场合。理性人假设构成过错推定的人性根源。我国立法将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混淆,占用权利推定和登记权利推定也一直付诸阙如,未来立法时应予完善。
作者简介
王立争,安徽合肥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12年,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及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各1项。在《法学》、《法学论坛》、《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等发表论文30余篇。独立出版学术专著2部,合著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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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编辑宗旨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民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中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著作之入选丛书,不论作者职称、地位、亲疏,以学术性为考量。
——梁慧星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推定性规范概说
第一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意旨
一、推定的学说考察
二、推定学说的评价
三、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界定
第二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学说考察
二、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学说的评价
三、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独特逻辑结构
第三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基本属性:实体与
程序之间的构造
一、民法推定性规范的一般程序功能
二、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特别程序效应
三、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程序反驳方法
第四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比较法考察
一、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罗马法起源
二、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推定性规范
三、英美法系民法中的推定性规范
四、我国现行民法中的推定性规范
第二章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认识论基础
一、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
二、从经验法则到法律规范
第二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价值论基础
一、约简司法成本
二、克服法官恣意
三、彰显程序公正
四、映照法律政策
第三节 小结:推定性规范——认识论与价值论之双重考量
第三章 民法推定性规范与相关范畴的关系
第一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拟制性规范
一、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拟制性规范的功能关涉
二、民法拟制性规范的理论视域
三、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拟制性规范的关系界定
第二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准用性规范
一、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准用性规范的属性交融
二、民法准用性规范的具体考察:以准民事法律行为为例
三、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准用性规范的关系界定
第三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的反对解释
一、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反对解释的逻辑关联
二、民法反对解释的本质属性
三、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反对解释的关系界定
第四章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类型、表达与创制
第一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类型与表达
一、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理论类型
……
第五章 民法中的事实推定规范
第六章 民法中的权利推定规范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民法的谦抑性,是关于民法性质的最为抽象的理论概括。但民法的谦抑性不是对民法的私法属性、权利法属性等的简单重复,而是系统化的总结和概括,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意蕴和表现形式,是民法精神的抽象表达。民法谦抑性的基本内涵包括民法的有限性与民法的宽容性两个方面,并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民法的有限性,意味着民法不对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决定的事项进行强制性规定,民法规范主要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民法在本质上是私法,虽然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存在诸如利益说、主体说、性质说等不同学说,但确立民法为私法的主要意义却是毋庸置疑的,即确保私法背景下的主体地位平等,排除国家权力干预。民法是任意法,意味着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在单方行为,根据行为人自己意愿即可达成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之目的;在双方和多方行为,则根据双方和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是任意法同时意味着民法的规定多为任意性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作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约定。在效力规则上,如果民事主体的意思与民法规定相矛盾,则应当以民事主体的意思为准;如果民事主体未表示相应意思,则以法律规定为准。因此,民法的有限性实际上是民法为私法和任意法的必然反映。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法典的发展经历了从一种理性主义万能的法典到承认法典存在漏洞的过程。在绝对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们希望能够编纂出“万世不易”的法典,而法官仅通过对法典的单纯适用即可达到对社会生活调整的目的,相应地,人们主要按法典的规定从事各种行
……
前言/序言
王立争的博士论文修订后即将在法律出版社出版,请我作序。作为导师,为弟子的优秀作品作序,我觉得义不容辞,故欣然应允。
早在王立争于2002年至2005年在山东大学读硕士时,我即与其有师生之谊和项目合作,并对其做学问的素质和潜力大为推崇。在我于2009年招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首届“法律科学与管理”方向的博士时,王立争希望跟随我攻读博士学位,并以优异的成绩如愿。甫一入学,我就让他着手博士论文的选题,并提供了我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等项目的论证材料,供其参考。一年后,他提出了“民法推定性规范研究”的选题,这一选题的角度和初步内容在开题答辩时得到了我及其他导师的高度好评。之后,他在我的指导下撰写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在论文预答辩、校外专家评审、正式答辩等环节均获得了好评,并最终收获了“优秀”的成绩。答辩之后,又经过半年多时间修改之后,现在付梓出版。我对此十分高兴!
该书在选题上十分新颖。有关法律上的推定问题的研究,学界虽已有相关著述出版、发表,但以刑法学界和诉讼法学界的研究为多;最近几年,民法学界有关民法规范问题的研究也较为引人关注,不过,在研究内容上主要侧重于强行性规范,有关其他的民法规范形态,仅有零星的论文发表,缺少系统的论述。以民事实体法中的推定性规范为研究选题的专著,国内尚未得见。该书从民法总则,到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继承法等民法诸领域散见的推定问题的规定人手,从理论上对民法推定性规范进行了系统性研究,这无疑为一种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既有推新的理论价值,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研究内容上,该书主要阐述了民法推定性规范的内涵、逻辑结构、基本属性、理论基础、与相关范畴的关系、类型与创制,并选择了若干重要的事实推定规范和权利推定规范进行了专题式的研究。其中,有关推定性规范属于不完整规范、具有独特的程序效应、建立在认识论与价值论的双重理论基础上、创制时的三要素选择、善意推定与动机及恶意推定的逻辑关系等问题的论述,颇有新意,提出的观点也颇有启发性。
本书虽以民事实体法上的推定性规范为主要界域,但由于此类规范独特的程序功能.写作时就必须注意实体与程序交叉的研究方法。本书注重运用这一研究方法,不仅专门论证了推定性规范“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构造”这一基本属性,而且在阐述其价值论基础、与拟制性规范的关系、反驳要素的创制等诸多问题时,也特别注意从程序法角度予以阐述。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视角,实际上是对传统推定性问题研究方法的突破,在方法论上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民法推定性规范研究 丛书总序 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备性与精确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在民商事法律领域,规范的适用往往面临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现实。本丛书旨在聚焦民商法学研究的前沿与热点,以严谨的学理思辨和深入的实证分析,对特定法域的关键理论问题与制度困境进行系统性、前瞻性的探讨,力求为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智力支持。 本丛书恪守学术独立、求真务实的原则,汇集国内外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的最新研究成果,内容涵盖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票据法等多个重要分支。我们期望通过持续、深入的专题研究,推动中国民商法学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助力构建更具韧性、更富效率的私法秩序。 --- 分册介绍(不包含《民法推定性规范研究》的任何内容) 分册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规制研究 内容提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已成为核心生产要素,个人信息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被收集、处理和利用。这种模式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传统民法关于人格权和隐私权的保护构成了严峻挑战。 本书深入剖析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背景下,个人信息(特别是“画像数据”与“行为数据”)的法律属性争议。它首先对现行法律框架中“告知-同意”模式的局限性进行了批判性考察,指出在海量、碎片化数据采集环境中,传统同意机制的失灵是亟待解决的制度缺陷。 全书的核心在于构建适应数字经济需求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作者系统研究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新规定,重点探讨了以下几个关键议题: 1. 数据主体权利的细化与强化: 探讨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在算法推荐和自动化决策场景下的具体行使路径与司法救济机制。 2. 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再审视: 考察除“单独同意”外,个人信息处理的其他合法性基础(如履行合同、履行法定义务、公共利益、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例外情形”)的边界与滥用防范。 3. 数据安全与跨境传输的法律风险: 结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要求,分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法律要求、合规路径,以及如何平衡数据要素的跨境流动与国家安全、个人权益保护。 4. 信息控制者(平台)的责任界定: 区分数据控制者与数据处理者的法律责任,探讨平台在数据泄露、滥用、精准歧视等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问责机制与归责标准,特别是涉及算法偏见时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本书为处理数字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复杂法律难题提供了系统的理论框架和操作指南,对于立法者、监管机构和企业合规部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分册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与评估研究 内容提要: 环境损害具有隐蔽性、累积性、潜伏期长和难以溯源的特性,使得传统侵权法中对“损害”与“加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变得异常困难。本书聚焦于环境法与侵权法交叉领域的这一核心难题。 本书首先对传统“充分必要条件说”在环境损害案件中的局限性进行了深入论证,指出在多重污染源、时间滞后效应显著的案件中,原告几乎不可能完成严格的因果关系证明。 在此基础上,研究转向对新型因果关系认定模式的探索与构建: 1. 流行病学证据的引入与审查: 详细分析了环境污染与特定疾病(如癌症、呼吸系统疾病)之间的关联性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采信标准、专家证人制度的运用,以及如何通过统计学上的“相对风险”来推导出法律上的因果推定。 2. “相当因果关系”的司法能动性: 探讨在难以证明“事实因果关系”时,法院如何通过归责原则的倾斜(如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责任)和“相当因果关系”的扩张解释来实现公平正义。 3. 替代性侵权理论的应用: 重点研究了共同污染者情形下的替代责任原则(Alternative Liability)和按份责任(Proportionate Liability)的本土化适用。例如,分析在特定区域内多个工厂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导致集体损害时,如何根据各方的排放量进行比例赔偿。 4. 损害评估与生态修复责任: 不仅关注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更将重点放在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标准(如价值损失法、预防成本法)和生态修复责任的履行机制上,探讨如何确保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与持续性。 本书旨在为环境污染损害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套更具适应性、更符合环境科学认知的因果关系证明和归责标准。 分册三:抵押权与担保物权法定优先效力的体系化研究 内容提要: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担保物权制度是维护资金融通安全的核心机制。然而,在实践中,不同种类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留置权)之间,以及担保物权与债权人(如税收债权、破产费用)之间的法定优先受偿顺序常常发生冲突,导致法律适用混乱。 本书突破了传统将各项担保制度割裂研究的藩篱,采取体系化的视角,对我国担保物权体系的优先效力进行了结构性重构。 研究内容聚焦于: 1. 公示制度与优先效力的内在关联: 论证担保物权的公示(登记、占有)不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更是其取得优先效力的基础。分析不同公示方式(例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与普通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差异)如何影响其在竞合时的排序。 2. “例外优先权”的法理基础辨析: 深入考察税收债权、破产费用、劳动债权等法定优先权的设立目的,探讨其优先于担保物权是否具有充分的社会伦理和经济效率上的正当性。本书对强制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顺序的现行规定进行了逐条的精细化比较分析。 3. 特殊动产担保的竞合解决: 重点分析了在特定行业(如融资租赁、保理)中,动产抵押权与合同保留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之间的效力冲突,并提出结合合同履行状态和公示情况的综合判断模型。 4. 担保物权效力向下延伸的研究: 探讨在抵押物被侵权、被混合或加工后的物权效力追及问题,以及担保权人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后的代位受偿权在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的优先顺序。 本书力图厘清担保物权优先级的复杂网络,为金融交易的稳定性和司法裁判的一致性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