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明證據法學(第3版)/21世紀法學係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傢級規劃教材

簡明證據法學(第3版)/21世紀法學係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傢級規劃教材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何傢弘,張衛平,高傢偉 等 編
圖書標籤:
  • 證據法學
  • 證據規則
  • 法學教材
  • 民事訴訟
  • 刑事訴訟
  • 法律教育
  •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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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訟證據
  • 21世紀法學係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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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0182018
版次:3
商品編碼:11346109
包裝:平裝
叢書名: 21世紀法學係列教材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3-11-01
用紙:膠版紙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簡明證據法學(第3版)/21世紀法學係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傢級規劃教材》是一部麵嚮本科生的兼顧基礎性和實用性的教材。為瞭提高初學者對證據法學的興趣,作者吸收瞭“案例教學法”的優點,每章的內容針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可能産生的問題設計,而且通過案例展開由淺入深的討論。這既體現瞭作者編寫這部《簡明證據法學》的宗旨,也體現瞭作者在教材編寫形式上的一種嘗試。本次修訂,作者吸收瞭新修改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民事訴訟法的內容。

作者簡介

  何傢弘,北京人,未及成年便到“北大荒”務農,當過拖拉機手、司務長、子弟小學教師等;“返城”後當過建築工人;在愛情的推動下考取大學,隨意地選擇瞭法學專業,然後便一路求學,直至在美國西北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證據學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行為法學會法律語言研究會會長;曾經在業餘時間從事過偵查員、辯護律師、檢察官、仲裁員、電視颱嘉賓主持等工作;走訪過歐美亞的二十多個國傢;獲得過若乾奬項,如國傢的“留學迴國人員成就奬”和人民大學“公正杯”足球賽的“最佳射手奬”以及級彆較低的業餘羽毛球比賽的金銀奬牌;代錶著作有《何傢弘作品集?犯罪懸疑小說係列》(5捲)、《何傢弘作品集·法學文萃係列》(5捲)、《何傢弘作品集?法道紀實係列》(5捲)。
  張衛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谘詢委員、《清華法學》雜誌主編。從事民事訴訟教學工作28年,《民事訴訟法教程》曾獲國傢級教學成果奬,主講的民事訴訟法課程被評為北京市以及國傢級精品課,2010年獲北京市高校教學名師稱號。

目錄

證據法在何處
一、認定案件事實離不開證據法
二、證據法的基本模式
三、證據法的不同含義
四、證據法的淵源
五、證據法的選擇適用
什麼是證據
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實
二、如何理解“證據”一詞的基本含義
三、證據都是真實的嗎
四、如何理解證據的真實性問題
五、如何給法律事務中的證據下定義
六、訴訟中使用的證據應該具備哪些基本特徵
證據有哪些法定形式
一、證據的法定形式概述
二、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
證據有哪些分類
一、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二、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四、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本證與反證
什麼是司法證明
一、司法證明有哪些特點
二、司法證明有哪些分類
三、什麼是證明對象
四、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
五、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
六、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
司法證明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一、實事求是原則
二、遵守法製原則
三、人權保障原則
四、證據裁判原則
五、直接言詞原則
六、公平誠信原則
七、法定證明與自由證明相結閤的原則
司法證明的一般方法是什麼
一、證明方法的曆史發展
二、邏輯推理的證明方法
三、司法認知
四、推定
五、小結
如何取證
一、何為取證
二、取證應遵循怎樣的規則並滿足哪些要求
三、如何尋找、發現、獲取證據
四、如何固定、保管證據
如何舉證
一、舉證責任的含義
二、舉證責任的承擔
如何質證
一、質證的概念及意義
二、質證的模式
三、質證的主體
四、質證的客體
五、質證的內容
六、質證的程序
七、質證的方式及法律效果
法官如何認證
一、認證的概念
二、認證方式
三、認證原則
四、認證規則
刑事訴訟有哪些特殊的證明規則
一、刑事證據規則的性質和功能是什麼
二、有毒的樹結齣的果實有毒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三、你有權保持沉默嗎---不被強迫自證其罪規則
四、隻有口供能夠定案嗎---補強證據規則
五、“直接來自馬嘴”---傳聞證據規則
六、文書材料必須提交原件嗎---最佳證據規則
七、“親親相為隱”具有閤理性嗎---證人特權規則
民事訴訟有哪些特殊的證明規則
一、舉證時限製度
二、證據交換製度
三、證明對象與無須證明的事實
四、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五、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承擔
行政訴訟有哪些特殊的證明規則
一、行政訴訟的證明責任為什麼由被告承擔
二、證明被訴行政行為閤法性的證據應當來自何處
三、行政訴訟原告是否應當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
四、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有哪些特點
如何審查評斷證據
一、審查評斷證據的內容
二、審查評斷證據證明力的標準
三、單一證據證明力的審查評斷
四、全案證據證明力的審查評斷
如何確定司法證明的標準
一、證明標準的概念
二、證明標準的性質
三、證明標準的多元化
四、英美法係國傢的證明標準
五、大陸法係國傢的證明標準
六、我國的證明標準
精彩片段

精彩書摘

證據一詞在漢語中的準確起源已經很難查考。唐代文豪韓愈在《柳子厚墓誌銘》中曾經寫下瞭“議論證據今古,齣入經史百子”的名句。然而,其中的“證據”是動詞,意為“據史考證”或“據實證明”。在古漢語中,證據二字往往是分開使用的。其中,“證”字猶如現代的證據,但多指人證;“據”字則意為依據或根據。例如,《唐律•斷獄》中就多有“據眾證定罪”之用語。及至清代,法律中仍有“眾證明白,即同獄成”的規定。20世紀初,隨著白話文的推廣,證據二字纔越來越多地閤並為一個詞使用,而且多齣現在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字之中。例如,南京臨時政府於1912年3月2日頒布的《大總統令內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刑訊文》中規定:“不論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種案件,一概不準刑訊。鞫獄當視證據之充實與否,不當偏重口供。其從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毀。”這可以視為後來在我國頗為流行的“重證據,不輕信口供”之辦案原則的發端。現在,證據已經是漢語中常用的語詞之一。誠然,人們在日常生活的非法律事務中也使用這一概念,但是,由於它在法律事務中具有特彆重要的地位和特彆高的使用頻率,所以它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屬於專門的法律術語,以至於人們一聽到這個詞就會首先聯想到案件、糾紛、調查、審判等法律事務中的問題。《辭海》中對證據的解釋是:“法律用語,據以認定案情的材料。”從這個意義上講,人們在日常生活的非法律事務中使用證據一詞時實際是在藉用法律術語。
由此可見,證據首先是或者主要是法律領域的專門用語。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證據一詞的理解也是以法律領域的概念為基礎的。二者之間沒有也不應該有本質上的差異。人們在討論證據概念問題時必須從這兩個字的基本含義齣發,不應片麵強調法律用語和人們日常生活用語的差異,不應偏離人們在長期形成的語言習慣中對證據一詞的理解去再造什麼“法律證據”或“司法證據”的概念。
從漢語的字詞結構來理解,證據就是證明的根據。這是對證據一詞最簡潔最準確的解釋,也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普遍接受的證據基本含義。由此可見,證據一詞並沒有真假善惡的價值取嚮。好人可以使用證據,壞人也可以使用證據。無論你要證明的是什麼,也無論你證明的根據是什麼,隻要你按照一定的規則把甲用做證明乙的根據,甲就是證據。就真假的兩值觀念而言,“根據”一詞是中性的,它可真可假,也可以同時包含真與假的內容。誠然,在法律上界定證據的概念,可以使用更為具體更為明確的語言,但是不應偏離這一用語本身所具有的基本含義。語詞的基本含義是人們在使用該語詞的長期過程中約定俗成的。如果拋開這一點,就會背離語言的使用規律。
三、證據都是真實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隨著人民司法製度的建立,證據問題也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那一時期人們對證據問題的研究及有關的論述主要集中在證據的意義或重要性上,還沒有深入到證據的概念和特徵等理論問題。不過,當時的一些法規性文件在強調要重視證據調查的同時,也談到瞭什麼是證據的問題。例如,中共中央在1955年做齣的關於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說道:“不漏掉一個反革命分子和不冤枉一個好人,分彆是非輕重,根本的辦法是依靠證據。證據就是人證和物證。證據也有真假之分,所以要經過鑒定。”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瞭新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該法第31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這是我國法律首次對證據一詞做齣的明確解釋。1989年的《行政訴訟法》和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都明示或默示地接受瞭這一解釋。於是,我國學者多年來把它作為界定證據概念的法律依據,得齣“證據就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這樣的證據定義。對於這條法律規定的含義,我們還將在後麵做進一步的討論。
在“證據就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這一定義中,核心詞是“事實”,因此可以將其簡化為“證據即……事實”。這一定義與前文談到的證據語詞的基本含義之間的區彆就在於它把“根據”改成瞭“事實”。這一改變的用意是顯而易見的,即要強調證據的真實性,因為“事實”與“根據”有著不同的性質。就證據是否屬實的價值取嚮而言,“根據”是個中性詞,而“事實”則站在真實一方,把一切不屬實的東西都排斥在證據的範疇之外。一言以蔽之,“不屬實者非證據”!
誠然,“根據”一詞確實有些抽象。學者在界定證據的概念時要對其進行解釋和說明也無可非議,但是不能偏離其本意。比方說,用“依據”、“憑據”等近義詞代替“根據”就不會改變詞意;用“材料”、“手段”等同樣沒有真假價值取嚮的中性詞說明“根據”也不會造成使用中的混亂與矛盾。(至於“材料”和“手段”等詞能否準確全麵地錶達“根據”一詞的內涵,則另當彆論。)但是,一旦改變瞭原來詞語的屬性,用具有真假價值取嚮的“事實”代替本來沒有真假價值取嚮的“根據”,就會背離該語詞的原意並造成使用上的混亂和矛盾。例如,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42條在列舉瞭物證、書證等7種證據之後,又明確指齣:“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纔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如果按照“不屬實者非證據”的觀點界定證據的概念,那麼這條法律規定顯然就是自相矛盾瞭。試問:既然證據都是“真實的”事實,既然不屬實的東西都不是證據,那麼還有什麼必要去“查證屬實”呢?已經肯定是事實的東西卻還要讓人去審查它是不是事實,豈不荒唐!由此可見,把證據界定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難以自圓其說。

前言/序言


《國際商事仲裁的最新發展與實踐》 導言:全球貿易格局下的仲裁新篇章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推進,國際商事爭議的解決機製麵臨著前所未有的復雜性和挑戰。傳統的外交斡鏇和訴訟途徑在處理跨境商業糾紛時,其時效性、專業性和中立性日益受到質疑。在此背景下,國際商事仲裁以其自願性、保密性和可執行性,成為解決國際貿易摩擦的首選方式。《國際商事仲裁的最新發展與實踐》一書正是立足於這一時代需求,對當前國際商事仲裁領域的最新理論前沿、製度變遷和實務操作進行瞭係統而深入的剖析。本書旨在為法律專業人士、企業管理者以及相關研究人員提供一個全麵、前瞻性的知識框架,以應對日益復雜的全球商業環境。 第一部分: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礎理論與框架重塑 本書首先迴顧瞭國際商事仲裁的理論基石,重點探討瞭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仲裁庭的管轄權認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可承認與執行等核心問題。然而,重點不在於重復已有的基礎知識,而在於分析近年來圍繞這些基礎問題齣現的重大爭議和理論創新。 一、 仲裁協議的“無紙化”與電子證據的挑戰: 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電子閤同、電子郵件往來、綫上會議記錄等“非傳統”書麵形式在構成有效仲裁協議中的地位引發瞭廣泛討論。本書詳細梳理瞭《紐約公約》在解釋“書麵形式”要求時,各國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最新司法和機構規則的演變趨勢,特彆是對於電子簽名和區塊鏈證據在仲裁程序中的采納標準進行瞭深入比較研究。 二、 仲裁庭的獨立性與公正性:當代標準與前瞻性風險防範: 在日益多元化的當事人背景下,仲裁員的利益衝突認定標準變得愈發敏感和復雜。本書藉鑒瞭國際律師協會(IBA)關於仲裁員行為準則的最新修訂,並結閤近年來幾個重大國際仲裁案件中暴露齣的程序瑕疵,構建瞭一套更具前瞻性的利益衝突識彆模型,強調瞭仲裁機構和當事人對潛在偏見的審查責任。 第二部分:程序法的精細化管理與效率提升 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的核心目標之一是實現高效、公正的爭議解決。本部分聚焦於仲裁程序設計和管理的最新實踐。 一、 臨時措施與保全機製的全球協調: 國際商事仲裁的一個長期痛點是臨時保護措施(Interim Measures)的執行力問題。本書深入分析瞭各國國內法在賦予仲裁庭或法院簽發臨時禁令、財産保全的權限差異,重點比較瞭《聯閤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2006年修訂版在加強臨時措施效力方麵的努力,並探討瞭如何通過仲裁規則的提前約定來強化臨時措施的執行力。 二、 電子證據的復雜性管理與披露(Discovery/Production): 跨國爭議往往涉及海量電子數據。本書詳盡論述瞭當代國際仲裁中證據開示(Disclosure)的最新趨勢,從“全麵開示”嚮“特定化、目標化開示”的轉變。特彆關注瞭數據安全、跨境數據流動限製(如GDPR等)對證據收集的製約,並介紹瞭專門用於管理電子證據的工具和程序設計,以平衡程序效率與當事人權利。 三、 聚焦程序經濟性:快速裁決程序與爭議解決的模塊化設計: 針對中小型爭議的成本和時間問題,本書考察瞭多傢主要仲裁機構(如ICC、SCC、LCIA等)為提高效率而推齣的快速裁決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s)的實際運行效果,並提齣瞭將復雜的爭議拆分為可單獨裁決的“模塊化爭議解決”(Modular Dispute Resolution)的新思路。 第三部分:特定領域與前沿議題的深度剖析 國際商事仲裁的應用場景不斷拓寬,本書選取瞭當前最具爭議和發展活力的幾個領域進行深入研究。 一、 投資爭端解決(ISDS)的改革浪潮: 隨著對主權豁免、公共利益保護的日益重視,國際投資仲裁正經曆深刻的結構性變革。本書詳細分析瞭《全麵經濟與貿易協定》(CETA)等雙邊投資協定中引入的“上訴機製”和“多方當事人程序”,以及聯閤國關於建立常設多邊投資法院(MPIC)的討論進展,探討瞭這些改革對未來投資仲裁實踐的顛覆性影響。 二、 能源與基礎設施項目中的特殊仲裁問題: 大型基礎設施和能源項目周期長、投資額巨大,涉及復雜的特許權、政治風險和環境法規。本書特彆關注瞭這些領域中“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適用標準,以及如何通過“混閤仲裁”(Hybrid Arbitration)機製來整閤技術專傢意見與法律裁決。 三、 仲裁裁決的國際執行:限製性因素與突破口: 盡管《紐約公約》是執行的基石,但在麵對涉及國有企業、特定公共政策或國傢安全利益的案件時,執行的難度顯著增加。本書通過對各國法院拒絕執行裁決的最新判例進行歸納分析,提煉齣“公共政策例外”在當代實踐中的具體邊界,並探討瞭利用區域性法律框架(如歐盟的《承認與執行民商事裁決條例》)來增強執行效力的策略。 結語:未來展望——人工智能與仲裁的融閤 最後,本書對人工智能(AI)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潛在應用進行瞭前瞻性思考,包括AI輔助證據審查、閤同條款風險分析以及輔助法律研究等,旨在引導讀者思考技術變革對仲裁員角色和程序設計帶來的長期影響。 適用讀者: 國際貿易律師、企業法務主管、仲裁機構工作人員、國際法與商法研究人員、以及所有關注全球爭議解決前沿動態的法律專業人士。

用戶評價

評分

總的來說,《簡明證據法學(第3版)》是一本非常優秀的教材,它不僅在內容上精煉深刻,在形式上也十分精美,而且在教學設計上也充滿瞭智慧。它能夠幫助我們這些初學者快速入門,掌握證據法學的基礎知識,同時也能為我們提供進一步深入學習的堅實基礎。我個人認為,這本書不僅僅適閤高等院校的法學專業學生,對於所有對證據法學感興趣的讀者,無論是法律從業者還是普通大眾,都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它是一本真正意義上“簡明”卻又不失“深刻”的法學著作。

評分

翻開這本書,我最先被吸引的是其清晰的邏輯結構和詳實的案例分析。作者在闡述每一個證據法學概念時,都會引用大量的真實案例,這些案例的選取既有代錶性,又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抽象的法律條文。而且,作者不僅僅是羅列案例,更重要的是對案例進行深入剖析,指齣其中的關鍵點和爭議之處,引導我們思考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這種“理論聯係實際”的教學方式,對於我們這些初學者來說,無疑是學習法律知識的寶貴財富。相比於一些隻強調理論敘述的書籍,本書的可讀性和實踐指導性都得到瞭極大的提升,感覺就像有一位經驗豐富的老師在手把手地教導我們。

評分

這本書在內容上的深度和廣度也令我頗為驚喜。雖然名為“簡明”,但其對證據法學的各個方麵都進行瞭較為全麵的覆蓋,從證據的種類、證據的收集、證據的審查,到證據的運用和排除,都進行瞭細緻的講解。尤其令我印象深刻的是關於“證明責任”和“自由心證”等核心概念的闡述,作者通過層層遞進的分析,將復雜的理論化繁為簡,讓我在短時間內就掌握瞭這些關鍵知識點。而且,書中還穿插瞭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這對於我們及時瞭解法律的最新動態非常有幫助,避免瞭學習過時知識的風險。

評分

讓我覺得這本書非常人性化的一點是,它在保持學術嚴謹性的同時,也充分考慮到瞭讀者的學習習慣。書中的一些專業術語,作者都會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解釋,並且在必要的時候會配以圖錶,直觀地展示復雜的法律關係。另外,每章末尾都附有思考題和練習題,這些題目設計得非常巧妙,能夠有效地鞏固我們對所學知識的掌握程度。我嘗試著做瞭一些題目,發現它們不僅能夠檢驗我的理解是否到位,還能啓發我從不同的角度思考問題,進一步加深對證據法學的理解。這種互動式的學習設計,讓學習過程不再枯燥乏味。

評分

這本書的封麵設計簡潔大氣,深藍色的背景襯托著燙金的書名,顯得十分莊重。我之前接觸過一些法律類的書籍,但《簡明證據法學(第3版)》在排版和印刷質量上都給我留下瞭深刻的印象。紙張的厚度適中,手感光滑,即使長時間翻閱也不會覺得疲勞。字體清晰,行距舒適,閱讀起來非常流暢,沒有絲毫的生澀感。書本的裝訂牢固,每一頁都能平整地攤開,方便做筆記和查閱。我尤其喜歡它章節之間的過渡設計,邏輯清晰,內容銜接自然,讓人能輕鬆地跟隨作者的思路進行學習。整體而言,這本書的實體呈現就已經具備瞭精品教材的質感,讓人在未閱讀內容之前就充滿瞭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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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閤學習用,舒適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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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吧,證據法沒是啥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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