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更好地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使社會各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特彆是這次修改內容有全麵、準確的瞭解,保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順利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的同誌編寫瞭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解讀(2013)》。對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逐條地進行瞭詳盡的解釋和說明,力求準確、通俗地闡釋立法原意。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本法調整對象——消費者
第三條 本法調整對象——經營者
第四條 交易原則
第五條 國傢保護消費者閤法權益的職能
第六條 全社會共同保護消費者閤法權益原則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安全保障權
第八條 知情權
第九條 選擇權
第十條 公平交易權
第十一條 獲得賠償權
第十二條 成立維權組織權
第十三條 獲得知識權
第十四條 受尊重權及信息得到保護權
第十五條 監督權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義務
第十七條 聽取意見、接受監督的義務
第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 對存在缺陷的産品和服務及時采取措施 的義務
……
第四章 國傢對消費者閤法權益的保護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錄
後記
精彩書摘
立法背景
經營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涉及的另一個重要主體,是與消費者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是為瞭規範經營者的行為。對於何為經營者,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作齣瞭規定,本次未作修改。
條文解讀
根據本條規定,經營者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是從內涵上講,經營者是從事生産、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民事主體。首先,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經營者通常是為從事一定的商業經營活動而存在的,例如公司作為經營者,其營業執照上通常會列明經營範圍,其存在的目的就是從事經營範圍內的活動。具體錶現為製造某些商品,銷售包括批發、零售某些商品,或直接提供某種服務,從事其中任何一種經營行為就可視為經營者,例如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其次,經營者從事生産、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具持續性,偶爾、零星地售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不宜認定為經營者,例如某人在淘寶網上偶爾齣售自己的二手白行車,某傢庭主婦偶爾將自傢的物品齣售給鄰居等,這些都不應被認定為經營者。
二是經營者從事的行為是有償的。從事的行為是否具有有償性是判斷某一主體是否為經營者的主要標準。也正是因為經營者從事的行為具有有償性,決定瞭其應當對消費者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承擔較重的法律責任。從事無償行為的,通常不應視為本法所指的經營者,例如從事九年製義務教育的學校,由於其是根據國傢規定無償提供教育服務的,因此,不宜被認定為經營者,學生也不應被視為消費者,不宜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應當適用義務教育法等法律的規定。還例如,某一主體無償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可能構成贈與閤同關係,而不是買賣等交易閤同關係,因為無償,贈與人負有較低的注意義務,贈與人也不應被視為本法規定的經營者,贈與財産有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按照閤同法的規定承擔責任,不應適用本法。但是。某一商場若為瞭商品促銷的需要,在嚮消費者齣售商品的同時,附贈贈品的,其實質仍是有償的經營行為,仍應視為本法的經營者。
三是從外延上看,本法規定的經營者不以公司等企業法人為限,凡是持續有償地嚮消費者從事瞭商品生産、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均可成為本法的經營者。
在立法過程中,一種觀點認為,從事網吧、銀行卡、證券等新型經營活動的主體不是本法規定的經營者,不應適用本法。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這些民事主體隻要是持續有償的從事這些經營活動,就是本法規定的經營者。
本法所規定的經營者,在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産、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這次修改針對消費領域齣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強化瞭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修改後的本法第一章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三章規定瞭經營者的保護消費者安全、缺陷商品召迴、信息告知、 “三包”、無理由退貨、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等義務,經營者應當遵守本法的這些規定,履行這些法定義務。
……
前言/序言
後記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已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年10月25日通過,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法律。為瞭更好地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使社會各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特彆是這次修改內容有全麵、準確的瞭解,保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順利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的同誌編寫瞭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解讀》。對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逐條地進行瞭詳盡的解釋和說明,力求準確、通俗地闡釋立法原意。
本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賈東明主編。民法室巡視員扈紀華、民法室副主任杜濤任副主編。民法室參加寫作本書的同誌還有:姚紅、郝作成、石宏、王瑞娣、李倩、莊曉泳、水森、孫娜娜、許燦、李恩正、宋江濤等。
作者
2013年11月3日
好的,以下是為您構思的一份不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解讀(2013)》內容的圖書簡介。這份簡介側重於其他法律領域和法律實踐的深度探討,旨在吸引對公司治理、知識産權、閤同法以及最新法律發展感興趣的讀者。 --- 智庫精選:現代商事法律前沿與實踐透視 深度解析:構建與重塑企業法律風險防控體係 (約 1500 字) 本書匯集瞭多位資深法律專傢、知名法學教授及一綫執業律師的智慧結晶,並非聚焦於某一特定單行法律條文的細緻解讀,而是緻力於為現代企業管理者、公司法務人員以及法律專業人士提供一套跨領域、係統化、具有前瞻性的商事法律風險管理框架。我們相信,在瞬息萬變的商業環境中,孤立地理解某一部法律已遠遠不足以應對復雜的法律挑戰,唯有構建起全景式的法律風險圖譜,方能立於不敗之地。 第一部分:公司治理的進化與挑戰 本部分深入探討瞭中國公司法在過去十餘年間的重大變革及其對公司治理結構産生的深遠影響。我們摒棄瞭對《公司法》文本的逐條復述,轉而聚焦於治理實踐中的痛點與創新。 一、董事會責任與勤勉義務的量化: 詳細分析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界定的一係列司法解釋,特彆是如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平衡股東利益最大化與公司長期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係。探討瞭在“穿透審查”趨勢下,如何通過建立健全的內部控製和決策流程,有效對抗個人責任風險。內容涉及中小股東派生訴訟的實務操作細節、知情權與查閱權的邊界界定,以及董事會薪酬激勵機製設計中的法律閤規性考量。 二、股權激勵與復雜股權結構設計: 聚焦於高新技術企業和初創公司的實際需求,剖析瞭股權成熟機製(Vesting)、反稀釋條款(Anti-Dilution)的法律效力認定,以及VIE(可變利益實體)架構的持續閤規性風險。書中特彆設立章節探討瞭新三闆及科創闆上市過程中,對同股不同權架構的監管思路變化,旨在為企業設計具有彈性和可執行性的長期激勵方案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 三、集團控製與母子公司法律關係: 探討瞭企業集團內部的“實質控製人”認定標準,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有限責任豁免邊界在哪裏,以及如何在集團內部進行有效的法律風險隔離。這部分內容對跨區域、跨國運營的大型企業集團具有極高的實務指導價值。 第二部分:知識産權的戰略價值與前沿布局 在創新驅動成為國傢核心戰略的背景下,知識産權已從單純的保護工具升級為核心競爭力。本書不再囿於專利、商標、著作權的基本申請流程,而是著眼於知識産權的運營、價值評估與全球化保護。 一、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證據規則與技術鑒定: 深度剖析瞭近年來專利無效程序與侵權訴訟的聯動機製,特彆是關於“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認定的最新司法趨勢。書中包含瞭對復雜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領域專利糾紛中,如何有效運用司法鑒定和技術證據的實操指南。 二、商業秘密的保護:從內部防控到外部追責: 鑒於商業秘密泄露事件頻發,本章重點闡述瞭企業在保密協議(NDA)設計、員工離職競業限製條款的有效性,以及如何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高效、快速的臨時禁令申請。對商業秘密的“閤理保密措施”進行瞭細緻的清單化梳理。 三、數據閤規與新型權利保護: 緊密結閤《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最新要求,探討瞭數據跨境傳輸的閤規路徑選擇,數據資産化的法律障礙與解決方案。這部分內容對於所有涉及大數據分析、雲計算服務的企業至關重要。 第三部分:閤同法在新經濟形態下的適應性重塑 閤同法作為商事活動的基石,在新興商業模式(如平颱經濟、共享經濟、供應鏈金融)的衝擊下麵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 一、格式條款的有效性審查與“意思錶示”的界定: 重點關注瞭在綫交易場景下,平颱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以及如何避免因“未盡提示或說明義務”而導緻閤同條款無效的風險。書中提供瞭多份符閤最新司法要求的標準閤同條款修改建議。 二、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司法適用: 結閤近年來全球性突發事件對閤同履行的衝擊,係統梳理瞭在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請求中,舉證責任的分配、閤同解除權的行使時機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的劃分原則,為閤同履行遇到重大障礙的企業提供瞭清晰的應對路徑。 三、供應鏈金融中的擔保物權與閤同效力: 針對近年來供應鏈條下的多層級閤同關係,分析瞭應收賬款質押、保理閤同的法律效力風險,以及如何通過閤同設計確保核心企業在融資鏈條中的風險敞口得到有效控製。 結語:法律視野下的未來商業圖景 本書的撰寫旨在引導讀者超越對具體法律條文的記憶和檢索,轉而培養一種基於法律思維的戰略決策能力。我們相信,深入理解這些前沿且復雜的商事法律議題,是每一個希望在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中穩健前行的組織和專業人士的必修課。本書內容嚴謹,案例翔實,推理邏輯清晰,是您構建堅實法律防禦體係的案頭必備工具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