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了更好地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是这次修改内容有全面、准确的了解,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顺利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2013)》。对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逐条地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力求准确、通俗地阐释立法原意。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第三条 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
第四条 交易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六条 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安全保障权
第八条 知情权
第九条 选择权
第十条 公平交易权
第十一条 获得赔偿权
第十二条 成立维权组织权
第十三条 获得知识权
第十四条 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
第十五条 监督权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义务
第十七条 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第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 的义务
……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录
后记
精彩书摘
立法背景
经营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的另一个重要主体,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是为了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对于何为经营者,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作出了规定,本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从内涵上讲,经营者是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经营者通常是为从事一定的商业经营活动而存在的,例如公司作为经营者,其营业执照上通常会列明经营范围,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从事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具体表现为制造某些商品,销售包括批发、零售某些商品,或直接提供某种服务,从事其中任何一种经营行为就可视为经营者,例如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其次,经营者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具持续性,偶尔、零星地售出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不宜认定为经营者,例如某人在淘宝网上偶尔出售自己的二手白行车,某家庭主妇偶尔将自家的物品出售给邻居等,这些都不应被认定为经营者。
二是经营者从事的行为是有偿的。从事的行为是否具有有偿性是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经营者的主要标准。也正是因为经营者从事的行为具有有偿性,决定了其应当对消费者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从事无偿行为的,通常不应视为本法所指的经营者,例如从事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由于其是根据国家规定无偿提供教育服务的,因此,不宜被认定为经营者,学生也不应被视为消费者,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还例如,某一主体无偿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可能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等交易合同关系,因为无偿,赠与人负有较低的注意义务,赠与人也不应被视为本法规定的经营者,赠与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责任,不应适用本法。但是。某一商场若为了商品促销的需要,在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同时,附赠赠品的,其实质仍是有偿的经营行为,仍应视为本法的经营者。
三是从外延上看,本法规定的经营者不以公司等企业法人为限,凡是持续有偿地向消费者从事了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成为本法的经营者。
在立法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从事网吧、银行卡、证券等新型经营活动的主体不是本法规定的经营者,不应适用本法。这种观点是不对的,这些民事主体只要是持续有偿的从事这些经营活动,就是本法规定的经营者。
本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这次修改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修改后的本法第一章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保护消费者安全、缺陷商品召回、信息告知、 “三包”、无理由退货、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义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法的这些规定,履行这些法定义务。
……
前言/序言
后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为了更好地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是这次修改内容有全面、准确的了解,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顺利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对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逐条地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力求准确、通俗地阐释立法原意。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主编。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任副主编。民法室参加写作本书的同志还有:姚红、郝作成、石宏、王瑞娣、李倩、庄晓泳、水森、孙娜娜、许灿、李恩正、宋江涛等。
作者
2013年11月3日
好的,以下是为您构思的一份不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2013)》内容的图书简介。这份简介侧重于其他法律领域和法律实践的深度探讨,旨在吸引对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合同法以及最新法律发展感兴趣的读者。 --- 智库精选:现代商事法律前沿与实践透视 深度解析:构建与重塑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约 1500 字) 本书汇集了多位资深法律专家、知名法学教授及一线执业律师的智慧结晶,并非聚焦于某一特定单行法律条文的细致解读,而是致力于为现代企业管理者、公司法务人员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一套跨领域、系统化、具有前瞻性的商事法律风险管理框架。我们相信,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孤立地理解某一部法律已远远不足以应对复杂的法律挑战,唯有构建起全景式的法律风险图谱,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第一部分:公司治理的进化与挑战 本部分深入探讨了中国公司法在过去十余年间的重大变革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深远影响。我们摒弃了对《公司法》文本的逐条复述,转而聚焦于治理实践中的痛点与创新。 一、董事会责任与勤勉义务的量化: 详细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界定的一系列司法解释,特别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平衡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探讨了在“穿透审查”趋势下,如何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决策流程,有效对抗个人责任风险。内容涉及中小股东派生诉讼的实务操作细节、知情权与查阅权的边界界定,以及董事会薪酬激励机制设计中的法律合规性考量。 二、股权激励与复杂股权结构设计: 聚焦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公司的实际需求,剖析了股权成熟机制(Vesting)、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的法律效力认定,以及VIE(可变利益实体)架构的持续合规性风险。书中特别设立章节探讨了新三板及科创板上市过程中,对同股不同权架构的监管思路变化,旨在为企业设计具有弹性和可执行性的长期激励方案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集团控制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 探讨了企业集团内部的“实质控制人”认定标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有限责任豁免边界在哪里,以及如何在集团内部进行有效的法律风险隔离。这部分内容对跨区域、跨国运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具有极高的实务指导价值。 第二部分: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与前沿布局 在创新驱动成为国家核心战略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已从单纯的保护工具升级为核心竞争力。本书不再囿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基本申请流程,而是着眼于知识产权的运营、价值评估与全球化保护。 一、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技术鉴定: 深度剖析了近年来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的联动机制,特别是关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定的最新司法趋势。书中包含了对复杂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领域专利纠纷中,如何有效运用司法鉴定和技术证据的实操指南。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从内部防控到外部追责: 鉴于商业秘密泄露事件频发,本章重点阐述了企业在保密协议(NDA)设计、员工离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以及如何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高效、快速的临时禁令申请。对商业秘密的“合理保密措施”进行了细致的清单化梳理。 三、数据合规与新型权利保护: 紧密结合《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新要求,探讨了数据跨境传输的合规路径选择,数据资产化的法律障碍与解决方案。这部分内容对于所有涉及大数据分析、云计算服务的企业至关重要。 第三部分:合同法在新经济形态下的适应性重塑 合同法作为商事活动的基石,在新兴商业模式(如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供应链金融)的冲击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格式条款的有效性审查与“意思表示”的界定: 重点关注了在线交易场景下,平台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如何避免因“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而导致合同条款无效的风险。书中提供了多份符合最新司法要求的标准合同条款修改建议。 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司法适用: 结合近年来全球性突发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冲击,系统梳理了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请求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时机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原则,为合同履行遇到重大障碍的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应对路径。 三、供应链金融中的担保物权与合同效力: 针对近年来供应链条下的多层级合同关系,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保理合同的法律效力风险,以及如何通过合同设计确保核心企业在融资链条中的风险敞口得到有效控制。 结语:法律视野下的未来商业图景 本书的撰写旨在引导读者超越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记忆和检索,转而培养一种基于法律思维的战略决策能力。我们相信,深入理解这些前沿且复杂的商事法律议题,是每一个希望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稳健前行的组织和专业人士的必修课。本书内容严谨,案例翔实,推理逻辑清晰,是您构建坚实法律防御体系的案头必备工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