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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是一本以深入理解和灵活掌握著作权法学说和原理为核心目标的教科书。书中包含大量的国内外著作权法的典型案例,对读者深入理解著作权法相关原理具有极大的帮助。
内容简介
《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是一本以深入理解和灵活掌握著作权法学说和原理为核心目标的教科书。《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的章节安排、材料选取、问题设置均以教学为中心。按照著作权法的自然逻辑结构,《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分成14章。每章开始部分对相关法律原理做简要概述,然后围绕该章节的核心问题,向学生展示相关的国内外的经典案例和前沿学术观点。大多数案例后面都将附有针对性的提问,这些提问大多指向案例中最模糊也最富有争议的地带,努力挑战学生的思考极限,也为任课教师组织教学研讨指明方向。
作者简介
崔国斌,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化学)、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耶鲁大学法学硕士。2002年加入清华大学法学院,现为全职副教授。研究兴趣为知识产权法、财产法和竞争法。讲授专利法、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法、产品责任法、中国民法等课程。加入清华之前,在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数年,主要负责网络知识产权的许可与诉讼工作。2001年7月到10月,在纽约Cohen Pontani Lieberman&Pavane;事务所实习。2008年9月到2009年1月,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Appeals for.the Federal Circuit)跟随首席法官Randall R.Rader实习,同时在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
目录
第1章 著作权法概述
1 基本认识
2 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
3 著作权的正当性
4 中国著作权保护简史
5 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重叠
6 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第2章 著作权客体
1 表达形式
2 独创性
3 “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第3章 普通作品
1 作品类型
2 文字作品
3 口述作品
4 音乐作品
5 戏剧类作品
6 美术作品
7 建筑作品
8 摄影作品
9 影视作品
10 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
第4章 特殊作品
1 实用艺术作品
2 计算机软件
3 汇编作品
4 民间文艺作品
5 禁止传播的作品
6 不受保护的“作品”
第5章 著作权归属
1 关于作者的一般规则
2 合作作品
3 职务作品
4 法人作品
5 委托作品
6 其他作品
第6章 著作人身权
1 著作人身权概述
2 发表权
3 署名权
4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5 追续权
第7章 著作财产权
1 著作财产权
第8章 信息网络传播权
1 信息网络传播权概述
2 信息网路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
3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第9章 邻接权
1 著作邻接权概述
2 表演者
3 录制者
4 广播组织
5 出版者
第10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
1 著作权集体管理概述
2 著作权人的授权性质
3 许可费标准、收取与争议解决
4 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
5 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控制
第11章 著作权限制
1 合理使用
2 法定许可
3 强制许可
4 保护期限
第12章 著作权侵权
1 著作权侵权概述
2 侵权作品的认定
3 主观过错:以典型侵权行为为例
4 侵权抗辩
5 侵权诉讼
6 不当得利
第13章 间接侵权
1 间接侵权概述
2 间接侵权构成要件
3 帮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4 教唆或引诱侵权(Inducement Infringement)
5 美国版权法上的替代责任
第14章 网络间接侵权
1 网络间接侵权概述
2 网络服务商的过错认定
3 “通知-删除”规则
4 帮助侵权之一:网络接入、自动传输与自动缓存
5 帮助侵权之二:网络存储与发布服务
6 帮助侵权之三:网络链接
7 帮助侵权之四:搜索引擎
8 帮助侵权之五:P2P文件分享服务
9 教唆侵权
第15章 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
1 技术措施
2 权利管理信息
第16章 侵权救济
1 侵权救济概述
2 禁令救济
3 损害赔偿
4 赔礼道歉与精神损害赔偿
5 民事制裁
精彩书摘
《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
部分学者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届满,意味着该工业设计进入公共领域,供公众自由取用,而不应通过替代或重叠保护阻止其进入公共领域。换句话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已经向设计者提供了足够的激励,没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提供额外的更长时间的著作权保护。从外观设计立法的角度看,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不过,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就不再可靠。一项外观设计如果落入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范围,自动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的立法者实际上相信,该作品有权获得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或者说该作者值得激励。在此基础上,著作权人或者获得其许可的第三方利用该作品寻求外观设计保护,一般并不会实质性超出著作权原始的保护范围①,就谈不上扩充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沿着这一思路,在外观设计保护期满后寻求著作权保护,设计者并不是在对公共领域的设计方案重新主张权利,而是重申自己对于原本就不在公共领域的作品的权利而已。如果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会给予过度的激励,那合理的选择是依据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客体排除或原创性审查规则拒绝保护或压缩保护期,而不必以排除重叠保护的名义来否认著作权保护。
实践中,可能有人会将处在公共领域的作品应用到外观设计上以寻求专利保护。这是否会变相地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或者将公共领域的资源据为己有?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单纯将公共领域的作品简单复制到外观设计上,而这一设计理念众所周知,则该设计在纠纷发生后通常不能通过专利局的实质审查(不具备所谓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如果利用公共领域的作品这一设计理念本身就很特别,不是一般人能想到的,则原本就应该获得专利法的激励。其中的道理就像设计者可以任意组合公共领域的设计要素以寻求新的设计方案一样。因此,没有必要以排斥重叠保护的名义来禁止他人寻求著作权和外观设计的双重保护。
有人可能有这样的疑问:既然重叠保护并不能实质性拓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在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为什么还有人愿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本书作者看来,至少有四方面的原因:其一,著作权法上作品范围、独创性标准不够明确,很多设计者对自己的设计方案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没有信心,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相对明确,因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确保万无一失;其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权利人无需证明侵权人存在抄袭行为。在举证要求方面,专利法对权利人要更友好。
其三,在某些行业,拥有专利这一事实对于商业宣传非常有利,所以企业愿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四,部分企业可能出于对法律的误解,以为自己的工业设计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所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显然,这些原因都不能支持立法者作出排除重叠保护的选择。
在中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的双重保护存在问题。比如,著名的乐高玩具著作权案中,被告可高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排斥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北京高院指出:
这一问题应当更符合法律逻辑地理解为现在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排斥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英特莱格公司就其实用艺术作品虽然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其同时或继续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①
5.2著作权法与商标法
著作权法与商标法的重叠保护也非常常见。将文字、图形或雕塑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当做未注册商标使用,就可能导致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如果是未注册商标,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保护。
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迥异,这一重叠保护一般并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无需立法干预。著作权法禁止他人以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利用受保护的作品,而商标法仅仅禁止他人将该作品(前提是已经成为注册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如果他人对该作品的利用,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则商标权人无法依据商标法阻止他人对该作品的自由利用。换句话说,商标法规则已经充分保证,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后被注册成商标,并不能使得该作品重新进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私有领域。也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通常并不需要刻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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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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