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行政诉讼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基础和保障。《行政诉讼证据前沿实务问题研究》一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不少新颖之处:一是问题意识强。《行政诉讼证据前沿实务问题研究》努力寻找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尝试结合案例给出应对的思路和方法。二是实用性强。《行政诉讼证据前沿实务问题研究》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行政证据规则以及部门行政领域的证据规则进行系统审视和分析,在阐述行政诉讼证据理论的基础上,着眼于实践中常见行政行为类型,结合大量的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三是创新意识强。《行政诉讼证据前沿实务问题研究》避免了现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的套路和内容,在许多方面提出了一些新思想和新观点,在案例选择上,注重吸纳最新的司法改革成果,吸收借鉴了全国各地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新经验和新成果。概而言之,《行政诉讼证据前沿实务问题研究》直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理论研究前沿中的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同时涉及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兼具思想性、理论性和实用性。
作者简介
吉罗洪,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客座研究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合著、专著数部,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文章数十篇。
池寒冰,1971年参加工作,历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干部处处长、政治部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在《人民检察》《安徽法学》《安徽审判》及《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多次主持省级和国家级重点调研课题。
目录
第一章 行政诉讼证据基础分析
一、行政诉讼证据内涵
二、行政诉讼证据属性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价值功能
四、行政诉讼证据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比较研究
一、行政证据内涵
二、行政证据种类
三、行政证据适用的问题
四、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关系
第三章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总体结构和要求
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总体结构
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实施情况
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四章 行政处罚证据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证据概述
二、行政处罚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行政处罚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非现场执法、一对一执法、协助执法、证明标准等)
四、完善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五章 行政许可证据的适用
一、行政许可证据概述
二、行政许可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行政许可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行政许可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六章 行政强制证据的适用
一、行政强制证据概述
二、行政强制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行政强制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行政强制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七章 行政登记证据的适用
一、行政登记证据概述
二、行政登记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行政登记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行政登记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八章 行政确认证据的适用
一、行政确认证据概述
二、行政确认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行政确认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行政确认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九章 行政裁决证据的适用
一、行政裁决证据概述
二、行政裁决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行政裁决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行政裁决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十章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证据的适用
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证据概述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十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证据的适用
一、政府信息公开证据概述
二、政府信息公开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政府信息公开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十二章 行政事实行为证据的适用
一、行政事实行为证据概述
二、行政事实行为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行政事实行为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行政事实行为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十三章 不履行行政职责证据的适用
一、不履行行政职责证据概述
二、不履行行政职责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不履行行政职责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不履行行政职责证据规则的建议
精彩书摘
《行政诉讼证据前沿实务问题研究》:
(2)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法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3)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是否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系。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才可能被采用,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意义,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行政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与案件有本质的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的大小;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大小;证据之间是否能互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所形成的证据链是否能较全面地印证案件的事实。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在经过充分审查,认定其真实、合法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5)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虽然认可,但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侵犯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7)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补强证据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对行政自由裁量的限制。在国外,补强规则通常适用于言词证据,而我国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还适用于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补强证据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具备证据资格;第二,与被补强的证据材料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经执法人员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材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如果补强证据材料,与该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有效证据链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最佳证据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数个证据对某一特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有证明力,只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制度。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8)经质证的依据优于未经质证的依据,但在听证会上经行政机关同意听证会后补充的证据,如果对事实认定或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决定再行质证。另外,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过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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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一本名为《行政诉讼证据前沿实务问题研究》的图书的简介,该简介力求详尽、专业,并且不包含该书的任何实际内容。 --- 图书名称: 《现代国家治理视域下的行政法治脉络重构:理论基础与比较研究》 本书简介 本书立足于当前全球化、数字化背景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面临的深刻变革与挑战,系统梳理并深入剖析了行政法治在这一新时代背景下的理论重塑与实践路径。全书以宏大的视野,聚焦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边界划定、运行机制的精细化管理,以及如何构建一个更具韧性、透明度和回应性的现代行政国家。 第一部分:行政法治的理论基石与范式转换 本书的开篇部分着重探讨了行政法治理论在21世纪所经历的范式转变。我们首先回顾了传统科层制官僚体系下行政法理论的经典框架,如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法定性与合理性要求等。在此基础上,本书着重分析了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治理型政府”转型过程中,行政法治理念所发生的深层次变化。 重点内容包括:“治理”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引入与界定,探讨其与传统“统治”概念的内在张力与融合点;风险社会背景下行政权力的内生性扩张与风险治理的法治化,分析预警、预防、干预等新型行政手段的合法性基础和程序保障;以及数字技术对行政权威和公民权利的影响,包括算法决策的透明度、可问责性及司法审查的适格性问题。本书还特别关注了后现代法哲学思潮对行政裁量权理论的冲击,探讨在不确定性日益增加的环境中,如何平衡行政效率与个体权利保障。 第二部分:行政权力的边界与结构重塑 行政权力边界的清晰界定是确保法治有效实施的关键。本书的第二部分深入剖析了当代行政权力运行的复杂结构,特别是跨部门、跨层级合作中权责配置的难题。 本书细致考察了行政协议、委托、授权与内部行政指导等非典型的行政行为形态的法律性质和审查标准。针对行政协议,本书超越了传统的合同法视角,将其置于行政法治的整体框架内进行考察,提出了在维护公共利益优先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机制。对于行政授权和委托,本书提出了基于“功能性控制”的监管模型,用以衡量授权的适度和合法性。 此外,本书也探讨了行政组织的重组与功能分化,分析了诸如“扁平化管理”、“扁平化授权”等组织变革对行政层级和司法审查权限产生的连锁反应。对“灰色地带”行政行为的深入剖析,是本部分的一大亮点,旨在提供一套可操作的法律分析工具,用以应对那些介于正式行政行为与非正式影响之间的新型公共干预形式。 第三部分:行政程序的精细化与主体权利保障 现代行政要求程序正义的全面回归和深化。本书第三部分聚焦于行政程序在应对复杂社会议题时的适应性与完善。 我们重点研究了参与式和协商式行政程序的构建。这不仅包括传统的听证和公示制度,更侧重于对“利益相关者协商”、“专家咨询团”等新型参与机制的法律地位、效力和审查机制的探讨。本书强调,程序正义不再仅仅是形式上的符合要求,而是一种实质性的、旨在提高决策质量和民主正当性的过程。 在主体权利保障方面,本书特别关注了公共问责制与责任分配机制的创新。这包括对“追溯性问责”(针对既往决策失误)和“前瞻性问责”(针对系统性风险的预警和防范)的法律建构。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本书探讨了“实质性平等”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化要求,以及如何通过程序设计来弥补结构性不平等。 第四部分:行政法治的比较视野与未来展望 最后一部分将视角拓展至国际比较的层面,以期为我国行政法治的深化提供借鉴。 本书选取了不同法律传统和治理模式下的典型案例,如欧洲大陆法系对“比例原则”的精细化运用、英美法系对“司法克制”与“行政能动性”的辩证处理,以及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应对快速社会转型中的行政法制经验。本书旨在提炼出普适性的法治价值,同时避免机械照搬,强调本土化适应的重要性。 在总结部分,本书对未来行政法治可能面临的挑战——如人工智能在公共服务中的应用、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法治化、以及全球性危机下的国家紧急权力行使规范——进行了前瞻性的法理分析,呼吁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推动行政法治体系向着更具弹性、更富人本关怀的方向发展,以实现更优良的现代国家治理目标。 本书特点: 理论深度与实践关怀并重: 既有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深刻反思,又不乏对当前行政实践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细致剖析。 前瞻性视野: 紧密结合数字化、风险社会等时代特征,探讨行政法治的未来走向。 结构严谨,论证充分: 全书脉络清晰,各章节之间逻辑递进,为政策制定者、法律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了一部兼具学术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参考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