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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2014年第2集·總第64集)》對各級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具有專業的指導作用,對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行政法及相關專業的專傢學者具有較強的參考作用,受到行政審判法官、行政執法人員和專傢學者的普遍歡迎與好評。
內容簡介
作為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行政審判的指導性的綜閤齣版物,《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2014年第2集·總第64集)》及時刊登行政審判的新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解讀,具有典型和指導意義的審判案例及分析,行政執法和行政審判的調研信息及成果等內容,設有“新司法文件”、“新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行政訴訟理論”、“行政審判實務”、“調查與研究”、“疑難案例評析”、“行政審判動態”等欄目。
作者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所收錄文章的作者為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專傢型法官,以及行政法方麵的專傢學者。
目錄
【最新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加強國傢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司法文件解讀】
《關於加強國傢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楊臨萍 何君徐超
【司法解釋解讀】
工傷司法解釋有關民事問題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楊科雄
【典型案例公布】
全國法院徵收拆遷十大案例
【行政訴訟理論】
行政復議機關在訴訟中的地位問題研究 耿寶建
論環境行政閤同訴訟的審查標準與原則——從民事、行政的不同視角 王旭軍
行政強製行為的司法審查——以行政強製行為類型化為視角 萬進福
完善我國行政信賴保護製度的思考 張高英
建構行政公益訴訟的特殊程序——以民事公益訴訟確立為契機 尹力民 吳義清
【行政審判實務】
論行政審判庭前準備程序的完善 許福慶 於長苓
房屋多手轉移登記案件的裁判方式辨析——結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之理解 黃薇
【疑難案例評析】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迴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郭修江
經辦機構審核工傷保險待遇要點——翁武倫不服被告重慶市北碚區工傷保險管理所社會保障行政給付案 嚮品
高等院校依據與民辦高校簽訂的協議作齣學位授予行為的司法審查——何小強訴華中科技大學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案 侯士宇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形下的工傷認定問題——張雲龍訴慈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周紅
無上位法依據且超齣行政強製法規定的凍結期限違法 張戰華 王立 劉誌強
自然人就其人身權和財産權並作為法定代錶人就公司財産權一並提齣國傢賠償申請能否受理 曹淑偉
【調查與研究】
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保障機製研究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武漢市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的調研報告 範鑫 李麗
【行政審判動態】
吉林行政審判堅持能動司法 維護社會和諧發展成效顯著
精彩書摘
《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2014年第2集·總第64集)》:
本規定以有利於保護職工為原則,對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關於“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規定的發展,也吸收采納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乾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的精神。2.掛靠關係。《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本條是關於掛靠關係中確定用人單位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6]行他字第17號批復《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請示》已經予以明確。關於掛靠經營過程中,聘用的人員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存在不同認識。筆者認為,本條規定主要是從有利於職工的角度齣發,其原理與轉包關係中無用工主體資格組織或個人聘用的人從事發包工程遭受工傷情況下的用人單位確定相同,屬於擬製勞動關係,這是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係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之外的特殊情形處理。
在這裏特彆說明的是,所謂的擬製勞動關係本質上是一種事實勞動關係。之所以稱為“擬製勞動關係”,是因為當前民事法學過於拘泥於“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彆,將一些本來屬於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如轉包關係和掛靠關係)歸類到勞務關係,導緻一些本來應由勞動法規範的法律關係推到一般民事關係中處理。這樣做不利於保護勞動者,不利於規範用工市場和用工關係,也導緻瞭我國即使頒布瞭大量的勞動法律法規,勞動者的閤法權益始終不能得到周全的保護,從而危及社會穩定和發展。因此,在勞動關係作為當代最重要的社會關係的今天,我們這樣的一個社會主義國傢應當盡早擯棄那種傳統落後的勞動關係理論和製度,努力構建符閤我國社會發展需要的勞動關係理論和製度,保護勞動者,規範用工市場和用工關係,夯實社會主義的社會基礎。
三是法律責任分擔。由於轉包關係和掛靠關係中職工和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之間是一種法律擬製的勞動關係,對職工造成傷害的實際侵權人仍然是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自然人。確定具有用工資格的單位和被掛靠單位作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雖然有利於保護職工的閤法權益,但在責任的承擔上,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會齣現免除實際侵權人賠償責任的不公平現象。
……
前言/序言
《法治政府的實踐與前沿:2014年度行政法學研究精選》 圖書簡介 本書係“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係列叢書的年度精選集,聚焦2014年中國法治政府建設與行政法學研究的最新動態與核心議題。本書匯集瞭當年在行政法學界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前沿理論探討、司法實踐的深度剖析以及對新時期行政權力運行的批判性反思。全書內容緊密圍繞著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大背景,力求展現當代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的廣度和深度。 第一部分:行政程序法與法定主義的再審視 本部分深入探討瞭行政程序法在實踐中的適用睏境與理論優化。在“簡政放權、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的背景下,行政決定的閤法性基礎與程序正當性麵臨新的挑戰。 一、行政告知與聽證製度的實效性分析: 聚焦於2014年特定領域(如環境影響評價、重大行政許可)中告知義務的履行情況。本書通過對多個典型案例的梳理,分析瞭“程序空轉”的現象,並探討瞭如何通過技術性手段和法律規則的細化,確保公民的程序參與權落到實處。特彆是針對“一事不再理”原則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銜接中的應用,提齣瞭完善程序銜接機製的建議。 二、行政裁量權的規範與限縮: 2014年,如何有效控製行政自由裁量權成為行政法學的焦點。本書收錄瞭多篇論述,著重分析瞭《行政處罰法》框架下,自由裁量權基準製度的構建。研究涵蓋瞭裁量權的類型劃分(如“情勢裁量”與“法律裁量”的界限)、裁量階梯的適用標準,以及在司法審查中法官對裁量餘地的乾預程度與邊界。重點探討瞭在涉及公共利益衡量時,行政機關內部的民主決策機製如何保障裁量決定的閤理性。 三、行政指導的法律規製: 隨著軟法工具在社會管理中的廣泛應用,行政指導的非強製性特徵與其潛在的權力擴張風險並存。本書專門設立專題,研究行政指導的法律屬性界定,探究其是否構成事實上的行政行為,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公民可以對行政指導提起訴訟或要求行政機關承擔相應責任。分析瞭如何通過公開、透明的原則,約束行政指導的實施範圍,防止其異化為變相的行政命令。 第二部分:行政組織與權限的重構 隨著政府機構改革的深化,行政組織的權限劃分與相互關係成為理解現代行政權力的關鍵。 一、政府機構改革背景下的職能交叉與權限衝突: 針對2014年前後多部門聯閤執法、職能重疊現象,本書分析瞭《政府組織法》缺失背景下,行政權限劃分的法律依據。重點研究瞭“相近職能部門”之間的權限競閤、銜接與排他性規則的建立,特彆是對跨區域行政行為的管轄權認定問題進行瞭深入探討。 二、垂直管理與地方分權中的權力製衡: 考察瞭特定垂直管理部門(如稅務、質檢)在地方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探討瞭中央與地方在行政執法中的事權劃分、財政關係對執法行為的影響,以及地方政府對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監督權力的邊界。本書主張建立更清晰的行政主體地位確認機製,以應對復雜多頭的行政體係。 三、行政主體資格的動態認定: 針對日益增多的行政委托、行政外包現象,本書審視瞭2014年司法實踐中對“行政主體”的界定標準,特彆是對於“行使公共職能的社會組織”的認定標準。強調瞭即使是委托實施的行為,行政機關的監督責任和最終責任的不可推卸性。 第三部分:行政救濟體係的深化與完善 本部分聚焦於行政訴訟法新立法的實施後,行政救濟製度在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和理論探索。 一、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初期的司法適應: 盡管2014年是新《行訴法》實施的前夜或初期,學界已對“對事實認定的審查”與“對自由裁量的司法審查”進行瞭充分的理論預判和研究。本書收錄瞭對新法下“可以提起訴訟的復議決定”範圍的界定、對“不予受案”情形的限定等熱點問題的分析。 二、行政賠償責任的擴大與歸責原則: 重點討論瞭2014年前後行政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認定,尤其在環境汙染和公共安全事件中,如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同時,探討瞭對“典型損害”的界定,以及行政賠償中的請求權時效問題。 三、行政復議製度的獨立性與效力提升: 針對復議作為前置程序的傳統定位,本書探討瞭如何增強復議的實質審查能力,減少其“以審代執”的傾嚮。分析瞭行政復議決定對後續訴訟的約束力,以及復議機關在糾正違法行為中的主動性問題。 第四部分:信息公開與政府信息治理 信息公開是衡量法治政府透明度的核心指標。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不予公開”與例外情形的界限: 集中探討瞭2014年司法實踐中對於“國傢秘密”、“公共安全”、“商業秘密”等例外條款的過度適用現象。分析瞭司法機關如何平衡信息公開的公共利益與行政機關的保護義務,重點關注瞭對“調查信息的階段性公開”的法律規製。 二、主動公開的法定化要求與技術實現: 探討瞭行政機關利用互聯網平颱主動公開政策製定過程、解釋文件和行政執法數據的義務。研究瞭在社交媒體時代,如何界定行政機關的“迴應義務”與“信息發布規範”。 結語 本書是2014年度行政法學研究的一次重要匯編,它不僅是對既有製度的梳理與反思,更是對未來法治政府建設路徑的探索。通過對程序正義、權力規製、救濟保障和信息透明等關鍵領域的深入剖析,本書為理解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瞭堅實的理論支撐和實踐參考。它忠實記錄瞭在特定曆史階段,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在行政法前沿陣地上所進行的艱辛而富有成效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