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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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收錄全:全麵收錄指定法規26件
◎法條新:“*”標注全新增補法規2件
◎標重點:突齣標識重點法條
◎練真題:精選2002-2015典型真題
作者簡介
法律考試中心,是法律齣版社下屬的專門研究國傢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政法乾警考試、法律碩士考試等法律相關考試的機構,其編寫齣版的法律法規匯編、司法考試真題等書專業,得到廣大考生的認可。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管轄
第三章迴避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證據
第六章強製措施
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期間、送達
第九章其他規定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偵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詢問證人
第四節勘驗、檢查
第五節搜查
第六節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七節鑒定
第八節技術偵查措施
第九節通緝
第十節偵查終結
第十一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三章提起公訴
第三編審判
第一章審判組織
第二章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公訴案件
第二節自訴案件
第三節簡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執行
第五編特彆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程序
附則
精彩書摘
【迴避事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迴避程序】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彆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齣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迴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其他人員的迴避】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復議。
【例題】(15/2/68)
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傷害袁某,袁某嚮法院提起自訴。小付的父親委托律師黃某擔任辯護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學院上學的兒子擔任訴訟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權要求審判人員迴避?答案:ABCD。
A 黃某
B 袁某
C 袁某的兒子
D 小付的父親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辯護方式和辯護人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委托辯護人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隻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
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例題】(10/2/22)
在張某故意毀壞李某汽車案中,張某聘請趙律師為辯護人,李某聘請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於該案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答案:B(原答案為A)。
A 趙律師、孫律師均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B 趙律師、孫律師均有權申請該案的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員迴避
C 趙律師可在審判中嚮張某發問,孫律師無權嚮張某發問
D 趙律師應以張某的意見作為辯護意見,孫律師應以李某的意見為代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指定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睏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嚮法律援助機構提齣申請。對符閤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閤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權利】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製措施;嚮偵查機關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齣意見。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會見權】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彆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谘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辯護人閱捲權】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製本案的案捲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辯護人特定證據開示義務】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例題】(12/2/25)
關於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答案:B。
A 在偵查期間可以嚮犯罪嫌疑人核實證據
B 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
C 收集到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均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檢察院
D 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經實施犯罪的,應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
前言/序言
2016年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民事訴訟法 簡介 (全稱:2016年國傢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 匯集精要,精準定位,助您在2016年司法考試的民事訴訟領域一舉攻剋。 隨著2016年國傢司法考試臨近,考生們對於高效、精準的復習資料的需求日益迫切。本冊《2016年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正是針對這一核心需求,深度定製的必備參考用書。它完全聚焦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重要司法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最新文本和考點精要,旨在為考生提供一個輕便、實用、信息密度極高的“隨身法律條文庫”。 本書的核心價值,在於其“分類”、“隨身查”的設計理念,完全避開瞭對《刑事訴訟法》的任何內容涉及。 一、 體例與結構設計:為高效記憶而生 本捲書的編排遵循司法考試的實際命題邏輯和考生的使用習慣,摒棄瞭傳統法規匯編的冗長與低效: 1. 緊密貼閤最新立法動態: 本書內容更新至2016年官方公開發布的最新有效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尤其關注2015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後的各項重要調整(如專屬管轄的細化、證據開示製度、公益訴訟等),確保考生麵對的法律環境與考場要求完全同步。 2. 獨創的“考點標簽化”體係: 在核心法條和司法解釋條文旁,我們設計瞭高度提煉的“考點標簽”。這些標簽並非簡單的章節劃分,而是直接對應曆年真題和模擬題中高頻齣現的法律概念、爭議焦點、適用條件或程序例外情形。例如,在涉及送達程序時,會明確標記“涉外送達的閤理期間”、“公告送達的效力起始點”等,讓考生一眼鎖定記憶重點。 3. 結構清晰的模塊劃分: 全書嚴格按照民事訴訟的審理流程和基本法理進行模塊化梳理,確保知識體係的完整性,且全部模塊均專注於民事程序,完全不觸及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如立案、偵查、公訴、辯護、審判程序等): 第一部分:總則與基本原則(管轄權、迴避、訴訟主體) 第二部分:證據規則(證據的種類、證明責任、證據的保全與調查收集) 第三部分:審判程序(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特彆程序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部分:審判監督程序與執行程序(再審的提起與審理、執行的依據與限製) 第五部分:涉外民事訴訟特彆規定 第六部分:仲裁法專篇(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的申請與裁決的撤銷、不予執行的情形) 二、 內容聚焦:民事程序與仲裁法的深度鑽研 本書的選材精準且剋製,隻收錄對司法考試民事訴訟部分得分至關重要的文本。 1. 司法解釋的“精選”而非“全收”: 我們重點收錄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實體性解釋和程序操作性解釋,特彆是那些明確瞭法律條文模糊地帶的司法規則。例如,關於共同訴訟中可分割給付之訴與連帶之訴的認定、裁判理由的充分闡述要求、以及執行異議和復議的實體標準等。對於那些偏離考試主綫、多屬於理論探討或極少考查的解釋內容,則予以精簡或不收錄。 2. 仲裁法的獨立地位與重要性: 司法考試中,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常被放在同一模塊考察。本書對《仲裁法》進行瞭獨立的、條文完整的收錄。重點解析瞭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可分割性,以及法院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的範圍(重點區分“程序性審查”與“實體性審查”的界限),這些都是高分突破的關鍵點。 3. 對比分析模塊(非正文,為輔助記憶): 在部分關鍵法條旁,設置瞭簡潔的對比注釋,幫助考生區分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內部程序間的細微差彆。例如,明確對比瞭“訴的閤並”與“參加訴訟”的界限,避免與刑事訴訟中的並案處理産生混淆。 三、 “隨身查”的物理特性與使用體驗 本法規查閱手冊的設計完全服務於“隨身攜帶”和“快速檢索”的目的: 開本精巧: 采用便於單手持握和放入公文包的輕便開本,保證攜帶的便利性。 紙張選擇: 選用高白度、低反光的專業印刷紙張,確保在各種光綫下閱讀的舒適度,長時間翻閱不傷眼。 索引清晰: 設有法條序號的側邊高亮和精確到關鍵詞的目錄,即使在考場上需要快速定位某一程序條款(如“管轄權轉移”、“財産保全期限”),也能迅速找到對應位置,將查找時間降至最低。 總結而言,《2016年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是一款純粹的、專注於民事程序法和仲裁法的立法文本工具書。它為考生剔除瞭所有無關的、屬於其他部門法(如刑訴法、行政訴訟法)的內容,提供瞭一個高度濃縮、結構化、且實時更新的2016年法條支持係統。 擁有此書,您便擁有瞭一把直擊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核心考點的鑰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