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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綫法律專傢團隊編寫 精選全新真實判例加以解析 高校法律教育與民眾法律谘詢實用手冊 法律從業人員必備法律參考書 依法治國、全民普法實用圖書
內容簡介
《法律專傢案例與實務指導叢書:證據運用案例與實務》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提齣訴訟活動中涉及的法律法規。係統全麵地解讀瞭我國三大訴訟法關於證據收集、運用的法律規定。書中所選案例緊扣法律規範,具有示範性與指導性作用,對讀者有較強的參考藉鑒價值。
《法律專傢案例與實務指導叢書:證據運用案例與實務》適閤作為各院校法律相關專業的案例教材,也適閤作為廣大民眾谘詢日常法律糾紛事務的實用指導書,還可作為各企事業單位、法律培訓機構、法官和律師等法律從業者以及其他法律愛好者進行法律實踐和研究的專業參考書。
目錄
第一章 證據概述
第一節 證據的概念與特徵
案例1-1 王某某、李某某被劫案
第二節 證據在定案中的重要意義
案例1-2 辛普森殺妻案
第二章 運用證據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證據裁判原則
案例2-1 黃某詐騙案
第二節 程序法定原則
案例2-2 杜某某被違法刑訊逼供案
第三節 證據質證原則
案例2-3 楊乃武與小白菜案
第四節 處分原則
案例2-4 毛某、龍某修改遺囑案
第三章 運用證據的規則
第一節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案例3-1 王某強奸案
案例3-2 張某販賣毒品案
第二節 意見證據規則
案例3-3 美國通用能源公司訴華陸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3-4 李某奎死刑改判案
第三節 傳聞證據規則
案例3-5 吳某、錢某故意殺人案
案例3-6 清潔工被撞後肇事車輛逃逸案
第四節 自認規則
案例3-7 莫甲與莫乙買賣糾紛案
案例3-8 某電力公司訴陳某不予承擔賠償責任案(二審)
第五節 推定
案例3-9 徐某巨額財産來源不明案
案例3-10 湯某和等訴榮昌縣公安局行政賠償案
第四章 證據的種類
第一節 證人證言
案例4-1 張某故意殺人案
案例4-2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能否作證?
案例4-3 廣州首例警察齣庭作證案
第二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案例4-4 林某、陳某故意傷害緻人死亡案
第三節 刑事被害人的陳述
案例4-5 段某謊報強奸案
第四節 民事、行政案件中當事人的陳述
案例4-6 馬某梅訴青海東建工貿工程有限公司侵權案
第五節 書證
案例4-7 強某某與強A、強B繼承糾紛案
第六節 物證
案例4-8 楊某某販賣毒品案
第七節 鑒定意見
案例4-9 黃某意外死亡案
第八節 勘驗筆錄
案例4-10 韓某平被殺案現場勘驗
第九節 檢查筆錄
案例4-11 海南某小學校長強奸案
第十節 視聽資料
案例4-12 田某盜竊案
第十一節 電子數據
案例4-1 3網絡女友頻約見小夥赴約陷傳銷
第五章 證據分類
第一節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案例5-1 佘某某案
第二節 運用間接證據如何定案
案例5-2 詹某強故意殺人案
第三節 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案例5-3 王某和於某藉款糾紛案
第四節 本證和反證
案例5-4 菲林公司訴英童公司閤同糾紛案
第五節 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
案例5-5 康某平強奸案
第六章 證明對象
第一節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
案例6-1 陸某、華某與徐某藉款糾紛案
第二節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
案例6-2 高某、杜某誹謗張某案
第三節 行政訴訟中的證明對象
案例6-3 李某狀告北京大學、北京市教委案
第四節 非訴訟中的證明對象
案例6-4 娟子與新疆某電子公司勞動爭議仲裁案
第七章 證據的收集和保全
第一節 收集和保全證據的概念
案例7-1 李民訴陳良支付貨款案
第二節 收集證據的基本要求
案例7-2 張某偷拍取證未獲法庭采信案
第三節 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證據收集和保全
案例7-3 袁某某侵犯何某名譽權案
第四節 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收集與保全
案例7-4 某地公安機關違規取證案
第五節 刑事案件中證據的收集和保全
案例7-5 鄧某某殺害女友案
第八章 刑事案件中的證明責任
第一節 侵占案件中的證明責任承擔
案例8-1 上海海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訴陳某侵占案
第二節 控方舉證原則的例外
案例8-2 張某某正當防衛案
第三節 刑訊逼供案中的證明責任
案例8-3 趙某海被非法取證案
第四節 虐待、遺棄案中的證明責任
案例8-4 李某某虐待案
第九章 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第一節 閤同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案例9-1 閤同糾紛案件舉證責任的分擔
第二節 過錯責任承擔
案例9-2 錢某奇訴王某等侵權案
第三節 無過錯責任承擔
案例9-3 張某龍訴陳某芝飼養動物緻人損害案
第四節 公平責任的適用
案例9-4 彭宇案
第十章 行政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第一節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
案例10-1 舒某榮“闖黃燈”案
第二節 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證明責任
案例10-2 北京市公安局車管所被訴核發拍照不當案
第三節 行政訴訟中的閤理性標準
案例10-3 王某訴北京市發展規劃委員會案
第十一章 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第一節 證據的提齣
案例11-1 當事人遲延舉證的法律效果
第二節 提齣證據的程序
案例11-2 原告訴被告賠償話費案
第三節 提齣證據的要求
案例11-3 薄某某案公訴人舉證環節之一
第四節 證據認定的概念
案例11-4 黃某某訴宋某某離婚案
第五節 民事訴訟證據認證的要求
案例11-5 瀋某與某醫藥公司房屋租賃閤同糾紛案
第六節 行政訴訟認證的要求
案例11-6 麻某某處女嫖娼案
第七節 法官運用證據認定案情
案例11-7 戲劇性的兩個判決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選)
附件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
附件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節選)
附件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12]21號(節選)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一、我國有關證據概念的相關規定 1.證據是證明的根據 一般意義上的證據,是指證明的憑證,在我國的古漢語中,“證據”二字往往是分開使用的。其中,“證”字猶如現代的證據,但多指人證;“據”字則為依據或根據。如今,在日常生活中的非法律事務也使用這一詞,但在更多的場閤下,它都是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專門術語,以至人們聽到這個詞首先就會想到案件、糾紛、責任等法律問題。《辭海》中對證據的解釋是“法律用語,據以認定案情的材料”。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僅有《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概念做齣瞭明確規定,即證據就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均沒有作齣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難看齣證據就是以法律形式錶現齣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從證據的內容來分析,它是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與案件沒有關聯性的材料不能成為特定案件的證據;從證據的形式來看,它通過一定的載體存在,錶現為法定的證據種類,不符閤法定證據種類的材料也不能成為證據,僅能為案件的偵查和查明提供綫索;從證明的關係來看,證據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具有一定的證明功能,不能對案件起到證明作用的材料沒有意義,也不能成為案件的證據。同時還強調,證據應當以閤法的手段並符閤法定程序,在刑事案件領域,偵查員違反法定程序,通過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方式取得的證據應該排除就是基於這一原因。在民事案件領域,當事人通過欺詐、威脅、乘人之危、侵犯隱私權等方式取得的證據也要通過相關認定,否則不能使用。 2.證據的屬性 (1)客觀性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即證據是隨著案件的發生而産生的,必須真實可靠,不是人的主觀想象、猜測、臆斷。主要有3層含義:一是證據的錶現形式無論是人還是物或是狀態,其本身是一種客觀的存在;二是證據的內容是客觀的,它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三是證據與客觀事實之間的聯係是客觀的。 在證據領域中,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發現、收集、認識、理解證據提供瞭條件和基礎。證據本身具有客觀性,因為任何行為或事件必然在特定的時間、空間發生,並在時間的順序上留下一些影響,造成特定的印跡;在空間上産生一些影像,遺留具有特定性的反映,即使毀滅證據也會産生毀滅行為的證據。從另一個側麵,公安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在收集、審查證據時,不能主觀臆測,單憑自己的想象,使證據的收集和運用走嚮反麵。 (2)關聯性 關聯性指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與案件待證事實之間存在某種客觀的聯係,因此具有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的實際能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齣的證據與案件待證事實之間不存在客觀聯係,不具有藉以判斷爭議事實的能力,這樣的證據就是無關聯性的證據。無關聯性的證據是不能被法庭采納的。 通常情況下,應該這樣理解證據的關聯性。 ①證據的關聯性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想象的。司法人員和當事人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尊重證據與案件待證事實之間的關係,如實評價證據對案件待證事實的證明作用,不能將沒有客觀聯係的證據想當然地認為或者說成有客觀聯係的證據。 ②這種關聯性的錶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因果聯係、時間聯係、空間聯係、偶然聯係和必然聯係、直接聯係和間接聯係、肯定聯係和否定聯係等,其中直接聯係是證據和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證明關係,間接聯係時證據和案件某一方麵事實的證明關係。無論何種聯係,都反映瞭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關聯性。 ③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性能夠為人們所認識,否則不能斷定其具有關聯性,當然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隻有隨著科學技術水平不斷提高,人們認識能力不斷加強,纔能逐步去認識我們今天尚無法認知的世界。而隻有當這種事實被人們認識之後,其纔能進入證據的領域。 (3)閤法性 閤法性是指證據必須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審查運用。證據的閤法性包括以下幾方麵。 ①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②證據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閤法的來源。我國的三大訴訟法規定瞭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等證據種類,在案件的定案中,能夠作為定案依據的必須符閤這些種類,否則,即使與案件有關,也不能作為證據。例如測謊儀所做的測謊結論、警犬的辨認等。 ③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查證屬實。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均規定瞭證據的審查程序,通常情況下,對證據進行審查的都是審判人員,其按照法定的程序,對證據的真僞、證明力等進行審查,以確定與案件事實的關係。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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