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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推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解讀》在新法齣颱後,緊鑼密鼓精心操作
人士詳細解讀:作者均為立法機構參與刑九起草的人士,解析詳盡到位
理論實務完美結閤:扼要闡明法理,準確解讀法條,重點解決實務疑難問題
全麵梳理配套新規:全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梳理
重點把握六大亮點:
——更嚴厲懲治貪腐
——更有力保護婦女兒童
——更注重維護社會誠信
——再取消九個罪名的死刑
——更強有力打擊暴恐
內容簡介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根據中央精神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針對近年來實踐中齣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調查研究、並與有關方麵反復論證的基礎上,調整刑罰結構,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加大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完善懲處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定;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維護社會誠信,懲治失信、背信行為;加強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秩序等,對刑法的相關規定作瞭重要的修改補充。
刑法修正案(九)將於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為瞭使大傢準確把握法律精神,嚴格適用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的同誌結閤刑法修正案(九)的內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讀》一書進行瞭修訂,同時推齣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解讀》。
目錄
一、【增加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預防性措施】
二、【修改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執行死刑的條件及程序】
三、【修改繳納罰金的規定】
四、【完善不同刑種數罪並罰的規定】
五、【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增加財産刑】
六、【修改補充資助恐怖活動罪】
七、【增加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增加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增加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傢法律製度實施的犯罪】【增加規定強製他人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犯罪】【增加規定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犯罪】
八、【修改補充危險駕駛罪】
九、【取消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貨幣的犯罪的死刑】
十、【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增加財産刑】
十一、【取消僞造貨幣罪的死刑】
十二、【取消集資詐騙罪的死刑】
十三、【增加強製猥褻十四周歲以上男性的犯罪】【增加對強製猥褻他人、侮辱婦女或者猥褻兒童的犯罪加重處罰的情形】
十四、【修改綁架罪】
十五、【修改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從寬處罰的規定】
十六、【修改侮辱罪、誹謗罪】
十七、【修改補充齣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十八、【修改虐待罪】
十九、【增加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的犯罪】
二十、【修改補充搶奪罪】
二十一、【修補充改妨害公務罪】
二十二、【修改補充僞造、變造、買賣國傢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傢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二十三、【增加使用僞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身份證件的犯罪】
二十四、【修改補充非法生産、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
二十五、【增加組織考試作弊的犯罪,為組織作弊提供幫助的犯罪,為考試作弊提供試題、答案的犯罪,代替他人、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犯罪】
二十六、【增加規定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係統等犯罪的單位犯罪】
二十七、【增加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的單位犯罪】
二十八、【增加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犯罪】
二十九、【增加為實施違法犯罪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犯罪】【增加為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犯罪】
三十、【修改擾亂無綫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三十一、【修改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增加多次擾亂國傢機關工作秩序的犯罪】【增加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
三十二、【增加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的犯罪】
三十三、【修改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三十四、【修改補充盜竊、侮辱屍體罪】
三十五、【增加虛假訴訟的犯罪】
三十六、【增加泄露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信息的犯罪】
三十七、【修改補充擾亂法庭秩序罪】
三十八、【增加拒絕提供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的犯罪】
三十九、【修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解讀》: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信息網絡的普及和發展,利用互聯網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也不斷增多,如通過網絡對他人進行辱罵攻擊、發布涉及他人隱私信息或圖片、捏造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等,這類行為藉助互聯網傳播快、範圍廣,往往給被害人造成更大傷害。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構成本罪。所謂“公然”侮辱他人,是指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侮辱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行為人僅僅針對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人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本罪,因為隻有他人在場或可能知悉的情況下,被害人的名譽纔會受到傷害。所謂“他人”,在這裏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明確地針對某特定的人實施,如果不是針對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罵街”、謾罵等,不構成侮辱罪。
誹謗罪在客觀方麵錶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事實,並且進行散播,所謂“捏造事實”,就是無中生有,憑空製造虛假的事實,而且這些內容已經或足以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損害。誹謗除捏造事實外還要將該捏造的事實進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頭方法和書麵方法。捏造事實的行為與散播行為必須同時具備纔構成本罪。如果隻是捏造事實與個彆親友私下議論,沒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觀事實而不是捏造的虛假事實的,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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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解讀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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