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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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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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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新:“*”标注全新增补法规2件
◎标重点:突出标识重点法条
◎练真题:精选2002-2015典型真题
作者简介
法律考试中心,是法律出版社下属的专门研究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政法干警考试、法律硕士考试等法律相关考试的机构,其编写出版的法律法规汇编、司法考试真题等书专业,得到广大考生的认可。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精彩书摘
【回避事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回避程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回避】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例题】(15/2/68)
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答案:ABCD。
A 黄某
B 袁某
C 袁某的儿子
D 小付的父亲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辩护方式和辩护人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
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例题】(10/2/22)
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B(原答案为A)。
A 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 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 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 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特定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例题】(12/2/25)
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答案:B。
A 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 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 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
前言/序言
2016年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民事诉讼法 简介 (全称: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 汇集精要,精准定位,助您在2016年司法考试的民事诉讼领域一举攻克。 随着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临近,考生们对于高效、精准的复习资料的需求日益迫切。本册《2016年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正是针对这一核心需求,深度定制的必备参考用书。它完全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重要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最新文本和考点精要,旨在为考生提供一个轻便、实用、信息密度极高的“随身法律条文库”。 本书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分类”、“随身查”的设计理念,完全避开了对《刑事诉讼法》的任何内容涉及。 一、 体例与结构设计:为高效记忆而生 本卷书的编排遵循司法考试的实际命题逻辑和考生的使用习惯,摒弃了传统法规汇编的冗长与低效: 1. 紧密贴合最新立法动态: 本书内容更新至2016年官方公开发布的最新有效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尤其关注2015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各项重要调整(如专属管辖的细化、证据开示制度、公益诉讼等),确保考生面对的法律环境与考场要求完全同步。 2. 独创的“考点标签化”体系: 在核心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文旁,我们设计了高度提炼的“考点标签”。这些标签并非简单的章节划分,而是直接对应历年真题和模拟题中高频出现的法律概念、争议焦点、适用条件或程序例外情形。例如,在涉及送达程序时,会明确标记“涉外送达的合理期间”、“公告送达的效力起始点”等,让考生一眼锁定记忆重点。 3. 结构清晰的模块划分: 全书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的审理流程和基本法理进行模块化梳理,确保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且全部模块均专注于民事程序,完全不触及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如立案、侦查、公诉、辩护、审判程序等): 第一部分:总则与基本原则(管辖权、回避、诉讼主体) 第二部分:证据规则(证据的种类、证明责任、证据的保全与调查收集) 第三部分:审判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部分: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程序(再审的提起与审理、执行的依据与限制) 第五部分: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 第六部分:仲裁法专篇(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的申请与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的情形) 二、 内容聚焦:民事程序与仲裁法的深度钻研 本书的选材精准且克制,只收录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部分得分至关重要的文本。 1. 司法解释的“精选”而非“全收”: 我们重点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实体性解释和程序操作性解释,特别是那些明确了法律条文模糊地带的司法规则。例如,关于共同诉讼中可分割给付之诉与连带之诉的认定、裁判理由的充分阐述要求、以及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实体标准等。对于那些偏离考试主线、多属于理论探讨或极少考查的解释内容,则予以精简或不收录。 2. 仲裁法的独立地位与重要性: 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常被放在同一模块考察。本书对《仲裁法》进行了独立的、条文完整的收录。重点解析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可分割性,以及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重点区分“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的界限),这些都是高分突破的关键点。 3. 对比分析模块(非正文,为辅助记忆): 在部分关键法条旁,设置了简洁的对比注释,帮助考生区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内部程序间的细微差别。例如,明确对比了“诉的合并”与“参加诉讼”的界限,避免与刑事诉讼中的并案处理产生混淆。 三、 “随身查”的物理特性与使用体验 本法规查阅手册的设计完全服务于“随身携带”和“快速检索”的目的: 开本精巧: 采用便于单手持握和放入公文包的轻便开本,保证携带的便利性。 纸张选择: 选用高白度、低反光的专业印刷纸张,确保在各种光线下阅读的舒适度,长时间翻阅不伤眼。 索引清晰: 设有法条序号的侧边高亮和精确到关键词的目录,即使在考场上需要快速定位某一程序条款(如“管辖权转移”、“财产保全期限”),也能迅速找到对应位置,将查找时间降至最低。 总结而言,《2016年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是一款纯粹的、专注于民事程序法和仲裁法的立法文本工具书。它为考生剔除了所有无关的、属于其他部门法(如刑诉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提供了一个高度浓缩、结构化、且实时更新的2016年法条支持系统。 拥有此书,您便拥有了一把直击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核心考点的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