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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合同卷四》所选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作为本书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超过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推动对法律的理解、阐释与适用,从而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内容简介
本丛书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典型案例】的体例。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在内容和体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突出强调不仅要关注公报案例等指导性案例本身,而且要关注指导性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阐释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致力于为读者迅速查找指导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规则提供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作者简介
江必新,男,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博士生导师,并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等。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研究会杰出贡献奖。
著有与民事审判相关的著作:《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再审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合同卷三)、(合同卷四)、(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侵权赔偿卷一)、(侵权赔偿卷二)、(民事诉讼卷)(上下册)等著作二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
何东宁,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执行裁判庭副庭长;2008年7月至2012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2012年8月至今任现职。
与人合著有:《民商审判疑难问题解析与典型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合同卷三)、(合同卷四)、(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侵权赔偿卷一)、(侵权赔偿卷二)、(民事诉讼卷)(上下册)、《存单纠纷审判实务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问题裁判标准》等十多部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目录
第一章预约合同
规则1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规则理解】
一、预约的内涵及特征
(一)预约的内涵
(二)预约的特征
二、预约的成立及生效
(一)预约内容的确定性
(二)预约的形式要件
三、预约与本约的区分标准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预约与本约的区分标准
(二)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拓展适用】
一、预约的效力
(一)必须磋商说
(二)必须缔约说
(三)区分说
二、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
(一)实际履行
(二)损害赔偿
(三)定金罚则 【典型案例】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第二章点击合同
规则2网站运营者履行变更告知义务后,单方缩减“免费信箱”容量的行为是
合法行使合同变更权,不构成违约 【规则理解】
一、信息网络时代格式合同的新形式——点击合同
(一)点击合同的概念
(二)点击合同的特点
二、点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点击合同的成立
(二)意思表示的撤销与撤回
(三)点击合同的生效
三、点击合同的效力的判定
00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四目录00(一)点击合同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内容是否醒目展示
(二)协议订立前是否提供了用户对条款预先审查的机会
(三)点击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四、点击合同中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条款 【拓展适用】
一、网络免费服务合同
(一)网络免费服务合同的概念
(二)网络免费服务合同的类型
(三)网络免费服务合同的特征
(四)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一)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效力
(二)未成年人存在欺诈情形下所订电子合同的效力 【典型案例】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
纠纷案
第三章买卖合同
规则3买卖合同中,出卖方少交货及与合同约定质量不符部分货物的价值不高,并未因此实质剥夺买受方再次转售从而获取利润的机会,不影响买受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其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一般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 【规则理解】
一、买卖合同解除的内涵与类型
(一)买卖合同解除的内涵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二、合同解除与根本违约
三、根本违约的构成
四、可预见性规则
(一)可预见性规则的内涵
(二)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要件 【拓展适用】
一、协议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关联
二、合同目的与合同动机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四、合同违约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 【典型案例】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四章拍卖合同
规则4竞买人在竞得拍卖品后以空头支票支付成交定金并不付款提货的,构成违约 【规则理解】
一、拍卖的定义概述
二、拍卖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一)拍卖表示
(二)竞价者应价
(三)拍定
三、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性质
四、拍卖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拍卖人的权利义务
(二)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拓展适用】
一、拍卖法律关系分析
(一)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三)拍卖人基于代理与买受人成立代理行为关系
二、拍卖法律关系中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
(二)权利瑕疵担保
三、拍卖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一)拍卖人无过错
(二)买受人自己的过错
(三)拍卖人对拍品瑕疵予以免责声明
四、实践中适用瑕疵担保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防止“声明不保证”条款的滥用
(二)执行拍卖中买受人是否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 【典型案例】广东省广州和平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诉李进拍卖纠纷案
规则5拍卖行业的传统报价方式作为行业惯例,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被各方当事人所认同,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规则理解】
一、惯例及其特征
(一)惯例的内涵
(二)惯例的法律特征
二、习惯与习惯法的关系
(一)习惯与习惯法的相同点
(二)习惯与习惯法的不同点
三、惯例(习惯)作为司法裁判的要件
四、“三声报价法”作为拍卖行业惯例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拓展适用】
一、拍卖合同的生效
二、拍卖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拍卖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一)保留价原则
(二)“价高者得”原则
四、司法实践中“价高者得”原则与优先购买权冲突的处理
(一)我国有关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二)“价高者得”原则与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
(三)拍卖实践中适用优先购买权应注意的问题 【典型案例】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
规则6买受人与拍卖行恶意串通致使拍卖标的物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受损,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 【规则理解】
一、恶意串通概述
(一)恶意的内涵
(二)串通的内涵
二、恶意串通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通谋
(二)行为人要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现
三、拍卖中恶意串通的类型
(一)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二)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三)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三方共同串通
四、拍卖中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后果 【拓展适用】
一、一人竞拍行为的效力
(一)从拍卖的概念分析一人竞拍的效力
(二)从合同效力认定角度分析一人竞拍行为的效力
二、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规则
(一)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之理由
(二)实践中拍卖人受托参加竞买的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第五章承揽合同
规则7承揽人仅以定作人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来证明设备已调试合格的理由缺乏证明力 【规则理解】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二)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一)加工合同
(二)定作合同
(三)修理合同
(四)复制合同
(五)测试合同
(六)检验合同
(七)其他承揽合同
三、承揽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承揽人的义务
(二)定作人的义务 【拓展适用】
一、承揽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关系
(一)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分
(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分
(三)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
二、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一)风险负担的前提
(二)风险负担的原则
(三)风险负担的种类
三、承揽合同的消灭
(一)定作人的解除权
(二)承揽人的解除权
四、承揽合同当事人的破产 【典型案例】烟台冶金新材料研究所与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造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第六章电信服务合同
规则8用户固定电话因被盗打所造成的话费损失在案件侦破之前,应由服务提供方负担 【规则理解】
一、电信服务合同的界定
二、电信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电信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
(二)电信合同是转移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合同
(三)电信合同是持续服务性合同
三、电信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电信服务合同与供用电合同的比较
(二)电信服务合同与提供服务合同的比较
(三)电信服务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比较
四、电信服务合同第三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责任承担
(一)第三人侵犯电信服务合同的特征
(二)固定电话异常话费的风险责任承担 【拓展适用】
一、移动电话及网络电话话费异常时风险责任承担
(一)移动电话及网络电话的概念及特点
(二)移动电话及网络电话话费异常时的风险责任承担
二、电信服务合同违约金问题的处理
(一)电信服务合同违约金的法定性和约定性
(二)电信服务合同违约金的赔偿性和惩罚性
(三)审判实践中对电信服务合同违约金的调整 【典型案例】广东省南海市邮电局诉崔立新欠付电话费纠纷案
规则9入网费和通话费是为不同的交易目的而设,用户欠费的,移动电话公司有权对用户做停机处理,但无权将用户号码无偿收购并转让 【规则理解】
一、移动电信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一)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的含义
(二)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的特征
二、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移动电信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二)移动电信用户的义务 【拓展适用】
一、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类型
(一)提供者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加重相对人责任
(二)提供者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
二、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判断
三、移动电话号码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移动电话号码的权利属性
(二)移动电话号码的权利类型及归属
四、移动电信用户间转让移动电话号码的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
规则10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使用期限限制,合同履行中以超期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属于违约行为 【规则理解】
一、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内涵
(一)经营者告知义务的概念
(二)经营者告知义务的性质
二、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内容
(一)告知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告知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必要信息
(三)经营者向消费者告知的信息应当真实
三、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方式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拓展适用】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二、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者其他权利的关系
(一)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关系
(二)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的关系
(三)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关系
三、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内在关联
(一)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内在一致性
(二)实践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与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的不完全对应问题
(三)有关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问题解决的路径 【典型案例】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第七章医疗服务合同
规则11医疗服务机构在非紧急情况下,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并征得患者同意,擅自改变约定的医疗方案导致治疗失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则理解】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一)医患关系的界定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二、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医疗给付义务的高度专业性和当事人双方作用的不对等性
(二)兼具道德性和合法性
(三)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和非结果性
(四)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强制缔约性
三、医疗机构的义务及违约类型
(一)诊疗义务
(二)告知、说明义务
(三)医疗机构的违约类型 【拓展适用】
一、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的违约责任构成
(一)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
(二)患者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
(三)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四)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二、医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三、医疗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免责
(一)医疗违约责任承担的主要形式
(二)医疗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规则
(三)医方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典型案例】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0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四目录0第八章储蓄存款合同
规则12银行接受客户的存款,但存款被他人以伪造的印章冒领,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则理解】
一、储蓄存款合同的内涵
二、储蓄存款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存款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二)存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拓展适用】
一、储蓄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储蓄存款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存款机构须依据存款人的请求方能支付本金利息
(三)储蓄存款合同为格式合同
(四)储蓄存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单务合同
二、储蓄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货币所有权取得与丧失的特殊性
(二)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界定
精彩书摘
第一章 预约合同
规则1: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裁判规则】
预约合同,目前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没有被明确的界定,学理上的定义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规则理解】
一、预约的内涵及特征
(一)预约的内涵
预约,又称预约合同或预约协议,与本约相对,是指以将来当事人间应再缔结一定之合同为内容,通常当事人依预约所负之义务为一定之行为义务,可能为订约之义务或再为磋商之义务,而并非给付特定物之义务。黄茂荣:《民法裁判百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6页。 预约最初是为缓解要物合同或实践性合同的僵硬性而产生的,因要物合同须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生效要件,则交付标的物之前的意思合致将对双方当事人毫无约束力,此与民商法一贯坚持的意思自治原则似有违背。而若双方同意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形成一预约合同并承认其法律效力,则可更好地平衡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逐渐呈现出复杂化的态势,典型的要约——承诺的缔约模式在很多情况下已经显示出其不适应性,预约应该也正在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标的额较大的交易,往往会经过很多轮的谈判和反复磋商,那么如何适时的固定谈判成果,如何更好地保护和增强双方在正式合同签订前形成的信赖关系,有两条路径可以依赖。其一为现代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其二即为预约。前者给双方当事人设置了法定的义务,后者则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义务,其程度更深,范围更广,灵活性更强。此外,现代经济社会中,出于各种原因,国家公权力对私人交易领域的干预和控制越来越强,许多合同不能仅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生效,而是尚须政府的审核或批准。那么在申请批准的前提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预约的形式将已经达成的合意固定下来,并为将来正式合同(本约)的成立及生效奠定良好基础。可见,预约还具有弥补要式合同弊端的功能。正因为预约具有上述功能,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预约作出直接和明确的规定,但其在学理及司法实践中是被广泛承认的。特别是在商品房买卖领域,预约合同大量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实践中也产生了较多纠纷。
(二)预约的特征
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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