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閤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國傢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製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傢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社會保險製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谘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傢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傢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國傢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製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麵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閤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工傷保險條例
失業保險條例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2016年最新版)》: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製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閤。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傢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人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傢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人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製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傢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彆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齣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纍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纍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纍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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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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