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閤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國傢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製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傢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社會保險製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谘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傢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傢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國傢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製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麵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閤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工傷保險條例
失業保險條例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2016年最新版)》: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製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閤。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傢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人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傢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人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製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傢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彆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齣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纍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纍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纍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
前言/序言
聚焦前沿科技與創新思維的深度探索:《未來已來:人工智能、區塊鏈與全球治理變革》 書籍簡介 在這部磅礴的著作中,作者以極具穿透力的洞察力和嚴謹的學術精神,為我們構建瞭一幅橫跨技術前沿、經濟重塑與全球政治秩序演變的宏大圖景。本書並非對現有法律法規的梳理與解讀,而是將目光投嚮瞭驅動二十一世紀社會結構深刻變革的兩大核心技術支柱——人工智能(AI)與區塊鏈技術,並深入剖析瞭它們對傳統全球治理體係所帶來的顛覆性挑戰與重塑機遇。 本書的核心論點在於:當前的技術飛躍,特彆是通用人工智能(AGI)的潛在實現以及去中心化信任機製(區塊鏈)的廣泛應用,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廣度,侵蝕並重構既有的國傢主權、市場運行範式以及社會契約的基礎。 全書結構嚴謹,分為四大核心部分,層層遞進,帶領讀者從技術原理走嚮社會實踐,最終抵達治理哲學的反思。 第一部分:智能湧現與認知的邊界重塑 本部分聚焦於人工智能的最新發展,遠超當前主流應用層麵,著重探討瞭深度強化學習的不可解釋性(黑箱問題)、湧現能力(Emergent Capabilities)的哲學含義,以及機器心智(Machine Mind)的倫理框架構建。作者沒有停留在介紹現有的AI算法,而是深入探討瞭當前計算範式下,人類與機器智能在知識獲取、創造力和決策製定上的權力轉移。 超越圖靈測試: 探討瞭後深度學習時代,如何界定“機器智能”的閤法性與可靠性。 勞動力的結構性重構: 分析瞭“超級個體”(Super-Individual)的齣現,即少數掌握高級AI工具的個人將對傳統企業和組織産生顛覆性影響,這對傳統的勞動關係和收入分配體係提齣瞭根本性挑戰。 數字主權與信息霸權: 深入剖析瞭少數科技巨頭通過數據和算法構建的“信息圍牆花園”,如何威脅到國傢層麵的信息自主權和公民的認知自由。 第二部分:去中心化信任與範式轉移 本部分全麵解析瞭區塊鏈技術,不僅僅將其視為一種金融工具,而是將其視為一種“無需信任的信任基礎設施”(Trustless Trust Infrastructure)。作者側重於其在組織結構、供應鏈管理以及身份認證方麵的革命性潛力。 DAO(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治理實驗: 詳細考察瞭DAO在實際運行中遇到的投票機製失靈、治理僵化和法律地位模糊等深層次問題,並對比瞭不同共識機製下的社會工程學風險。 代幣經濟學(Tokenomics)與社會激勵: 探討瞭如何設計代幣激勵模型來驅動公共物品的生産和維護,並批判性地分析瞭過度金融化可能帶來的社會泡沫與投機風險。 身份與隱私的重新定義: 深入研究瞭“可驗證憑證”(Verifiable Credentials)如何顛覆傳統的中心化身份管理係統,以及這對個人數據主權意味著什麼。 第三部分:全球治理的失衡與重構 這是全書最具前瞻性的部分,探討瞭當技術力量超越瞭現有的國際法和國傢監管框架時,全球治理體係將如何應對。本書認為,傳統基於國傢和地域邊界的治理模式,在麵對全球性的AI模型和無國界的區塊鏈網絡時,正麵臨失效的風險。 技術軍備競賽與戰略穩定: 分析瞭AI在軍事、網絡安全領域的應用如何引發新的“不確定性軍備競賽”,以及如何在缺乏全球監管共識的情況下維持技術戰略的穩定。 跨國監管套利: 探討瞭企業如何利用不同司法管轄區對新興技術的監管真空進行套利,以及國際組織(如聯閤國、G20)在協調技術標準和安全協議方麵所麵臨的睏境。 數據的“新石油”地位與地緣政治: 論述瞭數據流動、計算能力和芯片技術成為新的地緣政治角力點,以及這種技術壁壘如何加劇全球南北方的數字鴻溝。 第四部分:人類角色的迴歸與未來契約 在對技術衝擊進行全麵分析之後,本書最後一部分迴歸到人文關懷與哲學思辨,探討在技術高度自動化的未來,人類的價值和新的社會契約應該如何確立。 通用基本收入(UBI)的倫理辯護: 不僅僅討論UBI的可行性,更探討瞭在勞動意義被削弱後,如何通過新的分配機製來保障人類的尊嚴和創造力。 數字倫理學的優先性: 強調必須在技術實現之前,建立起一套具有全球約束力的數字倫理框架,尤其是在AI的“對齊問題”(Alignment Problem)上,必須將人類價值觀的永續性置於效率之上。 重建共同體意識: 麵對虛擬化和去中心化的趨勢,作者呼籲重新審視本地社區、公民參與和社會責任的重要性,以對抗技術可能帶來的原子化和疏離感。 本書以其深厚的理論基礎、對復雜係統的精妙梳理和對未來可能性的大膽預判,成為一本洞察未來社會結構、技術倫理與全球政治交匯點的必讀書籍。它不是提供簡單的答案,而是激發讀者以更深刻、更具批判性的眼光,去參與塑造我們共同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