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之师智慧结晶
万国一线明师倾力之作,完美领航司考之旅。
久经市场风雨洗礼
历经市场十余年考验,雄踞司考图书畅销榜。
值得信赖过硬品质
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及时更新的内容体例,使本书永葆活力,深得考生信赖。
《2017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精华版)》是由拥有多年司法考试教学和培训经验的北京万国学校,坚持与时俱进、服务考生原则,努力做到内容丰富而无赘述。本书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精心撰写。同时,通过对司法考试考生的调研和对司法考试的长期研究,本书的编写体例也迎合司法考试趋势进行了创新:每一法律文件根据其内容区分为若干主题,每一重点法条之前加注法条主旨,力求条理清晰,简明高效。
北京万国学校,是目前中国较大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在全国拥有34所直属学校,累计培训学员20余万人,帮助8余万人通过了司法考试,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品牌,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司法考试培训领域的卓越品牌。
第1部分宪法与行政法
宪法/
选举法/
立法法/
公务员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第2部分国际法
引渡法/
缔结条约程序法/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反倾销条例/
反补贴条例/
保障措施条例/
其他重点法条/
第3部分经济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法/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车船税法/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环境保护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
审计法/
第4部分刑事法与司法制度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法官法/
律师法/
公证法/
第5部分民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
担保法/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婚姻法/
继承法/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第6部分商事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票据法/
保险法/
海商法/
第7部分民事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第1部分宪法与行政法宪法宪法
概述
该部分以宪法典条文为主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本书简称《地方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本书简称《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本书简称《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中相关重要法条作为“相关法条”一并分析。在2015年7月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并在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第61题中考查,在2015年12月份通过《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请考生查看并了解。
从司法考试所考查的宪法法条来看,对考生掌握法条的精确度要求极高。为此,考生在复习相关法条时应力求精益求精,努力提高辨识干扰信息的能力。
本部分对司法考试重点考查的法条都有所涉及。但是司法考试对宪法部分的考查还涉及宪法基本理论,这不是本书所能解决的,考生可参考有关辅导用书把握。
一、宪法总纲
重点法条1宪法地位序言第十三自然段未注明法规名称的条文均为主体法条文,下同。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相关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七、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意思分解
1�毕芊ㄊ枪�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2�泵磕�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3�痹诰椭笆庇Φ惫�开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2)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3.宣誓仪式的组织者列表如下:宣誓仪式的组织者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国务院成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等续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会议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各组成部门首长和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外交部驻外全权代表任命机关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重点法条2各种所有制经济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4条增加)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修改)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
意思分解
1�弊⒁夤�家对国有经济实行的政策(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和对集体经济实行的政策(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弊⒁夥枪�有制经济的地位演变:
(1)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2)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3)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修改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弊⒁夤�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的演变:
(1)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2)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增加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3)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修改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4)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修改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重点法条3自然资源所有制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修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修改)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意思分解
1�笨蟛亍⑺�流与城市的土地专属于国家所有。
2�鄙�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则上归国家所有。
3�迸┐搴统鞘薪记�的土地,既可以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则上归集体所有。
4�钡�10条第3款规定的“征收”侧重于所有权的转移,“征用”侧重于使用权的转移。
5�惫�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条件包括:(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依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3)给予补偿。
易混淆点
1�碧乇鹱⒁獗痉ǖ�9条第1款中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
2�薄端�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注意该条款规定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与《宪法》第9条中的“水流”不是一回事。重点法条4财产所有制第十二条第一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修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意思分解
1�弊⒁獾�12条第1款与第13条第1款的差别,后者强调“合法的”,而且没有“神圣”二字。
2�惫�家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要件:(1)目的要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合法要件:“依照法律规定”;(3)补偿要件:“给予补偿”。注意“给予补偿”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重点法条5行政区划制度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相关法条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意思分解
1�毙姓�区划
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省级、县级和乡级)和四级制(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民族乡不享有民族自治权,只能依法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而已。
2�毙姓�区域的建制和划分的权限
(1)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宪法》第62条第12项);
(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宪法》第89条第15项);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宪法》第107条第3款和第115条);
(4)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5条第1款)。
3�毙姓�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机关
(1)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
(2)民政部门不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政府决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
易混淆点
1�弊⒁馐都切姓�区域划分的机关。
2�碧乇鹱⒁庑姓�区域划分的机关、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不是一回事。重点法条6特别行政区制度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相关法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
这本书如同一位经验丰富的引路人,在我踏入2017年司法考试的征程中,为我驱散了迷雾。起初,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我感到无从下手,仿佛置身于一片巨大的迷宫。市面上充斥着各种复习资料,却良莠不齐,让人眼花缭乱。正当我焦头烂额之际,朋友向我推荐了这本“精华版”。拿到书的那一刻,我便被它简洁明了的排版和逻辑清晰的结构所吸引。不同于其他厚重的法条汇编,这本书真正做到了“精”,它选取了历年考试中出现频率极高、考查重点突出的核心法条,并对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每一条法条的背后,都辅以清晰的考点梳理、典型的案例分析以及命题趋势预测。这对于我这种时间紧迫、基础相对薄弱的考生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我不再需要大海捞针般地去筛选信息,而是可以集中精力,吃透核心内容。尤其是它对一些疑难复杂法条的解读,能够拨开层层迷雾,让我豁然开朗。它不仅仅是罗列条文,更是引导我去理解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这对于培养法律思维至关重要。
评分当初选择这本书,纯粹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因为市面上的司法考试资料太多了,真的很难做出选择。但当我拿到这本书,翻开第一页,我就知道我选对了。它没有那些华而不实的封面设计,也没有故弄玄虚的标题,就是实实在在的干货。这本书最让我惊艳的地方在于,它能够将原本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解读得生动有趣,而且逻辑性极强。它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条文,而是通过精辟的分析,将不同法条之间的联系梳理得清清楚楚,让我能够形成一个系统性的知识框架。我特别喜欢它对一些“母条”和“子条”之间关系的阐释,以及对不同法律体系之间渊源关系的梳理。这种深度分析,让我对法律的理解不再停留在表面,而是能够触及到其内在的精髓。而且,书中穿插的案例分析,也并非简单的罗列,而是能够深入剖析案例与法条之间的关联,以及裁判者的思维逻辑,这对于我学习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有着非常大的帮助。这本书就像一位技艺精湛的匠人,将复杂的法律知识打磨得棱角分明,让我能够轻松地将其纳入自己的知识体系。
评分作为一名已经工作多年的在职考生,我深知时间对于我来说是多么宝贵。每天工作之余,我只能挤出零星的时间来备考,这让我备感压力。市面上许多复习资料都过于冗长,内容繁杂,我根本没有精力去一一研读。朋友推荐的这本书,真是太符合我的需求了!它的“精华版”定位,让我一眼就能看到重点,内容精炼,直击核心考点,省去了大量的无效阅读。我最喜欢的一点是,它在解读法条的时候,不仅仅是解释条文本身,还常常会穿插一些“提示”和“注意”的内容,指出一些容易被考生忽略的细节或者出题老师喜欢考查的陷阱。这种“贴心”的提醒,对于我这种基础薄弱、容易犯错的考生来说,简直是救星。而且,它对一些比较难理解的法律概念,会用非常形象的比喻或者生活化的例子来解释,让我一下子就明白了。这本书就像一个经验丰富的“过来人”,知道考生在备考过程中会遇到哪些困难,并提前为我准备好了解决方案。它让我的复习变得高效而有针对性,大大减轻了我的复习负担。
评分我是一名在校的法学本科生,即将面临司法考试的挑战。在准备考试的过程中,我尝试了市面上许多不同的教材和辅导书,但很多都给我一种“大而空”的感觉,讲了很多理论,但真正到了解题时,却感到无从下手。直到我接触到这本书,才真正体会到“精华”二字的含义。这本书的编纂者显然对司法考试的考查方式有着深刻的理解,他们没有简单地堆砌法律条文,而是将那些最可能考查、最能体现法律精神的核心条文进行提炼,并进行深入的解读。我特别欣赏它在分析法条时所采用的“由点及面”的方式,从一个具体的法条切入,然后引申出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重要的理论观点。更重要的是,它会结合大量的典型案例,让我能够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实际应用相结合,从而加深理解和记忆。我感觉这本书像一本“点石成金”的秘籍,它能够将那些看起来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我能够理解、能够掌握的知识。它极大地帮助我理清了思路,找到了复习的重点,并且让我对通过司法考试充满信心。
评分说实话,在接触这本书之前,我对司法考试的畏惧感是相当强烈的。感觉自己就像一个站在悬崖边的人,不知道该如何跨越。各种培训班的宣传铺天盖地,但高昂的学费让我望而却步,而且我不确定那些泛泛而谈的课程是否真的能触及我的痛点。当我翻开这本“精华版”时,我最大的感受就是“直击要害”。它不像某些资料那样面面俱到,而是精准地捕捉到了司法考试的核心。我尤其喜欢它在解读法条时所采用的“拆解”式方法,将一个复杂的条文分解成几个小的知识点,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以阐释,配以具体的案例,让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起来。我能清晰地看到,这本书的编者并非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搬运工,更是深谙考试规律的“出题者”。他们对历年真题的研究可谓是细致入微,能够准确预测考点,并提前为考生做好准备。这种“预见性”让我感到极大的安心,仿佛有一位经验老道的导师在身边指导我前进。我发现,通过研读这本书,我的复习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并且对自己的学习方向也更加明确了。
评分好,,,,,,,,,,,, , , ,
评分我一直认为这考试,就是拿书抄都抄不及格,除非用笔记本电脑做成数据库
评分好
评分学习中,但愿今年能考过
评分书也不包个塑料带什么的直接就塞纸箱里送过来,书侧面的裂痕就是包装粗糙造成的,希望注意!
评分在看里面内容还是比较多的
评分是正版图书,印刷质量不错。内容也很好,对提分有帮助。
评分帮朋友买的,好书,京东送货快。
评分还不错还不错还不错还不错还不错还不错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book.idnshop.cc All Rights Reserved. 静思书屋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