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 江必新,刘贵祥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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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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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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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适用
  • 案例分析
  • 民事执行
  • 程序问题
  • 江必新
  • 刘贵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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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天平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2597
商品编码:1639226967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7-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61
字数:400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商品名称: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
ISBN:  9787510912597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5年7月
 装帧:  平装
 页字:  461页/400千字
 新编编码:  
作者:  江必新,刘贵祥 编  
定价:  86.00

商品编号:156152  定价:¥86.00  一口价:¥68.80  折扣:80%折  立即节省:¥17.20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该解释共32条,对于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护,改变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无法可依的状况,使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 本书由*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参与该解释起草的工作人员和一线办案法官利用工作之余撰写而成。从【条文主旨】【条文理解】【案例】【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五个角度全面阐述该解释条文的起草目的、基本内涵以及实践应用,对于人民法院干警、其他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广大读者更准确地学习、理解和适用该解释具有较高的指导参考意义。

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通过对个人自
由或者财产加以干涉或者处分,实现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债权,进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序目的的程序。可以说,强制力是
执行程序*显著的特征,没有强制力的强制执行是“不发光的灯,
不燃烧的火”。但是,在看到强制执行权对维护司法*和社会诚
信体制等有利一面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执行权具有积极性和
主动性,和任何其他公权力一样,存在不当使用、甚至滥用的
可能。
执行权的违法行使一般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背执行的谦
抑或者适度原则,*限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或者
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滥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二是在没
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范围,随意
追加、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三是违反执行程序中对财产权属
的形式审查原则,违法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人民群众
将前述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通称为“执行乱”。“执行乱”
现象给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容易使执行
程序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

目录
*部分司法解释条文
*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
引言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案例)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案例)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案例)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案例)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案例)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
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条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十八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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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这是一本关于中国古代文学经典赏析的图书简介: --- 《锦绣芳华:中国古典文学名篇精读与鉴赏》 作者: 华亭居士 出版社: 翰墨轩文化 装帧: 精装,全彩印刷 页数: 980页 定价: 298.00元 ISBN: 978-7-5688-XXXX-X --- 内容提要 《锦绣芳华:中国古典文学名篇精读与鉴赏》是一部旨在深度挖掘和系统梳理中国古典文学瑰宝的权威性读本。本书并非泛泛而谈的文学史概述,而是聚焦于各个历史时期最具代表性、艺术成就最高的文学作品,进行逐篇、逐章的精细化解读与赏析。作者华亭居士以其深厚的国学功底和独到的鉴赏视角,带领读者穿越时空,与屈原的沉郁顿挫对话,与李白的豪迈奔放共鸣,与杜甫的忧国忧民同悲,与苏轼的旷达洒脱共舞,直至感受曹雪芹笔下金陵十二钗的命运悲歌。 全书共分五卷,涵盖诗、词、曲、赋、小说、散文等多种文体,精选了自先秦至清末的近百篇经典文本。每一篇选文,均附有详尽的背景考证、字词笺注、章法结构分析,以及独创性的审美价值阐述。本书力求在学术的严谨性与阅读的愉悦性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 卷一:先秦风骨与汉乐府 本卷以《诗经》和《楚辞》为基石,深入剖析其淳朴的自然之美与浪漫的爱国情怀。对《离骚》的象征手法、对《国风》中“赋比兴”手法的运用进行了细致的辨析。随后转向汉代文学,重点阐述了汉乐府民歌的现实主义精神,特别是对“孔雀东南飞”等长篇叙事诗的结构布局和人物塑造进行了深入研究,揭示其蕴含的社会矛盾与人伦悲剧。 卷二:唐诗的盛景与意境 唐诗是中国古典文学的巅峰。本卷精选了王维的禅意山水、李白的浪漫主义绝唱、杜甫的沉郁顿挫与“诗史”地位,以及白居易的新乐府运动。本书特别设置了“意境生成论”章节,详细分析了唐代诗人如何通过对声、色、光影的精准捕捉,构建出空灵深远的审美空间。例如,对“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的声韵节奏的拆解,揭示了“静”与“动”的辩证统一。 卷三:宋词的婉约与豪放 宋词开创了文学艺术的另一高峰。本卷从柳永的都市情怀到苏轼的旷大雄浑,再到李清照的闺阁愁思与爱国之情,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作者着重探讨了宋词在“铺叙”与“含蓄”两种表现手法上的差异,并结合宋代的社会思潮(如理学的影响),分析了豪放派如何将抒情文学提升到哲理思辨的高度。对周邦彦的精工细琢和辛弃疾的“以文为词”进行了对比研究。 卷四:元曲与明清小说之光 本卷将目光投向了更具世俗生命力的元杂剧和明清小说。对关汉卿、王实甫等人的代表作,本书不仅关注其情节的曲折性,更侧重于对白描手法的精妙运用和对古代市井生活的真实再现。在小说部分,对《西游记》的象征意义、《水浒传》的英雄谱系、《三国演义》的史诗性叙事,以及《红楼梦》的百科全书式描摹,进行了多层次的解读,尤其关注其叙事策略和人物心理的深度挖掘。 卷五:明清散文与文学流变 本卷聚焦于明清之际散文的转向,探讨了“公安派”的“性灵说”对文风的影响,以及桐城派的“义理”与“文字”之争。本书收录了茅坤、袁宏道、归有光等大家的名篇,分析了他们在个人情感表达与社会责任承担之间所做的努力。同时,本卷也对清代文人笔记中的“奇谈”现象进行了探讨,揭示了晚期古典文学在反思与创新上的挣扎与成就。 本书特色 1. “精读”导向: 摒弃传统选本的碎片化,选取经典文本进行“一文到底”的深度解析,确保读者完整体验作品的艺术脉络。 2. 跨学科视野: 结合历史学、社会学、美学理论,为文学作品提供多维度的阐释框架,避免了孤立的文本分析。 3. 独创性笺注体系: 针对晦涩古义和典故,设计了“溯源考证”栏目,清晰标注其在古代文化语境下的确切含义。 4. 鉴赏手记: 每篇名作后附有“匠心独运”赏析,直指作品的艺术高妙之处,如炼字、对仗、结构布局等,极具学习价值。 5. 适于全年龄段读者: 无论是文学初学者建立基础认知,还是专业研究者寻求深入见解,本书都能提供扎实的支撑和启发。 《锦绣芳华》力求成为一座连接现代读者与古典文学艺术的桥梁,让古人的智慧与情感,在今日依然能够发出震撼人心的回响。阅读本书,不仅是回顾历史,更是体味生命,涵养性情的过程。 ---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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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长期从事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官,每天都在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打交道。接触过这本书后,我不得不说,这确实是我近年来看过最专业、最实用的执行类书籍之一。书中对于一些长期困扰执行实务的疑难问题,如执行标的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执行异议的审查是否会影响执行程序本身的效力、以及执行复议案件的二审性质等,都给出了清晰的解答和详细的论证。我特别喜欢其中关于“执行程序中的正当程序”的章节,作者结合大量的案例,阐述了如何在执行过程中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在实践中至关重要,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不仅仅是一本“教你怎么做”的书,更是一本“帮你理解为什么这么做”的书,它能够帮助我们建立起更系统、更科学的执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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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学习者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这本书,确实在内容编排和逻辑结构上做得相当出色。它不是那种简单罗列条文、照搬司法解释的教科书,而是真正做到了“理解与适用”的有机结合。作者们在对每一个条文进行解读时,都能够结合最新的司法实践动态,以及学界的前沿理论,进行深入浅出的阐释。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一些前沿性、争议性问题的探讨,比如在“执行异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衔接”这一部分,作者们不仅列举了不同观点,还分析了各自的理由和潜在的弊端,这对于我们思考和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非常宝贵的参考。这本书不仅仅是理论的堆砌,更充满了解决实际问题的智慧,能帮助读者在复杂多变的执行案件中,找到精准的法律依据和可行的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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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确实是法学研究领域的重磅之作。江必新和刘贵祥两位法学大家联袂编著,本身就足以引起广泛关注。我拿到这本书后,第一时间便被其厚重的篇幅和严谨的封面设计所吸引。翻开目录,可以看到条目清晰,章节划分合理,从执行异议的基本概念、管辖、程序,到具体的执行异议事由、执行复议的审查标准,再到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裁判尺度,几乎涵盖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处理的方方面面。对于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而言,这无疑是一本案头必备的工具书,能够极大地提升办案效率和法律适用水平。尤其是在执行过程中,面对层出不穷的复杂情况,能够有一本权威、详尽的释义与解读,无疑是雪中送炭。我个人对其中关于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的论述尤为感兴趣,这块内容历来是理论与实践中的难点,两位作者的深入剖析,必定能为我们提供新的视角和更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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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读这本书,最深刻的感受就是其理论深度与实践指导的完美结合。两位作者不仅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更是深入解读了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核心问题。在某些章节,比如关于第三人执行异议的范围和审查要点,我发现作者们引用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并对其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这使得原本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具体,易于理解。对于正在准备国家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说,这本书简直是不可多得的宝藏。其中涉及的很多考点,往往是司法考试中区分考生能力的关键。而且,作者在论述过程中,并没有止步于对现有规定的解读,而是进一步探讨了相关问题在理论上的争议,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视野,不仅仅是学习如何“用”,更是理解“为什么”以及“能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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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正在攻读法律硕士的学生,在学习执行法时,总是会遇到一些概念上的困惑,或者在处理模拟案例时感到无从下手。这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则像是及时雨。它不仅仅是针对性的学习材料,更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引导。作者们在阐释每一个规定时,都力求穷尽其背后的法理逻辑,并且辅以大量详实的案例分析,这使得原本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起来。我尤其喜欢书中关于“执行异议审查的界限”的论述,它清晰地划定了审查范围,避免了执行异议的滥用,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对于我们这些还在学习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本书不仅能帮助我们掌握知识点,更能提升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深度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为未来的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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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的书籍,执业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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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工具书,质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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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实,讲解规范,书的质量也不错,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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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不错 很想与大家分享一下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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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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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还是挺详实,对实践工作有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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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质量不错,很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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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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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老公买的,正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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