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服务贸易在中国属于新生事物。20世纪90年代以前,更多称之为无形贸易、劳务贸易、技术贸易。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服务业开放步伐明显加快,服务贸易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书对中国服务贸易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围绕服务贸易理论与政策体系、服务贸易增长与就业的贡献作用、服务行业开放发展等焦点展开,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体系与政策体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提出有现实意义的建议。
作者简介
李俊,经济学博士,商务部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主要从事国际经贸战略与政策、国际服务贸易等领域研究工作。主持多项国家社科基金及省部级课题,参与《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等多项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为多个地方政府在服务贸易“十三五”规划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方面提供研究与咨询服务。著有《中国要素贸易问题研究——全球要素分工格局与贸易强国建设》《中国对外经贸战略深化与升级》《中国对外贸易30年》《中国服务贸易形势与热点》等多部著作。在《国际贸易》《国际贸易问题》《人民日报》《人民论坛》等各类刊物发表文章数十篇。数次获得商务部商务发展成果奖、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征文奖。多篇内参报告受到国务院领导关注并做出重要批示。
目录
第一章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分类与理论//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第二节国际服务贸易分类//
第三节国际服务贸易理论//
第二章国际服务贸易形势与规则协调//
第一节全球服务贸易发展基本特征与新趋势//
第二节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多边协调及演进趋势//
第三节区域贸易协定与服务贸易政策协调//
第四节新一代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第三章服务贸易对经济增长、就业与结构转型的贡献//
第一节服务进出口对增长、就业与结构转型的作用机制//
第二节服务进出口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实证分析//
第三节服务进出口对就业贡献的实证分析//
第四节服务增加值对中国制造业部门产出的影响//
第五节小结与启示: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实现中国经济发展目标的必选择//
第四章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与特点//
第二节中国服务贸易竞争优势分析//
第三节新常态下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进入黄金期//
第五章强化中国服务贸易政策和服务产业政策协调性研究//
第一节服务贸易政策和服务产业政策协调性的含义//
第二节中国服务贸易与服务产业协调发展现状和特点//
第三节中国服务贸易政策与服务产业政策协调的总体成效与问题
第四节十大领域服务贸易政策与服务产业政策协调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五节进一步强化中国服务贸易政策和服务产业政策的建议
第六章中国主要服务贸易行业发展特点//
第一节国际旅游服务贸易//
第二节国际文化服务贸易//
第三节国际中医药服务贸易//
第四节国际计算机、信息技术和服务外包//
第七章“引进来”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撑与促进作用//
第一节服务业开放促进服务出口的作用机理//
第二节中国服务业开放历程及对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
第三节服务业利用外资对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
第四节扩大服务业开放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建议//
第八章加快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
第一节全球服务业国际投资发展现状//
第二节中国服务业对外投资现状与问题//
第三节加快中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思路与建议//
四、优化海外投资产业结构//
五、增强服务业跨国企业竞争力//
第九章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思路//
第一节全面提升服务贸易在开放型经济中的战略地位//
第二节加强服务贸易发展宏观战略筹划//
第三节把服务贸易政策渗透到开放型经济全领域//
第十章提升中国服务业出口能力建设体系//
第一节主体培育//
第二节产业支撑//
第三节载体建设//
第四节促进平台//
第五节市场开拓//
第六节贸易模式//
第七节招商引资政策//
第十一章完善中国服务出口促进政策体系的路径与举措//
第一节出口战略//
第二节体制机制//
第三节财政扶持//
第四节出口税收政策//
第五节出口融资//
第六节出口保险//
第七节外汇政策//
第十二章健全中国服务出口政策保障体系//
第一节深化开放与完善立法//
第二节加快服务标准与认证体系建设//
第三节提升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节完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第五节加强服务贸易综合监管//
第六节人才、研究与舆论保障//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
国际服务贸易自身的复杂性以及与货物贸易的差异,使其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具有无形性,但并非是绝对的
服务作为一种活动,其本身是无形的,英国《经济学家》杂志给服务下的定义是这样的:“可以买卖,但不能偶然获得的一切。”美国卡卡巴德斯指出:“服务就是那些你可以买卖却不会掉在你脚下的东西。”卡卡巴德斯:《国际服务贸易:90年代自由化展望》(英文版),亚特兰大国际事务研究所1987年版,第5—6页。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服务的无形性,因此国际服务贸易也就具有无形性。
对于相当一部分服务,我们仍然很难亲眼看见其服务出口或进口的具体内容和过程,比如一个人跨国界探亲访友、发表演讲、修理机器,到外面见见世面、出席官方会议、提供咨询服务等。但如果不做广泛调查,边境人员无法知道什么是服务出口或进口。同理,贮存大量各种各样信息的电子信号,负责监管服务进口、出口的政府官员如果不能破译这些信号或读懂其内容,那么也无法知道是否是服务出口或进口。但就货物贸易而言,在特定的时间和确定的地点,人们是可以看见货物、资本或信息的跨国界移动的。
但服务也可能以实物形式加以表现,因此国际服务贸易的无形性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有很多服务是有形的,因而用这种有形的服务进行的国际服务贸易也是有形的。比如顾问报告或磁盘中的软件;有些服务可以看见,比如理发或戏剧、演唱会等。所以,在认识服务的无形性时,一定要区分服务本身和服务加以表现的形式。比如,厨师的烹调行为是服务,但是厨师使用的原料并不是服务,而是服务所借助的物质,烹调出来的菜也不是服务,而是服务的成果,服务正是通过这种成果表现出来的。
(二)国际服务贸易中部分服务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中大部分服务是无形的,因此一般来说,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中部分服务贸易交换的标的物──服务是不能储存的,它要求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服务消费要在生产过程中完成,还要求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存在某种形式的接触。如果没有消费者接受服务,原则上服务并不发生。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如果服务贸易要跨国界进行,则必须有一定程度的“商业存在”。因此,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自然涉及服务出口者或生产者在进口国国内的“开业权”问题,还涉及劳动力移动、移民政策、投资限制等问题。因而,服务的使用价值不能脱离服务出口者(生产者)和服务进口消费者而固定于某一耐久的商品中。比如开演唱会,在演唱会结束后,服务提供完毕,而作为服务消费者的听众消费也完毕。这种不能以实物形式体现的服务,在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的社会具有代表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服务,或者说有些服务活动或劳动也可能体现在某一商品中,或者说可以和生产者、服务出口者分离。比如,演唱会可以通过录音机、录像机等将其录制成录音带或录像带进行保存,以便将来进行再次消费。由歌唱家、医生、律师等提供的服务,也可以完全与他们的生产活动相分离,将其贮存起来,直到服务消费者需要时再向消费者提供。
(三)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的不可运输性,或服务提供方与消费方的不可分离性,并非绝对
与货物贸易不同,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具有不可运输性,或服务提供方与消费方不可分离。正是因为这样,国际服务贸易进行时,要求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在同时同地完成,还要求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相接触,即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个场所相遇,这也是服务的可贸易性较低的原因。比如,教育服务中的教师和学生、医疗服务中的医生和病人,只有相遇在一起,服务才有可能成立。但服务的不可运输性或不可分离性也不是绝对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和远程通讯系统的普遍利用,为教师和学生的远程教学、医生和病人的远程医疗诊断等同时异地服务提供了可能。现在,普遍出现的网上函授教学、网上医疗诊断就是很明显的体现,包括中国具有较明显优势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亦是如此,这大大增强了服务的可贸易性。
(四)国际服务贸易的复杂性
1.国际服务贸易交易标的物的多样性、无形性
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比较,其交易标的物并不是单纯的货物,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例如技术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内容之一,其交易标的物是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除此之外,很多服务贸易的交易标的物更加难以货物贸易形式的标的物体现。如运输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这类服务贸易的交易标的物自然不能认为是提供运输服务的承运人或飞机、轮船或火车、汽车;也不能认为交易标的物是旅游景点等。所以,国际服务贸易交易标的物具有多样化和无形性的特点。
2.国际服务贸易涉及法律的复杂性
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比涉及的法律要复杂得多。货物贸易主要适用国内外的合同法、买卖法以及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等,相对来说较简单。但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国内外法律及国际法要广泛得多、复杂得多。例如,技术贸易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除了适用国内外的货物买卖法、合同法外,还要受各国及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所管辖,以及工业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托拉斯法、公平贸易法、高技术出口管制法等法律规范的约束。国际服务贸易是通过国内法、国际法规定进行管理的,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服务提供者,这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管理外国投资等主权问题。
3.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复杂性
与货物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物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比较复杂。在货物贸易中,交易过程一旦结束,货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同时转让,即卖方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卖方无权支配和使用该货物。但一般而言,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原则上是一种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贸易。例如,技术贸易是技术许可方(服务出口者)在一定条件下将技术贸易标的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技术接受方(服务进口者)使用,而没有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服务进口者。知识产权的交换都存在这一特点。然而,由于服务贸易标的物又存在无形性的特征,很多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物很难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加以判定。例如,在国际旅游中,作为服务消费者的旅客所消费的服务是涉及旅游的各种服务内容,在消费过程中实现和满足他的服务需求,但却难用一种物化的媒介物说明该服务进口者获得了某种使用权或所有权。
国际服务贸易中还广泛存在着服务进口者与服务出口者之间复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例如,在国际咨询服务中,某工程设计公司为业主设计某建筑物,设计图纸可被视为是交易标的物。工程设计完成后,设计者作为服务提供者以图纸形式将该图纸使用权转移给服务进口者,作为服务进口者也事实上拥有了该图纸的所有权,但服务提供者依自己的智慧事实上拥有该图纸内涵的所有权。在诸如医生服务、律师服务、歌唱家服务中通常存在复杂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
4.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物的作价原则较复杂
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的作价原则通常是货物生产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构成,而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物的作价通常是受服务交换过程的实现可能对服务进口者的潜在经济利益而决定的,受服务提供者的有关成本影响要小一些。例如,技术贸易接受方通常采用一种利润分成的原则作为技术贸易标的的作价原则,即技术接受方在使用该技术后的经济效益高、利润大,其技术使用费(价格)就高,反之则较小。国际服务贸易中也存在着不受经济利益影响的作价。例如,国际旅游和娱乐服务给服务消费者并不能带来直接经济利益。
5.国际服务贸易双方当事人关系复杂
国际服务贸易双方当事人关系比较复杂。例如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技术合同的履约期限通常比较长,有的国家规定为5—7年,有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高达10年,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在技术许可和使用技术方面,构成长期的技术合作和技术限制、反限制的关系;在货物贸易中,合同履约期一般较短,双方当事人不存在限制与反限制的关系。但有的国际服务贸易形式表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也存在比较简单的情况。例如,在咨询服务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与货物贸易一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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