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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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尔乔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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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3165
版次:1
商品编码:12127272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比较法文丛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011
字数:1192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本书汇集了民国时期关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著述四种(沈尔乔、熊飞编辑《民事有效部分(附)》,杭州武林印书馆1918年版;史文编辑《集解》,上海共和书局1919年版;郑爰诹编《民事有效部分集解》,上海世界书局1928年版;郑爰诹编《民事有效部分新解释》,上海法政学社1929年版),以期呈现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理解与解读。同时附录清末编定、颁行《大清现行刑律》上谕、奏折,民国政府关于确认《现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相关文献,《大清现行刑律》服制图、服制以及户役、田宅、婚姻、钱债4门全部律例及相关其他各门律例。

目录

总目
前言
凡例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附《户部则例》)
律师沈尔乔编辑
序(陆咸)
序(熊飞)
自序
凡例
现行〔律〕民(律)〔事〕有效部分总目
服制图
服制
户役
田宅
婚姻
钱债
户部则例
户口
田赋
《现行律》集解
史文编辑
弁言
目录
户役
田宅
婚姻
仓库
钱债
市廛
礼制
厩牧
贼盗
斗殴
犯奸
河防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
郑爰诹编
编辑大意

目录
第一章婚姻
第二章承继
第一节宗祧承继
第二节遗产承继
第三章亲属
第四章亲子
第一节嫡子
第二节庶子
第三节嗣子
第四节奸生子
第五节养子
第五章家制
第六章财产
第一节不动产
第二节动产
第七章钱债
第八章买卖
第九章损害赔偿
第十章礼制
附:服制
附:服制图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新解释
郑爰诹编
凡例

目录
第一章婚姻
第二章承继
第一节宗祧承继
第二节遗产承继
第三章亲属
第四章亲子
第一节嫡子
第二节庶子
第三节嗣子
第四节奸生子
第五节养子
第五章家制
第六章财产
第一节不动产
第二节动产
第七章钱债
第八章买卖
第九章损害赔偿
第十章礼制
附:服制
附:服制图
附录一编定、颁行《大清现行刑律》上谕、奏折等
颁行《现行刑律》上谕
沈家本等:拟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
奕劻等:议奏沈家本等《奏请编定〈现行刑律〉》折
沈家本等:编订《现行刑律》告竣谨缮具黄册恭候钦定折
沈家本等:编辑《秋审条款》附片
奕劻等:核议沈家本等奏《编定〈现行刑律〉告竣缮具黄册恭候钦定》折
奕劻等:请饬修订法律大臣另编重订《现行律》片
宪政编查馆:咨法部通行京外审判及问刑衙门遇有民事案件须遵奏定各节办理文
奕劻等:呈进《现行刑律》黄册定本请旨刊印颁行折
附录二民国政府关于确认《现行律》
民事部分效力相关文献
一、临时大总统令
二、参议院议决《新法律未颁行以前暂适用旧有法律案》相关文献
三、大理院判例、解释例关于《现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相关文献
附录三《大清现行刑律》有关民事部分
一、《大清现行刑律》律目
二、服制图
三、服制
四、户役
五、田宅
六、婚姻
七、钱债
八、其他有关各条
附录四《〈大清现行刑律〉案语》、《核订〈现行刑律〉》有关民事部分
一、户役
二、田宅
三、婚姻
四、钱债
五、其他有关各条
附录五大理院判例、解释例要旨(《现行律》
民事有效部分相关)汇辑(附检索表)
附录六各种“《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文献汇录
1.《现行律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奉天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编印,载《司法公报》第90期(1918年)
2.《现行律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存目〕北京大学1918年版
3.《现行律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存目〕(原载《民律大意》,文蔚阁印)
4.《现行刑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载余绍宋、李祖虞、余棨昌合辑《实用司法法令辑要》(中),《司法公报》发行所1919年版]
5.前清《现行刑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存目〕(载周东白编辑《前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商法合刻》,上海世界书局1924年版)
6.前清《现行刑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存目〕(载周东白编辑《大理院判例解释?民法汇览》,世界书局1924年增修再版)
7.《大清现行律》民事继续有效部分及《户部则例》(载黄荣昌编辑:《最新司法法令判解分类汇要?民例之部》,中华图书馆1923年版)
8.《现行律》关于亲属、继承部分(载余棨昌《民法要论:亲属?继承》,北平朝阳学院1932年版)
9.民国继续适用《现行律》民事部分(载郭卫辑校《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第二册,上海法学编译社、会文堂新记书局1932年版)
10.《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载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37年初版,第五章第一节)
11.民国继续适用《现行律》民事部分〔存目〕(载《中华民国民法制定史料汇编》,“司法行政部”1976年印行)
附录七民国纪年与公元纪年对照表
索引
《现行律例》(附《户部则例》)条文索引
大理院判例索引
大理院解释例索引
最高法院判例索引
最高法院解释例索引
司法院解释例索引

前言/序言

前言
“《现行律》所谓《现行律》即《大清现行刑律》,民国时期多径称为“现行律”、“现行律例”,大理院各判例 、解释例中通常也直接使用“律”字来指称。民事有效部分”在近代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个古怪的存在。
按理,清末修律引入了全套西洋近代的法律国家体系,这一法律国家体系无疑与民初共和政体更为贴近,清末修律的成果应该被民初政权全部接纳才对(当然“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然而,在北洋时期,旧律的核心部分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名存续至北洋政府垮台。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条款不算多。据笔者统计,整个北洋时期最高司法当局大理院的判例与解释例中援引的《现行律》律文不过20条,条例不过26条,与《大清现行刑律》全部389条律文、1327条条例相比,所占比例不过才5.14%与1.96%。对律文的统计未进一步统计律文各节的引用情况,如果统计律文各节引用情形,则实际引用的比重会更低。但恰恰是这些为数极少的条文,构成了旧律的核心部分。
中国旧律与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秩序高度契合,其核心落足于“三纲五常”。三纲之中,“君为臣纲”无疑是传统政治秩序的核心,也是旧律绝大部分规则的依托;而“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则是这一政治秩序所依托的社会秩序的核心。虽然由于国家统治结构与能力的限制,“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主导的日常社会秩序规范的大部分并未能纳入以刑罚管控为基本手段的律典的范畴,而是隐没于堂皇的庙堂之下的晦暗的乡土之“理—礼”这是笔者杜撰的词,庙堂之下的规范很大程度上来自宣导的礼制秩序,这一礼制秩序与朴素的“天理人情”纠缠在一起,构成了庙堂之下生活世界规范的核心,但与其说这一“理—礼”的规范世界是规则式的,不如说是情境化的、个案式的。之中,但律典中残留的部分(以传统所谓“户婚田土”为核心的律条)无疑是这一社会秩序规范的中枢。
《大清新刑律》——《暂行新刑律》废止了“君为臣纲”;“君为臣纲”所依托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虽然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大部分被废止了,但初建的民国政府并未承继《大清民律草案》的事业,而是继续维持“《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效力,颇令人诧异。此一问题牵扯甚多,须另拟专文详述,此处不赘。
同样令人诧异的是,尽管大理院三番五次确认了《现行律》民事部分的效力,大理院确认《现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的判例、解释例,参见本书附录二第三部分。但究竟《大清现行刑律》中哪些律文、条例属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则从未见大理院官方说明过。1919年5月《司法公报》第90期“考镜”栏目刊载的奉天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编印的《〈现行律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很难视为大理院“《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官方版本。且该版本多有错误,如“同姓为婚”条已删而未奏复但仍予列入等。参见本书附录六?1“《现行律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奉天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编印)”。
此外,大理院既然确认了《现行律》民事部分的效力,在立法未曾变更之前,自当严格适用《现行律》有关各条,然而实际情形并不如此。大理院有时强调严格遵从《现行律》,有时又刻意回避乃至明确排除《现行律》的适用,有时又明目张胆地歪曲《现行律》,但大理院同样并未给出究竟司法该如何适用《现行律》的明确说明。 大理院只是很无奈地在统字第五七六号(1917年)解释例中称:“现在民法尚未颁行,该律(即《现行律》)民事部分,虽属有效,而适用之时,仍宜酌核社会进步情形以为解释,不得拘迁文义,致蹈变本加厉之弊”。
以上种种,足见所谓“《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混乱。为尽可能呈现作为北洋时期民事司法首要法源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遂有本书之汇辑。
本书汇辑编者所见民国时期关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著述四种[沈尔乔、熊飞编辑《〈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附〈户部则例〉)》,杭州武林印书馆1918年版;史文编辑《〈现行律〉集解》,上海共和书局1919年版;郑爰诹编《〈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上海世界书局1928年版;郑爰诹编《〈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新解释》,上海法政学社1929年版],以期呈现时人对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理解与解读。同时附录清末编定、颁行《大清现行刑律》上谕、奏折,民国政府关于确认《现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相关文献,《大清现行刑律》服制图、服制以及户役、田宅、婚姻、钱债4门全部律例及相关其他各门律例(同时附载参与《大清现行刑律》编定的吉同钧的解说),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案语》以及宪政编查馆《核订〈现行刑律〉》有关民事部分,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相关的大理院判例、解释例要旨,以及编者所能获见的11种《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律例汇编(为免繁琐,与已著录文献择取律例相同者,仅存其目,不录全文),以呈现《现行律》民事部分之来龙去脉。
本书得以完成,得益于诸多师友的慷慨相助。厦门大学法学院吴旭阳教授、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李在全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孙晓鸣老师、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王丽老师、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孟祥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龚汝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韩涛老师、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汪强老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王沛教授、王捷老师、中国政法大学马龙君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奕斐博士等诸位师友协助寻找复制了本书诸多文献;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何勤华教授、李秀清教授、龚汝富教授、洪佳期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戴永盛教授,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李在全研究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黄寒法官、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汪强老师、英国曼切斯特大学法学院卢然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俞江教授等师友为本书汇辑的文献线索、汇辑体例提供了巨大的帮助;法律出版社沈小英社长、解锟博士、陈妮编辑、刘晓萌编辑的倾力相助,使本书得以面世。业师何勤华教授慨然为这一无助于学术GDP的项目提供出版资助,并于百忙之中审读全稿,尤令弟子铭恩在心。当然,书中所有错漏,均当由我本人承担。
陈颐
二○一五年八月
浩瀚典籍中的另一处风景:不涉《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法律文献赏析 (本书简介) 本书旨在为法律同仁及对法学理论有深厚兴趣的读者,呈现一套与当下民事法律体系的显性条文及司法解释保持距离的,却又对其形成背景、哲学基础或历史沿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法律文献群像。我们深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构成了当代法律实践的骨架,但任何宏大体系的构建,都离不开其脚下的基石和周边的支撑结构。本书所收录和研讨的篇章,恰恰聚焦于这些“非主流”或“历史性”的法律思辨领域,旨在拓宽我们对“法”这一概念的理解边界。 本书的遴选标准极其严格,核心要求是:不直接阐释、不直接适用、不直接评注任何现行《民法典》中具有直接约束力的条款,亦不涉及最高司法机关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所涵盖的实体或程序性规范。 我们探索的是法律思想的演化路径,是那些被历史的潮流暂时搁置,但其蕴含的深刻洞见仍能为今日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提供“他山之石”的理论构建。 全书的结构围绕三个核心板块展开,每一板块都试图揭示法律现象背后更深层的哲学、历史或比较法学意涵。 --- 第一部分:古典契约理论的极限与重构——超越“意思自治”的藩篱 本部分着重于对十八、十九世纪古典契约法理论的精细剖析,但着眼点并非其如何在当代被继承和修正,而是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内在矛盾和未能解决的社会张力。 我们首先深入研究了邦南·圣-皮埃尔(Bonnard St. Pierre)在1880年代对法国《拿破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合同”论述的早期批判。这些批判,并未直接预见到后世的“显失公平”原则的条文形式,而是从“道德经济学”的角度质疑了纯粹以形式正义为基础的契约有效性标准。书中收录了数篇侧重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与“市场主体化”过程中的权力失衡研究,这批文献的价值在于,它们描绘了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之前,自由契约如何加速了社会阶层的固化,这是对现代“意思自治”的前置性、哲学层面的反思,而非对现行法律如何认定意思表示瑕疵的探讨。 次要的研究对象集中在“无因管理”在英美普通法系早期(17世纪末至18世纪中叶)的“类教义学”处理方式。这里的重点在于,如何通过“准契约”的概念来弥补法律条文的空白,以及这种弥补在当时被视为对法秩序的“僭越”还是“必要补充”。我们详尽梳理了“不当得利”在尚未被独立学科化之前的“衡平法院(Courts of Equity)”中的模糊处理痕迹,这与我国现行民法中对不当得利的明确归类和构成要件的确定,存在着显著的方法论差异。本书只关注其早期形态中的“衡平的直觉”,而非其如何演变为今日的成文法规则。 --- 第二部分:物权体系的比较历史:从罗马法到哈布斯堡帝国的私有权界定 本部分将目光投向物权法,但这并非对其现行不动产登记、用益物权等具体制度的评介,而是对“物权”概念的本体论考察,以及不同法系在特定历史阶段如何构建对“支配权”的理解。 我们收录了对拜占庭法(Corpus Juris Civilis)中关于“占有(Possessio)”与“所有权(Dominium)”的“双轨制”的深入解读。重点在于剖析古典法学家如何区分“事实上的控制”与“法律上的权利”,特别是对“善意取得”的某些早期理论的讨论,这些理论强调的更多是“对物事实状态的社会认可度”,而非现行法中所要求的“公示性”或“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技术路线。 此外,本书还收录了对普鲁士《普通土地法典》(Allgemeines Landrecht, ALR)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永佃权(Erbpacht)”制度的比较分析。ALR中的某些条款,在历史语境下,体现了一种“国家与臣民共同体”式的土地所有观,这与现代私权绝对性的观念存在张力。我们的分析只停留在“历史语境下的权力分享模型”层面,不涉及这些制度在被现代法律体系吸收或摒弃的过程。例如,书中会分析一些关于“地上权设定”的早期论述中,如何通过“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必要性”来限制私权的绝对性,这与当代直接援引的公法保留原则的路径是不同的。 --- 第三部分:民事责任的哲学溯源:从惩罚性到补偿性的理念变迁 本部分是关于民事责任理论的思辨之旅,我们聚焦于在现代侵权责任制度尚未定型之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的探讨。 书中细致考察了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德国法学界关于“报应原理(Retributionsprinzip)”在民事赔偿领域应用的争论。这些早期学者的论述,常常将侵权行为视为对“自然法秩序”的僭越,并试图在损害赔偿中嵌入“道德惩罚”的元素。本书的价值在于展示了这种“惩罚性赔偿倾向”在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但我们不会讨论现行法如何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或构成要件。 另一重要议题是对“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的早期反思。在没有明确的“雇主控制义务”或“风险分配”这些现代概念之前,某些判例是如何论证雇主对雇员行为承担责任的。部分文献倾向于一种“家庭财产责任”的古老观念,认为雇主是家庭或组织的首脑,应承担所有附带的“家务”责任。这种论证逻辑与当代基于“经济效率和风险分散”的理论基础截然不同。本书仅仅是对这些“非理性”或“前理性”的责任归属逻辑进行纯粹的描述和语境化分析。 --- 结语 本书并非一部可供律师直接援引以解决具体案件的工具书。它更像是一份法律思想的“考古报告”,帮助读者回溯那些曾经光芒万丈却最终退居幕后的理论路径,理解现行法律体系是如何艰难地从这些复杂的历史思辨和制度冲突中提炼和固化下来的。通过对这些“非现行”文献的研读,我们得以更深刻地认识到,“有效”的法律规范背后,是无数被放弃或扬弃的思想碎片所构筑的复杂景观。 这是一次关于法律本体与历史演进的深度对话。

用户评价

评分

坦白说,这本书的结构和内容与我最初的设想相去甚远。我原本以为“集解”会意味着对特定法律条文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梳理和阐释,就像一位博学的向导,带领读者穿梭于法律条文的海洋,指出其中隐藏的深意和细微之处。我希望能看到诸如“某某条文在不同年代的解释演变”、“某某条文在理论界存在的三种主流观点及其论证”之类的详细分析。这本书的内容更多地呈现出一种宏观的概述,而非我所期待的微观的、细致入微的解读。这让我有些失望,因为它未能提供我所需要的具体、可操作的分析工具,来解决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

评分

一本名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种的图书,我一直对民事法律领域抱有浓厚的兴趣,尤其是那些能够直接指导实践的现行法律条文。然而,当我翻开这本书时,却发现它似乎偏离了我对“集解”一词的传统认知。我期待的是对每一个具体法律条文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引用不同学者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地方司法实践,来全面解读条文的立法原意、适用范围、以及可能遇到的争议点。我希望这本书能像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师,细致地梳理出“一法条、多解读”的脉络,帮助读者在面对复杂民事案件时,能够找到理论与实践的契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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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深知法律条文的精妙与复杂。因此,当看到《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种的书名时,我期望它能是一部能够帮助我深入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工具书。我设想中的“集解”应当是汇集了不同学派的见解、不同法院的判决思路,甚至是对立法者意图的推测,从而构建出一个立体化的法律解释体系。我希望通过这本书,能够看到针对同一个法律问题,存在哪些不同的解释路径,每条路径的优劣势是什么,以及在实践中更倾向于哪种解释。然而,这本书的呈现方式,并没有达到我所期望的那种“集众家之言,成一家之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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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种产生浓厚兴趣,是因为我一直渴望找到一本能够将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起来的书。我希望它能通过引用大量的司法案例,以及权威学者的解读,来阐释每一条民事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我设想中的“集解”,应当是一个信息量巨大、观点荟萃的宝库,能够帮助我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和精神,从而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心中有数。然而,这本书所提供的内容,更多的是一种较为表面的介绍,未能深入到我所期盼的那种细节化的、多维度的分析之中,也就未能完全满足我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评分

在阅读之前,我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种抱有相当高的期待。我的理解是,这应当是一部能够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生动、易懂的实践指导的著作。我希望它能够汇集权威的学术观点、权威的司法解释,以及具有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对每一条民事法律进行“庖丁解牛”般的解构。比如,针对合同法中的某个具体条款,我期望能看到关于其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在不同情境下的适用区别的详细论述。然而,这本书的内容更像是一次对现有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和概括,缺乏了我所渴望的那种深度挖掘和多角度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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