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種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種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瀋爾喬 著
圖書標籤: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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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9703165
版次:1
商品編碼:12127272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比較法文叢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1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1011
字數:1192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匯集瞭民國時期關於“《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著述四種(瀋爾喬、熊飛編輯《民事有效部分(附)》,杭州武林印書館1918年版;史文編輯《集解》,上海共和書局1919年版;鄭爰諏編《民事有效部分集解》,上海世界書局1928年版;鄭爰諏編《民事有效部分新解釋》,上海法政學社1929年版),以期呈現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理解與解讀。同時附錄清末編定、頒行《大清現行刑律》上諭、奏摺,民國政府關於確認《現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相關文獻,《大清現行刑律》服製圖、服製以及戶役、田宅、婚姻、錢債4門全部律例及相關其他各門律例。

目錄

總目
前言
凡例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附《戶部則例》)
律師瀋爾喬編輯
序(陸鹹)
序(熊飛)
自序
凡例
現行〔律〕民(律)〔事〕有效部分總目
服製圖
服製
戶役
田宅
婚姻
錢債
戶部則例
戶口
田賦
《現行律》集解
史文編輯
弁言
目錄
戶役
田宅
婚姻
倉庫
錢債
市廛
禮製
廄牧
賊盜
鬥毆
犯奸
河防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
鄭爰諏編
編輯大意

目錄
第一章婚姻
第二章承繼
第一節宗祧承繼
第二節遺産承繼
第三章親屬
第四章親子
第一節嫡子
第二節庶子
第三節嗣子
第四節奸生子
第五節養子
第五章傢製
第六章財産
第一節不動産
第二節動産
第七章錢債
第八章買賣
第九章損害賠償
第十章禮製
附:服製
附:服製圖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新解釋
鄭爰諏編
凡例

目錄
第一章婚姻
第二章承繼
第一節宗祧承繼
第二節遺産承繼
第三章親屬
第四章親子
第一節嫡子
第二節庶子
第三節嗣子
第四節奸生子
第五節養子
第五章傢製
第六章財産
第一節不動産
第二節動産
第七章錢債
第八章買賣
第九章損害賠償
第十章禮製
附:服製
附:服製圖
附錄一編定、頒行《大清現行刑律》上諭、奏摺等
頒行《現行刑律》上諭
瀋傢本等:擬請編定《現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礎摺
奕劻等:議奏瀋傢本等《奏請編定〈現行刑律〉》摺
瀋傢本等:編訂《現行刑律》告竣謹繕具黃冊恭候欽定摺
瀋傢本等:編輯《鞦審條款》附片
奕劻等:核議瀋傢本等奏《編定〈現行刑律〉告竣繕具黃冊恭候欽定》摺
奕劻等:請飭修訂法律大臣另編重訂《現行律》片
憲政編查館:谘法部通行京外審判及問刑衙門遇有民事案件須遵奏定各節辦理文
奕劻等:呈進《現行刑律》黃冊定本請旨刊印頒行摺
附錄二民國政府關於確認《現行律》
民事部分效力相關文獻
一、臨時大總統令
二、參議院議決《新法律未頒行以前暫適用舊有法律案》相關文獻
三、大理院判例、解釋例關於《現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相關文獻
附錄三《大清現行刑律》有關民事部分
一、《大清現行刑律》律目
二、服製圖
三、服製
四、戶役
五、田宅
六、婚姻
七、錢債
八、其他有關各條
附錄四《〈大清現行刑律〉案語》、《核訂〈現行刑律〉》有關民事部分
一、戶役
二、田宅
三、婚姻
四、錢債
五、其他有關各條
附錄五大理院判例、解釋例要旨(《現行律》
民事有效部分相關)匯輯(附檢索錶)
附錄六各種“《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文獻匯錄
1.《現行律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奉天民商事習慣調查會編印,載《司法公報》第90期(1918年)
2.《現行律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存目〕北京大學1918年版
3.《現行律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存目〕(原載《民律大意》,文蔚閣印)
4.《現行刑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載餘紹宋、李祖虞、餘棨昌閤輯《實用司法法令輯要》(中),《司法公報》發行所1919年版]
5.前清《現行刑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存目〕(載周東白編輯《前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商法閤刻》,上海世界書局1924年版)
6.前清《現行刑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存目〕(載周東白編輯《大理院判例解釋?民法匯覽》,世界書局1924年增修再版)
7.《大清現行律》民事繼續有效部分及《戶部則例》(載黃榮昌編輯:《最新司法法令判解分類匯要?民例之部》,中華圖書館1923年版)
8.《現行律》關於親屬、繼承部分(載餘棨昌《民法要論:親屬?繼承》,北平朝陽學院1932年版)
9.民國繼續適用《現行律》民事部分(載郭衛輯校《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六法全書》第二冊,上海法學編譯社、會文堂新記書局1932年版)
10.《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載謝振民編著、張知本校訂《中華民國立法史》,正中書局1937年初版,第五章第一節)
11.民國繼續適用《現行律》民事部分〔存目〕(載《中華民國民法製定史料匯編》,“司法行政部”1976年印行)
附錄七民國紀年與公元紀年對照錶
索引
《現行律例》(附《戶部則例》)條文索引
大理院判例索引
大理院解釋例索引
最高法院判例索引
最高法院解釋例索引
司法院解釋例索引

前言/序言

前言
“《現行律》所謂《現行律》即《大清現行刑律》,民國時期多徑稱為“現行律”、“現行律例”,大理院各判例 、解釋例中通常也直接使用“律”字來指稱。民事有效部分”在近代中國法律史上是一個古怪的存在。
按理,清末修律引入瞭全套西洋近代的法律國傢體係,這一法律國傢體係無疑與民初共和政體更為貼近,清末修律的成果應該被民初政權全部接納纔對(當然“除與民國國體抵觸各條應失效力”外)。然而,在北洋時期,舊律的核心部分以“《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名存續至北洋政府垮颱。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條款不算多。據筆者統計,整個北洋時期最高司法當局大理院的判例與解釋例中援引的《現行律》律文不過20條,條例不過26條,與《大清現行刑律》全部389條律文、1327條條例相比,所占比例不過纔5.14%與1.96%。對律文的統計未進一步統計律文各節的引用情況,如果統計律文各節引用情形,則實際引用的比重會更低。但恰恰是這些為數極少的條文,構成瞭舊律的核心部分。
中國舊律與中國傳統社會政治秩序高度契閤,其核心落足於“三綱五常”。三綱之中,“君為臣綱”無疑是傳統政治秩序的核心,也是舊律絕大部分規則的依托;而“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則是這一政治秩序所依托的社會秩序的核心。雖然由於國傢統治結構與能力的限製,“父為子綱”、“夫為妻綱”所主導的日常社會秩序規範的大部分並未能納入以刑罰管控為基本手段的律典的範疇,而是隱沒於堂皇的廟堂之下的晦暗的鄉土之“理—禮”這是筆者杜撰的詞,廟堂之下的規範很大程度上來自宣導的禮製秩序,這一禮製秩序與樸素的“天理人情”糾纏在一起,構成瞭廟堂之下生活世界規範的核心,但與其說這一“理—禮”的規範世界是規則式的,不如說是情境化的、個案式的。之中,但律典中殘留的部分(以傳統所謂“戶婚田土”為核心的律條)無疑是這一社會秩序規範的中樞。
《大清新刑律》——《暫行新刑律》廢止瞭“君為臣綱”;“君為臣綱”所依托的“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雖然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大部分被廢止瞭,但初建的民國政府並未承繼《大清民律草案》的事業,而是繼續維持“《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效力,頗令人詫異。此一問題牽扯甚多,須另擬專文詳述,此處不贅。
同樣令人詫異的是,盡管大理院三番五次確認瞭《現行律》民事部分的效力,大理院確認《現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的判例、解釋例,參見本書附錄二第三部分。但究竟《大清現行刑律》中哪些律文、條例屬於“《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則從未見大理院官方說明過。1919年5月《司法公報》第90期“考鏡”欄目刊載的奉天民商事習慣調查會編印的《〈現行律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很難視為大理院“《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官方版本。且該版本多有錯誤,如“同姓為婚”條已刪而未奏復但仍予列入等。參見本書附錄六?1“《現行律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奉天民商事習慣調查會編印)”。
此外,大理院既然確認瞭《現行律》民事部分的效力,在立法未曾變更之前,自當嚴格適用《現行律》有關各條,然而實際情形並不如此。大理院有時強調嚴格遵從《現行律》,有時又刻意迴避乃至明確排除《現行律》的適用,有時又明目張膽地歪麯《現行律》,但大理院同樣並未給齣究竟司法該如何適用《現行律》的明確說明。 大理院隻是很無奈地在統字第五七六號(1917年)解釋例中稱:“現在民法尚未頒行,該律(即《現行律》)民事部分,雖屬有效,而適用之時,仍宜酌核社會進步情形以為解釋,不得拘遷文義,緻蹈變本加厲之弊”。
以上種種,足見所謂“《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混亂。為盡可能呈現作為北洋時期民事司法首要法源的“《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遂有本書之匯輯。
本書匯輯編者所見民國時期關於“《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著述四種[瀋爾喬、熊飛編輯《〈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附〈戶部則例〉)》,杭州武林印書館1918年版;史文編輯《〈現行律〉集解》,上海共和書局1919年版;鄭爰諏編《〈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上海世界書局1928年版;鄭爰諏編《〈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新解釋》,上海法政學社1929年版],以期呈現時人對於“《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理解與解讀。同時附錄清末編定、頒行《大清現行刑律》上諭、奏摺,民國政府關於確認《現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相關文獻,《大清現行刑律》服製圖、服製以及戶役、田宅、婚姻、錢債4門全部律例及相關其他各門律例(同時附載參與《大清現行刑律》編定的吉同鈞的解說),修訂法律館《〈大清現行刑律〉案語》以及憲政編查館《核訂〈現行刑律〉》有關民事部分,與《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相關的大理院判例、解釋例要旨,以及編者所能獲見的11種《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律例匯編(為免繁瑣,與已著錄文獻擇取律例相同者,僅存其目,不錄全文),以呈現《現行律》民事部分之來龍去脈。
本書得以完成,得益於諸多師友的慷慨相助。廈門大學法學院吳旭陽教授、中國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李在全研究員、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孫曉鳴老師、華東政法大學圖書館王麗老師、上海社科院法學所孟祥沛教授、華東政法大學龔汝富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韓濤老師、上海師範大學法政學院汪強老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王沛教授、王捷老師、中國政法大學馬龍君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徐奕斐博士等諸位師友協助尋找復製瞭本書諸多文獻;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何勤華教授、李秀清教授、龔汝富教授、洪佳期教授,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戴永盛教授,中國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李在全研究員、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黃寒法官、上海師範大學法政學院汪強老師、英國曼切斯特大學法學院盧然博士、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俞江教授等師友為本書匯輯的文獻綫索、匯輯體例提供瞭巨大的幫助;法律齣版社瀋小英社長、解錕博士、陳妮編輯、劉曉萌編輯的傾力相助,使本書得以麵世。業師何勤華教授慨然為這一無助於學術GDP的項目提供齣版資助,並於百忙之中審讀全稿,尤令弟子銘恩在心。當然,書中所有錯漏,均當由我本人承擔。
陳頤
二○一五年八月
浩瀚典籍中的另一處風景:不涉《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法律文獻賞析 (本書簡介) 本書旨在為法律同仁及對法學理論有深厚興趣的讀者,呈現一套與當下民事法律體係的顯性條文及司法解釋保持距離的,卻又對其形成背景、哲學基礎或曆史沿革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法律文獻群像。我們深知,《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構成瞭當代法律實踐的骨架,但任何宏大體係的構建,都離不開其腳下的基石和周邊的支撐結構。本書所收錄和研討的篇章,恰恰聚焦於這些“非主流”或“曆史性”的法律思辨領域,旨在拓寬我們對“法”這一概念的理解邊界。 本書的遴選標準極其嚴格,核心要求是:不直接闡釋、不直接適用、不直接評注任何現行《民法典》中具有直接約束力的條款,亦不涉及最高司法機關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所涵蓋的實體或程序性規範。 我們探索的是法律思想的演化路徑,是那些被曆史的潮流暫時擱置,但其蘊含的深刻洞見仍能為今日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提供“他山之石”的理論構建。 全書的結構圍繞三個核心闆塊展開,每一闆塊都試圖揭示法律現象背後更深層的哲學、曆史或比較法學意涵。 --- 第一部分:古典契約理論的極限與重構——超越“意思自治”的藩籬 本部分著重於對十八、十九世紀古典契約法理論的精細剖析,但著眼點並非其如何在當代被繼承和修正,而是其在特定曆史條件下的內在矛盾和未能解決的社會張力。 我們首先深入研究瞭邦南·聖-皮埃爾(Bonnard St. Pierre)在1880年代對法國《拿破侖法典》中關於“可撤銷閤同”論述的早期批判。這些批判,並未直接預見到後世的“顯失公平”原則的條文形式,而是從“道德經濟學”的角度質疑瞭純粹以形式正義為基礎的契約有效性標準。書中收錄瞭數篇側重於“自然狀態下的人”與“市場主體化”過程中的權力失衡研究,這批文獻的價值在於,它們描繪瞭在社會保障製度尚未建立之前,自由契約如何加速瞭社會階層的固化,這是對現代“意思自治”的前置性、哲學層麵的反思,而非對現行法律如何認定意思錶示瑕疵的探討。 次要的研究對象集中在“無因管理”在英美普通法係早期(17世紀末至18世紀中葉)的“類教義學”處理方式。這裏的重點在於,如何通過“準契約”的概念來彌補法律條文的空白,以及這種彌補在當時被視為對法秩序的“僭越”還是“必要補充”。我們詳盡梳理瞭“不當得利”在尚未被獨立學科化之前的“衡平法院(Courts of Equity)”中的模糊處理痕跡,這與我國現行民法中對不當得利的明確歸類和構成要件的確定,存在著顯著的方法論差異。本書隻關注其早期形態中的“衡平的直覺”,而非其如何演變為今日的成文法規則。 --- 第二部分:物權體係的比較曆史:從羅馬法到哈布斯堡帝國的私有權界定 本部分將目光投嚮物權法,但這並非對其現行不動産登記、用益物權等具體製度的評介,而是對“物權”概念的本體論考察,以及不同法係在特定曆史階段如何構建對“支配權”的理解。 我們收錄瞭對拜占庭法(Corpus Juris Civilis)中關於“占有(Possessio)”與“所有權(Dominium)”的“雙軌製”的深入解讀。重點在於剖析古典法學傢如何區分“事實上的控製”與“法律上的權利”,特彆是對“善意取得”的某些早期理論的討論,這些理論強調的更多是“對物事實狀態的社會認可度”,而非現行法中所要求的“公示性”或“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技術路綫。 此外,本書還收錄瞭對普魯士《普通土地法典》(Allgemeines Landrecht, ALR)中關於土地使用權和“永佃權(Erbpacht)”製度的比較分析。ALR中的某些條款,在曆史語境下,體現瞭一種“國傢與臣民共同體”式的土地所有觀,這與現代私權絕對性的觀念存在張力。我們的分析隻停留在“曆史語境下的權力分享模型”層麵,不涉及這些製度在被現代法律體係吸收或摒棄的過程。例如,書中會分析一些關於“地上權設定”的早期論述中,如何通過“服務於公共利益的必要性”來限製私權的絕對性,這與當代直接援引的公法保留原則的路徑是不同的。 --- 第三部分:民事責任的哲學溯源:從懲罰性到補償性的理念變遷 本部分是關於民事責任理論的思辨之旅,我們聚焦於在現代侵權責任製度尚未定型之前,各國法律體係中關於“損害賠償的目的是什麼?”這一根本問題的探討。 書中細緻考察瞭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德國法學界關於“報應原理(Retributionsprinzip)”在民事賠償領域應用的爭論。這些早期學者的論述,常常將侵權行為視為對“自然法秩序”的僭越,並試圖在損害賠償中嵌入“道德懲罰”的元素。本書的價值在於展示瞭這種“懲罰性賠償傾嚮”在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個重要階段,但我們不會討論現行法如何嚴格限製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或構成要件。 另一重要議題是對“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的早期反思。在沒有明確的“雇主控製義務”或“風險分配”這些現代概念之前,某些判例是如何論證雇主對雇員行為承擔責任的。部分文獻傾嚮於一種“傢庭財産責任”的古老觀念,認為雇主是傢庭或組織的首腦,應承擔所有附帶的“傢務”責任。這種論證邏輯與當代基於“經濟效率和風險分散”的理論基礎截然不同。本書僅僅是對這些“非理性”或“前理性”的責任歸屬邏輯進行純粹的描述和語境化分析。 --- 結語 本書並非一部可供律師直接援引以解決具體案件的工具書。它更像是一份法律思想的“考古報告”,幫助讀者迴溯那些曾經光芒萬丈卻最終退居幕後的理論路徑,理解現行法律體係是如何艱難地從這些復雜的曆史思辨和製度衝突中提煉和固化下來的。通過對這些“非現行”文獻的研讀,我們得以更深刻地認識到,“有效”的法律規範背後,是無數被放棄或揚棄的思想碎片所構築的復雜景觀。 這是一次關於法律本體與曆史演進的深度對話。

用戶評價

評分

坦白說,這本書的結構和內容與我最初的設想相去甚遠。我原本以為“集解”會意味著對特定法律條文進行多角度、多層次的梳理和闡釋,就像一位博學的嚮導,帶領讀者穿梭於法律條文的海洋,指齣其中隱藏的深意和細微之處。我希望能看到諸如“某某條文在不同年代的解釋演變”、“某某條文在理論界存在的三種主流觀點及其論證”之類的詳細分析。這本書的內容更多地呈現齣一種宏觀的概述,而非我所期待的微觀的、細緻入微的解讀。這讓我有些失望,因為它未能提供我所需要的具體、可操作的分析工具,來解決我在學習和工作中遇到的具體法律問題。

評分

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深知法律條文的精妙與復雜。因此,當看到《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種的書名時,我期望它能是一部能夠幫助我深入理解和準確適用法律的工具書。我設想中的“集解”應當是匯集瞭不同學派的見解、不同法院的判決思路,甚至是對立法者意圖的推測,從而構建齣一個立體化的法律解釋體係。我希望通過這本書,能夠看到針對同一個法律問題,存在哪些不同的解釋路徑,每條路徑的優劣勢是什麼,以及在實踐中更傾嚮於哪種解釋。然而,這本書的呈現方式,並沒有達到我所期望的那種“集眾傢之言,成一傢之解”的效果。

評分

一本名為《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種的圖書,我一直對民事法律領域抱有濃厚的興趣,尤其是那些能夠直接指導實踐的現行法律條文。然而,當我翻開這本書時,卻發現它似乎偏離瞭我對“集解”一詞的傳統認知。我期待的是對每一個具體法律條文進行深入剖析,通過引用不同學者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以及具有代錶性的地方司法實踐,來全麵解讀條文的立法原意、適用範圍、以及可能遇到的爭議點。我希望這本書能像一位經驗豐富的老師,細緻地梳理齣“一法條、多解讀”的脈絡,幫助讀者在麵對復雜民事案件時,能夠找到理論與實踐的契閤點。

評分

在閱讀之前,我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種抱有相當高的期待。我的理解是,這應當是一部能夠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轉化為生動、易懂的實踐指導的著作。我希望它能夠匯集權威的學術觀點、權威的司法解釋,以及具有藉鑒意義的典型案例,對每一條民事法律進行“庖丁解牛”般的解構。比如,針對閤同法中的某個具體條款,我期望能看到關於其構成要件、法律後果、以及在不同情境下的適用區彆的詳細論述。然而,這本書的內容更像是一次對現有法律條文的簡單羅列和概括,缺乏瞭我所渴望的那種深度挖掘和多角度的碰撞。

評分

我之所以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種産生濃厚興趣,是因為我一直渴望找到一本能夠將枯燥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起來的書。我希望它能通過引用大量的司法案例,以及權威學者的解讀,來闡釋每一條民事法律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我設想中的“集解”,應當是一個信息量巨大、觀點薈萃的寶庫,能夠幫助我理解法律條文背後的邏輯和精神,從而在實際操作中做到心中有數。然而,這本書所提供的內容,更多的是一種較為錶麵的介紹,未能深入到我所期盼的那種細節化的、多維度的分析之中,也就未能完全滿足我在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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