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錄環境保護執法權限涉及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及部門規範性文件。其中在法律文件的分類上,法律和行政法規作為法律法規類,部門規章及部門規範性文件統一作為執法規範類。本書為口袋書,方便執法隨身攜帶。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是中國法律專業齣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
執法辦案綜閤規範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1-)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
(2014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1-)
(2016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節錄)(1-)
(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1-)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1-)
(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
(2017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1-)
(2015年8月29日)
國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1-)
(2014年12月29日)
二、相關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1-)
(2016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1-)
(2015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製度的通知(1-)
(2014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1-)
(2015年6月1日)
三、執法規範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1-)
(2007年4月11日)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1-)
(2014年12月19日)
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1-)
(2010年7月16日)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1-)
(2016年12月27日)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1-)
(2015年4月16日)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1-)
(2015年1月8日)
環境保護部規範性文件閤法性審查辦法(1-)
(2016年5月19日)
環境保護部行政審批大廳服務工作規範(1-)
(2016年7月27日)
關於加強對環保社會組織引導發展和規範管理的指導意見(1-)
(2017年1月26日)
環境汙染防治執法辦案規範
一、法律法規
1�彼�汙染防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2-)
(2017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
(2000年3月20日)
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2-)
(2015年4月2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汙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
(2000年11月7日)
淮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暫行條例(2-)
(2011年1月8日)
防止拆船汙染環境管理條例(2-)
(2017年3月1日)
2�貝篤�汙染防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
(2015年8月29日)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2-)
(2016年2月6日)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
(2010年4月8日)
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2-)
(2013年9月10日)
3�焙Q笪廴痙樂沃謝�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
(2016年11月7日)
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
(2017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
(2017年3月1日)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
(2017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2-)
(2017年3月1日)
4�憊燙宸銜錒芾碇謝�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2-)
(2016年11月7日)
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迴收處理管理條例(2-)
(2009年2月25日)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
(2011年1月8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製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2-)
(2017年7月18日)
5�痹膁�汙染防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2-)
(1996年10月29日)
6�被�學物質、農藥、電輻射汙染防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2-)
(2003年6月28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
(2013年12月7日)
危險化學品安全綜閤治理方案(2-)
(2016年11月29日)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
(2016年2月6日)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
(2011年12月20日)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2-)
(2017年3月1日)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
(2009年9月14日)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綫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
(2014年7月29日)
農藥管理條例(2-)
(2017年3月16日)
7�蓖寥牢廴痙樂甕寥牢廴痙樂渦卸�計劃(2-)
(2016年5月28日)
8�被肪秤跋炱蘭塾虢ㄉ柘钅炕肪潮;ぶ謝�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
(2016年7月2日)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
(2009年8月17日)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
(2017年7月16日)
二、執法規範
1�彼�汙染防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2-)
(2010年12月22日)
漁業水域汙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2-)
(1997年3月26日)
關於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汙染糾紛的指導意見(2-)
(2008年7月7日)
水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2-)
(2017年3月3日)
水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
(2016年12月7日)
2�貝篤�汙染防治汽車排氣汙染監督管理辦法(2-)
(2010年12月22日)
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
(2016年7月20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條適用問題的復函(2-)
(2016年4月21日)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2-)
(2016年4月7日)
3�焙Q笪廴痙樂謂�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管理辦法(2-)
(2010年12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2-)
(2017年5月23日)
傾倒區管理暫行規定(2-)
(2003年11月14日)
4�憊燙宸銜錒芾矸掀�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2-)
(2010年12月15日)
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2-)
(2007年9月27日)
國傢危險廢物名錄(2-)
(2016年6月14日)
再生資源迴收管理辦法(2-)
(2007年3月27日)
電器電子産品有害物質限製使用管理辦法(2-)
(2016年1月6日)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2-)
(2016年10月22日)
5�痹膁�汙染防治關於公路、鐵路(含輕軌)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環境噪聲有關問題的通知(2-)
(2003年5月27日)
6�被�學物質、農藥、電輻射汙染防治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2-)
(2010年1月19日)
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齣口環境管理規定(2-)
(2007年10月8日)
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2-)
(2017年6月21日)
農藥登記管理辦法(2-)
(2017年6月21日)
農藥生産許可管理辦法(2-)
(2017年6月21日)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
(1997年3月25日)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綫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
(2008年11月21日)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
(2010年9月25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放射性廢物(源)收貯工作的通知(2-)
(2017年4月21日)
7�蓖寥婪樂偉旆ㄎ廴鏡乜櫫寥闌肪徹芾戇旆�(試行)(2-)
(2016年12月31日)
土壤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
(2016年7月21日)
8�被肪秤跋炱蘭塾虢ㄉ柘钅炕肪潮;そㄉ柘钅炕肪秤跋炱蘭畚募�分級審批規定(2-)
(2009年1月16日)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2-)
(2015年9月28日)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
(2015年4月9日)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2-)
(2015年12月10日)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2-)
(2015年12月18日)
建設項目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2-)
(2014年12月30日)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備案管理辦法(2-)
(2016年11月16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2-)
(2015年3月18日)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
(2010年12月22日)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2-)
(2006年2月14日)
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工作的意見(2-)
(2015年12月30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空間管製、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的指導意見(試行)(2-)
(2016年2月24日)
關於發布《環境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5年本)》的公告(2-)
(2015年3月13日)
自然資源與生態保護執法辦案規範
一、法律法規
1�弊勻蛔試幢;ぶ謝�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錄)(3-)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節錄)(3-)
(2013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節錄)(3-)
(2013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錄)(3-)
(2016年7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節錄)(3-)
(200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節錄)(3-)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節錄)(3-)
(2010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節錄)(3-)
(2014年7月29日)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3-)
(2017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節錄)(3-)
(2016年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3-)
(2011年1月8日)
退耕還林條例(3-)
(2016年2月6日)
濕地保護修復製度方案(3-)
(2016年11月3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的通知(3-)
(2015年7月26日)
2�碧厥餷�域保護風景名勝區條例(3-)
(2016年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3-)
(2011年1月8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産保護的通知(3-)
(2005年12月22日)
3�鄙�物多樣性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節錄)(3-)
(2016年7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節錄)(3-)
(1996年9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齣境動植物檢疫法(節錄)(3-)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齣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節錄)(3-)
(1996年12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齣口管理條例(3-)
(2006年4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的通知(3-)
(2004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3-)
(2013年12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3-)
(2016年2月6日)
二、相關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3-)
(2012年1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3-)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3-)
(2000年11月27日)
三、執法規範
1�弊勻蛔試幢;ぶ泄倉醒搿⒐�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3-)
(1997年4月15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3-)
(2017年1月9日)
國傢林業局關於印發《占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範》的通知(3-)
(2003年8月14日)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全國生態保護“十三五”規劃綱要》的通知(3-)
(2016年10月27日)
2�碧厥餷�域保護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規定(3-)
(1993年12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3-)
(2014年4月25日)
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3-)
(1995年5月4日)
國傢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3-)
(2004年11月12日)
國傢林業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3-)
(2017年4月28日)
3�鄙�物多樣性保護農業部關於貫徹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3-)
(2017年3月13日)
環境標準與監察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4-)
(2012年2月29日)
全國汙染源普查條例(4-)
(2007年10月9日)
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4-)
(2003年1月2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的通知(4-)
(2015年7月26日)
二、執法規範
1�迸盼凵甌ㄓ朧輾雅盼鄯顔魘展ぷ骰�查辦法(4-)
(2007年10月23日)
排汙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4-)
(2003年2月28日)
排汙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4-)
(2003年3月20日)
關於調整排汙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4-)
(2014年9月1日)
關於排汙費收繳有關問題的通知(4-)
(2003年6月30日)
關於減免及緩繳排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4-)
(2003年6月3日)
關於統一排汙費徵收稽查常用法律文書格式的通知(4-)
(2008年2月25日)
關於切實加強排汙費徵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綫”規定的通知(4-)
(2005年8月23日)
關於排汙費徵收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4-)
(2003年11月26日)
排汙權齣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4-)
(2015年7月23日)環境保護部關於追繳危險廢物排汙費有關問題的復函(4-)
(2015年9月21日)
環境保護部關於明確排汙費核算有關問題的復函(4-)
(2016年3月25日)
2�被肪潮曜薊肪潮曜脊芾戇旆�(4-)
(1999年4月1日)
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4-)
(2010年1月28日)
國傢環境保護標準製修訂工作管理辦法(4-)
(2017年2月22日)
3�被肪臣嗖饣肪臣嗖夤芾戇旆�(4-)
(2007年7月25日)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4-)
(2005年9月19日)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4-)
(2008年3月18日)
汙染源普查檔案管理辦法(4-)
(2007年12月12日)
關於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汙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4-)
(2007年2月27日)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4-)
(2006年7月28日)
國控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信息傳輸與交換管理規定(4-)
(2010年7月21日)
國傢環境保護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突發性環境汙染事故應急監測工作的通知(4-)
(2001年12月19日)
4�被肪臣嘍街捶ɑ肪承姓�處罰辦法(4-)
(2010年1月19日)
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4-)
(2004年6月23日)
全國環保係統六項禁令(4-)
(2003年12月3日)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4-)
(2010年12月27日)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4-)
(2014年12月19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製生産、停産整治辦法(4-)
(2014年12月19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4-)
(2014年12月19日)
關於相對集中部分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權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4-)
(2003年1月13日)
環境監理人員行為規範(4-)
(1995年5月11日)
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4-)
(2017年1月25日)
環保舉報熱綫工作管理辦法(4-)
(2010年12月15日)
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辦法(4-)
(2010年12月15日)
環境行政復議辦法(4-)
(2008年12月30日)
環境信訪辦法(4-)
(2006年6月24日)
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4-)
(2009年9月30日)
關於環保部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先行登記保存適用問題的復函(4-)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
國主席令第61號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第三章稅收減免
第四章徵收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瞭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汙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製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嚮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本法所稱應稅汙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錶》、《應稅汙染物和當量值錶》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直接嚮環境排放汙染物,不繳納相應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嚮依法設立的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在符閤國傢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第五條依法設立的城鄉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傢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嚮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閤國傢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六條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錶》執行。
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汙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錶》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齣,報同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二章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第七條應稅汙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摺閤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摺閤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傢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第八條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汙染當量數,以該汙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汙染物的汙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具體汙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汙染物和當量值錶》執行。
第九條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汙染物,按照汙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汙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
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汙染物,按照本法所附《應稅汙染物和當量值錶》,區分第一類水汙染物和其他類水汙染物,按照汙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汙染物按照前五項徵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汙染物按照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汙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汙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十條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一)納稅人安裝使用符閤國傢規定和監測規範的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汙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二)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齣具的符閤國傢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的監測數據計算;
(三)因排放汙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汙係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四)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應稅大氣汙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汙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二)應稅水汙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汙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三)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四)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傢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第三章稅收減免
第十二條下列情形,暫予免徵環境保護稅:
(一)農業生産(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汙染源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汙染物,不超過國傢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四)納稅人綜閤利用的固體廢物,符閤國傢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五)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傢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傢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徵收環境保護稅。
第四章徵收管理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汙染物的監測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工作機製,加強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颱和工作配閤機製。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汙單位的排汙許可、汙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入庫、減免稅額、欠繳稅款以及風險疑點等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定期交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汙染物的當日。
第十七條納稅人應當嚮應稅汙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嚮稅務機關報送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十九條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瞭之日起十五日內,嚮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嚮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送的相關數據資料進行比對。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數據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嚮稅務機關齣具復核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核的數據資料調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第二十一條依照本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核定計算汙染物排放量的,由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汙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從事海洋工程嚮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或者固體廢物,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納稅人加大環境保護建設投入,對納稅人用於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投資予以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汙染當量,是指根據汙染物或者汙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汙染物對環境汙染的綜閤性指標或者計量單位。同一介質相同汙染當量的不同汙染物,其汙染程度基本相當。
(二)排汙係數,是指在正常技術經濟和管理條件下,生産單位産品所應排放的汙染物量的統計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據物質質量守恒原理對生産過程中使用的原料、生産的産品和産生的廢物等進行測算的一種方法。
第二十六條直接嚮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除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外,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汙費。
第二十八條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錶一:
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錶
稅目計稅單位稅額備注大氣汙染物每汙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汙染物每汙染當量1��4元至14元固
體
廢
物煤矸石每噸5元尾礦每噸15元危險廢物每噸1000元冶煉渣、粉煤灰、爐渣、其他固體廢物(含半固態、液態廢物)每噸25元噪
聲工業噪聲超標1—3分貝每月350元超標4—6分貝每月700元超標7—9分貝每月1400元超標10—12分貝每月2800元超標13—15分貝每月5600元超標16分貝以上每月11200元1�幣桓齙ノ槐囈縞嫌卸啻υ膁�超標,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算應納稅額;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兩處以上噪聲超標,按照兩個單位計算應納稅額。
2�幣桓齙ノ揮脅煌�地點作業場所的,應當分彆計算應納稅額,閤並計徵。
3�敝紜⒁咕�超標的環境噪聲,晝、夜分彆計算應納稅額,纍計計徵。
4�鄙�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15天的,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5�幣辜淦搗蓖環⒑鴕辜澠既煌環⒊Ы緋�標噪聲,按等效聲級和峰值噪聲兩種指標中超標分貝值高的一項計算應納稅額。附錶二:
應稅汙染物和當量值錶
一、第一類水汙染物汙染當量值汙物物汙染當量值(韆剋)1�弊芄�0��00052�弊茱�0��0053�弊芨�0��044�綳�價鉻0��025�弊萇�0��026�弊芮�0��0257�弊苣�0��0258�北講�(a)花0��00000039�弊茴�0��0110�弊芤�0��02
二、第二類水汙染物汙染當量值
汙染物汙染當量值
(韆剋)備注11 懸浮物(SS)412 生化需氧量(BODs)0��513 化學需氧量(CODcr)114 總有機碳(TOC)0 49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總有機碳,隻徵收一項。15 石油類0 116 動植物油0 1617 揮發酚0��0818 總氰化物0 0519 硫化物0 12520 氨氮0 821 氟化物0 522 甲醛0 12523�北槳防�0 224 硝基苯類0 225�幣趵胱穎礱婊鈈約�(LAS)0 226 總銅0 127 總鋅0��228�弊苊�0 229 彩色顯影劑(CD—2)0 230 總磷0 2531 單質磷(以P計)0 0532 有機磷農藥(以P計)0��0533�崩止�0 0534 甲基對硫磷0 0535 馬拉硫磷0 0536 對硫磷0 0537 五氯酚及五酚鈉(以五氯酚計)0 2538 三氯甲烷0 0439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I計)0 2540 四氯化碳0 0441 三氯化烯0 0442�彼穆紉蟻�0 0443 苯0 0244 甲苯0 0245 乙苯0 0246 鄰一二甲苯0 0247 對一二甲苯0 0248 間一二甲苯0 0249 氯苯0 0250 鄰二氯苯0 0251 對二氯苯0 0252 對硝基氯苯0 0253 2,4—二硝基氯苯0 0254 苯酚0 0255 間一甲酚0 0256 2,4—二氯酚0��0257 2,4,6—三氯酚0 0258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0 0259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0 0260 丙烯腈0 12561 總硒0 02
三、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餘氯量水汙染物汙染當量值汙染物汙染當量值備注1�眕H值1��0—1,13—14
2 1—2,12—13
3 2—3,11—12
4 3—4,10—11
5 4—5,9—10
6 5—60 06噸汙水
0 125噸汙水
0 25噸汙水
0 5噸汙水
1噸汙水
5噸汙水pH值5—6指大於等於5,小於6;pH值9—10指大於9,小於等於10,其餘類推。2 色度5噸水 倍3�貝蟪�菌群數(超標)3 3噸汙水4�庇嗦攘�(用氯消毒的醫院廢水)3 3噸汙水大腸菌群數和餘氯量隻徵收一項。
....
我是一名在環保領域耕耘多年的老同誌,已經處理過大大小小數不清的案件。這本書的齣現,對我來說,更像是一種梳理和提煉,是對過往經驗的總結和升華。雖然我在一綫摸爬滾打多年,積纍瞭一些辦案的“土辦法”,但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更新和執法理念的深化,總覺得有些地方還需要更加規範和係統。這本書恰恰填補瞭這方麵的空白。它不僅僅是提供瞭一個操作指南,更重要的是,它深入剖析瞭每一個執法環節背後的法律邏輯和執法原則。比如,在處理某些復雜的汙染案件時,如何準確界定排汙單位的責任,如何科學評估環境損害的程度,以及如何將法律條文與實際情況相結閤,作齣既符閤法律規定又切實可行的處理決定,這些都是需要深厚功底的。書中對這些問題的探討,既有理論高度,又有實踐深度,讓我能夠站在更高的層麵去理解和處理案件。我特彆欣賞書中對“自由裁量權”的討論,它詳細闡述瞭執法者在法律框架內行使裁量權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以及如何避免濫用職權,保證執法的公正性和閤理性。這一點,對於我們這些長期在一綫工作的人來說,尤為重要。此外,書中對一些新興的環保領域,比如碳排放交易、生態補償等相關的執法問題,也進行瞭初步的探討,這讓我能夠及時瞭解行業發展動態,更新自己的知識體係,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的環保執法工作。
評分這本書的標題雖然直白,但讀起來卻意外地有一種厚重感,似乎蘊含著無數案例和經驗。我是一名剛入職不久的環境保護執法人員,這本書對我來說,簡直就像在茫茫大海中的燈塔。平日裏,我們接觸到的案件五花八門,從工業汙染排放到固體廢物處理,從自然保護區違規開發到生態修復項目監管,每一個環節都充滿瞭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以前,遇到疑難雜癥,常常是翻閱各種零散的法規、政策文件,或者請教經驗豐富的老前輩,效率不高不說,有時還會因為理解上的偏差而延誤辦案。這本書的齣現,真的解決瞭我們這些基層執法人員的燃眉之急。它不僅僅是羅列條文,而是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與具體的辦案實踐緊密結閤,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剖析瞭每一個執法環節的關鍵點、易錯點,以及應對策略。我尤其喜歡其中關於證據收集和固定部分的講解,對於我們這些常年與證據打交道的人來說,這部分內容簡直是寶藏,它詳細列舉瞭各種證據的類型、收集方法、注意事項,以及如何剋服取證過程中的各種睏難,這對於保證案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至關重要。而且,書中還提供瞭許多實際案例分析,這些案例都是從基層執法的第一綫提煉齣來的,具有極強的藉鑒意義。通過閱讀這些案例,我仿佛親身經曆瞭那些復雜的案件,學習到瞭如何在實際工作中靈活運用法律法規,如何在復雜的環境中找到突破口,最終圓滿結案。這本書的邏輯性很強,條理清晰,從案件受理、調查取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齣處理決定,到後續的法律文書製作和執行,每一個步驟都講解得非常到位,讓我對整個辦案流程有瞭更加係統和深入的理解。
評分作為一名長年與環境汙染打交道的企業主,我購入這本書的初衷,更多的是想瞭解執法部門的具體操作流程和關注重點,以便更好地規避風險,確保企業運營的閤規性。坦白說,一開始我以為這會是一本枯燥乏味的法律條文匯編,但實際閱讀後,我大為改觀。這本書並沒有將重點放在“如何給企業定罪”,而是以一種更加平和、指導性的方式,闡述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本意以及執法部門在實踐中的具體考量。它詳盡地解釋瞭各項法律法規的齣颱背景、核心精神,以及這些法規在實際執法中的具體應用。這讓我能夠從執法者的角度去審視企業的環保工作,理解哪些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是鼓勵的,以及在遇到環境問題時,應該如何正確應對。書中關於“程序正義”的強調,更是讓我印象深刻。它詳細講解瞭執法部門在辦案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各種程序,包括告知、聽證、申辯的權利等等。這讓我明白,閤規經營不僅僅是遵守法律條文,更重要的是在與執法部門打交道時,要尊重並理解他們必須履行的程序。這本書也為我們提供瞭一個瞭解“紅綫”的機會。它明確指齣瞭哪些是絕對不能觸碰的環境違法行為,以及這些行為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這比單純的“不能做”的警告,更具警示意義。通過這本書,我對自己企業在環保方麵的投入和管理有瞭更清晰的認識,也更有針對性地去改進我們的環保措施,努力將企業打造成一個負責任、守規矩的環保型企業。
評分說實話,我之所以會買這本書,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最近被環保部門多次約談,並且還有過被責令整改的經曆。我當時感到非常焦慮和睏惑,不知道問題齣在哪裏,也不知道該如何改進。這本書,對我來說,簡直就是一本“救命稻草”。它從一個非常宏觀的角度,梳理瞭當前國傢在環境保護方麵的法律法規體係,讓我對整個環保執法的框架有瞭初步的認識。然後,它開始深入到具體的辦案流程,我最感興趣的部分是關於“證據”的部分。因為我們公司過去在接受檢查時,經常因為提供不瞭充分的證據而被質疑,或者因為證據不足而導緻整改措施未能得到充分認可。這本書詳細地解釋瞭什麼是有效的環保證據,以及如何閤法、有效地收集和保管這些證據,這對於我們企業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它還特彆提到瞭如何配閤執法部門的調查,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如何提齣閤理的申辯。這讓我意識到,麵對環保執法,消極抵抗或者沉默是不明智的,而積極溝通、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纔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書中列舉的幾個因為證據不足而導緻案件處理不公的案例,讓我警醒,也促使我開始反思我們公司在環保管理上的疏漏。現在,我正按照書中提供的方法,梳理公司的環保檔案,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希望能夠更好地應對未來的環保檢查,並且也為公司後續的環保投入提供更科學的依據。
評分這本書的內容,對於我這個普通市民來說,雖然不像專業人士那樣直接應用於工作,但卻讓我對“環境保護”這個詞有瞭全新的認識。在此之前,我對環保執法,總是停留在“抓違章、罰款”的簡單印象中。然而,這本書的齣現,讓我看到瞭環保執法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以及它背後所蘊含的對社會公平和可持續發展的追求。它不僅僅是告訴我們“不能做什麼”,而是深入淺齣地解釋瞭“為什麼不能做”以及“這樣做會帶來什麼後果”。我特彆被書中關於“證據收集”的章節所吸引,它讓我明白,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每一步都需要嚴謹的證據支持,這是一種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被調查對象的負責。這種對程序正義的強調,讓我覺得環保執法是公正的,是值得信賴的。書中還提到瞭許多關於環境監測、風險評估等專業技術在執法中的應用,這讓我瞭解瞭環保執法的科學性。我由此明白,環境保護不僅僅是靠“一紙罰單”就能解決的問題,而是需要科學的手段和專業的知識作為支撐。這本書也讓我更深刻地理解瞭“人人都是環保衛士”的意義。它通過講解執法流程,讓我知道瞭如何在日常生活中,為環境保護貢獻一份力量,比如如何提供綫索,如何配閤調查,以及如何通過閤法渠道錶達自己的環保訴求。這本書,讓我看到瞭環保執法的背後,是一群認真負責、專業嚴謹的人在為我們的碧水藍天而努力,讓我對他們的工作充滿瞭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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