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共産黨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齣:“推進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政府治理現代化是國傢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國傢治理現代化,要求同步推進政府治理現代化。基層政府是國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直接為公民和社會組織提供服務的國傢機構。隨著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基層政府的作用越來越突齣。因此,《基層政府治理現代化》從基層政府改革的必然、治理的目標、治理方式的轉變、治理工具的選擇等維度,探討基層政府治理如何實現現代化,具有很強的理論指導意義。該書可作為黨校教材使用。
作者簡介
李倩,南京大學行政管理學博士,中共遼寜省委黨校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政策、地方政府治理。
目錄
第一章 基層政府改革的必然:從管理到治理
一、以法製為基礎的現代治理
二、從管理到治理轉變的現實基礎
三、當前我國基層政府治理與現代化的距離
第二章 基層政府治理的目標:從經濟到民生
一、經濟建設是基層政府治理的基礎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基層政府治理的重點
三、強化基層政府治理目標實現的保障機製
第三章 基層政府治理方式的轉變:公民參與
一、基層政府治理方式轉變的意義
二、基層政府治理方式轉變的睏境
三、基層政府治理方式轉變的製約因素
四、完善基層政府治理方式轉變的路徑選擇
第四章 基層政府治理工具選擇:政策執行
一、政策執行是基層政府有效的治理工具
二、基層政府公共政策執行的睏境與原因分析
三、基層政府公共政策執行的製約因素
四、改善基層政府公共政策執行的路徑選擇
第五章 基層政府治理的話語權:政府傳播
一、中國政府傳播機製的發展
二、基層政府傳播機製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基層政府傳播機製影響要素分析
四、優化基層政府傳播機製的路徑選擇
第六章 基層政府治理的風險防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一、社會轉型使突發事件凸顯
二、基層政府對突發事件管理的現狀
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基本原則
四、提高基層政府管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七章 基層政府治理的突破途徑:有效厘清邊界
一、正確處理發展與生態的關係
二、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社會的關係
三、理順政府與人大間的關係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基層政府治理現代化》:
(一)基本公共服務的內涵對於“基本公共服務”,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理解“基本”,産生瞭不同的範圍邊界。第一種觀點認為“基本”是指必須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務。依據公共服務需求與供給中政府的責任形式,社會公共服務體係包含三種類型——“基本社會公共服務、準基本社會公共服務和經營性社會公共服務,後兩者統稱為非基本社會公共服務”。其中,基本公共服務是指“政府按照法律法規,為保障社會全體成員基本社會權利、基礎性福利水平,必須嚮全體居民均等地提供的社會公共服務”(項繼權、袁方成,2008)。第二種觀點認為“基本”是指公民需求的最基本層次。即要求“在基本的公共服務領域應該盡可能地使全國人民享有同樣的權利;或者說,政府應該盡可能地滿足全國人民在公共服務領域的基本物質需求”(唐鈞,2006)。根據消費需求的層次和性質不同,“基本”的外延由兩個條件構成:在消費層次上,“與低層次消費需要有直接關聯的即為基本公共服務。層次低的就是基本的,類似於馬斯洛解釋人的基本需求,吃飽、生存是最基本的需求,除此之外,安全、穿衣等也是基本需求”;在消費需求的同質性上,“人們無差異消費需求屬於基本公共服務”(劉尚希,2007),第三種觀點認為“基本”與一國所處的發展階段有關,認為“基本不是絕對的,它會因時間、地點的變化而變化”。基本公共服務,“規定的是一定階段上公共服務應覆蓋的最小範圍和邊界。比如基本的公共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基礎設施、公共安全等等”(陳昌盛、蔡躍洲,2007)。
盡管學者們的觀點存在差異,但是對於基本公共服務的一些基本屬性的看法是一緻的。首先,基本公共服務具有基礎性:它是公共服務中最基礎、最核心的部分,與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其次,基本公共服務具有公共性:它是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底綫,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務的最終責任主體。最後,基本公共服務具有動態性:基本公共服務的範圍和標準是動態的,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保障能力的提高,社會公眾的需求變化,基本公共服務的範圍、標準都會隨之擴大、提高和調整。
就其內容而言,基本公共服務體係應包括四大類型:一是基本生存服務,包括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主要目標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權。二是基本發展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公共文化體育,主要目標是保障公民的發展權。三是基本環境服務,主要包括居住服務、公共交通、公共通信、公共設施和環境保護,主要目標是保障公民起碼的日常生活和自由。四是基本安全服務,包括公共安全、消費安全和國防安全等領域,主要目標是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産安全。
政府作為基本公共服務的最終責任者,意味著基本公共服務是在政府主導下實現供給的。而各級政府對不同領域的基本公共服務承擔著不同的供給責任。一般而言,中央政府承擔著國防安全的責任,這在各國基本一緻。至於基本公共服務的其他領域,在各級政府間的責任如何劃分,各國差異很大。就我國的情況而言,目前中央政府除瞭承擔國防安全之外,其他領域的基本公共服務主要由各級地方政府供給,其中多領域以縣級政府(或設區市的區級政府)為主要責任主體,中央財政嚮經濟薄弱省份進行財政轉移支付;省級政府則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嚮省內財政薄弱縣給予補貼。具體而言,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等領域主要以縣級政府作為直接責任主體,省級政府提供必要的轉移支付;居住服務、公共文化體育、公共交通、公共通信、公用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消費安全等領域,依據項目性質和所在地,省、市、縣(區)等各級政府都承擔著相應的供給責任。總體看來,各級地方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的主要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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