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盜竊犯占有的贓款(2)--特彆論述混閤
評分真是我想買的,法律係教材
評分於改之,1969年齣生於山東省聊城市;2006年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日本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客員研究員,導師佐伯仁誌教授;現為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主要著作有:《刑民分界論》、《全球化語境中的有組織犯罪》、《刑法與道德的視界交融》,另在《中外法學》、《法學傢》、《政法論壇》、《法律科學》、《法商研究》、《法學》等法學類核心期刊發錶學術論文四十餘篇。
評分1.前言
評分第十四迴 名譽·隱私的侵害
評分 評分4.關於讓與擔保的清算義務的問題
評分以上的問題在多數場閤中是適用的,成為問題的是後例中是否可以認可價款的返還?即言之,在一方支付瞭價款而另一方並未讓與物品時,裁判所是不能介入物品的強行讓與的。此時,雖然閤同是無效的,但如此一來,支付者可以要求返還價款瞭吧?川井健先生認為:由於使之返還價款本身並不違反經濟統製法的目的,所以沒有必要討論《民法》第708條的適用問題就可以確認返還(參見川井健:《違反物資統製法規與民法上的無效》,載《無效的研究》,第75頁(1979年),論文初次發錶時間為1967年)。但是,在這一點上,磯村君的論述可熊更為穩妥,也代錶瞭學說中的多數說。
評分6.《民法》第90條與第708條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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