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09年11月21日至22日,上海师范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在上海联合召开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学术研讨会”。会议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研究为主线,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基本理论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的解读,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问题的名词、概念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理论体系和内涵,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要解决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和现实根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实践性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与传统文化的关联,当代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等等,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交流。《法律思想与法治丛书: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理论与实践研究》就是这次学术会议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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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几个问题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的时代律动
——新中国法治与法学六十年发展轨迹与启示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的内涵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问题研究论要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命题探析
第五节 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拓展——研究动态与问题意识
第六节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概说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观
第二节 马克思的二元法哲学观
第三节 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社会本质的深刻揭示
第四节 帕舒卡尼斯与苏联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五节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与法哲学的当代使命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专论
第一节 从“统一的法律”到“社会化的人的本质——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一个解读
第二节 关于习惯权利的基本问题探析
第三节 自由主义之后的自由——马克思自由哲学的德性问题研究
第四章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实践总结
第一节 从民生救国到民生治国——中国共产党执政六十年来的法理逻辑
第二节 毛泽东宪法法制思想及其变迁
第三节 建国初的司法改革演变及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影响
第四节 邓小平科学发展观法理内核
第五节 马克思主义执政观的提炼与新时期执政方式的自觉构建
第六节 “只有具体的马克思主义
第七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演进轨迹——以1979-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为主,文本
第八节 当代我国以人为本民法理念的发展轨迹
第九节 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法理学视野中的科学发展观
第五章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当代问题
第一节 马列主义民族、政治观与前苏联相关宪政实践简述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路径研究
第三节 从政治概念到法律命题——对“以人为本”的法律及其方法的几点构想
第四节 政治为实践之本程序为政治之本
第五节 未定型的社会与未定型的法制
第六节 马克思与现代法律思想的内在难题——基于《论犹太人问题》的分析
第七节 传统儒学与法治理论关联性的特点
第八节 马克思、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与行政执法的改进
后记
精彩书摘
这次大会分为16个学科专题,组织了120场小型研讨会,对当代资本主义进行了多学科的考察,其中也包括法学学科;第四次大会是2004年9月28日到10月2日,主题为“帝国主义战争与社会战争”。这次大会参加的有近千名专家学者,分别围绕10个学科分为13个专题进行研讨,其中也包括法学。第五次国际马克思大会于2007年10月3日到6日在巴黎召开,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是“替代全球主义、反资本主义以及世界政治选择”。
尤其是,进入2008年以后,面临着日益加剧的全球性经济危机,自由资本主义逐步走人死胡同。于是,西方媒体纷纷惊呼“马克思又回来了”!而且,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西方年轻一代的知识分子开始逐步认识到,那种在西方占主流地位的当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主张自由化、减少政府经济干预,其实并不能给人们带来所谓的幸福。因而,很多人开始重新对马克思的文本与问题展开分析和深入理解,并进行全方位的理论研究。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方面,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卡尔·伦纳在1904年就在其发表的《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他以现行的法律规范制度作为出发点,试图说明同样的法律规范是如何地为了适应社会变革特别是经济结构的变革而改变其功能的。为了理解一个法律概念,人们必须进入经济基础。法律制度未变,其功能却已经焕然一新。不变的法律制度具有一种塑造社会的功能。例如,资本家拥有资本(私有财产),但资本本身并不会带来任何权力和权威,而是各种法律制度设定了所有权的真正功能,私有财产这才能从私人的概念变成公法的(权力)的理论。伦纳通过对法律制度尤其是私法制度之能动性的研究,提示人们理解法律制度与经济关系时,以更加开放的态度认识法律变革和批判社会的作用。
此外,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还有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奥托·柯切恩海姆、哈贝马斯,法国结构主义者路易斯·阿尔都塞、尼科斯·普兰查斯等等。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美国兴起一股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其中之一就是“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此外,英国北爱尔兰贝尔法斯特皇后大学法律系保罗·菲利普斯也曾写过一本专著《马克思恩格斯论法和法律》。这其中,法兰克福学派是当代新马克思主义(“新马”)中影响最大的流派,它开创于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
……
前言/序言
我这次讲的内容涉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这个概念,也涉及“中国化”这个概念。换一个说法,叫“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特别想听听大家的意见,因为最近我有一个课题,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个重点课题,题目叫“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出了一二十篇文章,但有些跑题了,有些没搞好。现在正准备写一本专著,并约请了一些同事参加,老一代学人里面有文正邦、吕世伦、陈春龙等,中生代有付予堂、高全喜、卓泽渊、周旺生等等,还有一些优秀的年轻学者。在此,我就想将这个题目的构思,给大家简单汇报一下。
我给“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列了十八个专题,涉及本体论、价值论、功能论、运行论以及发展论等等,具体的涉及法学方法论、法的本质特征、法的基本范畴、法的功能作用、法与法律意识、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与利益、法与正义、法与自由、法与人权、法的人本观、法的发展观、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社会、依法治国。每一章都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讲马恩列怎么讲的,前苏联的宪法法律和党的文件是怎么体现的。第二部分讲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成立的前三十年,从李大钊到陈独秀、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董必武、谢觉哉,这样一些人是怎么看的,以及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和建国前三十年的宪法、法律和党的文件是怎么体现、表述的。第三部分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为代表的第二、三、四代中央领导集体的看法和我们最新的一些看法。最后一部分,是作者个人将“马恩列以来发展到今天马克思主义领袖人物所阐述的基本原理并吸收全人类先进文明的成果”从学术角度进行归纳、论证和分析。我的想法,本书是一史论结合的专著,前三部分以史为主,但是对它的源流有一些点评。第四部分主要是作者个人的高度抽象、归纳与阐述,把这些再理论化。这个想法与思路,恰恰符合今天我要讲的这个题目。
除了我自己要写的三章之外,还需要有一个导言。这个导言怎么写?涉及要给马克思主义原理一个定性。因此,我就想了这样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可以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基本特征表述出来。这是我来上海之前的一天,才想出一个不太像定义的定义: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的、发展的和开放的、普世价值与具体国情相结合的、内在特征与外部联系相协调的、融合集体智慧的法学基本原理的科学体系。这个定义很长,我的意思只是想表达一下,我个人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是个什么东西,基本特征有哪些。基本特征涉及以下六个内容:
第一,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指导。我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或者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或者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最本质的特征。这是我长期以来的一个理念。如果说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要立于世界法学之林,自成体系,而且能站住它的地位,得到世界人民的高度认同,最大的根本的问题就是我们的这个哲学理论。法律思想,或者说法学原理,它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包括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历史唯物论的跨度比较大,我认为其中的唯物史观、人民创造历史和阶级分析方法还是很有价值、很有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要真正搞得好、站得住,可能关键就在这个地方。在认识论上,我的基本想法就是要处理好这样一个基本的内在矛盾,即法律与社会生活,法律理论、法律思想与法律现象这两对基本矛盾,归根结底这要依靠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样才可以和唯心主义的、机械唯物论的各种学派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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