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事证据收集、审查、排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的组成部分,旨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最新刑事诉讼法及之前“两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全面了解刑事证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便于在具体实践中理解和运用。从刑事司法实践的视角出发,立足于广泛的社会调研和实证分析,结合大量具有典型性的鲜活案例,深入探究了刑事证据规则的内在规律,全面阐述了正确适用刑事证据规则的要点与技巧。同时,注重在案例选择、文字表述上的通俗性和普及性,努力实现专业性与大众性、知识性与可读性的统一。
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1 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2 和解协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3 在认定形迹可疑自首的过程中,如何理解形迹与证据的关系?
4 卫星图片等高科技产物,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5 在刑事案件中,仅有间接证据能否定罪?
6 侦查人员制作“案发经过”,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7 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中奖短信,是否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
1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诽谤罪,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2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应当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
3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中,民事部分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
4 在被告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应当由何方承担举证责任?
5 在刑事诉讼中,关于积极抗辩的事实应当由何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章 弄事证据证明标准
1 疑罪从有未审先定,是否符合证据适用的基本原则?
2 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能否据此定罪量刑?
3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判断间接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
4 关键证据相互矛盾,能否认定犯罪事实?
5 仅有同案人的供述,能否认定犯罪事实?
第四章 刑事证据的收集
1 取证手段和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审判机关能否予以采用?
2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指纹并据此作出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 在刑事诉讼中,对贩毒案件的证据应当如何收集?
4 在刑事诉讼中,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5 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如何使用秘密监听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五章 刑事证据的审查
1 被害人陈述先后矛盾且与证人证言不~致,法庭能否予以采信?
2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是否属于偏袒被告人?
3 只有被告人认罪口供没有其他补强证据,能否据此对其定罪量刑?
4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年龄,能否推定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5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能否对其定罪?
6 在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专家能否直接认定涉案文字的书写入?
7 利用手机WAP技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应当如何认定点击数证据?
第六章 非法证据的排除
1 刑讯逼供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人民法院能否予以采信?
2 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证据取得合法,法庭应当如何处理?
3 取证地点不适当,法庭能否因此将公诉机关提供证据予以排除?
4 通过讯问谋略取得的口供,是否具有合法性?
5 对关键物证未作同一鉴定,是否具有合法性?
6 违反辨认规则取得的辨认结论,法庭能否采用?
第七章 证人出庭作证
1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对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如何判断与裁量?
2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受害人能否不出庭作证?
3 侦查人员出任证人又参与侦查,能否认定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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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被告人郭某,中国摄影家杂志社记者。2002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书认定的证据包括:(1)证人姚某证言证明:2000年12月之前或11月的一天,听到楼下302房间吵过两次架,晚上11时左右吵得很厉害,还有关门下楼的声音。(2)证人郭某证言证明:2000年11月3日晚9时许,郭某同麦琪及她丈夫郑桌回到亚运村北侧的卧龙小区230号楼504号麦琪家中,后郭某于当晚不到12点离开,回冠雅苑小区。(3)证人郑某证言证明:2000年11月3日晚,郭某到他家,当晚11时许郭某自己乘出租车离开。(4)刑事科学技术尸检报告检验结论证明:死者麦琪颈部可见皮肤损伤,该损伤扼压可以形成,麦琪符合被他人扼压颈部及闷堵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5)辨认笔录证明:2001年3月15日3时许,由犯罪嫌疑人郭某辨认其交代的抛尸路线及现场。犯罪嫌疑人郭某将公安人员带至冠雅苑小区东门东侧4米土堆处,指出当时由此翻越铁栏将尸体运出,后肩扛尸体穿过定泗路至北侧荒地中;后带路至南距定泗路约80米、东距立汤路约400米的荒地处,郭某指出当时尸体就抛于此处。(6)被告人郭某于2001年3月14日、15日、16日供述杀死麦琪的作案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与上述证据基本吻合,可以相互印证。
一审宣判后,郭某上诉提出,其是无辜的,未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辩称:原判对死者身份的认定不确实、不清楚;其与麦琪感情很好,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杀人凶手;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其有罪供述。郭某的辩护人要求宣告郭某无罪。认为:认定死者是麦琪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案发时间没有证据证实;认定死者在家中被害、死于“扼压颈部及闷堵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证据不充分;本案的关键事实尚未查明,不能排除死者因其他原因被杀的可能性;郭某的口供不具备证据效力,不能成为认定郭某有罪的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郭某犯故意杀人罪所依据的证据,除郭某在预审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郭某是杀死麦琪的案犯;发现尸体现场未能获取与原判认定的杀人现场有关联的物证,郭某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情况存在的矛盾缺乏合理解释,有罪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郭某推翻有罪供述,使本案缺少了据以定罪的充分根据。故原审判决认定郭某杀死被害人麦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诉人郭某有罪,、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郭某无罪。
【专家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综合案件的全部证据以判断其真伪。如果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唯一证据是其本人的供述,则不能认定该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补强证据应与口供出于不同的来源。例如,警察的询问笔录、被告人对其他人讲述的对犯罪的承认,都不能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关于指控的故意杀人事实,被告人郭某曾经在侦查机关作出有罪供述,但在后来侦查讯问及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又推翻了原来的供述,否认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因此,对被告人郭某是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上就存在一个如何看待和适用口供证据的问题。根据口供的补强规则,如采纳被告人郭某的有罪供述,则仍然需要对口供所证明的内容进行补强,且补强证据应当达到能够独立地证明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郭某所实施的程度,或者至少必须与有罪供述的内容一致,并印证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如不采纳被告人郭某的有罪供述,则除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应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且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被告人郭某是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并不取决于其是否作出了有罪供述,关键在于补强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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