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現行有效林業規範性文件匯編(2014年版)》共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對規範性文件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二部分是現行有效規範性文件,截至2014年11月30日,共收錄瞭現行有效林業規範性文件234件,包括瞭森林資源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植物檢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業科技和新品種保護、林木種苗和國有林場管理、林業資金和生態工程建設、綜閤等7個方麵。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部分 規範性文件管理有關規定
1.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對規範性文件管理的有關規定(摘錄)
2.國傢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傢林業局規範性文件製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林策發[2012]252號)
3.國傢林業局辦公室關於開通國傢林業局規範性文件檢索係統的通知(辦策字[2013]131號)
第二部分 國傢林業局規範性文件
一、森林資源管理
1.國傢林業局關於如何區分林地和園地問題的復函(林函策字[1998]171號)
2.國傢林業局關於對吉林省安圖縣土地局嚮白河林業局徵收土地年租金有關問題的復函(林函策字[1998]236號)
3.國傢林業局關於挖掘他人林木據為已有如何定性的復函(林函策字[1999]14號)
4.國傢林業局關於如何計算盜伐、濫伐林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問題的復函(林函策字[1999]190號)
5.國傢林業局關於公路護路林更新采伐有關問題的復函(林策發[1999]297號)
6.國傢林業局關於對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復函(林策發[2000]76號)
7.國傢林業局關於森工企業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産服務的工程設施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林函策字[2000]139號)
8.國傢林業局關於對非法經營木材有關問題的復函(林函策字[2000]275號)
9.國傢林業局辦公室關於宅基地調整後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辦函策字[2001]35號)
10.國傢林業局關於對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解釋的函(林函策字[2001143號)
11.國傢林業局關於確定“林區”有關問題的復函(林函策字[2001]44號)
12.國傢林業局關於在查處盜伐、濫發林木案件中測算立木蓄積有關問題的復函(林函策字[2001]45號)
13.國傢林業局關於在林區非法收購木炭行為如何定性的復函(林函策字[2001]48號)
14.國傢林業局關於《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規定具體應用有關問題的復函(林函策字[2001]80號).一2l
15.國傢林業局辦公室關於徵占用林地徵收四項費用有關問題的復函(辦函策字[2001]200號)
16.國傢林業局關於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産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有關問題的復函(林函策字[2002]11號)
17.國傢林業局關於森林資源采伐、運輸管理等有關問題的復函(林函策字[2002]18號)
18。國傢林業局關於超強度采伐林木行為如何定性的復函(林函策字[2002]48號)
19.國傢林業局關於未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火燒枯死木”行為定性的復函(林函策字[2003]15號)
20.國傢林業局關於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林木行為定性的復函(林函策字[2003]17號)
21.國傢林業局辦公室關於城市規劃區內樹木砍伐處罰執法權屬問題的復函(辦函策字[2003]36號)
22.國傢林業局關於如何適用《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有關規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號)
23.國傢林業局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有關規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號)
24.國傢林業局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有關規定的復函(林函策字[2003]159號)
25.國傢林業局關於處理林木使用權爭議問題如何適用法律的復函(林函策字[2003]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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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現行有效林業規範性文件匯編(2014年版)》: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和國傢林業局提齣的要求,及時嚮國傢林業局報告下列情況:
(一)黨和國傢領導人批辦的案件舉報信件的辦理情況;
(二)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列舉或通報林政案件的查處情況;
(三)國務院信訪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移送並經國傢林業局批轉案件舉報信件的辦理情況;
(四)國傢林業局批轉且要求報告情況的案件舉報的辦理情況;
(五)全國性新聞媒體披露的重大、特大破壞森林資源案件的核實、辦理情況。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辦理國傢林業局要求報告的林政案件,對沒有提齣具體報告時限要求的,一般性林政案件應在立案後2個月內結案並報告情況;對重大林政案件在立案後3個月內結案報告情況;對情況復雜或者查處難度較大的林政案件在立案後6個月內結案並報告情況。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對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未能辦理結案的林政案件,要及時嚮國傢林業局報告原因和存在的問題。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對於全國性新聞媒體報道的重大林政案件,應在瞭解到播報、刊載情況的當日,嚮國傢林業局和有關單位作齣積極反應,錶明態度和提齣擬采取的措施,並組織對所報道的案件進行情況核實,對核實後尚未查處或查處不力的林政案件要立即組織開展查處工作。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要在每年7月31日前嚮國傢林業局報送本年1-6月辦理上級批轉林政案件的核實、查處、結案、積案情況以及落實領導批示的綜閤報告,同時報送本轄區上半年林政案件統計分析報告和《林業行政案件統計錶》;在次年1月31日前報送上年度(1-12月)林政案件統計分析報告、典型案例、《林業行政案件統計錶》和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林政執法檢查工作時,要將執行本報告製度的情況作為一項重點內容,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高效辦理案件。
第十三條 林業主管部門不認真執行林政案件報告製度,給林業工作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其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隱瞞不報、或者報告不及時、或者歪麯事實真相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製度所稱重大林政案件的劃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以下進行具體掌握。
本製度所稱結案,是指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林政案件查處工作終結。案件當事人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林政案件,以行政機關下達行政復議決定或人民法院下達判決書之日為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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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現行有效林業規範性文件匯編(2014年版)》圖書簡介 編者的話 在中國,林業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産業,其規範化、法治化管理水平直接關係到國傢生態安全、資源可持續利用以及林區社會經濟的穩定與發展。曆史發展進程中,我國林業領域齣颱瞭大量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政策指導等規範性文件,這些文件構成瞭指導和約束林業活動的基本框架。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林業改革的深入,許多早期文件已不再適應當前的需求,而新的政策和法規又不斷湧現,如何清晰、準確地掌握現行有效的林業規範性文件,成為林業工作者、科研人員、企業以及相關管理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現行有效林業規範性文件匯編(2014年版)》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本書的編寫目的在於係統梳理、甄選並匯集2014年底前仍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或廣泛指導意義的林業相關規範性文件,為廣大用戶提供一個權威、全麵、便捷的參考工具。我們深知,準確把握國傢在林業方麵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導嚮,是依法行政、科學決策、推動林業現代化建設的基石。因此,編委會力求做到內容上的精確、分類上的清晰、信息上的完整。 本書的齣版,旨在幫助讀者: 提高法律意識和閤規水平: 確保林業生産經營活動嚴格遵守國傢法律法規,規避法律風險。 把握政策導嚮和改革方嚮: 及時瞭解國傢林業政策的變化,為製定發展戰略和應對市場機遇提供依據。 提升管理效率和決策質量: 為林業行政管理、企業經營管理、科研項目規劃等提供堅實的政策和法規支撐。 促進林業理論研究與實踐創新: 為學者和實踐者提供紮實的法律和政策基礎,推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我們深切期望,《現行有效林業規範性文件匯編(2014年版)》能夠成為您在林業領域工作和學習中的得力助手,為中國林業的可持續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內容概述 《現行有效林業規範性文件匯編(2014年版)》是一部係統性、權威性的工具書,旨在為廣大林業從業者、管理者、研究者以及關心林業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提供一套清晰、準確、全麵的2014年底前在中國境內仍有效的林業相關規範性文件集閤。本書內容覆蓋瞭林業活動的方方麵麵,從法律、法規、規章到政策性文件,力求全麵反映我國林業管理的現狀和發展方嚮。 本書匯集的規範性文件,緊密圍繞國傢林業發展的戰略部署和重點工作,涵蓋瞭林業資源保護、森林經營管理、林業産業發展、林業改革與發展、林業生態建設、林業科技支撐、林業行政管理等多個重要領域。通過對這些文件的係統梳理和整閤,本書為讀者提供瞭一個全麵瞭解我國林業法律法規體係的窗口,是依法行政、科學決策、推動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參考。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核心模塊: 1. 林業基礎性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配套法規: 作為中國林業領域的基本大法,《森林法》及其修訂、解釋、實施細則等構成瞭林業管理的核心法律框架,規定瞭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森林保護、森林經營、林木采伐、森林火災預防等基本原則和製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 涉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馴養繁殖、經營利用、執法監督等,是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的重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及其配套文件: 規範草原的保護、閤理利用、草場承包經營、草場改良、草原防火等,對於保障畜牧業發展和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關注水土流失的防治,對土地開發利用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責任主體、監督管理等進行瞭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針對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防治,明確瞭防治原則、措施、責任、奬勵與處罰等。 2. 森林經營與管理: 森林經營規劃與技術標準: 涵蓋瞭森林資源調查、森林經營方案編製、森林采伐技術要求、森林撫育技術指南、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規範、林木種苗繁育技術標準等,為科學、精細化管理森林資源提供瞭技術支撐。 森林采伐與更新: 詳細規定瞭森林采伐的審批程序、采伐限額管理、采伐作業要求、采伐更新責任等,確保森林資源的永續利用。 森林防火與災害防治: 包括森林火災的預防、監測、撲救、責任追究等方麵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檢疫、防治等技術指導。 林木種苗管理: 規範林木種苗的生産、經營、質量監督、檢疫等,保障造林綠化工程的質量。 3. 林業産業與市場: 林業産業政策與發展規劃: 涉及林業産業的整體發展思路、重點産業方嚮(如木材加工、林産化工、生物質能源、森林旅遊等)、市場準入、質量認證等。 林産品貿易與市場監管: 規範林産品的生産、加工、流通、進齣口等環節,打擊假冒僞劣,維護市場秩序。 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相關文件: 隨著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深入推進,本書收錄瞭相關的指導意見、政策解讀、實施細則等,為穩定和完善林權製度提供依據。 林業投融資政策: 關注林業項目建設的投資渠道、信貸支持、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政策,鼓勵社會資本投入林業。 4. 林業生態建設與保護: 退耕還林(草)政策: 詳細闡述瞭退耕還林(草)的實施範圍、補貼標準、管理要求、監測評估等,是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工程。 天然林保護政策: 涵蓋天然林禁伐、管護、生態補償等方麵的規定,旨在保護我國寶貴的天然森林資源。 濕地保護與管理: 涉及濕地資源的調查、保護、恢復、閤理利用等法律法規和政策。 生態公益林管理: 規定瞭生態公益林的界定、保護、經營、管護、生態效益補償等製度。 5. 林業行政管理與執法: 林業行政許可與審批: 整理瞭林業領域涉及的各項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申請條件、辦理流程等,方便行政相對人瞭解和辦理。 林業行政處罰與監督: 明確瞭林業執法依據、處罰標準、監督檢查程序等,規範瞭執法行為。 林業統計製度: 規定瞭林業統計的範圍、方法、指標體係、報錶製度等,為林業宏觀決策提供數據支持。 林業隊伍建設與培訓: 涉及林業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培訓等要求。 6. 林業科技與對外交流: 林業科技發展規劃與政策: 鼓勵林業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推廣應用。 林業標準化體係建設: 推動林業標準的製定、實施與監督。 林業對外閤作與交流: 涉及國際林業閤作項目、引進技術、標準對接等。 本書的特點 權威性: 匯集瞭國傢各部委(如原國傢林業局、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等)頒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或廣泛指導意義的文件,以及國傢層麵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全麵性: 涵蓋瞭林業工作的各個領域,力求做到“應收盡收”,為讀者提供一站式的查詢服務。 時效性: 嚴格限定收錄範圍為2014年底前仍然有效的文件,確保瞭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係統性: 對文件進行瞭科學分類,便於讀者根據自身需求快速查找相關內容。 實用性: 旨在為林業行政管理、企業經營、科研開發、法律谘詢等提供直接的、可操作的依據。 適用對象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規範執法行為,製定科學政策。 林業企事業單位及其管理人員: 瞭解國傢政策,規避法律風險,指導生産經營。 林業科研院所及大專院校師生: 掌握學科研究的法律和政策背景,開展理論創新與實踐探索。 涉林法律服務從業者: 為客戶提供專業的法律谘詢和代理服務。 社會各界關心林業發展的公眾: 瞭解國傢林業政策,參與林業保護和建設。 結語 《現行有效林業規範性文件匯編(2014年版)》的齣版,是順應時代發展、滿足社會需求的重要舉措。我們希望通過這部匯編,能夠幫助廣大讀者更好地理解和運用國傢林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推動中國林業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建設美麗中國,貢獻應有的力量。本書的編纂過程凝聚瞭眾多專傢學者和工作人員的心血,盡管我們力求精準,但仍不免疏漏,懇請廣大讀者在使用過程中給予批評指正,以便我們在未來的修訂中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