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題不在多而在於精。做一道經典好題的效果勝於做十道普通試題,而用時卻隻有後者的十分之一,因此做好題就是在節省復習時間、提高復習效率。一道好題能告訴你考什麼,更會告訴你怎麼考,它往往涵蓋數個重要考點,巧妙地將其排列組閤,既有對單一考點的深入探查,也有對考點間的關聯考查,陷阱的設置不淺薄也不偏怪,而是恰到好處地戳到痛點,這往往與命題人的思路不謀而閤。本書就是這樣一種好題的集閤。
★★★厚大講義之同步訓練係列(原《厚大題庫》,改版升級)★★★
《厚大講義之同步訓練》(8本套裝)(鍾秀勇、劉鳳科、徐金桂、郭翔、楊雄、李晗、殷敏、宋光明)
民法:《鍾秀勇講民法之同步訓練》
刑法:《劉鳳科講刑法之同步訓練》
行政:《徐金桂講行政之同步訓練》
民訴:《郭翔講民訴之同步訓練》
刑訴:《楊雄講刑訴之同步訓練》
商經:《李晗講商經之同步訓練》《鄢夢萱講商經之同步訓練》
三國:《殷敏講三國之同步訓練》
理論:《宋光明講理論之同步訓練》
內容簡介
本書是厚大講義(理論捲、真題捲、同步訓練)係列之一,精編高含金量模擬試題,是殷敏老師三國法教學體係的重要一環。書中試題可謂優中擇優,力求以較少量的典型試題涵蓋大量知識點,深度挖掘知識點間的邏輯關係及命題角度,幫助考生提高對知識的理解運用與綜閤分析能力。因此,本書是學習教材理論知識後,鞏固記憶和加深理解的必要輔助,亦可作為自我檢測之用。殷敏老師也會在講授三國法教材的同時,結閤相關知識點,對本書試題深入分析解讀。(配套視頻、音頻課件,請登錄厚大官網免費觀看或下載)
★厚大講義配套練習,隨學隨練――錘煉講義精華,以題帶點,以點帶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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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麵覆蓋命題重點,題題精彩――把握命題方嚮,加深理解,提高能力
★人性化筆記區設計,邊學邊記――記錄學習要點,增強記憶,便於復習
作者簡介
殷敏,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博士,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後、碩士生導師,兼職律師、仲裁員,司法考試三國法輔導名師。殷敏老師從事三國法司法考試輔導多年,講義條理清晰,授課風格嚴謹活潑,深受廣大考生喜愛。
內頁插圖
目錄
[試題]
第一部 國際公法(1)
專題一 國際法導論/ 1
專題二 條約法/ 3
專題三 國際法律責任/ 5
專題四 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8
專題五 國際法上的個人/ 13
專題六 外交關係與領事關係法/ 17
專題七 國際爭端解決/ 18
專題八 戰爭與武裝衝突法/ 19
第二部分 國際私法(21)
專題九 國際私法的基本理論/ 21
專題十 涉外民商事關係法律適用/ 23
專題十一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32
專題十二 區際司法協助/ 36
第三部分 國際經濟法(38)
專題十三 國際貿易私法/ 38
專題十四 國際貿易公法/ 48
專題十五 國際知識産權法/ 53
專題十六 國際投資法/ 55
專題十七 國際融資法和國際稅法/ 57
專題十八 海商法/ 58
第四部分 三國綜閤(59)
[答案及解析]
第一部分 國際公法(61)
專題一 國際法導論/ 61
專題二 條約法/ 63
專題三 國際法律責任/ 65
專題四 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68
專題五 國際法上的個人/ 72
專題六 外交關係與領事關係法/ 75
專題七 國際爭端解決/ 76
專題八 戰爭與武裝衝突法/ 77
第二部分 國際私法(78)
專題九 國際私法的基本理論/ 78
專題十 涉外民商事關係法律適用/ 80
專題十一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87
專題十二 區際司法協助/ 90
第三部分 國際經濟法(92)
專題十三 國際貿易私法/ 92
專題十四 國際貿易公法/ 100
專題十五 國際知識産權法/ 105
專題十六 國際投資法/ 107
專題十七 國際融資法和國際稅法/ 108
專題十八 海商法/ 110
第四部分 三國綜閤(111)
答案速查(113)
精彩書摘
專題十三國際貿易私法
考點四十二國際貨物買賣法律製度之國際貿易術語
119.DAP是《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新增的貿易術語,關於DAP術語以下說法錯誤的是哪項?()
A.DAP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
B.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包括港口)交貨,隻需做好卸貨準備無需卸貨即完成交貨
C.僅適用於海運
D.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多式聯運方式及海運
120.關於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稱“Incoterms 2010”),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在“鏈式銷售”中,中間環節的賣方應當承擔裝運貨物的義務
B.術語分為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的和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的兩大類
C.在DAT術語下,賣方承擔將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並交由買方處置的義務
D.FOB隻強調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
E.涉及“安全”而産生的費用由受助方承擔
121.根據《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下列有關貿易術語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在CIF(上海)這一術語安排之下,賣方有義務簽訂運輸閤同並投保,在裝船後及時嚮買方發齣裝船的通知,賣方履行交貨義務的地點是在上海
B.在FCA術語下,貨物的風險在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該術語適閤於各種運輸方式
C.DAP和DAT兩者都適閤於各種運輸方式
D.一般情況下,在所有的術語中,選擇FOB術語賣方的義務最少,選擇DDP術語賣方承擔的義務最多
E.CFR術語與CIF術語相比,在價格構成中少瞭保險費
……
[答案及解析]
119.[答案]C
[解析]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貨,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包括港口)交貨,隻需做好卸貨準備,無需卸貨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的到達車輛包括船舶。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多式聯運方式及海運。所以本題C選項錯誤,當選。
120.[答案]BCDE
[解析]相對於製成品的銷售,在大宗商品交易中貨物往往在運輸途中“順鏈而下”地被多次轉售,從而形成“鏈式交易”。發生此情形時,鏈式交易中間的賣方並不轉運貨物,因該貨物已為鏈式交易中第一位賣方所裝運。所以,鏈式交易中間位置的賣方不是以裝運貨物履行其對買方的交貨義務,而代之以“取得”已裝運的貨物。因此A錯誤;2010通則不再區分E、F、C、D四組術語,而是整體劃分為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的術語和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的術語兩大類。因此B正確;DAT術語下,賣方不僅要把貨物運到目的地,還要負責把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因此C正確;2010通則中,FOB、CIF、CFR將風險轉移的地點從裝運港越過船舷改為裝運港裝上船。因此D正確;涉及“安全”而産生的費用,不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都是由受助方承擔。因此E正確。
所以本題BCDE當選。
121.[答案]BCE
[解析]CIF術語下,交貨地點是在裝運港船上,而CIF術語後麵加的港口名是目的港,所以A選項中,賣方履行交貨義務的地點應該是轉運港船上,而不是在目的港上海。因此A錯誤;在所有術語中,選擇EXW術語賣方的義務最少,選擇DDP術語賣方的義務最大。因此D錯誤;根據《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有關規定,BCE正確。
所以本題BCE當選。
……
前言/序言
司法考試雖然有“中國第一考”之稱,有相當的難度,但它並非是一項不可逾越的考試。考生如想順利通過司法考試,就必須將平時所學的知識點轉化成最終的分數。本書以此為目的,力圖幫助考生實現三國法高分夢想。本書特色和使用方法如下:
1.本書按照《殷敏講三國》(理論捲)編排的十八個專題、七十個考點的順序排列,旨在將所有考點編成練習題,真正讓考生理解知識點如何齣題,考生如何在題目中看齣所考查的知識點。
2.三國法在司法考試中均在試捲一齣現,題型涉及單選、多選、任選。本書以考點順序排列,每題前不再標明選擇題的種類,考生均以任選來對待即可。(個彆題目為瞭盡全麵地囊括考點,所以設計瞭4個以上的選項,但在真正考試中每題均為4個選項。)
3.本書對183題均進行瞭詳細解析,考生在學習過係統強化階段的課程後,完全可以自己檢測,並對照解析進行糾錯鞏固。
最後,要特彆提醒大傢,隻有多做高質量的練習題,通過題目掌握所涉考點和命題規律,纔能做到一通百通、觸類旁通,順利過關!
衷心祝願2016年考生猴年抱金歸、順利高分過司考!
殷敏
《法海拾遺:古代律令製度的演變與適用》 引言:迴望秦漢以降的法律圖景 本書旨在深入探究中國古代社會,自秦朝確立中央集權,至清末法製革新前夕,各個曆史階段主要的法律製度、成文法典的演變脈絡,以及這些製度在特定曆史情境下的社會功能與實際運行狀態。我們聚焦於“律”、“令”、“格”、“式”等核心法律文本的變遷,力求勾勒齣一幅詳盡而富有洞察力的古代法律史圖景,而非對特定年份司法考試復習材料的復述或注解。 第一章:秦漢的法製基石與早期整閤 秦朝統一六國,以法傢思想為指導建立瞭一套嚴苛而高效的法律體係,奠定瞭中國早期大一統王朝刑法製度的基本框架。本章將詳細剖析《秦律》的特徵,尤其是其強調的“罪刑相當”原則在實踐中的體現與局限。繼而,我們將轉嚮漢代,重點考察漢承秦製後的法律調整。漢武帝時期頒布的“鹽鐵之議”背景下的法律條文變化,以及《九章律》的形成與推廣,是本章的核心內容。我們不探討任何特定年份的考試重點或解題技巧,而是分析法律條文背後的權力邏輯和地方治理需求。例如,漢代如何通過“比附”原則來適應不斷復雜的社會矛盾,以及儒傢思想如何逐漸滲透並軟化秦代法律的冷峻色彩,形成“儒傢刑名”的早期形態。 第二章:魏晉南北朝的法律多元與整閤嘗試 這是一個法律思想和族群文化激烈碰撞的時代。麵對分立的政權和民族遷徙帶來的社會結構變化,法律麵臨著重構的挑戰。本章將係統梳理曹魏、西晉時期《新律》的製定過程。重點分析《泰始律》如何吸取瞭漢代法律的經驗,同時試圖在嚴刑峻法與維護士族利益之間找到平衡點。南北朝時期,北方政權(如北魏的《六條ようになった》)在法律上體現的鮮卑化傾嚮與南方政權的保守繼承形成瞭鮮明對比。本書將深入分析這些法律體係如何應對戰亂背景下土地兼並、人口流亡等棘手問題,其適用範圍和對後世的影響。 第三章:隋唐:律令製度的典範與成熟 隋唐時期是中國古代法律製度發展的巔峰,標誌是《隋律疏義》和《唐律疏議》的製定。《唐律疏議》作為中國現存最完整、解釋最詳盡的古代法典,其結構之嚴謹、思想之包容,至今仍是研究古代法律的寶庫。本章的分析將聚焦於“禮法結閤”的原則如何通過“疏議”的形式得到係統闡述。我們將詳細解析“十惡”製度的構成、量刑原則的精細化,以及唐代行政法(“令”)與刑法(“律”)之間的互動關係。不同於針對考試記憶點進行拆解,本書側重於探討唐代法製體係內部的邏輯自洽性,以及它如何成為東亞諸國(如日本、朝鮮)法律學習的藍本。 第四章:宋元:實用主義與司法實踐的深化 宋代法律的核心特徵是“重典慎刑”思想的進一步發展和司法實踐的日益復雜化。宋朝的法律編纂不再滿足於單純的《唐律》的繼承,而是大量增補瞭適應商品經濟和市民社會發展的“敕令”和判例。本章將考察宋代的“會典”、“編敕”、“刑統”等法律匯編,分析“情理”在司法裁量中的作用如何被製度化。元朝的法律則帶有明顯的民族統治色彩,其《大元通製》體現瞭對既有漢族法律傳統的吸收與改造,特彆是針對濛古貴族與平民之間的法律差異,構成瞭這一時期法律研究的獨特視角。我們不會關注任何模擬題中的具體案例分析,而是探究法律條文如何應對宋代以來齣現的新的社會經濟形態。 第五章:明清:集權深化下的法製收束與僵化 明清兩代,法律的集權色彩達到頂峰,法製主要體現為《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沿用與增補。《大清律例》在繼承唐律的基礎上,通過不斷的“律例”增改,使得法律內容日益龐雜,僵化傾嚮顯現。本章將分析清代司法製度,如“刑部”、“大理寺”的運作模式,以及“會審”製度對地方司法權的製約。重點探討“例”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超越“律”的地位,以及地方官吏在執行法律時所存在的自由裁量權與潛在的腐敗空間。本書將揭示,在高度中央集權的框架下,法律是如何在理論的嚴密與實踐的繁瑣之間掙紮的。 結語:曆史遺産與現代視角的審視 本書的總結部分將超越具體朝代的描述,從宏觀角度審視中國古代法律體係在維護社會秩序、規範國傢權力方麵的曆史功績與根本局限。我們旨在提供一個曆史學和法學交叉視角的解讀,而非針對任何特定考試的應試指南,幫助讀者理解中國古代法律製度在曆史長河中留下的深刻印記,其智慧與不足,為理解當代法律文化提供必要的曆史縱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