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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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讲义之同步训练系列(原《厚大题库》,改版升级)★★★
《厚大讲义之同步训练》(8本套装)(钟秀勇、刘凤科、徐金桂、郭翔、杨雄、李晗、殷敏、宋光明)
民法:《钟秀勇讲民法之同步训练》
刑法:《刘凤科讲刑法之同步训练》
行政:《徐金桂讲行政之同步训练》
民诉:《郭翔讲民诉之同步训练》
刑诉:《杨雄讲刑诉之同步训练》
商经:《李晗讲商经之同步训练》《鄢梦萱讲商经之同步训练》
三国:《殷敏讲三国之同步训练》
理论:《宋光明讲理论之同步训练》
内容简介
本书是厚大讲义(理论卷、真题卷、同步训练)系列之一,精编高含金量模拟试题,是殷敏老师三国法教学体系的重要一环。书中试题可谓优中择优,力求以较少量的典型试题涵盖大量知识点,深度挖掘知识点间的逻辑关系及命题角度,帮助考生提高对知识的理解运用与综合分析能力。因此,本书是学习教材理论知识后,巩固记忆和加深理解的必要辅助,亦可作为自我检测之用。殷敏老师也会在讲授三国法教材的同时,结合相关知识点,对本书试题深入分析解读。(配套视频、音频课件,请登录厚大官网免费观看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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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覆盖命题重点,题题精彩――把握命题方向,加深理解,提高能力
★人性化笔记区设计,边学边记――记录学习要点,增强记忆,便于复习
作者简介
殷敏,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兼职律师、仲裁员,司法考试三国法辅导名师。殷敏老师从事三国法司法考试辅导多年,讲义条理清晰,授课风格严谨活泼,深受广大考生喜爱。
内页插图
目录
[试题]
第一部 国际公法(1)
专题一 国际法导论/ 1
专题二 条约法/ 3
专题三 国际法律责任/ 5
专题四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8
专题五 国际法上的个人/ 13
专题六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17
专题七 国际争端解决/ 18
专题八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19
第二部分 国际私法(21)
专题九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21
专题十 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 23
专题十一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32
专题十二 区际司法协助/ 36
第三部分 国际经济法(38)
专题十三 国际贸易私法/ 38
专题十四 国际贸易公法/ 48
专题十五 国际知识产权法/ 53
专题十六 国际投资法/ 55
专题十七 国际融资法和国际税法/ 57
专题十八 海商法/ 58
第四部分 三国综合(59)
[答案及解析]
第一部分 国际公法(61)
专题一 国际法导论/ 61
专题二 条约法/ 63
专题三 国际法律责任/ 65
专题四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68
专题五 国际法上的个人/ 72
专题六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75
专题七 国际争端解决/ 76
专题八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77
第二部分 国际私法(78)
专题九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78
专题十 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 80
专题十一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87
专题十二 区际司法协助/ 90
第三部分 国际经济法(92)
专题十三 国际贸易私法/ 92
专题十四 国际贸易公法/ 100
专题十五 国际知识产权法/ 105
专题十六 国际投资法/ 107
专题十七 国际融资法和国际税法/ 108
专题十八 海商法/ 110
第四部分 三国综合(111)
答案速查(113)
精彩书摘
专题十三国际贸易私法
考点四十二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之国际贸易术语
119.DAP是《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新增的贸易术语,关于DAP术语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A.DAP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B.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包括港口)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
C.仅适用于海运
D.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120.关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10”),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在“链式销售”中,中间环节的卖方应当承担装运货物的义务
B.术语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两大类
C.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
D.FOB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
E.涉及“安全”而产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121.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有关贸易术语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在CIF(上海)这一术语安排之下,卖方有义务签订运输合同并投保,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的通知,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地点是在上海
B.在FCA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该术语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
C.DAP和DAT两者都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
D.一般情况下,在所有的术语中,选择FOB术语卖方的义务最少,选择DDP术语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多
E.CFR术语与CIF术语相比,在价格构成中少了保险费
……
[答案及解析]
119.[答案]C
[解析]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包括港口)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所以本题C选项错误,当选。
120.[答案]BCDE
[解析]相对于制成品的销售,在大宗商品交易中货物往往在运输途中“顺链而下”地被多次转售,从而形成“链式交易”。发生此情形时,链式交易中间的卖方并不转运货物,因该货物已为链式交易中第一位卖方所装运。所以,链式交易中间位置的卖方不是以装运货物履行其对买方的交货义务,而代之以“取得”已装运的货物。因此A错误;2010通则不再区分E、F、C、D四组术语,而是整体划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两大类。因此B正确;DAT术语下,卖方不仅要把货物运到目的地,还要负责把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因此C正确;2010通则中,FOB、CIF、CFR将风险转移的地点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改为装运港装上船。因此D正确;涉及“安全”而产生的费用,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是由受助方承担。因此E正确。
所以本题BCDE当选。
121.[答案]BCE
[解析]CIF术语下,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船上,而CIF术语后面加的港口名是目的港,所以A选项中,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地点应该是转运港船上,而不是在目的港上海。因此A错误;在所有术语中,选择EXW术语卖方的义务最少,选择DDP术语卖方的义务最大。因此D错误;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BCE正确。
所以本题BCE当选。
……
前言/序言
司法考试虽然有“中国第一考”之称,有相当的难度,但它并非是一项不可逾越的考试。考生如想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将平时所学的知识点转化成最终的分数。本书以此为目的,力图帮助考生实现三国法高分梦想。本书特色和使用方法如下:
1.本书按照《殷敏讲三国》(理论卷)编排的十八个专题、七十个考点的顺序排列,旨在将所有考点编成练习题,真正让考生理解知识点如何出题,考生如何在题目中看出所考查的知识点。
2.三国法在司法考试中均在试卷一出现,题型涉及单选、多选、任选。本书以考点顺序排列,每题前不再标明选择题的种类,考生均以任选来对待即可。(个别题目为了尽全面地囊括考点,所以设计了4个以上的选项,但在真正考试中每题均为4个选项。)
3.本书对183题均进行了详细解析,考生在学习过系统强化阶段的课程后,完全可以自己检测,并对照解析进行纠错巩固。
最后,要特别提醒大家,只有多做高质量的练习题,通过题目掌握所涉考点和命题规律,才能做到一通百通、触类旁通,顺利过关!
衷心祝愿2016年考生猴年抱金归、顺利高分过司考!
殷敏
《法海拾遗:古代律令制度的演变与适用》 引言:回望秦汉以降的法律图景 本书旨在深入探究中国古代社会,自秦朝确立中央集权,至清末法制革新前夕,各个历史阶段主要的法律制度、成文法典的演变脉络,以及这些制度在特定历史情境下的社会功能与实际运行状态。我们聚焦于“律”、“令”、“格”、“式”等核心法律文本的变迁,力求勾勒出一幅详尽而富有洞察力的古代法律史图景,而非对特定年份司法考试复习材料的复述或注解。 第一章:秦汉的法制基石与早期整合 秦朝统一六国,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建立了一套严苛而高效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中国早期大一统王朝刑法制度的基本框架。本章将详细剖析《秦律》的特征,尤其是其强调的“罪刑相当”原则在实践中的体现与局限。继而,我们将转向汉代,重点考察汉承秦制后的法律调整。汉武帝时期颁布的“盐铁之议”背景下的法律条文变化,以及《九章律》的形成与推广,是本章的核心内容。我们不探讨任何特定年份的考试重点或解题技巧,而是分析法律条文背后的权力逻辑和地方治理需求。例如,汉代如何通过“比附”原则来适应不断复杂的社会矛盾,以及儒家思想如何逐渐渗透并软化秦代法律的冷峻色彩,形成“儒家刑名”的早期形态。 第二章: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多元与整合尝试 这是一个法律思想和族群文化激烈碰撞的时代。面对分立的政权和民族迁徙带来的社会结构变化,法律面临着重构的挑战。本章将系统梳理曹魏、西晋时期《新律》的制定过程。重点分析《泰始律》如何吸取了汉代法律的经验,同时试图在严刑峻法与维护士族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南北朝时期,北方政权(如北魏的《六条ようになった》)在法律上体现的鲜卑化倾向与南方政权的保守继承形成了鲜明对比。本书将深入分析这些法律体系如何应对战乱背景下土地兼并、人口流亡等棘手问题,其适用范围和对后世的影响。 第三章:隋唐:律令制度的典范与成熟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巅峰,标志是《隋律疏义》和《唐律疏议》的制定。《唐律疏议》作为中国现存最完整、解释最详尽的古代法典,其结构之严谨、思想之包容,至今仍是研究古代法律的宝库。本章的分析将聚焦于“礼法结合”的原则如何通过“疏议”的形式得到系统阐述。我们将详细解析“十恶”制度的构成、量刑原则的精细化,以及唐代行政法(“令”)与刑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不同于针对考试记忆点进行拆解,本书侧重于探讨唐代法制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以及它如何成为东亚诸国(如日本、朝鲜)法律学习的蓝本。 第四章:宋元:实用主义与司法实践的深化 宋代法律的核心特征是“重典慎刑”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日益复杂化。宋朝的法律编纂不再满足于单纯的《唐律》的继承,而是大量增补了适应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发展的“敕令”和判例。本章将考察宋代的“会典”、“编敕”、“刑统”等法律汇编,分析“情理”在司法裁量中的作用如何被制度化。元朝的法律则带有明显的民族统治色彩,其《大元通制》体现了对既有汉族法律传统的吸收与改造,特别是针对蒙古贵族与平民之间的法律差异,构成了这一时期法律研究的独特视角。我们不会关注任何模拟题中的具体案例分析,而是探究法律条文如何应对宋代以来出现的新的社会经济形态。 第五章:明清:集权深化下的法制收束与僵化 明清两代,法律的集权色彩达到顶峰,法制主要体现为《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沿用与增补。《大清律例》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通过不断的“律例”增改,使得法律内容日益庞杂,僵化倾向显现。本章将分析清代司法制度,如“刑部”、“大理寺”的运作模式,以及“会审”制度对地方司法权的制约。重点探讨“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超越“律”的地位,以及地方官吏在执行法律时所存在的自由裁量权与潜在的腐败空间。本书将揭示,在高度中央集权的框架下,法律是如何在理论的严密与实践的繁琐之间挣扎的。 结语:历史遗产与现代视角的审视 本书的总结部分将超越具体朝代的描述,从宏观角度审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在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国家权力方面的历史功绩与根本局限。我们旨在提供一个历史学和法学交叉视角的解读,而非针对任何特定考试的应试指南,帮助读者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历史长河中留下的深刻印记,其智慧与不足,为理解当代法律文化提供必要的历史纵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