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1.作者专业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20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本丛书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等办案权*参考;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社会大众学法用法*佳指导;图书馆、教学科研机构配备精品。
内容简介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5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目录
一、借贷关系认定
1.民间借贷案件大额现金支付认定规则
——李政树诉杨卫民、晋江丽民间借贷案
2.仅有汇款凭证情形下借贷关系的认定
——吴亚敬诉佟贵山民间借贷案
3.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
——杨晓某诉杨祖某民间借贷案
4.父母与子女间来往款项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
——刘庆某、张敬某诉刘某、申某民间借贷案
5.亲属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确认
——迟淑某诉郭某民间借贷案
6.婚前经济往来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于某诉高玉某民间借贷案
7.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鲁保某诉黄中某、李志某民间借贷案
8.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认定
——刘金昌诉东阳喜湘逢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喜湘逢影视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9.借款未转账至借条明确的账号能否认定借款合同生效
——夏震山诉刘静等民间借贷案
10.从承诺书转换来的借条效力如何认定
——王玉某诉武全某民间借贷案
11.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
——陈永平诉芦贵喜、王五色民间借贷案
12.同居期间一方未立借据从另一方处拿走的钱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黄某某诉沈某某不当得利案
13.租赁合同掩盖下民间借贷的认定
——孙永权诉广州市番禺海纳密封制品厂、王彦玲民间借贷案
14.民间借贷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张彩霞诉赵泽雄民间借贷案
15.民间借贷纠纷中只有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王昌辉诉张朝忠民间借贷案
16.大额现金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
——王凯某诉黎炯某、郭碧某民间借贷案
17.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
——周某诉董某民间借贷案
18.“瑕疵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
——黎国某诉何剑某、苏娟某民间借贷案
19.欠缺借款合同的借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曲娟诉寇志刚民间借贷案
20.民间借贷案件中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李凯诉刘正霞民间借贷案
二、借贷担保
21.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林巧雄诉黄艺华、黄泽芝民间借贷案
22.物的瑕疵导致抵押权未设立,是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刘金生诉张景卫等民间借贷案
23.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的民间借贷如何认定保证责任
——胡仁贵诉谢立富、张华有民间借贷案
24.欠条上签写“还不上我去死”是否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陈彦华诉张某某、李燕梁民间借贷案
25.民间借贷的保证人是否享有死亡抗辩权
——银景伍诉陈勇等民间借贷案
26.民间借贷案件中最高额保证的认定
——林某某诉杨某某等民间借贷案
27.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应认定合法有效
—— 常竹斌诉陆美珍等民间借贷案
28.借款人变更主合同时如何认定保证人责任
—— 张美英诉陈志仰、张美生民间借贷案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29.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已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华俊诉张玉某、宋某民间借贷案
30.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王振生诉雷某、柳慧某民间借贷案
3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
——罗伟谦诉钟告某、曾焕某民间借贷案
32.立足法律本意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
——牛岩诉于化某、闫晶某民间借贷案
33.民间借贷夫妻一方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沈唤伟诉张长某、姬国某民间借贷案
34.婚姻存续期间担保债务性质的认定
——赵设诉钦陵某合同案
35.夫妻一方与其直系亲属间借款的认定标准
——杜红某诉杜冰某、杨月某民间借贷案
36.夫妻债务及一事不再理认定
——陈子侠诉陈虎某、康雅某民间借贷案
37.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李秋英诉童某、李珍某民间借贷案
3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为个人借款的有限界定
——扬州市江都区邵伯物资公司诉李小某、李永某民间借贷案
39.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
——石金飞诉张某、刘培某民间借贷案
40.“风流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雷某某诉林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案
41.执行程序中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告知
债权人另行起诉
——徐小某执行异议申请复议案
四、借款主体认定
42.公司与其股东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认定
——韦俊伍诉南宁昊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43.民间借贷的主体认定及录音证据的采信问题
——王齐、紫翠红诉刘海霞等民间借贷案
44.借款人与用款人、还款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不影响依据借款合同
对借款主体的认定
——眉山市洪雅县川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祝季敏等借款合同案
45.未注明出借人的欠条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
——刘兰某诉刘玉某民间借贷案
46.分公司使用未经备案的公司公章出具借据,出借人可否要求公司偿还
——罗建江诉松原市千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五、债务偿还认定
47.录音证据对还款事实的认定
——耿某诉李某某等民间借贷案
48.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的对外非职务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韦长江诉东海县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49.债务人死亡,借据效力和债务承担责任人认定
——方宋宝诉龚秋英、吴江民间借贷案
六、利息与违约金认定
50.企业间资金融通行为的效力认定及利息的保护
——北京丰盛顺华商贸中心诉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51.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
——王巍、沈惠芸诉沈燕明等民间借贷案
52.法定代理人授权未成年人确认利息行为的认定
——周颖锷诉黎镇国等民间借贷案
53.执行程序中债权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的区分处理
——福建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与闽侯县工艺美术玩具厂、闽侯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借款合同执行案
七、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54.债权债务转移审查要件
——陈玉敏诉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周战平借款合同案
55.债权转让中受让人能否直接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上海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陈凯债权转让合同案
56.自愿加入债务的第三人要承担还款义务
——孟庆华诉季荣民间借贷案
57.第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行为的效力
——何静诉岳绍星民间借贷案
58.探析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的债务承担问题
——北京五联新元商贸有限公司诉宋某等民间借贷案
59.关联公司构成人格混同的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杨建国诉四川省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60.居间人主动向债权人写借条“还债”性质如何认定
——蔡晓棠诉张一鸣民间借贷案
八、证据与时效
61.民间借贷案件中录音资料的效力认定
——原告黄玉秋、杨岳清诉被告杨奕国、邬素红民间借贷纠纷案
62.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陈志尚诉陈建财民间借贷案
63.民间借贷案件中欠缺借款合同的举证责任问题
——曾杰诉孙大鹏民间借贷案
64.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形式证据的否定
——沈小萍诉赵元安民间借贷案
65.“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正确运用
——周某善诉周某卿民间借贷案
66.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责任的完成
——张双燕诉吴学文民间借贷案
67.现金转账的举证责任分配
——郑淑江诉胡本维民间借贷案
68.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邓博某、彭琼某诉河口云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69.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对借款合同关系的形成负证明责任
——陈东诉刘金莲民间借贷案
70.合同履行的举证责任
——李霆诉田慧娇民间借贷案
71.法官应充分利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日常经验利用自由心证解决争
议较大的案件
——远飞诉蔡伟力、庞丽娜民间借贷案
72.借款时间超过20年是否一定超过诉讼时效
——周永华诉张富民民间借贷案
73.连带保证责任情形下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钱月侠诉李勇等民间借贷案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精彩书摘
企业间资金融通行为的效力认定及利息的保护——北京丰盛顺华商贸中心诉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4550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北京丰盛顺华商贸中心(以下简称丰盛中心)
被告: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绿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7日,甲方丰盛中心与乙方中绿公司董事长吴法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为解决乙方生产经营时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1.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同意借给乙方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利率为月息2%。该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止。该借款的使用用途为合法经营或合法投资,使用期限满,乙方应将本息归还给甲方。2.乙方逾期归还甲方资金,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该违约赔偿金按还款金额的每日0.5‰计算。2014年3月10日至17日,丰盛中心分六笔、每笔50万元向中绿公司共支付300万元,中绿公司向丰盛中心出具收据六张,收款人均为吴法顺。
借款到期后中绿公司未偿还借款,丰盛中心诉至法院,要求中绿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中绿公司支付违约金。诉讼中,丰盛中心认可该笔借款为中绿公司向其所借,中绿公司亦认可该笔借款为吴法顺代公司借款。
【案件焦点】
1.企业间签订的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2.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利息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借款合同是丰盛中心与吴法顺签订的,但双方均认可吴法顺是代中绿公司签订的该合同,实际的借款人为中绿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间可以进行资金融通,对于中绿公司主张的公司间借贷行为违法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丰盛中心与吴法顺签订的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借款已到期,丰盛中心持有借款合同及收据,中绿公司未提交已偿还借款本息的证据,应按约定偿还本息,丰盛中心要求中绿公司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7日到2014年6月6日,丰盛中心要求中绿公司支付2014年6月7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总和应不超过年利率的24%,现丰盛中心要求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总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本院对超出的部分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丰盛顺华商贸中心偿还借款本金三百万元并支付利息十八万元。
二、被告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丰盛顺华商贸中心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九十六万二千六百三十元一角三分(计算方法:以三百万元为基数,从二〇一四年六月七日计算到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丰盛顺华商贸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1.企业间签订的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将民间借贷界定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的资金融通行为有效。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企业间签订的借贷合同效力的问题上主要审查是否系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借贷。具体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在举证责任上,主张合同生效的一方应对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企业间的借贷只有出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才有效,主张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是生产、经营需要。其次,为生产、经营需要的证明标准。如果双方在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借款的原因和用途均系生产、经营,在双方对借款原因和用途均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除非存在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借贷等相反情况,可以减轻或免除主张合同有效一方的举证责任,对借贷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
2.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利息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年利率上限做了三个区间的不同规定,其中年利率在24%以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年利率24%以上不超过36%的部分为自然债务,出借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自愿履行的不得再要求返还;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根据上述年利率区间的划分,结合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既约定了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丰盛中心要求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总和已经超过了该上限规定,法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程立武 赵娜
……
前言/序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80余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5年已连续出版4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系列,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共20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强调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 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要的案例。
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坚持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人员办案权威参考和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配备精品。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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