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我国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主要着眼于对因生态环境危害行为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救济。然而,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随着那些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相背离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给生态环境所带来的恶果的不断累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将更为频繁、更为惨重地发生。相对于造成环境侵权损害而言,某一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完全可能同时或单独地造成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而生态环境本身所遭受的损害则是一种新型的损害,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生态环境为媒介的环境侵权损害。
《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修订版)》研究将主要采用国别间的横向比较分析法、历史比较(纵向)分析法、国际的纵横结合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比较研究方法;实践调查的实证分析法、规范实证分析法和案例实证分析法;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分类、经济模型等逻辑分析方法;以及经济分析、价值分析、语义分析等其他研究方法。
作者简介
竺效,1977年12月出生于浙江宁波。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高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副主任兼秘书长。兼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5年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2014年入选首批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主要从事环境法教学和研究。在《中国法学》等法律类核心刊物发表中文学术论文30余篇,在SSCI刊物发表英文学术论文2篇。出版中文独著2部、英文独著1部。
内页插图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生态损害”及其填补的涵义
第一节 国外和国际法治实践中“生态损害”的涵义
第二节 我国应采用的生态损害概念
第三节 生态损害填补的涵义
第二章 生态损害填补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生态环境危害行为
第二节 生态损害事实
第三节 因果关系
第四节 归责原则
第三章 生态损害填补法律责任构成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第二节 抗辩事由
第三节 溯及力
第四节 责任限额
第五节 责任移转和责任引导
第四章 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之理论基础
第一节 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之概念
第二节 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之必要性与可能性
第三节 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制度之适用范围
第五章 生态损害填补责任保险
第一节 生态损害填补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节 生态损害填补责任的可保险性
第三节 生态损害填补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生态损害填补基金
第一节 生态损害填补基金概述
第二节 综合性生态损害填补基金
第三节 行业性生态损害填补基金——以国内油污基金为例
第七章 生态损害社会化填补的其他方式
第一节 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
第二节 其他有关的制度规
第八章 我国生态损害填补责任的立法模式
第一节 生态损害填补责任专门立法模式
第二节 环境损害赔偿法专章模式
第三节 环境基本法专章模式
第四节 民法典专门章节模式
第五节 立法模式的选择建议
第九章 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第一节 与民法有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节 与诉讼程序法有关制度的衔接
第三节 与行政法和刑法有关制度的衔接
第十章 结论
中文参考文献
外文参考文献
致谢
出版补记
修订版后记
前言/序言
一、本书的选题背景
我国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主要着眼于对因生态环境危害行为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救济。然而,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随着那些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相背离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给生态环境所带来的恶果不断累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将更为频繁、更为惨重地发生。相对于造成环境侵权损害而言,某一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完全可能同时或单独地造成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而生态环境本身所遭受的损害则是一种新型的损害,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生态环境为媒介的环境侵权损害。
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或累积性的生态破坏行为均可能导致生态环境本身物理、化学或/和生物功能的严重不利变化。近年来,损害多样化的现象已经出现在一系列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中。如,2004年2月至3月,四川沱江流域遭受严重污染,出现了生态破坏和物种损失;2005年11月,吉林石化爆炸导致水体污染,出现了生态利益损害;2005年12月,韶关冶炼厂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导致粤北北江流域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2006年1月6日,河南省巩义市第二电厂储油罐发生泄漏事故,黄河水域遭受污染,进而影响到下游的山东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除此之外,累积性的生态损害在我国也开始进入高发期。如,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的急剧变化和发展,排海污染物入海量大幅度增加,海洋环境污染加剧,导致近年来我国近海海域赤潮频发。科技专家认为:“我国近岸海域赤潮频发,已不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成为一种人为的生态灾害,应被视为局部海洋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表征之一。”(张洪亮:“赤潮生态损害范围判别依据的研究”,2005年)
无论是突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还是长期累积、渐进式的生态破坏,都越来越急促地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不甘心束手无策,我们又该如何依靠法律制度防范这类新型损害的发生,如何救济这类新型的损害呢?
二、本书研究可能取得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有关国际条约或国家(地区)的立法(制定法)、司法往往采用直接定义式、列举组分式、间接定义式或“引申”式等方法给予生态损害以全部或部分的填补救济。就某一特定法域而言,上述方式的具体应用也很少墨守成规,救济方式的灵活运用是已有的国际实践经验中最具生命力和特色之处。比如,有采取直接定义与列举组分相结合的方式的,有兼采列举组分和间接定义式的,还有兼采列举组分和“引申”保护式的。
《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修订版)》 一、 内容概述 本书并非一本关于生态损害具体案例的汇编,也不是一部操作指南性的环境法律实务手册。其核心聚焦于一个更为宏观且深刻的议题:如何从法理学的视角,构建和完善一套“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理论体系。修订版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理论的探索,拓展了研究的维度,力图为理解和解决当前环境问题提供更具系统性和前瞻性的法理学进路。 全书的研究主线贯穿始终,即在认识到生态损害的普遍性、复杂性和滞后性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如何打破传统的、以侵权责任为核心的填补模式,引入并构建一种能够更有效、更公平、更可持续地应对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机制。这不仅仅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批判性审视,更是对未来环境法理发展方向的积极倡导。 (一)理论基石的夯实与深化 本书首先对“损害”这一核心概念在生态语境下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剖析。传统的民事侵权法中的“损害”通常指向可量化的、可恢复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然而,生态损害往往表现为生物多样性的丧失、生态系统的功能退化、气候环境的改变等,这些损害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 不可逆性与滞后性: 许多生态损害一旦发生,其恢复成本极高,甚至在漫长的时间尺度上不可逆转。例如,物种灭绝、土壤板结、湿地消失等。其后果往往在多年后才显现,使得追究责任和进行填补的难度大大增加。 2. 群体性与公共性: 生态损害的影响往往超越个体,波及整个区域乃至全球的生态系统和人群,其受害者构成一个不特定的、广泛的社会群体。例如,水源污染影响下游居民的生活,温室气体排放加剧全球变暖。 3. 共担性与外部性: 生态损害的产生过程往往伴随着活动带来的经济效益被部分主体享有,而环境成本(损害)则被外部化,由整个社会乃至后代共同承担。这种“外部性”是生态损害弥散的关键原因。 4. 价值的非市场化: 生态系统的价值,如调节气候、净化水源、提供栖息地等,很多是难以用市场价格衡量的,这使得传统的货币赔偿难以完全覆盖损害的真实损失。 基于对这些特殊性的深刻理解,本书认为,传统的、以“填补”为核心的私法侵权责任模式,在应对复杂的生态损害时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迫切需要一种超越个体补偿范畴的、更具社会性的填补思路。 (二)“社会化填补”的内涵与外延 “社会化填补”并非一个简单的概念,本书对其进行了多维度的界定和阐释。它强调的是,生态损害的填补责任和实现路径,不能局限于损害主体与受损者之间的直接对抗,而应将整个社会纳入到填补的框架之中。具体而言,“社会化填补”至少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的含义: 1. 责任主体的多元化: 超越传统的加害人责任,探索包括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国家、非政府组织(NGOs)、社区等在内的多元责任主体。例如,通过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EPR),将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责任延伸至产品生命周期的终结;通过环境税费,让所有参与经济活动的社会成员为环境消耗付出成本。 2. 填补方式的非货币化与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金钱赔偿,更强调恢复性司法、生态修复、环境替代性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多种填补方式。例如,要求污染企业承担实际的生态修复工程,而非仅仅支付修复费用;通过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用于支持受损地区的生态保护和发展。 3. 填补机制的制度化与系统化: 将社会化填补纳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构建常态化的、系统化的制度保障。这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发展绿色保险、完善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 4. 填补理念的超代际性: 认识到生态损害对后代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社会化填补的理念应具有跨代际的考量,即今天的填补行为应惠及未来的世代,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的生存环境。 (三)法理学视角的审视与建构 本书并非停留在对现象的描述,而是深入到法理学的层面,从多个维度对社会化填补的合法性、正当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建构。 1. 权利与义务的再审视: 在生态损害的语境下,重新审视环境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与生态系统健康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在传统权利体系中,如何通过法理的创新,将生态系统的“利益”转化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从而为社会化填补提供更坚实的权利基础。同时,对传统义务观念进行拓展,强调社会成员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普遍义务。 2. 分配正义的考量: 分析生态损害及其填补过程中涉及的分配正义问题。如何公平地分担生态损害的成本,如何确保填补的利益能够惠及真正受损的群体,如何避免“富者越富,贫者越穷”的生态不公,是本书关注的重点。社会化填补被视为实现生态分配正义的重要路径。 3. 责任伦理的演进: 探讨生态损害责任伦理的演变。从个人过错责任到风险责任,再到更广泛的社会责任,本书梳理了责任伦理的逻辑发展,并论证了社会化填补如何契合了这种伦理的进步。 4. 国家治理与法律制度的融合: 考察社会化填补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联系。分析如何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手段,将社会化填补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工具。例如,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提升社会监督效能。 5. 法经济学与法社会学的结合: 引入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分析工具,探讨社会化填补的经济效率和法律实施效果。例如,分析环境税费制度如何通过价格信号引导绿色行为,分析公众参与如何提高环境执法的有效性。 (四)研究的创新性与前瞻性 本书在理论上的创新体现在: 系统性: 它不是孤立地研究某个填补制度,而是将“社会化填补”作为一个整体性的理论框架进行建构,并探讨其内部的逻辑联系和协同效应。 前瞻性: 它超越了对现有法律的简单解释,而是着眼于未来,为解决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提供具有前沿性的理论思考和制度设计建议。 跨学科性: 在法理学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洞见,力求构建一个更为全面、深刻的理论体系。 实践导向性: 尽管是法理研究,但本书始终关注理论研究的实践意义,旨在为环境法治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 研究方法与学术价值 本书采用了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论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理论层面,注重对既有法理学、环境法学、哲学等相关理论的梳理、批判与创新;在分析中,也会适时引入国内外成功的或具有启示意义的实践案例,以验证和深化理论观点。 本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首先,它填补了国内在“生态损害社会化填补”这一特定法理问题研究上的空白,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框架。其次,它为理解和解决当前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法理视角和思路,有助于推动我国环境法治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再次,它有助于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责任的认识,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三、 预期读者 本书适合于高等院校法学院、环境学院的研究生、教师,从事环境法律实务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从事环境政策研究、环境管理、环境NGOs工作的专业人士。同时,对于关注环境问题、希望深入了解环境法理的普通读者,本书也将提供有益的启示。 四、 修订版的特点 作为修订版,本书在原有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更新了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纳入了近年来的最新环境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发展,并对一些关键性理论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阐发和辨析。具体而言,修订版在以下方面有所侧重: 理论的精炼与深化: 对部分核心概念进行更精确的界定,对重要论点进行更严谨的论证。 案例的更新与分析: 引入更具代表性和时效性的国内外环境司法案例,深化对理论的例证作用。 制度的梳理与前瞻: 梳理和评价当前我国在环境损害填补方面的制度进展,并对未来制度建设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建议。 跨学科对话的拓展: 进一步吸收和融合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丰富理论的内涵。 总而言之,《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修订版)》是一部深入探讨生态环境法理前沿问题的学术专著。它不以提供简单答案为目的,而是致力于为理解和构建一套更有效、更公平、更可持续的生态损害填补机制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深刻的法理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