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在罪质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经营”一词理应是经济领域中的营业活动,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活动。如果某种所谓的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行政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经营行为必须非法,即该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属于国家限制、禁止经营或者特许经营的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上的特别规定的行为。只有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具有非法性,才会侵害本罪的客体。如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该经营行为就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对于实践中的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为非法经营行为,关键在于超范围经营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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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野史有时也是一个了解过去的侧面
评分第二节 新势力之发展
评分真心不错。可'恨很多缺货。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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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第六章 政变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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