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任何被设计宋界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并设定调整其相互关系的原则的法律,如果未深入到它打算适用的民众的心灵,都不能取得实效,也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并与习俗和自然正义相适应。在起草本民法典的过程中,朕召集并由朕指导其工作的法典编纂委员会牢记朕的帝国和朕的可爱的国民的特别要求,并从埃塞俄比亚法律传统的天才劳作和由古老和可敬的《国王的法律》加以揭示的制度中汲取灵感。
内页插图
目录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两股改革热情碰撞的结晶
版本说明
前言
第一编 人
第l题 自然人
第1章 人格与内在于人格的权利
第l节 人格的归属
第2节 人格权
第2章 姓名
第3章 民事身份的证据
第l节 民事身份官
第l目 民事身份官之任命
第2目 民事身份官的职责
第2节 民事身份登记簿
第3节 民事身份登记
第l目 一般规定
第2目 出生登记
第3目 死亡登记
第4目 结婚登记
第4节 民事身份登记的更改
第5节 民事身份登记的复制与摘录
第6节 与民事身份有关的处罚规则
第7节 公证书
第4章 失踪
第l节 失踪的宣告
第2节 失踪的法律效力
第3节 失踪的终止
第5章 居所和住所
第l节 居所
第2节 住所
第2题 人的行为能力
第l章 一般原则
第2章 未成年人
第l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未成年人保护机关
第1目 监护人和保佐人
第2目 亲属会议和辅助保佐人
第3节 监护人和保佐人的权力
第l目 照料未成年人的人身
第2目 未成年人的财产的管理
第4节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条款的处罚
第l目 未成年人的行为
第2目 保佐人的行为
第3目 可能产生的责任
第5节 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状态的终止
第l目 准治产
第2目 保佐人汇报账目
第3章 精神病人和精神耗弱人
第l节 未受禁治产宣告的精神病人和精神耗弱人
第2节 法院宣告禁治产
第4章 法定禁治产人
第5章 外国人
第3题 社团和财团
第l章 行政团体和教会
第2章 社团
第l节 社团的规约和章程
第2节 社员
第3节 管理
第4节 成员大会
第5节 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6节 社团的解散和清算
第7节 社团的监督
第3章 财团
第l节 捐赠基金
第2节 委员会
第3节 信托
第4章 外国法入团体和财团
第二编 家庭与继承
第4题 血亲和姻亲关系
第l章 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一般规定
第2章 婚约
第3章 婚姻的缔结
第l节 所有形式的婚姻的共同要件
第2节 民事婚姻
第3节 其他婚姻
第4章 对违反结婚要件的处罚
第1节 所有形式婚姻的共同要件
……
第三编 物
第四编 债
第五编 合同分则
译后记
精彩书摘
第1题 自然人第工章人格与内在于人格的权利
第1节 人格的归属
第1条(原则)
自然人自其出生到死亡,是权利主体。
第2条(胎儿)
一旦为胎儿利益所要求,胎儿皆被视为已出生,但他后来必须活着出生并存活。
第3条(受孕的期曰)
(1)在出生前的第300日,胎儿被视为已受孕。
(2)不得采纳任何证据推翻这一推定。
(3)本条规定不影响在需要确定谁是婴儿的父亲时本法典关于受孕期El的规定。
第4条(存活或未存活的婴儿)
(1)婴儿出生后生存48小时的,视为存活,无任何反证可推翻之。
(2)婴儿出生后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为未存活。
(3)第(2)款的推定可通过证明婴儿死于先天不足以外的原因而推翻之。
第5条(自然人生存或死亡的证明)——1.举证责任
(1)任何人为了行使权利,声明某一特定自然人在特定日期生存或生存过,或死亡的,须证明其主张。
(2)自然人生存或生存过的事实须以出示该自然人本人、或由3位证人、或以任何其他可靠证据证明之。
(3)死亡的证明得根据本题第3章的规定(第47条)作出。
第6条——2.数人同时死亡
当数人死亡且不能证明其中一人后于其他人死亡时,所有的人得被视为同时死亡。
第7条(身份的证明)
(1)个人的身份得由行政当局向其颁发的文件证明。
(2)缺少上述文件的,得提出两名证人证明之。
(3)证人必须对因其陈述或提供的证据不精确而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
担责任。
第2节人格权
第8条(人格的效力)
(1)任何自然人都享有由《埃塞俄比亚宪法〉〉保障的人格权和自由权。
(2)在此方面,不得考虑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和性别因素。
第9条(对人格效力的限制)
(1)由宪法保障的人格权和自由权为不流通物。
(2)任何自愿对上述权利与自由权的行使课加的限制为无效,被合法利益证明为正当作出的除外。
第10条(非法妨害的禁止)
任何对人格的非法妨害都使受害人获得要求停止妨害的权利,妨害者同时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11条(对自由的限制与搜查)
任何人的自由不受限制,并免于被搜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条(居住自由)
(1)任何人都有在其认为合适的地方确定居所并改变此等居所的地点的自由。
(2)任何人作出的在某一特定地点居住的承诺在民法上无效。
(3)任何人作出的不在某一特定地点居住或不去某一地点的承诺为无效,被证明是为了合法利益而作出的正当限制除外。
第13条(住所不受侵犯)
(1)自然人的住所不受侵犯。
(2)任何人不得违背他人的意志进入其住所,也不得在其中进行搜查,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
前言/序言
在已取得进步的埃塞俄比亚要求朕的帝国的社会结构的法律框架实现现代化以便与今日的这个世界的外部环境保持步调一致之际,朕颁布了民法典。为了巩固已取得的进步并推进进一步的增长和发展,必须就那些由公民个人,而且也由作为整体的国家面对的问题制定确切的和详细的规则。包含在本法典中的规则与朕的帝国良好确立的法律传统以及在朕加冕的银禧年之际由朕批准的宪法修订本中奉为神圣的原则和谐一致,并且也预示着这个世界上最好的法律制度。
任何被设计宋界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并设定调整其相互关系的原则的法律,如果未深入到它打算适用的民众的心灵,都不能取得实效,也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并与习俗和自然正义相适应。在起草本民法典的过程中,朕召集并由朕指导其工作的法典编纂委员会牢记朕的帝国和朕的可爱的国民的特别要求,并从埃塞俄比亚法律传统的天才劳作和由古老和可敬的《国王的法律》加以揭示的制度中汲取灵感。
重要的是法律对朕的帝国的每个公民都明确和可以理解,这样他们就可没有困难地确定他们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如何,而这一工作向来是由民法典完成的。同样重要的是,包罗众多变化的主题的法律如民法典,构成内在一致和统一的整体,这一要求也是由朕今天颁布的这一法律来全面完成的。
法典编纂委员会对这部法典的认真起草,它在经受朕的议会的修订时经受的痛苦,可以确保这一法律将达到为之设定的目的,在全能的、正义的源泉与智慧和恩惠的渊源的上帝的引导下,本法典将对朕的帝国的进步和现在与将来的朕的可爱的国民的福利作出贡献。
1960年5月5日于朕即位30周年之际颁布。
海尔·塞拉西一世皇帝
好的,这是一份不包含《外国民法典译丛: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内容的图书简介,旨在详细介绍另一本法律类书籍的丰富内涵: --- 《比较刑法学前沿:全球化背景下的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 图书简介 一、 导论:刑法学的时代命题与全球视野的重塑 本书聚焦于当代刑法学在全球化、技术化和人权意识觉醒的复杂背景下所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挑战。传统的民族国家视角下的刑法理论正受到前沿思潮的深刻冲击,亟需构建一个更具韧性、更具包容性的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体系。本书的第一部分,即“导论”,旨在确立一个宏观的分析框架,探讨全球化如何重塑了犯罪的形态、预防的策略以及法律适用的边界。 我们首先梳理了后现代刑法理论的最新发展,特别是对功利主义刑法观的反思,转而强调恢复性司法、修复性正义以及被害人中心主义在当代刑法体系中的地位。随后,本书深入分析了跨国犯罪(如网络金融犯罪、恐怖主义融资)的兴起,这对传统属地管辖原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并引出了国际刑法合作机制(如引渡、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有效性与合法性问题。本章的基调在于:在普遍价值与国家主权之间寻找动态平衡点,确保刑罚权力的行使既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又不至于过度侵蚀个体自由。 二、 犯罪构成要件的重构:从传统阶层到风险导向 刑法的基础——犯罪构成要件——在全球化和新技术的冲击下正经历一场深刻的结构性变革。本书的第二部分,集中探讨了在新的社会现实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行为”、“因果关系”和“责任”。 在“行为”的界定上,本书批判性地考察了“不作为犯”在全球数字环境中的适用困境。例如,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信息发布者、平台运营者以及算法设计者之间,如何分配对网络暴力或虚假信息扩散的刑法责任?我们引入了“注意义务的扩延”概念,探讨在信息时代,公民和企业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如何量化和界定。 关于“因果关系”,本书超越了传统的“条件说”和“相当因果说”,重点分析了复杂归责模型在环境犯罪和公共卫生事件(如非法排放、疫情管控不力)中的应用。特别是对于依赖复杂技术链条才能实现损害的犯罪,如何精准锁定“行为人”的贡献度,成为本章的关键议题。 责任理论部分,则着重分析了“组织犯罪”和“企业责任”的最新发展。随着企业成为主要的经济行为体,如何追究法人(公司)的刑责,以及如何处理高管层在系统性违规中的“明知故犯”或“隐性共谋”,是本书探讨的难点。我们对刑法中的“故意”概念进行了细致的拆解,引入了“风险认知模型”来评估组织内部的责任分配。 三、 刑罚理论的多元化探索:预防、惩罚与修复的张力 本书的第三部分,将焦点从犯罪认定转向刑罚的裁量与执行,这是刑法学最具实践意义的领域之一。在全球人权思潮的影响下,传统以“报应”为核心的刑罚理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章首先对“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理论进行了严谨的比较分析,并探讨了在现代社会中,如何通过“威慑性刑罚”的精确设计来遏制高技术犯罪。随后,本书将大量的篇幅投入到替代性刑罚和修复性司法的案例研究中。通过对北欧国家和拉丁美洲部分国家在社区服务、电子监控和家庭调解等方面的司法实践进行比较,本书提出了本土化实施修复性司法的可行性路径。 一个重要的突破点在于对“量刑指南”的审视。本书认为,过度依赖标准化的量刑指南可能会固化偏见、扼杀法官的个体裁量权。因此,我们提出了一套“以个体化为核心,以指导性原则为辅”的量刑框架,强调在考量社会危害性的同时,必须充分纳入行为人的人格、悔罪表现和再社会化潜力。 四、 科技赋能下的新型犯罪与刑法回应 现代科技的发展是悬在刑法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本书的第四部分专门处理了信息技术、生物科技和人工智能对刑法领域带来的全新挑战。 在数字犯罪领域,本书细致剖析了“深度伪造”(Deepfake)的刑法规制。这不仅仅是传统诽谤罪或诈骗罪的延伸,它触及到个人形象权、信息真实性的根本价值。我们探讨了对算法本身的刑法评价可能性,即当一个自主学习的AI系统造成损害时,其设计者、使用者和拥有者应如何承担责任。 生物伦理与刑法是本书的另一大亮点。随着基因编辑技术的成熟,关于“设计婴儿”的刑法界限、对人体基因信息的非法获取与利用,以及“增强”技术(Enhancement Technology)是否构成非法侵入或伤害的讨论,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书主张,刑法必须适度前置,对“潜在的、高风险的”生物学侵权行为设立预防性法律壁垒。 五、 结论:迈向一个更具人文关怀的未来刑法体系 总结部分,本书再次强调了刑法学在维护社会正义中的“最后手段性”原则。在全球化带来的社会碎片化和不确定性中,刑法应当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非首选的治理工具。本书呼吁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必须以更开阔的胸襟和更坚定的批判精神,审视每一个权力扩张的时刻,确保我们的犯罪控制体系,最终服务于一个更加公正、更具人道主义精神的社会目标。 --- 本书特点: 理论深度与实践广度并重: 汇集了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发展中国家的前沿观点。 跨学科视野: 深度融合了社会学、技术哲学和法理学的最新成果。 案例驱动分析: 大量采用近年来的经典判例和国际争端作为分析基础。 前瞻性强: 重点探讨了AI、基因编辑等未来可能主导刑法实践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