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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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前言/序言
       
				 
				
				
					《丝绸之路上的回响:古代中亚的商业网络与文化交融》  图书简介  本书深入剖析了古代中亚地区作为连接东西方文明的桥梁,其复杂而繁荣的商业网络、多元的文化景观及其深远的历史影响。我们聚焦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14世纪的漫长历史时期,通过对考古发现、碑文记载、旅行家游记以及典籍文献的细致梳理与交叉印证,力图重构一个鲜活、立体的古代中亚贸易与文明交流的图景。  第一部分:地理的馈赠与挑战——中亚的区位与基础  中亚,这片广袤的土地,其核心特征是干旱与绿洲的交错。本书首先描绘了构成古代丝绸之路主要动脉的地理环境:从塔里木盆地的极端沙漠到费尔干纳盆地的沃土,从葱岭(帕米尔高原)的险峻到锡尔河、阿姆河的滋养。我们探讨了自然地理如何塑造了人类的生存模式和贸易路线的选择。     绿洲城市的兴衰密码: 探究了如撒马尔罕、布哈拉、且末、高昌等绿洲城市如何凭借稳定的水源和战略位置,成为商队补给、货物集散和文化转译的枢纽。这些城市不仅是商业节点,更是农业技术、水利工程与宗教传播的前沿阵地。    游牧民族的动态平衡: 详细分析了古代中亚地区强大的游牧部落(如斯基泰人、休屠耆、匈奴、突厥、回鹘等)在贸易体系中的双重角色——既是风险的制造者,也是贸易路线的保护者和参与者。他们的兴衰直接影响了丝绸之路的畅通与否。  第二部分:贸易的脉络——千年货物流动与市场构建  本书的核心在于解析支撑古代中亚繁荣的商业结构,它远非简单的“东方输出丝绸,西方输出黄金”的二元对立。中亚本身是一个庞大且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多层级的贸易网络: 我们区分了长途干线贸易(如长安至安息/罗马的直接联系)、区域性贸易(如粟特人主导的中短途交换)和地方性市场交易。重点研究了粟特商人阶层,他们凭借语言优势和商业网络,成为连接不同文明间的“中介人”。    商品的流转与增值: 不仅关注丝绸、香料、茶叶等知名货物,更深入探究了玻璃器皿、羊毛、贵金属、马匹、矿物(如青金石)在中亚内部的流通路径和价格波动。特别分析了中亚作为手工业品和原材料集散地的地位,例如,波斯的金银工艺品和印度的香料如何通过中亚腹地进行再加工或转运。    金融与信用体系的萌芽: 考察了古代中亚在商业活动中对信贷、合伙经营(如“胡商合伙制”)以及早期货币形式的使用情况,揭示了其商业实践的复杂性。  第三部分:文明的熔炉——宗教、技术与艺术的交汇  中亚的贸易功能赋予了它无可替代的文化传播价值。本书着重展示了文化如何在物质交流的背景下,发生渗透、融合与创新。     宗教传播的地理学: 详细描绘了佛教、祆教(拜火教)、景教(聂斯脱里派基督教)、摩尼教以及后来的伊斯兰教如何沿贸易路线进入中亚,并在不同绿洲城市中建立信仰中心。我们考察了敦煌、克孜尔石窟中的壁画,如何反映了不同宗教艺术风格在中亚的相互影响与融合。    技术与知识的移植: 探讨了从东方传入的造纸术、印刷术(如早期雕版印刷的试验)和冶铁技术,以及从西方传入的玻璃制造工艺和葡萄种植技术,如何在粟特、回鹘地区得到本土化改良。    语言与身份认同: 聚焦于粟特语(一种伊朗语支语言)作为古代丝绸之路上的“通用语”(Lingua Franca)的作用。通过分析出土的契约、信函和碑铭,展示了不同族群在商业交往中如何建立共同的交流框架,以及身份认同如何在商业活动中得以重塑和表达。  第四部分:帝国的兴衰与商业的韧性  古代中亚的商业网络从未处于真空状态,它时刻受到强大帝国更迭的冲击与塑造。     汉唐与安息/萨珊的博弈: 分析了早期帝国(如汉朝的西域都护府、萨珊波斯)如何试图控制或影响关键贸易节点,以及这种控制如何反过来刺激了“中间人”——如粟特人——的商业独立性。    伊斯兰化浪潮后的重塑: 探讨了怛罗斯之战后,阿拉伯帝国扩张对中亚社会结构的颠覆性影响。伊斯兰教的兴起不仅是宗教转型,更是经济模式和法律体系的重大变革,它如何催生了新的商业精英和城市发展模式(如伊斯兰金融体系在部分贸易活动中的应用)。    蒙古帝国的整合与断裂: 研究了蒙古西征对丝绸之路的“再激活”——在短期内的破坏后,庞大帝国内部的安全环境促进了东西方交流的空前便利。然而,随着蒙古帝国的分裂,传统商道的中心性开始逐渐衰落,为后来的海权贸易挑战埋下了伏笔。  结论:历史的回响  本书最后总结了古代中亚作为世界经济与文化交汇点的核心意义。它提供的经验证明,商业网络的力量往往能够超越政治的藩篱,在跨文化交流中扮演主动塑造者而非被动接受者的角色。中亚的故事,是关于适应、创新以及人类跨越地理障碍寻求连接的永恒史诗。通过对历史细节的还原,我们得以理解现代全球化进程的深刻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