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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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祥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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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境破产
  • 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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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03696091
版次:1
商品编码:10756755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09-06-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69
字数:241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首先介绍了:中美两国破产法制的演变与特点,进而从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管理人及相关程序参与人、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跨境破产这九个方面对中美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

尹正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副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从事破产法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新破产法实施后,先后担任了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新疆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天坛地毯集团公司、中国华冠农业工程开发总公司等数十家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著有《(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与问题》(当代世界出版社)、《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共同主编《破产法论坛》第一辑、第二辑、第三辑(法律出版社)。
张兴祥。美国耶鲁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曾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作多年,从事《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多部重要立法、文件的起草、研究工作,独著《中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行政法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等。现在一家世界五百强企业负责中国公共政策研究的法律顾问,研究、分析有关中国的经济管理与金融改革,多年来一直参与有关破产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重要法律的立法、司法解释起草的研究工作。

目录

导论 中美两国破产法制的演变与特点
一、中国破产法制的演变与特点
二、美国破产法制的演变与特点
第一章 破产程序的启动
第一节 破产能力
一、破产能力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二、中国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规定
三、美国法中对破产能力的规定
第二节 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的概念
二、中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三、美国法对破产申请没有“破产原因”的要求
第三节 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
二、破产申请的材料
第四节 小结与借鉴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方面
二、破产原因方面
三、破产申请方面

第二章 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第一节 管辖
一、中国法对破产案件管辖的规定
二、美国法下专门的破产法院
三、小结与借鉴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中国法对破产受理的规定
二、美国法下破产程序的开始
三、小结与借鉴
第三节 受理的效力
一、中国法下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二、美国破产法下的自动中止制度

第三章 管理人及相关程序参与人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的特征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一、中国法下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美国破产信托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一、中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二、美国破产信托人的选任
第四节 破产管理人的薪酬
一、中国管理人的报酬
二、美国破产信托人的薪酬
第五节 管理人的职责
一、中国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二、美国破产信托人的职责
第六节 美国法下的“联邦托管人”和专业人士等的职能
一、联邦托管人(US Trmstee)
二、专业人士
三、监督人
四、公益代表机构
第七节 美国法下对破产信托人的监督
第八节 小结与借鉴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面
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方面

第四章 破产财产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和范围
一、中国新破产法中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和范围
二、美国《破产法典》中的破产财产
三、小结与借鉴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一、中国新破产法下的撤销权
二、美国破产法下的撤销权
第三节 取回权
一、中国法下的取回权
二、美国法下的取回权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一、中国破产法上的抵销权
二、美国《破产法典》第553条抵销权的规定
三、小结与借鉴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债权的界定
一、中国法下破产债权的界定
二、美国法下的破产债权的界定
三、附条件债权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相关问题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一、中国法下破产债权的确认
二、美国破产法下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一、中国法下债权人会议的相关问题
二、美国债权人会议的相关问题
第五节 小结与借鉴

第六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
一、重整申请
二、重整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通过与批准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
二、重整计划的修改
三、重整计划的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中国破产法的规定
二、美国破产法的规定
三、小结与借鉴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下的破产和解程序
一、和解程序的适用
二、和解协议的效力
三、无效和解协议
四、和解协议的终止执行
第二节 美国的法庭外重组程序
第三节 小结与借鉴

第八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
二、中国破产法中的破产宣告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转换
一、中国破产法下三种程序之间的转换
二、美国《破产法典》中的不同破产程序间的转换
第三节 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中国破产法下的破产分配
二、美国《破产法典》规定的清算分配
第四节 小结与借鉴

第九章 跨境破产
第一节 跨境破产的管辖权问题
一、跨境破产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二、中国跨境破产管辖权问题
三、美国跨境破产管辖权问题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一、破产宣告域外效力三种原则
二、中国破产法的规定
三、美国破产法的规定
第三节 小结与借鉴
附录

精彩书摘

第一章 破产程序的启动
本章主要介绍破产开始的要件,包括破产能力、破产原因和破产申请等,阐述中美两国破产法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不同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效力等方面的不同规定。
第一节 破产能力
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程序,其所适用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各国通常会基于社会政策和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破产法中以破产能力的形式来限定破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让仅具有相应资格的主体能够适用破产程序来解决其债务无法全额清偿的问题。
一、破产能力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破产能力是破产开始的主体要件,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主体资格,即民事主体可依法成为破产的主体资格。从广义上看,破产能力不但包括破产清算能力,还包括破产和解能力和破产重整能力。从狭义上看,破产能力仅指破产清算的能力。破产能力的主要意义在于它构成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的必要条件,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不得依破产程序清偿债务。
破产能力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商人破产模式,即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而非全体民商事主体,只有从事商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不能清偿债务时,可适用破产程序解决,非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仍适用民事执行程序解决。它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意大利,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明确规定了只有具备商人身份的人才能适用破产法。采用此立法模式的国家主要为立法受法国法律影响较深的国家,在立法上通常将破产制度规定于商法典中,而不是作为独立法典。
……
跨越国界的商业救赎:全球主要经济体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比较研究 图书简介 本研究聚焦于全球主要经济体,特别是美国、欧盟主要成员国(如德国、法国)以及新兴市场代表(如中国)的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制度的深度比较与分析。本书旨在超越单纯的法律条文罗列,深入剖析各国制度背后的经济哲学、社会背景及其对企业生命周期管理和资本市场效率的实际影响。 在全球化和经济周期波动的背景下,企业面临的财务困境日益复杂。有效的破产与重组机制不仅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防线,更是市场出清、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工具。本书系统梳理了不同法系下破产制度的演进脉络,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各自的优势与局限性。 --- 第一部分:基础理论与历史沿革的比较视角 第一章:破产制度的经济学基础与法律演变 本章首先界定了企业破产与重组的基本概念,区分了清算(Liquidation)与重整(Reorganization)在法律与经济目标上的差异。我们将探讨破产制度从早期侧重惩罚性债务追偿向现代侧重价值最大化和持续经营转变的内在驱动力。 在比较分析中,我们引入了“债权人友好型”(Creditor-Friendly)与“债务人友好型”(Debtor-Friendly)的理论框架。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的“债务人持有后重整”(Debtor-in-Possession, DIP)模式被视为典型的债务人友好型制度典范,它强调在专业管理团队监督下实现自我救助。相对地,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历史上曾更倾向于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主导程序,以确保债权人(特别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章:法律体系差异对破产程序的影响 本书深入比较了普通法系(以美国为代表)与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为代表)在法律结构上的根本差异,及其对破产实践的塑造。 美国模式: 强调程序公开性、诉讼导向和灵活性。DIP制度赋予现有管理层继续运营的权力,但同时也增加了“道德风险”的可能性。程序通过法院裁决驱动,效率极高,但也可能因程序对抗性强而成本高昂。 德国模式(InsO): 德国《破产法》注重“整体公平”和维护就业。其程序设计倾向于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强调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之间的协商达成。近年来,德国也引入了更灵活的危机干预工具,以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 新兴市场(以中国为例): 考察了中国《企业破产法》在引入市场化破产理念后的发展。重点分析了重整程序中,地方政府干预对重整计划通过率和执行力的复杂影响,以及预重整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二部分:核心程序机制的深度对比 第三章:重整启动与价值评估的差异化路径 本章对比了启动重整程序的门槛、方式及其对企业价值的初始评估方法。 “预重整”(Pre-restructuring)与“债务人持有后重整”的衔接: 比较了美国DIP程序在庭外和解阶段与欧洲国家债务人危机干预制度(如法国的“调解程序”)在强制力上的区别。特别关注了如何平衡保密性与程序透明度。 企业估值与可行性测试: 分析了不同司法管辖区对“持续经营假设”(Going Concern Assumption)和“破产清算价值”(Liquidation Value)的判断标准。这直接影响了重整计划的通过。例如,对未来现金流预测的保守程度如何受到特定国家会计准则和司法审查习惯的影响。 第四章:债权人分类、投票权与计划通过机制 破产重整的核心在于不同类别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妥协。 “交叉伞条款”(Cram-Down)的运用与限制: 对比了美国法院在《破产法典》第1129条下行使“交叉伞条款”的司法标准,即如何在不同利益群体间强制推行重整计划。同时,考察了其他国家在缺乏明确的“交叉伞”条款时,如何通过司法干预或行政指导来促成重整的实现。 优先债权与担保债权: 探讨了担保物权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效力及其在重整过程中的优先受偿顺序。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特定社会性债务(如员工工资、税款)的优先等级显著高于一般无担保债权。 --- 第三部分:特殊议题与跨国影响分析 第五章:跨境破产的协调与管辖权冲突 随着全球供应链和资本的流动,跨境重整日益成为常态。本章将分析各国如何处理涉及多个国家司法管辖区的企业破产案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的影响: 比较了采纳或参考了该示范法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与未采纳的国家在承认和协助外国破产程序(Recognition and Assistance)方面的效率差异。 管辖权判定标准: 深入分析了“主要营业地”(COMI)原则的实际应用及其在不同司法实践中的解释差异。例如,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与实际运营地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 第六章:重组中的资本重塑与股权稀释 企业重组不仅仅是债务减免,更是资本结构的彻底调整。本章关注重组后新资本的引入和原有股东权益的处理。 “新资金”的保护机制(DIP Financing): 比较了不同司法体系对重整过程中引入的“新资金”提供的超优先地位(Super-priority)。这被视为鼓励“救命钱”的关键制度设计。 股东的存续与退出: 详细分析了在重整成功的案例中,原股东在新公司中保留股份的比例是如何确定的,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股东权益被完全稀释或剥夺,体现了对“无价值股权”的处理哲学。 第七章:劳动关系与社会责任的整合 破产程序对员工的影响是衡量一个制度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标尺。 本章比较了各国在处理劳动合同、遣散费和养老金方面的法律规定。例如,有些国家允许在重整初期对集体劳动合同进行修改,而另一些国家则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具有近乎绝对的优先权,这直接增加了债务重组的难度。 --- 结论:构建更具适应性的全球重组框架 本书最后总结了不同制度的经验教训,指出在数字经济和快速技术迭代的背景下,未来破产制度的发展趋势必然是提高灵活性、加快程序速度,并强化对创新型企业的保护。本研究为政策制定者、企业管理者及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全面的、跨司法管辖区的比较工具箱,以期优化企业危机干预策略,促进资本的有效再分配。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书的标题——《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瞬间勾起了我对于法律与经济互动的好奇心。作为一个对商业运作和社会规则感兴趣的读者,我一直认为,一个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否,而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的“终结者”与“重生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设想,这本书或许会深入剖析两国在破产法律原则上的根本差异,比如,是更侧重于“清理”以快速化解风险,还是更强调“拯救”以保留市场主体和就业?通过对两国破产程序的详细对比,比如从申请破产的条件、债权人会议的权力、债务人重组的可行性,到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书中是否会提供详实的案例来佐证其观点?我特别期待看到书中能够探讨两国在处理企业债务问题上,文化和社会背景所带来的独特影响。例如,在中国强调“人情”和“关系”的社会文化下,破产法的实践会呈现出怎样的特点?而在美国以契约精神和法律至上为基础的体系中,破产程序又会如何运行?若本书能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比较,帮助我们理解不同制度的优劣,将非常有价值。

评分

我拿到这本《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时,首先被其封面设计所吸引,简洁而又不失学术的严谨。随手翻开,书中的内容似乎指向了一个我一直以来都感到好奇的领域: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不同经济体在应对企业危机时所采取的法律策略究竟有多大的差异,又有哪些共通之处?我个人一直对法律的社会功能充满兴趣,而破产法无疑是其中一个非常具象化的体现,它直接关乎着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市场信用的维护以及社会稳定。设想一下,如果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和美国都面临破产危机,其法律程序的走向会是怎样一番截然不同的图景?这本书如果能从宏观的法律精神、微观的程序设计、到具体的案例分析,层层剥茧,展现中美两国在破产制度上的异同,那将是一次极为深刻的学习体验。我尤其关注的是,两国在保障弱势债权人(如小额债权人、员工)权益方面,法律的侧重点是否有所不同?再者,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各国破产制度的改革趋势又是什么?这本书能否提供一些前瞻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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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名——《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立刻勾起了我的研究兴趣。在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日趋复杂的背景下,理解不同主要经济体在处理企业危机时的法律框架,显得尤为重要。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设计与运行直接影响着资源的有效配置、金融风险的防控以及营商环境的优化。我非常好奇,这本书将如何从学术的角度,剖析中美两国在破产立法理念、程序设计、以及实际操作层面的显著差异。例如,两国在启动破产程序时的司法干预程度,对债务人资产的保护范围,以及对债权人权利的保障方式,是否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我尤为关注的是,在面对新经济业态和新型商业模式时,两国破产法能否展现出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书中是否会涉及一些前沿性的案例,例如科技公司、平台经济等领域的破产处理,以及两国法律在此类情况下的应对策略。若能通过严谨的比较分析,揭示出各自制度的优势与局限,并可能提出一些促进两国法律交流与借鉴的思考,那将是一本极具价值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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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到这本书的瞬间,就对《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这个书名产生了极大的好奇。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理解不同国家在经济危机应对机制上的差异,对于把握国际金融风险、促进跨国投资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一直认为,破产法律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度的重要标尺,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更牵扯到债权人的利益、员工的生计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这本书如果能深入浅出地解析中美两国在破产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异同,无疑能为我打开一扇了解不同经济体如何应对挑战的窗口。我特别想知道,在面对大规模企业破产时,两国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促进企业重组之间是如何平衡的?例如,美国破产法中丰富的重组工具,如“债务人持有”重组(DIP)和“债转股”,在中国是否有所体现,又或是存在哪些本土化的创新?再者,跨境破产的协调机制,也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我期待这本书能对这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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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书名让人立刻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毕竟中美两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破产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安全阀”,其运作机制的差异直接关系到投资环境、市场活力乃至于国家经济的韧性。想象一下,通过深入的比较研究,我们能够窥见美国这个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何处理企业濒临绝境时的“有序退出”,以及其法律体系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甚至员工利益之间如何取得微妙的平衡。而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其破产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其特点和挑战必然与美国存在显著差异。我特别好奇的是,书中是否会触及到两国在破产程序启动的门槛、重组的可能性、债务豁免的范围,以及跨境破产的协调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实践案例。例如,美国破产法中备受关注的“第十一章”重组程序,是如何在保留企业生命的同时,为债权人寻求最大化回收的?而中国在推动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又面临着哪些独特的文化、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影响?这本书若能对这些问题进行细致的梳理和分析,无疑将为我们理解全球化背景下的经济风险管理提供宝贵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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