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833,834 BGB)施陶丁格注解

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833,834 BGB)施陶丁格注解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德] 克里斯蒂娜·埃贝尔-博格斯(Christina Eberl-Borges) 著,王强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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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48213
版次:1
商品编码:11272414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3-07-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84
字数:140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833,834 BGB)施陶丁格注解》主要内容包括:历史发展;早先法律;《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诞生的历史;对危险犬(“斗犬”)造成危险的补充保护;《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的主旨;动物;争论情况概述;功能性解释;其他的解释类型,特别是原文解释等。

作者简介

  王强,1975年生于古都洛阳,于河南科技大学、中国入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分别学习英、德语,1997年获学士学为。2001年起留学德国,师从翻译家/语言学家离立希教授(Prof.Dr.Ulrich Kautz),2005年获美因茨大学(汉、德、英)翻译学硕士学位,第二专业为法律。2006~2007年于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布蛰名顿分校攻读比较文学博士。2007年起于德国师从当代法学家何意志教授(Prof.Dr.iur.Robert Heuser)、汉斯·哈腾豪尔教授(Prof.Dr.iur.Hans Hattenhauer)、语言学家柯彼德教授(Prof.Dr.Peter Kupfer),2012年4月以magna cum laude的成绩获美因茨大学法学专业翻译博士学位。2012年6月起为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院研究员,2013年6月起同时为郑蝌大学外语学院副教授。2004~2005年获美因茨大学优秀硕士毕监生奖学金,2006年获美国乔治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2008——2010年获德国莱法州及美因茨大学博士论文奖学金。曾为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德国多位前州长及联邦宪法法院(BVerfG)现任法官彼得·穆勒(Peter Mailer)等人担任翻译。将中国酋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译为德文(Peter Langttt版社2012年版),德文专著《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清末民律草案对中国现代财产法的语汇贡献一从法学、翻译学、语言学角度诠释研究》(PeterLang出版社2012年版)被德国多所大学或研究机构图书馆收录,另有其他研究成果。研究方向:法学专业翻译,法律语言学,德、汉财产法语汇对比分析,比较财产法,动物饲养人责任法,公司法,证券法等。
  
  克里斯蒂娜·埃贝尔-博格斯(Christina Eberl-Borges),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Univ.-Prof.Dr.iur.Christina Eberl-Borges),1962年生于德国巴符州里德林根市(Riedlingen),1991年以summa cumlaude的成绩获波恩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并获该大学法学院奖金。1996~1999年获德国科学基金会(DFG)教授资格论文奖学金,1999年以论文《遗产分割》(Mohr Siebeck出版社2000年版)获教授资格,后曾于波恩大学、柏林洪堡大学、齐根大学等校著名法学院执教或长期担任教授,2011年起为美因茨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研究方向:继承法,尤其是继承人共同关系法(Recht der Erbengemein-schaft),亲属法,尤其是扶养法(Unteflmltsrecht);债法,尤其是危险责任(Gef·hrdungshaftung);孱际私法与法律比较,尤其是德国与中国大陆民法比较。除上述领域的诸多建树外,埃贝尔-博格斯教授作为施陶丁格德国民法典注解多个条款(尤其是侵权责任法条款)的注解入,在德国及欧洲法学界,尤其在侵权责任法(包括动物饲养人侵权责任法)领域,被公认有很高知名度。牛津大学等世界著名学府的出版社纷纷邀请其为《对动物的民事责任》等专著撰写书评。

内页插图

目录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
第一章 历史发展
第一节 早先法律
第二节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诞生的历史
第三节 对危险犬(“斗犬”)造成危险的补充保护
第二章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的主旨
第一节 第1句话
第二节 第2句话
第三章 动物
第一节 争论情况概述
第二节 功能性解释
第三节 其他的解释类型,特别是原文解释
第四节 防止微生物造成的危险
第四章 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
第一节 损害
第二节 因果关系
第三节 违法性
第五章 动物危险
第一节 动物危险作为构成要件特征
第二节 以往判决对动物危险这一要件特征的解释:任意的动物行为
第三节 新近判决对动物危险这一要件特征的解释:不可预见的动物行为
第四节 新理论:自发的动物行为
第六章 动物饲养人
第一节 判决中与理论上的发展
第二节 饲养人自己利益的标志
第三节 直接以自己利益为准——对动物的行为不涉及自己利益
第四节 多个人同时有自己利益
第五节 决定权的特征
第六节 直接以决定权为准
第七节 决定权分担给多人
第八节 典型个案分析
第九节 动物饲养人的个人条件
第七章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第2句话涵盖的动物
第一节 家畜
第二节 役畜
第八章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第2句话的免责证据
第一节 看管动物时惯常必要的注意
第二节 委任第三人看管动物
第三节 个案
第四节 违反注意义务和损害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第九章 因受害人自己的原因限制及排除动物饲养人责任
第一节 受害人行为作为应考虑的原因
第二节 考虑归责于受害人的动物危险或运行危险
第十章 多个责任人相遇

《德国民法典》第834条
第一章 该法条基本思想
第二章 由动物引发损害
第三章 动物看管人
第一节 动物看管人和动物饲养人的区别
第二节 对动物进行看管
第三节 接管合同
第四节 独立完成看管任务
第五节 单独举例
第四章 免责证据
第五章 不同责任条款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看管人责任的关系
第二节 动物看管人使用另一个动物看管人时《德国民法典》第834条与第831条的关系

精彩书摘

  涉及危险犬的法规和民法典第833条不同,不规定损害发生后的有关责任,而是旨在通过警察、治安法预防危险的发生。德国目前对危险犬还没有统一规定,因为警察、治安法基本由各州负责。但各州内政部部长常务会议还是通过2000年5月5日及6月28日的决议决定共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分别由各州以立法和制定规章的形式实施。联邦还通过2001年4月12日禁止危险犬的条款立法(见《联邦法律公报》第1部分,第530页)及2001年5月2日的《动物保护——养犬条例》(见《联邦法律公报》第1部分,第838页)在联邦的层面上进行了统一规定。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2004年3月16日的判决对上述法规部分予以肯定,部分判为违宪并无效。
  德国各州相关法规一般都规定了危险犬犬种目录,而州与州有些规章差别很大。危险犬包括斗牛犬、美国斯塔福德犬、斯塔福德斗牛梗、斗牛梗及土佐犬等。危险犬基本上禁止饲养,如果饲养的话,则饲养者有告知、标识、申请饲养许可的义务,且必须给犬拴绳及佩戴口套。联邦禁止危险犬的条款立法在第1条中包括有《禁止危险犬运送、输入法》。该法禁止将斗牛犬、美国斯塔福德犬、斯塔福德斗牛梗、斗牛梗及其杂交犬种等危险犬运入德国,另外,其他各州立法规定的危险犬也禁止运入各州。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条款立法中这些规定已予确认。同是条款立法中的规定,即如果犬的后代有遗传性、不断增加的攻击倾向,该犬禁止饲养,宪法法院却因[各州]制定该禁令系越权将其判为违宪和无效。另外,州立法中通过刑罚来禁止饲养和交易危险犬的规定,也被判为违宪及无效。
  德国有关危险犬的法规旨在避免危险犬引起损害,对民法典第833条防止动物危险的规定起到补充作用,且一般不影响第833条的应用。
  ……

前言/序言

  德意志民族的哲学意识与思辨传统在过去几个世纪中不断精益求精、准益求准,达到了一个横向及纵向意义上的顶峰,即其法理哲学的精准、深邃、系统化;而数百年法理哲学扎实厚重的积淀,加之对以罗马法为主的法源的成功继受,对自有普鲁士法的扬弃,以及上百位杰出法学家的传承创新、呕心沥血、孜孜不懈,再综合其他历史、政治、经济等因素,凝结出的最大硕果,当属对世界诸国尤其是中国民法产生了并仍在产生着深远影响的《德国民法典》(“Burgerliches Gesetzbuch”,下简称BGB)。中国民法继受以BGB为核心的德国民法渊源已久:从以BGB为蓝本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到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典”,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诸多现行单行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稍行梳理划一,脉络即可突现。①中国大陆过去、目前及未来民事立法,尤其未来如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要参照的国外立法当属BGB及相关法学论著。不夸张地说,我国大陆当前民事立法是,未来民事立法仍将是继受德国民法的延续,或者说继受德国民法的第二阶段,①此点可在下列横向类比中得到充分说明:
  1.BGB逻辑体系有机严密,各条款灵活性强、应用弹性大、法理内涵深刻,需要通过各级法院判例②在应用中不断检验,通过各专门注解及法理辨析精益求精,从而不断成熟、丰颖、完善。BGB从1896年诞生到今天为止,抛去几次大的变动(如2002年债法改革)不说,其条文本身作为释法基础虽然凝练,但往往高度抽象,其内涵及运用的日臻丰富、到位,离不开法学家、法官们的专门注解与判例说明。实际上,正是这些系统的专门注解、判例阐释和BGB-道,成为了德国民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结论:如果把BGB的起草诞生过程看做德国民法的第一个发展阶段,那么这些不断积累、完善的注解与判例体系则构成了德国民法在BGB出台后与之相辅相成的第二发展阶段。

好的,以下是关于《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833, 834 BGB)施陶丁格注解》的图书简介,内容将聚焦于该书不包含的方面,旨在提供一个详细且贴合实际学术著作的描述: --- 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833, 834 BGB)施陶丁格注解 本书聚焦于德国《民法典》(BGB)中关于动物致害的严格责任条款——第833条和第834条的深度解析与司法实践追踪。因此,以下内容是本书不予深入探讨或完全不涉及的领域: I. 法律渊源与基础理论的非核心关注点 本书的结构完全建立在对德国《民法典》第833条(一般动物致害责任)和第834条(特殊动物致害责任,即役用动物或危险动物)的细致条文解读之上。因此,以下内容虽然是德国法系的组成部分,但在本书的叙事框架内,它们仅作为背景知识出现,而非主要论述对象: 1. 侵权法体系的宏观结构与一般原则的详尽论述: 本书并未花费大量篇幅梳理整个德国侵权法(BGB 第八编)的历史发展脉络,诸如过错责任(§823 Abs. 1 BGB)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关于一般过错(Verschulden)的深度探讨。虽然动物责任构成其特殊性,但对于一般侵权法中关于“不法侵害”(Rechtsgutverletzung)的界定、“损害赔偿范围”的纯理论模型(如等价补偿说、替代说)的哲学思辨,以及不同民事责任类型(如合同责任、无因管理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详尽比较分析,均被精简处理或仅作为脚注提及。本书的重心永远是如何适用§833/§834 BGB,而非§823 BGB 的普遍教义学。 2. 罗马法及早期德意志私法对动物责任的演变研究: 本书的注释性质决定了其紧密贴合现行BGB的文本和当代判例。因此,对于罗马法中关于“奴隶与动物”的法律地位变迁,或中世纪日耳曼法中关于“动物归属权与补偿”的具体规定,缺乏历史学的、文献考据层面的深入挖掘。本书不包含对《萨克森明镜》(Sachsenspiegel)或《地方性法律汇编》(Weistümer)中动物致害条款的逐条比对和现代法意义的重构。 3. 比较法视角下的动物致害制度的全面考察: 尽管动物责任在跨国界交流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本书严格限定在德国法域内。因此,本书不包含对以下内容的全面比较分析: 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旧法)及新侵权法典中动物责任条款的结构性差异。 瑞士《债法典》中关于动物责任的特殊规定及其与BGB的理论对接。 英美法系(特别是普通法)中“主人责任”(Owner's Liability)与“看管人责任”(Keeper's Liability)的核心区别,以及侵权法上“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在Common Law 体系中的具体界限。 本书的比较法视角仅限于引用必要的欧盟指令或欧洲法院相关案例,以说明其对德国法的影响,而非进行系统性的跨法系制度对比研究。 II. 动物实体属性及法律地位的形而上学探讨 BGB 第833条的适用前提是“动物的致害”,这涉及到对“动物”这一法律对象的界定。本书对这一前提的讨论是工具性的,服务于责任的认定,而非对动物本体论的深究: 1. 动物福利法与动物伦理学的核心议题: 本书不深入探讨德国《动物保护法》(Tierschutzgesetz)的独立立法体系,特别是关于饲养标准、虐待惩罚以及动物是否应拥有独立“权利”的现代伦理学争论。例如,对于动物作为“物”(Sache)的法律地位是否应被根本性地修正,以及如何平衡饲养者的自由与动物的福祉,这些宏观的动物哲学讨论,并非本书的论述重点。本书仅关注动物致害后对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的赔偿责任,而不侧重于饲养者对动物自身的法定义务。 2. 动物的物权归属与占有的细致划分: 虽然§833条的适用通常要求责任人是对动物拥有“支配权”(Herrschaftsgewalt)的人,但本书不会就“占有”(Besitz)与“所有权”(Eigentum)在动物上的区别进行如同对待不动产一般的细致区分和实务推演。例如,关于寄养、租借或临时看管情况下占有转移的复杂认定标准,本书倾向于采用判例确立的实用主义路径,而非进行学理上关于“间接占有”的冗长辩证。 III. 赔偿范围与程序法的具体操作细节 本书是德国法学注释体例(如施陶丁格系列)的典型代表,其核心在于解释实体法的责任构成要件。因此,对于诉讼实务中更为技术性的问题,本书的论述是高度概括的: 1. 具体损害赔偿计算的实务指南: 本书不会提供详尽的损害评估案例库或计算模板。例如,对于因狗咬伤导致的伤残后遗症(如收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Schmerzensgeld)的计算标准、残疾等级的司法鉴定程序、未来护理费的折现率应用等,本书不会收录大量的保险行业或法院内部的计算口径。相关内容仅通过引用关键判决来展示责任的界限,而非提供“如何计算”的实操手册。 2. 程序法及证据规则的专门论述: 本书严格聚焦于《民法典》实体法。因此,关于民事诉讼法(ZPO)中举证责任的倒置(Beweislastumkehr)在§833 BGB 中的具体适用条件、诉讼时效(Verjährung)的起算点及中断规则的程序性细节、以及法庭证据的采集和采信(特别是对动物行为专家的证词)等程序性问题,本书不会进行专门的章节来系统阐述。这些内容需要查阅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应注释本。 3. 特殊类型的动物损害的保险与风险管理: 本书不包含对德国动物责任保险(Tierhalterhaftpflichtversicherung)市场的深度分析、不同保险条款的对比、或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责任的认定是法律问题,而风险管理与保险实务则是经济和金融领域的话题,后者超出了本书的学科范畴。 --- 综上所述,本《施陶丁格注解》是为专业法律人士(律师、法官、学者)准备的,旨在提供对BGB §§ 833, 834 极具穿透力的条文解读、判例梳理与法理分析,但它不是一本动物保护法指南、不是一份侵权法通论教科书,更不是一份民事诉讼实务操作手册。 它精确地截取了德国民法中“动物致害责任”这一特定的、具有高度技术性的法律领域。

用户评价

评分

刚拿到这本《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833,834 BGB)施陶丁格注解》,虽然还未深入阅读,但其厚度本身就足以令人肃然起敬。我一直对涉及动物权益的法律问题感到好奇,尤其是在人与动物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如何界定饲养人的责任显得尤为重要。这本书的书名直接点出了核心内容,并引用了具体的法律条文,这立刻吸引了我。我预感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其“注解”的性质,这通常意味着它会比单纯的法条解释更加深入,可能包含了学者的评论、法院的判决以及对不同观点的梳理。我特别关注书名中的“施陶丁格注解”几个字,这似乎暗示着这本书的权威性和深度,可能包含了德国法律界在这一领域长期积累的学术成果。我希望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在德国法律框架下,饲养人究竟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以及这些责任是如何被界定的。这本书仿佛是一扇窗,让我得以窥探德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具体而又至关重要的侧面,它所涵盖的细节和深度,无疑会给我带来全新的认知。

评分

从封面和书名来看,这本书绝对是一部“硬核”的法律专著。我一直对涉及到特殊责任类型的法律规定很感兴趣,而“动物饲养人责任”恰恰是一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且充满讨论空间的领域。书名中的“§§833,834 BGB”直接点明了其法律依据,表明这本书是在德国民法典这两个关键条文的基础上进行深入解读。而“施陶丁格注解”的后缀,则更像是为这本书盖上了“权威”的印章,暗示着它可能包含了德国法律学界最前沿的观点、最经典的案例以及最详尽的分析。我很好奇,作者是如何通过对这两个条文的细致解读,来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动物饲养人责任体系的。这本书是否会涉及一些极端的、非典型的情况,例如动物造成的意外伤害,或是饲养人疏忽导致的财产损失,以及这些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原则?我猜测,这本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梳理法律条文,更在于它能够帮助读者理解,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中,法律是如何被解释和适用的,以及司法实践是如何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这些法律规定的。

评分

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简洁大气,封面上“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几个大字便直击核心,而“§§833, 834 BGB”更是精准地标示了其法律聚焦的范围。翻开第一页,扑面而来的是一种严谨而深入的学术气息。虽然我并非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但仅仅是浏览目录和部分章节的标题,便能感受到作者的用心之处。例如,关于“饲养人的过错推定”的章节,让我对如何理解和界定“过错”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本书似乎不仅仅是罗列法条,而是试图层层剥茧,深入探讨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题,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这种系统性的梳理和分析,对于任何希望理解德国民法中动物饲养人责任这一特定领域的人来说,无疑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尤其期待书中对一些经典案例的解读,它们往往是理解抽象法律条文最生动的载体。我猜想,作者定会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细致剖析,来展示法律理论如何在现实世界中落地生根,以及不同情况下的判断依据。这本书给我留下了一种“厚重”的印象,仿佛它承载了无数的智慧与经验,值得反复研读。

评分

这本书的装帧给我留下深刻印象,质感十足,散发着一种学术的沉稳。我对德国民法,尤其是关于特定主体责任的规定一直抱有浓厚的兴趣,而“动物饲养人责任”这一主题,在当今社会背景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本书的书名精准地指明了其研究范围,即德国民法典(BGB)中关于动物饲养人责任的§§833和§§834条,并冠以“施陶丁格注解”的头衔,这无疑为本书增添了极高的学术可信度和参考价值。我猜测,这本书不仅仅是对法条的字面解释,更是一种对该领域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系统性梳理与深邃解读。我尤其期待书中对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等核心概念在动物饲养责任中的具体适用和演变过程的探讨,这对于理解法律的动态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我很好奇书中是否会涉及不同类型动物(如宠物、家畜、危险动物)在责任认定上的差异化处理,以及一些具有挑战性的案例分析。这本书给我的感觉,它是一部严谨的法律著作,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权威的关于德国动物饲养人责任的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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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这本书的书名《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833,834 BGB)施陶丁格注解》,我的脑海中立即浮现出一种严谨、专业且具有深厚学术底蕴的景象。作为一名对法律伦理和动物福利交叉领域感兴趣的读者,这个书名本身就具有极强的吸引力。我理解,“注解”二字意味着本书将不仅仅是简单地引用法条,而是会对§§833和§§834 BGB进行层层剖析,深入阐释其立法原意、司法实践中的各种解释和应用,以及可能存在的争议点。特别是“施陶丁格”这一冠名,通常代表着一份权威的法律参考资料,这让我对本书的深度和准确性充满信心。我非常期待本书能够详细梳理动物饲养人责任的构成要件,比如,如何界定“饲养人”的身份,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即使饲养人并无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同时,我希望书中能够涵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判例,通过真实的案例来印证和说明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这对于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读者来说,将是理解抽象法律概念的绝佳途径。这本书给我一种感觉,它是一本能够为我揭示德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特定而重要领域细节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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