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新探索: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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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慧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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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0301749
版次:1
商品编码:12159397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85
字数:416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我国自古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中华法系也是由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但由于诸多的原因,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非常薄弱,《中华法系的新探索: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从该问题的综合研究,地方法制史研究、民族法制史研究、民族法制理论研究、相关问题考证等方面对少数民族法制史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考察,从而丰富了中华法系的研究内容。

作者简介

  方慧,女,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云南省自己培养的第1个女博士,多年来从事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项,省部级课题6项,均顺利结题,出版学术著作11部,在国家刊物和省部级刊物发表论文70余篇。2001年被国家教育部表彰为全国教师,2006年被全国总工会和国家教育部表彰为全国师风师德标兵。

目录

一、总论
历代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先秦一汉时期
二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 隋唐五代时期
四 宋、辽、金、夏时期
五 元、明、清时期
《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二十五史”有关少数民族法律史料辑要》前言
少数民族传统美德与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以云南省通海县兴蒙乡蒙古族为例
一 乡规民约与法律日趋接轨
二 尊老爱幼与有关法律相辅相成
三 注重环境保护
四 化解纠纷,加强团结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保护刍议
一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法律保护现状
二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 搞好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法律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二)加大执法工作的力度
(三)处理好保护和建设,传统和发展的关系
云南少数民族文物法律保护的问题与思考
一 云南少数民族文物的法律保护现状
二 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的问题
(二)执法方面的问题
三 加强少数民族文物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二)立法工作有待加强
(三)加大执法工作的力度
(四)发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自身的优势,进行综合治理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生育健康
一 生育观
二 禁止近亲婚配和姑表亲
三成年礼和择偶
四 生育
五 传统的医药保健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生态环境关系刍议
一 几种不同生态环境下的生产方式
二 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生活文化
论清末民初宪政中民族观的变化
一 清末变法修律时期:民族平等思想的开端
(一)关于化除满汉畛域的讨论
(二)民族平等思想在制度层面的体现
二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各民族共同执政思想的提出
(一)孙中山民族观的变化
(二)“五族共和”思想在法律层面的体现
三 北京政府时期:民族平等理念在立法层面上的继续
(一)各党派草拟宪法文件中体现的民族观
(二)北京政府处理西藏问题的态度
(三)民族平等理念在立法层面的继续
四 结论
……

二、综述
三、地方法制史研究
四、民族法制史研究
五、相关考证
后记

精彩书摘

  《中华法系的新探索: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
  元、明、清时期,随着西南地区与内地联系的不断加强,经济方面有了长足进步,同时,文化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西南各族人民有着与内地不大相同的本民族特有的文化和礼俗。据《元史·赛典赤赡思丁传》和《元史·乌古孙泽传》所载,元代云南的情况是:“俗无礼仪,男女往往自相配偶,亲死则火之,不为丧祭……子弟不知读书。”至元二十九年,乌古孙泽任广西两江道宣慰副使时,当地的情况也是“荒远瘴疠,与百夷接,不知礼法”。行省成立以后,十分重视传播内地的封建文化,这也是元朝开发西南边疆的重要任务之一。
  至元十七年(1280),元帅史格平定海隅后来到桂林,目睹桂林府学旧址一片废墟,乃令“按故址而图立新之”,修复后的府学,建有大成殿、戟门、讲堂和藏书阁等,为当地的壮族子弟学习内地文化创造了条件。在桂林府内,南宋嘉定年间曾刻有“丁杞舍奠”二图,是“郡庠之旧典礼”,历来被学者崇为“教化之大端”,元初兵火之后,二图皆已毁坏。大德元年,鲁师道为静江路儒学教授,重新复制二图,岭南广西道肃政廉访副使藏梦解为之撰文,名为“释奠性历器服图”。此外还有延祜五年岭南广西道邝茶等人刻写的“释奠位序仪式图”,皇庆元年兵部郎中杜与可撰写的“静江路修学造乐记”,碑石均保存在桂林中学内,为研究元代今广西地区的教育提供了可贵的资料。
  贵州方面,皇庆二年(1313),曾于贵阳地区建文明书院,在顺元路儒学教授何成禄以后,“郡中人才勃兴”。延祐四年,普定路军民总管府判官赵将仕在普定“立学校,明礼义,通商贾”,也使当地的教育事业得到发展。
  长期以来,云南因地处边陲,文化水平与内地相比有一定差距。大理国时期,由佛寺培养的白族知识分子“师僧”虽“往往读儒书”,但仍“少知六经者”。元代以前,“云南尊王羲之,不知尊孔、孟”。赛典赤来滇,即“创建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由是文风稍兴”。他就任伊始,首先提出兴办庙学,并于今昆明、大理两地首设儒学提举。其办庙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封建文化的传播,使人民“举知风化”,便于统治。至元十三年,赛典赤于今昆明首建文庙,庙址在五华山右。赛典赤首先捐出俸金购买地基,其他行省官员也“例割己俸以资之,其木石之价、式役之费不取于民而用以足”。十六年赛典赤死后,其孔庙由继任平章政事脱脱木儿续建。孔庙落成之日,“八月上丁行释奠礼于新官”,盛况空前。官府令蜀士王荣午为教官,择官民子弟就学。当时任中庆路总管的张立道也为云南的庙学出了不少力。本传云:“(至元)十五年,除中庆路总管……立道首建孔子庙.置学舍,劝士人子弟以学,择蜀士之贤者,迎以为弟子师,岁时率诸生行释祭礼,人习礼让,风俗稍变矣。”而大理的庙学则于至元乙酉(至元二十二年,1285)始建。修建庙学的工作得到了行省官员和当地土官的大力支持和通力合作:“中奉大夫云南诸路行中书省参知政事郝公天挺实倡其议,大理路军民总管段信苴忠闻而喜日:‘文物胜事也,力有不给于我取。’”庙学建成之后,“每遇秋春二丁告朔既望,僚属学官请胥弟子环例于殿堂之下,礼毕明经,观者如堵”。
  ……

前言/序言

  斗转星移,自己都不敢相信,转眼已快要到古稀之年。到了这个年纪,自然经常会想,我在这个世界这么长时间,究竟做了些什么。
  这一辈子.我在事业上主要做的事情只有一件——从事民族研究工作。我出生于教师之家,父亲教历史,母亲教生物。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无忧无虑的童年主要是与书为伴。家里四壁都是大书架,各种各样的书籍使我能在书的海洋中任意遨游。“文化大革命”之前,思想非常简单,就是要好好学习,考上好的大学深造。谁知命运和我开了一个玩笑,1966年正好高三毕业,准备高考冲刺之时,轰轰烈烈的“文化大革命”开始了,在一片“造反有理”的口号声中,一切都在瞬间改变了模样。父亲成了反动学术权威,我梦寐以求的大学已被砸烂,高考已经停止,我们家三个孩子在“知识青年到农村去”的号令下.1969年都加入浩浩荡荡的上山下乡大军,到了祖国的边陲——云南省瑞丽县插队落户。我去的是一个傣族村寨,我们成了村里的“少数民族”,因为寨子里的傣族乡亲都不懂汉话,只有我们这些“少数民族”学习傣语,否则无法沟通交流,真是寸步难行。三年的时间过得很快,随着我们学习傣语的进步,我们和傣族乡亲的交流和了解日益加深。白天和傣族乡亲一同在田里劳动.晚上则在他们的竹楼上,在火塘边烤火聊天。虽然生活和劳动对我们这些没有到过农村、干过农活的学生来说真是困难重重,但心情却是异常平静,已经断了上大学和回昆明的念头,在这里见到了只在电影上、书本里见过的民族风光,别具特色的各民族风情深深吸引了我,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少数民族的淳朴和善良,比起内地“文革”期间尔虞我诈、钩心斗角被扭曲的人际关系,更是让我感到温暖和可贵。我和这些寨子里的乡亲们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回城后还一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至今。我多次回到第二故乡,有的时候是去做社会调查,也有的时候是专门去看望乡亲们。他们到昆明时也会来看我。算来下乡已经快要50年了,这么长的时间各人的生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插队时和傣族乡亲们朝夕相处的日子仿佛就在昨天,感情仍是那么诚挚和纯真,这就是我决定终身从事民族史研究最主要的原因。
  1972年我招工回城后,在昆钢子弟学校教书,和广大知青一样结婚生子,过着平静的生活。直到1977年的一天,母亲突然到昆钢找我,告知我恢复高考的消息,我当时觉得这件事与我无关,我早已死了上大学的心.我已经快30岁了,孩子两岁,全家过着幸福的小日子。母亲说,你从前这么爱学习,现在有机会怎么不去试试?这句话打动了我,于是在上课之余,又重新捡起书本,开始温习早已忘记的课程。经过几个月的准备,考上了昆明师范学院历史系。成了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大学生。记得我们班一共有61个同学,年纪相差十多岁,有十个是老三届,其中带着孩子读书的女生只有我一个。这些老学生自然倍加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抓紧时间学习。我每天早上先把孩子背到幼儿园,然后自己到学校上课。下午放学后又把孩子接回来。晚上复习功课。当时非常羡慕班上那些年纪小的同学,他们中学学的是英语,基础好,现在学习英语轻车熟路,可以有时间干其他事情。而我们这些老学生中学学的是俄语,现在从字母开始学,自然倍感吃力,只有笨鸟先飞,多下工夫了。买了称斤卖的最便宜的白纸书写英语单词,第一遍用铅笔,第二遍用水笔,便可节约纸张。经过四年的努力,英语的读写能力赶上了同班的小同学,但口语始终不行,改不了俄语腔。大学四年,转眼就各奔东西,我的工作何去何从也摆在眼前,我工作过的昆钢中学和昆明市的一所中学都欢迎我去工作,但我内心还是想进一步深造,学习民族史专业。1982年,云南省文科只有一个导师招两名研究生,这个导师就是我的恩师云南大学的江应棵教授,专业就是中国民族史,我最喜欢的专业,便决定试试,但难度很大,只招两人却有十多人报名,考的一些课程师大历史系没有学过,只有开始自学。经过几个月的准备,我以专业第一名的成绩考上了云南大学历史系民族史专业的研究生,成了昆明师范学院历史系考上云南大学历史系研究生的第一人,也是云大历史系招收的第一名女研究生(何况还带着孩子)。我自知机会来之不易,要更加努力学习。我最感谢的人是恩师江应樑教授,是他把我领进民族史研究的殿堂。先生虽然已经七十多岁了,仍坚持亲自给我们上课,指导研究工作,在江先生的耳提面授和严格的要求下,我受到了正规的科研训练,研究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丝绸之路上的法脉流变:古代中亚地区的法律制度与社会变迁》 内容提要: 本书聚焦于古代中亚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粟特、巴尔喀什湖畔诸部族、河中地区等)的法律制度演变,旨在梳理该区域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展现出的复杂法律图景。通过对考古发现、碑铭文献、史书记载以及相关法律文本的深入剖析,本书试图构建一个宏观而精细的研究框架,探讨中亚独特的地理环境、多元的民族构成(如印欧语系、突厥语系、伊朗语系诸族群)以及频繁的文化交流与冲突,如何塑造了该地区的法律观念、司法实践与社会治理模式。 第一章:古代中亚的地理环境与法律基础 本章首先勾勒了古代中亚地区的地理版图,强调了绿洲文明与游牧文明的地理边界及其对法律形态的影响。绿洲城市(如撒马尔罕、布哈拉)的定居生活催生了注重财产继承、契约履行和城市自治的成文法或习惯法雏形;而广袤草原上的游牧部落则形成了以血缘纽带、荣誉维护和军事动员为核心的临时性或临时性法律规范。我们将探讨水利灌溉技术在绿洲社会中如何催生了关于水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早期法律规范,并分析游牧社会中“部落公议”的司法功能与权力结构。 第二章:早期法律渊源与文化交融 随着历史的推进,中亚地区成为东西方文明碰撞的前沿地带。本章重点考察早期法律的多元性。 粟特法制的影响: 作为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商业中介,粟特商人在长途贸易中发展出了一套适应商业活动的法律实践,涉及合同的约束力、债务的追偿以及商队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将分析粟特语文献中对“契约精神”的早期体现。 伊朗语系文化的影响: 考察琐罗亚斯德教(祆教)及其相关的伦理道德观念,如何渗透到法律的意识形态层面,尤其是在贵族阶层的行为规范和对“善恶”的法律判断中。 印度河流域文化的滞后影响: 探讨在河中地区(河中地区,即锡尔河与阿姆河之间)早期社会中,可能残存的、源自印度河流域或波斯阿契美尼德王朝的法律传统,重点关注对人身伤害和奴役的早期规定。 第三章:突厥汗国的兴起与草原法传统的重塑 公元六世纪后,突厥汗国崛起,深刻改变了中亚的政治格局和法律生态。本章分析了游牧政治实体对法律的影响: “雅萨”的适应性与局限性: 尽管成吉思汗的《大扎撒》(Yassa)更多应用于蒙古帝国主体部分,但其核心精神——强调对君主的绝对忠诚、维护部落秩序和军事纪律——在中亚突厥诸部族中产生了回响。我们将考察这种草原法如何在地方实践中被“地方化”和“本土化”,以适应不同突厥部落的内部结构。 宗教因素的介入: 随着伊斯兰教的逐渐东传,苏菲派的兴起与教法(Sharia)的传入,开始对既有的习惯法构成挑战或补充。本章将探讨在宗教法与世俗习惯法之间,地方司法者(如可汗的法官或部落长老)是如何进行权衡和裁决的。 第四章:城市自治与法律实务的精细化 在河中地区,布哈拉、撒马尔罕等城市在不同时期享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权。这些城市法实践是研究古代中亚法律制度复杂性的重要窗口。 行会与工匠法: 分析城市中手工业行会和商业协会如何制定内部规章,规范生产标准、价格制定和成员间的商业道德,这些规章实质上构成了特定社会群体内部的“小法”。 司法程序的演变: 考察城市法庭的构成(如是否包含世俗官员与宗教法官的联合),以及证据规则(如目击证人、誓言、酷刑的运用限度)在不同权力中心下的差异。 第五章:法律文本的残存与后世的投射 由于中亚地区古代法律文本的保存难度极大,本章主要致力于“反向工程”: 从官方法典中探寻: 通过研究后来(如帖木儿帝国时期或后来的地方汗国)所编纂的法典汇编中,那些明显带有非伊斯兰或早期草原习惯残余的条款,逆向推导古代中亚的法律特征。 人身依附关系与奴隶制度: 详细梳理古代中亚社会中关于战俘、债务奴隶和世袭奴隶的法律地位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在不同法系交汇点上的模糊地带。 结论: 古代中亚地区的法律制度并非单一的、线性的发展过程,而是多重法律传统(草原习惯法、绿洲契约法、伊朗/印度文化影响、后来的伊斯兰教法)相互渗透、竞争与融合的复杂产物。本书的研究证明,理解中亚的法律史,就是理解丝绸之路作为一条“法脉传播带”的历史意义,它承载的不仅仅是商品,更是治理社会的复杂智慧。本书的最终目标是为理解跨文化交流背景下法律制度的能动性提供一个具体的历史案例。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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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标题《中华法系的新探索: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一经映入眼帘,就激起了我莫名的好奇与期待。我一直对中华法系的演变过程有着浓厚的兴趣,但市面上多数的论述往往侧重于汉族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对于那些镶嵌在中华文明版图边缘,却又承载着独特文化基因的少数民族法制,探究的声音似乎总显得有些微弱。这本书的出现,恰恰填补了我心中长久以来的一个空白。我设想,作者定是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深入到那些鲜为人知的历史角落,挖掘那些尘封已久的文献资料,甚至可能亲身走进少数民族聚居地,与当地的智者交流,去感受那些流传在口头上的法律规范与社会习俗。 我期待着书中能够呈现出不同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如何独立或相互影响地形成各自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何种程度上又与主流的中华法系发生了碰撞、融合,抑或是平行发展。我尤其关注那些在经济、社会结构、家庭伦理、宗教信仰等方面,少数民族法制所展现出的独特性,以及它们如何适应特定的地理环境和文化背景。 我相信,这不仅仅是对历史事实的梳理,更是一种对多元文明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共生共荣的深刻解读。它或许能让我们重新审视“中华法系”这个概念的包容性与复杂性,打破以往可能存在的单一化、同质化认知,从而更全面、更立体地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深邃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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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法”这个概念的边界保持着一种开放的态度,它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器的产物,而应该包含更广泛的社会规范和人们的行为准则。当我在书架上看到《中华法系的新探索: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这本书时,我立刻感受到了一种强烈的学术吸引力。这本书的标题暗示着一种突破性的研究,它将目光投向了中华法系中那些不为人熟知的角落——少数民族的法制史。 我想象,作者在撰写此书时,一定经历了一段充满挑战但也极其丰富的学术旅程。他们可能深入到那些文献稀少、资料分散的民族聚居地,去发掘那些承载着历史记忆的古籍、碑刻,甚至可能是那些世代相传的口头传统。 我尤其期待,书中能够展现不同民族在处理土地、水源、婚姻、继承等基本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独特法律智慧。比如,某些游牧民族如何用一套精巧的规则来管理他们的牲畜和草场,又比如,某些以母系氏族为基础的民族,他们的财产继承是否遵循着与父系社会完全不同的逻辑? 我还对书中可能涉及的民族间的法律冲突与融合感兴趣。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同民族的法律体系是如何相互作用,发生碰撞,又在怎样的程度上互相借鉴、吸收,最终融入到中华法系的宏大叙事之中。 这本书,在我看来,不仅仅是对历史真相的还原,更是对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的一种生动注脚。它有望让我们看到,中华法系并非单一的、静止的概念,而是由无数条河流汇聚而成,充满了活力与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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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幸读到一本让我耳目一新的著作,它让我对中华法系这个宏大概念有了更为细致和多元的认识。过去,我总认为中华法系是一条清晰、连续的河流,流淌着儒家思想的精髓,以礼入法,强调等级秩序。然而,这本书却像是在这条河流的支流与湖泊中,发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风景。我特别期待它能揭示那些在主流史书中被忽视的“另类”法治实践。比如,某些少数民族在处理内部纠纷时,是否曾有不同于中原王朝的调解方式?他们的习惯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的治理,甚至对中央政府的法律制定也产生过微妙的互动? 我对书中可能涉及的“非官方”法律规范充满了好奇。不同于国家颁布的成文法,那些根植于族群内部的习惯、仪式、道德规范,在维系社会秩序、处理邻里关系、传承文化价值方面,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它们是否在某些时期,甚至比官方法律更能深入人心,更具生命力? 我也设想,作者可能会通过具体的案例,比如婚丧嫁娶的习俗、土地的继承与分配、甚至是民族间的冲突与和解,来展现这些法制传统的鲜活面貌。这样的研究,不仅是对法制史的补充,更是对中国历史多元性、民族交往交融史的有力证明。这本书,无疑为我打开了一扇全新的窗户,让我得以窥见中华法系更广阔、更多彩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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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中华法系的新探索: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这本书名,我的心头涌起一股强烈的学术冲动。长久以来,我对中华法系的研究,总觉得似曾相识,很多论述都在既定的框架内打转。而“少数民族法制史”这个切入点,无疑是一种“出奇制胜”的思路。我期望这本书能够真正做到“新探索”,而不是对既有研究的简单重复。 我设想,作者会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审视那些在主流史书中被边缘化甚至忽视的法律现象。比如,那些存在于口头传说、民间契约、甚至神话故事中的“法”,它们是否也能被纳入法制史的研究范畴?那些在特定民族社群中,以长老会议、图腾崇拜、或是血亲复仇等形式存在的“治理规则”,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法”的概念? 我更期待书中能够呈现出一些颠覆性的观点。也许,过去我们对中华法系的理解,本身就带有某种程度的“汉化”偏见,而少数民族的法制,可能恰恰揭示了中华法系更古老、更原始、或者更具多样性的面貌。 比如,那些以“德治”、“人治”为核心的少数民族法律观念,是否能为我们反思当今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另类的智慧?或者,那些强调集体责任、社群互助的法律原则,能否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我相信,这本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对历史事实的钩沉,更在于它能激发我们对“法”的本质、对国家治理模式、对文化多样性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进行深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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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历史中的“例外”和“边缘”地带特别感兴趣,因为往往在那里,更能看到事物最真实、最本真的状态。当我在书店看到《中华法系的新探索: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这本书时,便立刻被它所吸引。我的脑海中立刻浮现出一些画面:那些在高山之巅、辽阔草原、或是茂密森林中,世代繁衍生息的民族,他们如何在自己的世界里,构建一套属于自己的“规矩”和“道理”。 我想象,这本书不会仅仅是简单地罗列一些法律条文,而是会深入到这些民族的社会肌理之中,去探寻他们法律意识的源头。是什么样的价值观,什么样的社会结构,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孕育了他们独特的法制传统?比如,某些以游牧为生的民族,他们的财产观念和继承制度,是否与农耕民族有着天壤之别?而那些以宗教信仰为核心的民族,他们的宗教戒律和法律实践之间,又有着怎样的联系? 我尤其期待书中能够探讨这些少数民族法制与汉族法制之间的互动。在历史的不同时期,国家力量的渗透、文化的交流,甚至是通过婚姻、战争等方式,这些不同的法制传统是如何发生碰撞、摩擦、调和,最终形成一种复杂的共存状态。 这种研究,在我看来,是对中华文明“大熔炉”特质的进一步证实,它不仅仅是学术上的严谨求证,更是对我们理解中国国家认同、民族融合过程的一种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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